由雍正洞庭抢米案看官府河盗治理的制度困境

2014-04-15 04:58王日根曹斌
关键词:盗贼官员

王日根,曹斌

(1.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2.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建福州350001)

由雍正洞庭抢米案看官府河盗治理的制度困境

王日根1,曹斌2

(1.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2.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建福州350001)

清代洞庭湖等水域频繁出现河盗猖獗现象,清政府亦多有治理河盗的制度,但治理效果有时显著,有时则不仅无效而且有害,显示制度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制度本身往往亦多互相冲突之处,均抑制了治理效果。实际表现为应对突发性盗案的高效严密与日常防御的疏漏百出;地方治效与否取决于官吏的个人能力和品质;弭盗举措经常是兴一政则生一弊;在弭盗上存在地域协调、文武协作难题等。

抢米案;河盗治理;制度困境

一、雍正五年洞庭湖抢米案及后续影响

历史上的洞庭湖,曾经被称为云梦泽。它水面辽阔,有“八百里洞庭”的美称。但明代以后,由于围湖垦田、植被破坏及泥沙淤积,洞庭湖的水域面积已逐渐缩小,蓄水泄洪能力降低,洞庭水灾的发生次数和频率也大为增加①杨鹏程等著:《湖南灾荒史》,第17-19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该处根据《湖南省农林水利志》和《湖南自然灾害年表》统计了古代湖南全省的水灾发生次数与频率,其中洞庭湖及其周边地区占了很大一部分。。频繁的水灾持续恶化着洞庭湖周边村镇居民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经常性的饥荒和大面积的人口死亡。为了能够生存下去,饥寒交迫的人们往往铤而走险,肆意抢掠一切可以维持生存的物品,从远道贩运而来、途径洞庭湖的米谷船只被抢案件时有发生。

雍正五年五月底,洞庭湖面就发生了一起劫掠商运米谷船只的案件。据时任湖广提督冯允中奏称:“臣查得常德府所属武陵、龙阳、沅江,岳州府所属安乡、华容等县滨临洞庭,低乡甚多,上岁偶被大水,四成歉收,感蒙皇恩赐赈,又复减额蠲租,民各安生乐业。不意今岁五月内,雨水过多,江湖漫溢,不但田禾淹没,沿湖民居尽在水中,米价腾贵。无奈民贫者全望商运之米来常,糶卖接济,突于五月二十八、九日米船不至,臣正查询间。三十日据常德游击董朝辅禀称,离城二百里洞庭湖边之茄子窖塘兵报称该地方不知是何姓名奸徒,聚集多人,于二十八、二十九日各驾渔船,俱在水面,遇有客商船只,尽行邀截,始犹止取米粮食用之项,继而抢夺货物,搜索银钱。蚁等弃命救护,势众莫敌,汛兵魏之均被鱼叉刺伤左膀。卑职闻报,即于是时率领把总李应麒星飞前往查缉,并移武陵县知县陈沆带领捕役同往查拿为首抢犯,抚谕聚集饥民等因到臣。臣因督抚相距甚远,一面飞移驰闻,又恐犯党甚众,复委臣标营游击马腾蛟、右营千总杨朋带领臣标兵丁四十名,乘坐常德水师营战船三只;后营守备陈辉祖,前营千总王大凰,中营把总胡之宽,带领臣标兵丁五十名,乘坐常德水师营战船五只。又常德水师营把总杨玉可带兵四十五名,乘坐该营战船四只,分头巡查湖畔,以资弹压,不得令有饥民集聚。再虑湖面广阔,芦苇茂密,抢犯畏惧兵威,不无潜逃他所为患,又严饬洞庭岳州、灃州、荆州等协营各于该管水汛,查缉前项抢犯,务须尽净,不得养奸滋害在案。六月初三、初四、初五、初六等日,据游击董朝辅、马腾蛟报称,聚集饥民,官兵一至,即行奔散,已经拿获有赃人犯何大起等九十余名,知县陈沆现在究审。

……江湖俱已肃清,商旅现在通行,米粮货物船只源源相继。……”[1](P958)。

这起发生在洞庭湖上的抢劫案件起因是:连续两年发生水灾,庄稼歉收,粮食价格上涨,洞庭湖区的饥民纠伙抢劫了运送米谷货物的船只。面对这一发生在洞庭湖上的突发性抢劫活动,清朝驻扎在常德、岳州地区的水师官兵迅速行动,在三天之内就擒获首恶,平息了饥民的这次聚众为非的抢劫。可以说,清朝地方防御力量在应对发生在洞庭湖面上的突发性劫掠事件时,它的临时处置能力是非常高效的:当劫案初发时,距离劫案发生地最近的守兵立即赶去,并知会地方州县官员,上报上一级的守将。湖广提督闻讯后,即分派兵丁、船只前往支援,又多方筹划,防止劫盗者逃窜藏匿。从中我们看到守汛兵丁与地方官员的协调行动,湖广提督对军队的有组织调配和地方各塘汛间的相互支援与配合,仿佛是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构成了应对此类突发事件的严密罗网。这样的罗网必将有力地控制洞庭湖的水域空间,震慑着针对过往船只的盗贼劫掠活动。

