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废问题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2014-04-11 09:20谢艳君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司法

谢艳君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810000)

一、死刑的历史

死刑来自于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氏族之间的复仇行为,那时人们以血缘为基础组成氏族部落,每个氏族中的成员遭到其他氏族杀害后,该氏族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替其报仇[1]85,这种无规则的复仇行为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的特征,但它却是死刑的渊源,这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行为循环往复,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当阶级和国家产生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也为了自身的利益,复仇就由国家代为执行,国家对那些侵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应该处以死刑的人剥夺其生命,这就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个时期经历了几千年,无论死刑的罪名还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在全世界都达到了高潮,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执行的残酷性都让人毛骨悚然,比如“车裂”,“焚烧”,“凌迟”等,都深深地印在人们的脑海中,从小偷小摸到杀人放火到处都充满着非人道的死刑。虽然如此,犯罪率却依然居高不下,人心惶惶,这也是人类最黑暗、最恐怖的时期。我国情况亦是如此,隋朝之前我国死刑一直呈多元化,隋朝建立后开始实行二元化即斩和绞,直到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刑法才将二元化改为一元化即枪决。在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后,开始注重限制死刑的适用,资产阶级初期,一些思想家开始怀疑死刑的必要性,这一怀疑直到今天仍是未解之谜[2]506。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现状

(一)死刑废除论的观点

执行死刑对罪犯家属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罪犯执行死刑使得其家庭支离破碎,除妻儿、父母的精神受到损失外,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对孩子的将来也会造成不良影响,这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惩罚了其家人,有时甚至对其家人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被害人,这样对被害人来说除了心理安慰外,没有起到任何效果,反而是对罪犯家属的一种惩罚。

成本问题。死刑犯的数量要比非死刑犯的数量小得多,就算把死刑犯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其成本也高不了多少,甚至还有可能比执行死刑的成本还低,因为被判决死刑的案件大多要经过许多的程序和反复的上诉,不仅耗时、耗力还耗财,一旦出现误判,其付出的成本要远远高于那些没有被执行死刑的赔偿,同时对死者家属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是金钱不能补偿的。另外,一个人在犯罪之前,尤其是那些高学历的人,国家为其提供了很大的成本,还没给社会做贡献就被国家所抛弃,显然是笔赔本的买卖。

死刑没有威慑力。贝卡里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虽然可怕,但这只是暂时的,很快会被人们忘记,还会容易使人们对罪犯产生同情。所以,死刑在这时起的则是副作用,相反,那种丧失自由的终身劳役犯则是痛苦的、可怕的,他会时常提醒人们该罪犯所忍受的痛苦,是人们的活教材,令人无法忘记,这才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3]65-66。

“以牙还牙”不可取。罪犯在杀人后,国家为了社会的利益又将其处死,那么,杀了罪犯被害人就能活过来吗?刑罚的目的除了惩治罪犯外还有警告未犯罪的人之作用,换句话说,处死罪犯暗含为了让他人遵纪守法这一目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人们有这样的义务,国家一边禁止国民杀人,一边又以第三者的身份实施杀戮,这种同态复仇行为是不正义的。

(二)死刑保留论

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好生恶死,人之常情,人对死亡都有恐惧感,生命只有一次,也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根本的、最宝贵的权利。死刑对打击犯罪来说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就会想到死亡结果,将犯罪扼杀在意念之中,可以大大减少犯罪。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杀人后就要付出血的代价,剥夺生命是正义的体现,是对被害人最大的安抚,否则会导致被害人家属的复仇,“灭门案”会大大增多,形成恶性循环,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

对权利的保护不该泛滥。如果说废除死刑是为了保护罪犯的生命权,那么,自由对每个人来说也是宝贵的,也是生来就赋予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以此类推下去,“私人财产不可侵犯”,财产刑也不应该执行以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刑罚可言呢?

废除死刑会大大提高成本。如果废除死刑,必定会增加看管的成本,监狱需求的扩大,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土地紧缺的国家中,实行起来是很困难的。除此之外,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的存在对社会危害的危险性也会随之增大。若对罪犯执行死刑,目前从我国来看,执行死刑的成本是远远低于无期徒刑的,财政和监狱方面的压力也会大幅度降低。

三、我国对死刑的选择

(一)我国保留死刑的原因

通过对我国普通民众的调查发现,63%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7%的人赞同废除死刑,而选择尽量减少死刑罪名的人只有10%。从调查中可发现,首先,我国大部分民众是不赞同废除死刑的,这主要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对那些危害性大的罪犯不执行死刑让人无法接受,尤其是对被害人来说,可能会为了报仇而去犯罪。这是我国保留死刑的原因之一。其次,有10%的人选择减少死刑罪名,原因是因为今年刚出台的这一决定在非法律界还未得到普及,对其认识并不深刻,换句话说,我国普通公民对法律并不十分重视,国家的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这是我国保留死刑的第二个原因。再次,不论普通公民还是法官,其素质、文明程度都有待提高。基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基础上,处死刑的案件比比皆是,比如药家鑫案,一开始,几乎所有民众都强烈要求执行死刑,但当药家鑫真正执行死刑后,大部分民众又后悔了,这表明民意的理性成分是值得怀疑的,盲目顺应民意未必是好事,虽然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权威的来源,但当这种情况发生的频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使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即只要造成公愤就可以左右司法,民愤使执行死刑的范围扩大化。当社会表现出这种危险信号时,我们稳定的社会离混乱就不远了。最后,司法制度存在缺陷,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完全贯彻下来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公正仍缺乏信任。

(二)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在立法上,通过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非暴力犯罪予以废除死刑。首先,我国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还存在7个死刑,但自建国以来从未执行过,对此可以删除死刑罪名,这样,一方面对打击犯罪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还会大大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其次,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是根据犯罪数额来定罪的,这也意味着司法对待生命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这无疑是对生命权的鄙视。既然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是因钱财而起,也应该由钱财解决,因为对这类犯罪人来说,他们将金钱看得比其他重要,金钱就是这类罪犯的软肋,对其进行财产上的剥夺就是他们的要害。再次,对于非暴力的犯罪,一般不会涉及被害人的生命权,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是不适合适用死刑的。

在刑事司法上,通过在观念上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加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来对死刑进行限制。刑法中有多少死刑罪名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执行上的滥用,而在韩国、日本等国家虽然规定有死刑,但基本上未执行过,这方面,我国需要进行一些反思。首先,对“不杀不足以已平民愤”的传统思想要改变,司法机关不要盲目地、不加辩证地听从非理性的民意,要正确引导法律观念和人权意识,逐步淡化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念;其次,要加大死缓的适用范围,给那些犯了严重错误的人一个改错的机会。

最早提出反对死刑但又不太绝对的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切萨雷·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把人处以死刑,一是在剥夺自由后,该罪犯对公共利益仍存在威胁;二是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进而