但在此以后的一百年间,洞庭湖上仍不断地发生劫案。雍正年间,安乡县频遇大水,“民居陵阜,官吏以桴为家。匪徒驾十百小舟,刈高田禾稻,乘间掠商民货物”。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至五十三年(1788年),滨湖饥民因驾船抢掠而被官兵追杀①《湖南通志》,卷一百五《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刻本。转引自杨鹏程等著:《湖南灾荒史》,第156-157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至道光年间,时人在记述中仍称“洞庭湖多盗”[2](P169)。而在雍正朝以前的一百五十年间,洞庭湖的盗贼活动已很猖獗,早有“盗薮”之名。据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志云:洞庭方九百里,龙阳、沅江,西南一隅耳。《防险说》:‘郡滨洞庭,盗贼出没。明初立洪霑、沅江、明山三哨,分军防守。……议者以县东北百二十里之洞庭渐为盗贼渊薮,隆庆初,复增设水军戍守洪霑、明山诸处云。’”[3](P3777)可见在明朝初年,洞庭湖水域已经是引起官府关注的盗区。而洞庭湖的劫掠案件,又多与水灾引发的饥荒有关,万历中叶的宰相申时行说:“楚人偷生,无积聚,昔人固已言之。至其轻剽易动,俗亦未尝改也。以故米价稍腾,则嗷嗷苦饥;商舶大至,则汹汹思夺。蚩蚩之民,性习固然,无足怪者。”[4](P266)申时行认为楚地的百姓稍遇饥荒,便蠢蠢欲动,劫掠米舟,是与楚地轻生易剽的风俗有关②明末清初人蔡知远在给他的父亲蔡道宪所作《行状》中亦称:“楚俗轻悍,剽掠成风。”见[明]蔡道宪撰、[清]邓显鹤辑:《蔡忠烈公遗集》附录。载《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26册,第143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当洞庭湖的水面上有盗贼活动时,地方官员一般采用派兵围剿、编制保甲、实施教化等措施加以消弭。正德七、八年间(1512-1513年),水盗高大等结寨江湖之上,导致商路阻塞,当地官员用计荡平[5](P132)。又康熙年间,程子琨任岳州通判,当时盗贼多隐身在过往漕粮船只中。程子琨即通过编制保甲的方法以消弭盗贼:“程子琨,歙县人,官岳州通判。岳州滨洞庭,盗贼薮集。湖南粮艘在岳,盗匿其中,吏莫敢问。子琨禁商船夜行,停泊处严行防护,立湖船保甲法,盗用衰息。”[6](P422)还有的官员采用化盗为民的办法来治理盗贼,如1525年,王奇橙任湖南益阳知县,他“廉谨自持。县有巨盗,出没洞庭为患,前后令长不能捕。奇橙出格招抚,其酋长率徒数百人伏庭下,愿为良民,因散遣使复业。县人勒文纪其功焉”。[7]

明清官府还不断加强洞庭湖地区军事驻防的力量。早在明朝立国之初,因为盗贼丛集,明朝政府就设立了洪霑、沅江、明山三哨,分兵把守[3](P3777)。每哨防守汛地都有三百余里[8]。后来明朝政府又相继增兵增哨,“(灃)州北七十里有粮仓哨,其地本名泗水口。东接安乡、湖口,北连荆口。每值水溢,荻芦蔽岸,支港四通,为盗贼渊薮。隆庆三年,设哨于此,增置官兵,为防御之计”。[9](P3640-3641)这些塘汛在明末之乱逐渐废弛,清初又相继恢复,“洞庭湖盗贼出没,粮艘贾帆时多不虞。公(指湖广按察司佥事戴玑,顺治十年(1653)左右任)复设三汛,申明法令,湖湘宴然”。[10]除了设汛增兵,明清官府还通过提高洞庭湖水域的行政管辖级别来加强控制,如“嘉靖六年(1527),廷臣言正德时流寇入楚如无人之境,洞庭浩淼,盗贼出没,请设江防宪臣,驻岳州。江防有宪使自此始”。[11](P207)另外,康熙年间,御史郭琇又奏请在濒临洞庭的沔阳一带的军事驻防官之外,另设文臣以专责捕盗[12](P786-787)。

就洞庭湖区而言,从短时期内的某些特定的盗案来看,明清地方政府的治理是高效和有成绩的。若是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进行考察,这里又是一个盗案多发的地区。实际上,这种情况不只是

发生在洞庭湖地区。在其它内河水域,如太湖、鄱阳湖、广东内河、长江中下游等,都与明清时期的洞庭湖地区一样,存在着即时性控制的有效与历时性管理的低效的矛盾。

二、盗匪频发的政府治理制度困境

尽管明清官府多采取诸如编保甲、设水栅、增营汛等措施,严治河盗,但这些措施从长远来看却显得成效甚微,官员任期短暂导致人去政息、捕吏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低下又导致普遍的渎职等,都会大大影响治理效果。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则是明清官府在政策推行中主要依靠人治,又加上对政策执行者缺乏有力的监督,因而往往使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导致相关措施或形同虚设,或日久废弛,甚或弊端丛生。

(一)有治法而无治人

明清社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都制订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政策和各种措施,这些法律、政策和措施是明清政府治国的基础,为地方政府施政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是,在专制的时代,法令在执行过程中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极大,政府官吏渎职怠玩的现象不断发生,经常出现“徒有治法无治人”的情形[13](P540)。明人曹于汴以其亲身经历指出:“民饥寒乃为盗,此不俟论。然使县捕官巡其一县,府捕官总巡之,盗何从生?今则捕官不出庭户,兵壮高卧其家,盗之纵横何怪其然?江北河下,弟曾具哨船,设兵巡逻,鼓跑相闻,惜乎其无实行也。保甲之法甚善,然非良有司行之,亦祗增一番扰耳,至于囹圄,近亦弛玩,不可不谨也。”[14]官员制订了弭盗良法,却得不到认真执行,起不到任何弭盗的作用。明代官员王一鹗在一篇撰写于万历三年的有关京师近郊漕河一带盗贼活动的条陈中也说:“属以四方之人,杂居近地,奸良难辨,而诸司之人,不相统属,又约法难行,故御人于郊关,掠货于河浒者,时忽有之。”[15](P351)这是有法不行的情况。

某项措施或法令在初出台时,是能够得到认真执行,并取得一些成效的,但是,随着时间流逝,人事变动,该项措施或法令的执行逐渐废弛。明末人吴应萁说:“今夫民之为盗贼者,皆无赖之尤者也。大抵致此者有二,一由于兵荒之后,饥寒之所驱迫;一由于法令之弛,有司之养成。”他又举出保甲施行情况的实例加以说明:“保甲今尝行之,然皆视为故事,故行之不严亦不久。又不能因民俗为变通,故行之不精亦不密。”[16](P136-138)不但江南地方的保甲编查日久废弛,而且长江中下游的沿江守汛官兵也是如此。编撰于天启初年的《南京都察院志》中记载:“地方将领专以督兵捕盗为责,近来各守备把总等官玩法偷安,以致威令不行。兵不守船,船不出哨,盗贼窃发,无怪其然。”[17](P404)这是记述万历中期前后的情况。明代隆庆间大臣高拱详细分析了官吏在执法过程中的玩法情况,他在1572年的一篇奏折中说:“(海内盗贼蜂起)皆起于有司之养寇,而成于上官之不察。彼有司及巡捕官不职者,多平日既不留心武备,而于健侠之徒,又不行惩禁,任其所为。及聚而为盗,又自先畏惧,不敢向迩。巡捕者又往往受盗之贿,不行缉拏,即有拏获,又多放纵,却只蒙蔽上官,以为地方无盗。而上官亦甘其蒙蔽,苟称目前无事,以待迁转。习以成风,彼此相效,以为善宦。于是有司之蒙蔽日益甚,而盗之猖獗日益不可制。”高拱认为,盗贼猖獗有两个因素促成,其一是上司不察,其二是下属因循苟且。上下互相蒙蔽,单纯依靠人治而又没有法律的有力监督和制度的有效保障,再好的弭盗措施也会被搁置不顾①[明]张时彻:《芝园集》,别集公移卷五,“严责任以弭盗贼案”,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81册,第550页,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又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十四职掌七“江防事宜八条”之一记:“沿江会哨及比较功绩,皆为责成弭盗良法,但行之既久,渐成虚文”。。

人治超越法治的一个弊端是导致治盗措施有法不行或者是行难长久,已如上述。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面,更为严重的是,它常常给某些执法者提供了上下其手的机会,出现舞法弄弊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官员或衙吏为了早日结案,往往诬民为盗。康熙间,湖广总督郭琇谈到洞庭湖一带的情形是:“地方各官一闻失事,惟虑盗难弋获,遂任捕役横行,拏获者固有,诬良栽赃陷害者亦复不少。……而官惟一己之考成,不问盗之果否,捕役之言深信不疑,受冤之人百喙莫辩。”[18](P778)官员慑于考成的压力,只要捕役能办完交代给他们的差事,就对其任意为非作歹的行为置之不问。弭盗本

来是为了安民,反而成了扰民的举动。不但使地方官员,就是一般的捕役或巡兵,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拏不住真盗,就随便地捉人来冒充[19](P601)。如明代官员冯恩,“已奉命巡上江。故事,逻卒获盗多寡为殿最。公叹曰:‘是必有孽盗以免殿者’下令卒画地而程之,以不被盗为上功,获多而核者次之。民自是不虞诬盗”。[20]以拏获盗贼多少来确定功劳大小,是长期存在于明代长江营汛防御中的奖惩措施,它本意是为了督促逻卒汛兵尽职尽责。但是,却滋生出诬民为盗的弊端。因而冯恩改变了这项奖惩措施,杜绝了诬民为盗的风气。然而,“画地而程之”的办法也并非完美,由此又会造成严守汛界的守兵在遇有盗贼活动时既互不声援,又互相推诿[21]。明末潘季驯记曰:“黄河两岸盗贼繁兴,旧委巡河指挥二员,徒拥虚名,无益河防,且扰害庄民,需骗船户。”[22](P349)有时,这种为弭盗而增设的官员甚至比盗贼更令一般百姓惧怕和痛恨。

明清社会存在的法久生弊的原因,在于官府在日常施政中忽视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缺乏一整套对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的体系,也缺乏对执法者的持续有效的监督,因人兴利,亦多因人而滋弊。

(二)弭盗法令常摇摆于宽严之间

明清两朝对地方州县官员在追缉盗贼、破获盗案方面的规定是矛盾的。一方面,它把州县盗案发生的件数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盗案多发往往是说明州县官才能低劣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详细具体的捕盗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内,有时可延期至一年),逾期没有破案,地方官轻则罚俸,重则降职甚或罢黜①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下册),卷27刑律十,第969-974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4年版。[清]沈之奇撰,李俊、怀效锋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卷27,第980-9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对于州县官来说,并不是每件盗案都能在规定期限内顺利破获。因而,受罚或降职的处罚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避免受到惩罚,州县官员经常将自己辖区内发生的盗劫案件隐匿不报,在表面上营造出天下太平、境内安晏的景象。明万历间士人耿定向说:“天下事最不透彻者无如吏治。尝目击民间被盗劫者,百不能一二上闻,即一一闻者,官司必欲以多为寡,以大为小,即斩关越城者,强以为穿窬。民愚不知承顺者,辄箠楚反坐之,其祸更烈于盗劫矣。”[23](P583-584)耿定向的担心不无道理,这些官员的做法固然可保自身官位无忧,但是,却给地方社会治安遗下祸患。如于成龙任黄州同知时,“分镇歧亭。歧亭当黄麻偏界,地多汊湖幽壑,盗所窟巢。时急盗案,官文法颇繁,长吏至不欲闻盗。盗反持长吏所忌,白昼行劫,莫敢何问”[24]。又清代书画家法若真《看梅》诗自注云:“时盗贼横发,皆以恪尊功令,致讳盗,而盗亦炽,故及之。”[25](P564)像这样因讳盗而使地方上的盗贼活动越来越猖獗的情况在明清很是普遍[26]。

由于讳盗使矛盾暂时地被捂盖而没有被解决,这些矛盾一旦爆发,对政权统治的危害更大。因而,官府一般都对讳盗给予严厉禁止。如明代万历间制订的问刑条例就对隐匿盗案不报的官员“轻则罚治,重则降黜”[27](P973)。清初,顺治皇帝在一篇上谕中说:“近见各处盗贼窃发,甚至踰城行劫,官民受害。地方该管各官,往往有惧罪隐匿不报者,以致盗贼益无顾忌,深为可恨。除已经参劾者,照律究拟外,此后尚有失事,令该地方官即行申报,速图缉捕自赎。若仍蹈前辙,隐讳不报,定行从重治罪不贷。”[28](P781)这些带有威胁性的不关痛痒的话语并不能禁止讳盗之风在清代官场的盛行。此后,地方上有作为的官员如李之芳、汤斌都相继在自己的辖区内发布严禁地方官讳盗不报的文告[29]。

但是,严禁讳盗并不能使官场上的讳盗之风销声匿迹。康熙九年(1670),御史徐越在奏疏中称:“自讳盗之法严,而被窃之家即受失主之累。自缉盗之法严,而捕盗之役竟成诬良之习矣。诸凡此类,皆由法令太严,遂不惜苛扰地方,以图免过。总之,上惟以法令绳有司,而欲有司以教化兴起百姓,此彼不得之数也。”[30](P171)上司严讳盗法令,地方官就威胁遭遇盗贼劫抢的百姓不准报官,一弊未除,又生一弊。

因此,一些士大夫就有了宽弛官员考成法以消除讳盗弊端的提议。《康熙起居注》中记录了康熙皇帝和大臣熊赐履之间的一段对话:“上又问曰:‘从来治国在安民,安民在弭盗。如今外面盗贼稍息否?’(熊赐履)对曰:‘圣谕及此,天下生灵之福也。臣阅报,见盗案烦多,实有其故。朝廷设兵以防盗,而兵即为盗;设官以弭盗,而官即讳盗。官之讳盗,由于处分之太严;兵之为盗,由于月饷之多

扣。畿辅响骑多凭社虎,有司不敢问也。山海流亡啸聚崔苻,将弁若罔闻也。欲求盗息民安,岂可得乎?近日弭盗之法,在足民,亦在足兵;在察吏,亦在察将。少宽缉盗之罚,重悬捕盗之赏,庶乎其可也。’上曰:‘诚然。’”[31](P60)熊赐履对于官吏讳盗、营兵为盗的分析可谓是切中肯綮,康熙帝也深表赞同。又据《李文襄公年谱》:“议盗案处分,公以缉盗之法督责太严,势必至于讳盗诬良,于是会同阖衙门上疏。嗣奉部议允行。有司乃稍免盗案所诖误,至今守之为例。”[32](P10)且不去分辨是熊赐履还是李之芳首先提出了宽弛官员考成法的建议,单对《年谱》中“至今守之为例”而言,就是一句值得怀疑的话。《年谱》作者程光裋的具体生卒年不详,据该书刻于康熙四十一年左右来看,当不会晚于此时。然而康熙后期嘉定诸生张云章(1645-1726)在评论地方弭盗情形时说:“今盗贼之兴,十余年来,日甚一日。其始由于官吏之讳盗,讳盗本以自保其考成,而不知以此养成窟穴。”①[清]张云章:《朴村文集》,卷四,“上陈沧州使君书”,第619页,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7册,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按:该书前有康熙五十一年甲午(1714)张云章自序,可知此书当早于此时。由此可见,弭盗考成法至少在某些地方仍然是非常严厉的,而由此引起的讳盗行为也并没有消失。所以,道光朝《钦定吏部则例》又对地方官员和兵役的讳盗行为作出了认真的规定[33](P505-506)。

综上所言,明清时期,政府有关弭盗的法令在宽与严之间来回的摆动,总的趋势是趋向于严苛。然而,法令过宽则易弛,使整个社会失去约束力,起不到惩恶扬善的作用;法令过严责易惰,使地方官员在施政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如何达到宽猛兼济的理想施政状态,则既受到一时一地的具体情况的影响,更与地方官员的施政智慧和施政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如清人王柏心所言:“江湖薮泽,所在有之,盗贼常不绝也,视政事之严与惰耳。令长精强则威行旁邑,桀黠闻而敛迹。不然,则日莅其境,而盗贼之横者自若也。”[34](P48)

由此可见,一方面,明清官府颁布治理水域空间的措施,而地方官员乃至汛兵衙吏却是阳奉阴违,甚至渎职枉法,造成这些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试图从制度上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力度,以督促他们积极地施政。但是,又滋生出了讳盗的弊端。官府既要通过立法来确定朝廷的权威,贯彻朝廷统治地方的意志,同时它又不得不主要地依靠地方官员和衙吏汛兵来维持和管理地方社会秩序,措施的推行是否能取得成效与他们的施政态度、施政能力有着很大的关系。为此缘故,明清在弭盗问题上处在了人治与法治、宽弛与严猛中来回摇摆的状况中。

三、政府河盗治理制度困境的现实表现

明清时代中央和地方官府治理内河水域盗贼活动的法令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弭盗措施是否取得效果,受到了人为因素的极大影响,现实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对突发性盗案的高效严密与日常防御的疏漏百出

明清时代,在内河水域,有一些被称为盗贼渊薮的著名盗区,如太湖、鄱阳湖、洞庭湖等,它们一贯被认为是盗贼丛集、难以治理的地方。任职这些地方的很多官员在治理时也都不遗余力,采取多种高效严密的措施以加强控制。如康熙前期于成龙治理太湖地区,就构建了以弭盗为中心的水陆协防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道光年间陶澍治理鄱阳湖的盐枭盗匪,也因为措施得当而卓有成效。在官府严密的防控下,盗案一般都能很快破获。嘉靖三十三年(1554),沔阳卫的漕粮船只在邳州一带被打劫,该案在淮安知府、督粮道和地方总兵的严缉下于月底就将十九名盗贼全部拿获[35](P605)。可以说,明清地方官一再强调的编保甲、设水栅、严汛防等举措在预防和破获盗案时是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的。

但是,盗贼从事劫掠,往往有两个主要的因素是值得重视的。一个是有利可图,一个是有机可乘。唯有利益的诱惑,才使得盗贼不惧法网,敢于铤而走险。也唯有官府防御的疏漏百出,才使得盗贼看到了劫掠的机遇,从而能够相率为盗。官府在防控水域空间时是高效严密的。然而,这种高效和严密在时间上是间歇的,在地域上是局部性的。如太湖地区,在明末到清朝康熙前期,就先后有张国维、韩世琦、于成龙三位地方官在那里用心捕盗,而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相同。长江中下游是

明朝官府防御的重点,但是终明之世,这里也是江湖盗贼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由于明清官府在日常消弭盗贼的过程中,存在着防缉不力、监察不严、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因而出现了一方面地方官员竭力弭盗,另一方面盗贼活动却不能因之而稍为衰息的矛盾现象。即以于成龙为例,他在任江苏巡抚期间,颁布了多项措施,内容从保甲的编查、组织乡绅互保、设敌楼、置器械、饬江防、禁赌博、惩窝盗等,件件具明。但是,于成龙也明白,这些措施再好,也需要属下的官员认真执行,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他指出:“况保甲之法,久经奉行,而向来地方官视为故事,行之不力,以致奸民匪类改革无期。凡膺民社之寄者,岂不有忝厥职?”他因而告诫地方官员,对于新颁布的法令“毋视为纸上之空言也”,否则将严惩不贷[36](P745)。但是,实际效果如何呢?从康熙末年,太湖地区的盗案占到全国直省盗案总数的半数这一事实即可窥其一般。对于身膺民社的州县官员来说,捕盗不得不委之于衙役捕吏,而这个群体又是最少约束、最易渎职的一类人,州县官员对他们控驭稍有松懈,就会使整个捕盗体系出现疏漏。

总而言之,在防缉盗贼的过程中,官府在具体应对上的间断性严密与日常防御的经常性疏漏是同时存在的。守土有责,是明清为官者的官箴之一,它促使有能力、有抱负的官员在任职期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因而,措施和防缉严密的情况多出现在这些能吏的任内,并往往因为官员去职而废弛。当然,在捕盗问题上严厉地行政问责和惩戒制度也对地方官有警惕的作用。而明清制度体系中的一些固有弊病使地方政府在防御盗贼过程中经常出现疏漏,导致盗贼劫掠案件屡禁不止,并且愈演愈烈。

(二)地方治效与否取决于官吏的个人能力和品质

首先,地方社会治理盗贼是否有效果,往往决定于地方官员的个人素养和能力。以饥荒为例,一般认为,饥荒往往引发盗案。然而,倘若地方官员抚循有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避免的。如嘉靖时岳州官员陆垹,在任时“岳州大饥,公不待奏报,发仓廪以赈,民赖以活者数百万计。时楚中灾伤极甚,每御史按部所至,则饥氓匍匐扶曳,或龙钟将仆,衣不掩形,流离困顿,罗骢马前,号哭不已。御史缓言慰遣,心实惨痛,恨无良法以速起其死也。及抵岳州,境内宴然,则未有以荒歉告者,心大异之。又地逼江湖,寇盗出没不时,仍饥馑之后,不闻贼警。于是稔知公先事预备,虑周生民,固极尽安辑之力矣。”[37](P596)与洞庭湖前后两百余年间动辄因为饥荒而引发动乱的史事相比,陆垹的惠政足可称道。

江湖上盗贼的活跃,多因为地方官府的怠玩而积久难治。所以,一旦有官员在任上能够积极施政,消弭盗贼,就被称为贤官能吏。万历时人张萱记载:“覃太仆应元,尝为副使,备兵长沙。盗驾舟出没衡湘间,卒不能捕。益束其势,颠越人于货。公令哨船皆建大旗其上,哨卒以号衣为识,分番巡缉所往来停泊处,津吏署状驰报,卒不能逞,盗遂息。”[38](P276)盗贼出没衡湘,杀人越货,当非一日,前任官员束手无策。直到覃应元莅任后,才因为措施得力而使盗贼远遁。又如道光十九年(1839),浙江慈溪人洪庆华任沅陵知县,“沅水流经县治,东有滩曰九旗,横石清浪水箭激,舟行触石辄糜碎,奸民乘危攫客货。公延访长年、三老能谙水石性者,尽得其要领,谋於镇筸总兵杨、果勇侯芳,醵金凿石,尽夷其啮舟者”。[39](P817)九旗滩中的大石存在不止几百千余年,因撞石而粉碎的船只又不知有多少,历任地方官员对此却视而不见,直等到洪庆华上任后方才有碎石的举措。

总起来看,虽然治理江湖盗贼的成效与地方官员的贤能与否有很大关系,但是,从这些贤能地方官员整治的多是积盗旧案的事实来看,他们积极施政的背后,则是前任地方官员的消极作为或不作为。正是因为这些消极作为的官员的因循怠玩,使得地方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盗案多发的情形,最后又由一位既有决心又有能力的官员到任,施行了所谓的惠政。这样的情形在明清时代的地方社会中不断循环者,既催生出了因为弭盗有力而受人尊敬的循吏,又使地方上的弭盗表现出了时而严格时而松懈的特点。

其次,捕盗吏役渎职现象较为多见,往往使地方治盗措施所能起到的实际效果大为减低。内河水域沿岸的衙役和巡兵处在防御和追缉盗贼的第一线,明清地方社会的弭盗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这些人。同时,他们地位低下却权力极大,收入微薄但责任甚重,又因为上级监管的缺失,使得他们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力任意妄为。一些捕盗吏役甚

至比盗贼还凶狠。明末清初的硕儒陈确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感叹道:“盗惟劫所有,吏将劫所无。劫无伤吾心,劫有伤吾肤。以斯益怨吏,残酷盗不如。”[40](P636)明清时代的士大夫和地方官在有关弭盗的总结性论述中,往往指责捕役渎职是盗贼猖獗的主要原因。清末士大夫陈澹然甚至建议撤销捕役捕盗的职责,而全部使用绿营汛兵,他说:“盗贼固责成保甲,然保甲能防而不能捕。国家防盗贼于城守营兵,捕盗贼于捕役。今捕役视盗贼为外府,盗贼遂恃捕役为护符。州县捕盗不获,往往捕丐刑招,或改盗为窃。而城守营汛操演多虚,盗至不过放枪掩饰而已。宜裁捕役之资,尽归营汛,增其兵饷,以专责成。……”[41]然而,从明清的史实来看,汛兵也经常与盗贼相勾结,甚至直接充作盗贼[42](P711)。

王夫之说:“盗者,天子之所不能治而守令任治之,守令之所不能知而胥役知之,胥役之所不能尽知而乡里知之。乡里有所畏而不与为难,胥役有所利而为之藏奸。乃乡里者,守令之教化可行,而胥役者,守令之法纪可饬者也。……”[43](P1094)虽然王夫之的原意是要说捕盗应专门责成州县官,但是在这段话中,他却指出了作为弭盗措施直接执行者的州县官、乡里保甲长、胥役三者互相凭依,且各有所畏忌的情形,指出了明清地方社会治理盗贼问题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客观事实。

(三)弭盗举措经常是兴一政则生一弊

明清地方官员为了消弭盗贼,采用了教化、保甲、设墩台护防等多种措施,在施政上不遗余力。但是,若使用不当,这些举措有时又会滋生出一些弊端。比如化盗为民本来是儒家施政的理想,一些地方官使用此方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明末清初人陈确指出了化盗为民的弊端,他在《新政》一诗中写道:“新政多矜全,劫盗不忍杀。纷纷悉遣归,盗心弥踊跃。官司且尔宥,谁敢议剪拔。为盗无后菑,为良苦穷约。驱良尽为盗,十人以七八。盗贼一何多,乾坤一何狭。士生此时世,无地可容脚。咎繇古圣人,帝父亦致法。天宁鲜仁慈,明德必赏罚。止杀诚云难,尼父言岂谑。善人俟百年,今者奚所挟。妄冀一感悟,祗以长奸猾。如此称仁慈,不如恣残虐。”[44]陈确认为地方官希望通过教化的手段促使盗贼感悟的措施不但没有达到化盗为民的预期效果,反而助长了地方上的盗风。

又如捕役缉盗,为了执行公务的便利,往往携带有类似于今天的逮捕证之类的缉票,但是捕役又往往在缉票上做文章,通过涂填票上的姓名、住址、年貌等信息,任意地敲诈一般百姓[45](P58)。

明清时期在禁止民间用船上也是这样。1537年,冯汝弼任江西余干县令,“邑北有黄丘埠,密迩鄱湖,乃盐盗出没之所。家置十桨船,鼓行如飞,追摄不及,当道患之。公曰:‘是在去其为患之具耳!’下令居民凡有十桨船者即为盗,无者为良民,邻甲不举连坐,旧有而今毁去勿论。不数日皆为农船。”[46](P273)冯汝弼将民间拥有十桨船的百姓都划入盗贼行列,这种做法很有些不近情理,且难以推广。明人项笃寿在万历六年的一份奏折中就称:“多桨船只,恐难一概禁绝。”[47](P332-333)清人姚延启在批评为塞盗源而禁民间乘马的措施时,举了禁乘船给民间造成的危害的例子,他说:“夫北方之需马,犹南方之赖舟楫也。民间往来道路,跋涉险阻,非马不便。若虑盗贼乘马,并禁民间,则南方之盗乘风驾帆者,何尝不用舟楫,亦当并民间之舟楫而禁之矣。此非但绝其往来,并绝其命也,民有坐而待毙矣。”[48](664)他的言外之意,是在于借弭盗的名义而禁止民间乘马驾船的措施弊大于利,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明清在弭盗措施上出现兴一政则生一弊的原因,主要在于地方官施政往往缺乏深思熟虑,没有或者忽视该项政策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因而在施行中显得过于简单粗暴,即使能够行之于一时一地,却不能行之久远,也难以推广到更多的地区。

(四)在弭盗上的地域协调、文武协作难题

江河湖泊一般都是越州跨县,有些甚至处于两省或数省交界的地方。在江河湖泊的水域空间里发生的盗案,动辄牵扯到数州数县,需要与案件有关的州县共同协作,但是,州县官员因为受到考成的压力,往往对盗案避之不及,更遑论协作捕盗。据康熙前期于成龙《政书》所载:“今据南皮县条议,内称邻境之盗,十不得一,皆因各州县卫拘泥界限接壤之地,无异秦、越。不独彼县之人此县不能往问,即此县之人潜入彼境,如入深渊等语,似此劫盗成风,地方何日得宁?”[49]南皮县在河北省境内,毗邻漕河,南皮知县向于成龙反映的问题在明清时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清人吴庄评论太湖的防守情形时说:“但太湖茫茫巨浸,非如陆地

可以立界牌、分彼此也,湖面江浙之限亦约略言之耳。巡兵遇贼,放船追逐,不过驱之出境而已,毕我分内。倘遇湖中失事,则江浙两营先须分清地界,迨地界之说定而后讲缉捕,则贼之逸也久矣。”[50](P635)太湖因为兼跨两省,沿湖一带又州县林立,因而地方政府和驻军在弭盗问题上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也更为突出①见[清]金友理:《太湖备考》,卷四,兵防,第153-154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版;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和社会控制》,第357-36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康熙设立太湖营,统一太湖防御的事权,雍正朝又加以完善。但是,地域协调难题一直困扰着该区域[51](P53)。

江河湖泊流域在弭盗问题上除了存在着地域协调的难题之外,还有文武协作的难题。从主要方面来看,明清社会在地方上设置了两种控制力量,一种是行政序列的力量即各级官府,一种是军事序列的力量即地方驻军,他们都肩负有防御和缉捕盗贼、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职责。然而,军队与地方政府在追缉盗贼上的职责划分不清,很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弊病。沔阳位于湖北省南部,接连洞庭湖,境内又有洪湖,水域辽阔,历来是盗贼活跃的地区。1516年,李濂任沔阳知州,他在一篇公文中提到了该州屯军与民村因为弭盗而相互推卸责任一事,他说:“切照本州四十三村与该卫(指沔阳卫)三十三屯军民杂处,又与汉阳、监利、潜江等县地界相连。访得先年盗贼恣意驰骋,如在民村劫掠,或追入军屯,而军则曰:‘我卫属也,与州无干。’如在军屯劫掠,或追入民村,而民则曰:‘我州属也,何烦于卫。’往往互相推调,纵贼滋蔓,以致动调官军征缴,方得宁息。伤民费财,莫此为甚。”[52](P191-192)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濂提出的办法是:一方面,他训练民壮,招募义勇,饬令下属巡捕官员忠于职守;一方面,又行文上司,请求上司出面协调,令沔阳卫掌印官也选练捕兵,并在捕盗过程中能够与地方官府积极配合。李濂的办法是否得到上司的批复并在实践中认真执行,已不得而知。但是,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郭琇任湖广总督时,也提到了沔阳一带江湖盗贼活跃的情况,他在奏折中称:“惟有安陆府沔阳一州,介居江湖之中,接连洞庭,包络汉、沔,凡广八百六十余里,袤五百四十余里。大约田畴居十之三,而湖汊居十之七,为大湖南北,武、岳、荆、襄往来孔道,而新堤一带地方,如茅埠、竹林湾、王家堡等处,皆系倚江傍湖,溪港纠纷,葭荻茂密,村落隔越,尤为盗贼出没之所。更有黄朋山、锅底湾、裩裆湖、仙桃镇、葫芦嘴、南龙王庙等处,奸宄匪类潜匿,尤多此辈。无事则操舟四出网鱼为业,乘便则行劫居民,剽掠客舟,踪迹诡秘,去来聚散倏忽莫测。近年如郑介玉、刘学崇、张度、徐凤声等各案失事,俱经先后题报,获贼有案,而近日发觉如苏文远、陈五涛各案,现在获贼审拟报参防员。且历查从前别属发觉盗犯,又多系沔阳新堤人氏。至于异乡旅客孤舟,远涉旷渺无人之区,遭害意外,命毕波臣,孤魂渺渺,饮泣夜台地方,无由具报有司、无从觉察者,又不知凡几矣。”他认为,沔阳地方之所以盗贼活动猖獗,是由于武官防盗与文官治理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的缘故,他建议:“新堤一镇,户口几万,往来生理者皆系四方杂处之人。此地虽有汛防守备一员,第系武职。而稽查民间保甲,当不可令为专擅也。且水旷千里,易为大盗窟穴。而兵无巡船,间有警报,唯口喊拏贼,目视飞扬而已。是又宜专设文官住守弹压。……”[12](P786-787)显然,郭琇面临的已不是明代军屯与民村相互推托的问题,他似乎认为一个地方只设武职是不够的,还应该设立一个文官以协助弭盗。然而,地方上文官与武职官员因为不属于一个系统而导致的协作困难,又是接下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雍正年间,河东总督田文境就建议雍正帝敕令地方要重视文武协作弭盗的问题②[清]田文镜撰,张民服校点:《抚豫宣化录》,卷二,第72-75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又《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41,第548页,康熙二十八年五月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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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曦)

On the Systemic Dilemma of Official Control of River Pirates in Qing Dynasty:A Case of Dongting Lake Rice Robbery in Yongzheng Reign

WANG Ri-gen1,CAO Bin2
(1.School of History,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2.Local Chronicle Compiling Commission of Fujian Province,Fuzhou 350001,China)

Qing Dynasty,river pirates were rampant in Dingting Lake and neighboring waters.Thought the government decreed pirate-control systems,their effects are not constant,sometime even harmful.This shows official's personal influences on the system 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system rules which limited the effect.Such dilemmas are embodied in the high-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in fighting robbery emergency and low-efficiency in daily precaution;the dependence of pirate-control on the official's personal capability and morality;the accompanying goods and evils of pirate-control initiatives;and the difficulties in inter-regional coordination and civil-martial coordination.

rice robbery;river pirate control;systemic dilemma

K249.2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4.01.020

1674-8107(2014)01-0114-10

2013-10-2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河海盗的生成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2BZSO84)。

1.王日根(1964-),男,江苏兴化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海洋史研究。2.曹斌(1979-),男,河南淅川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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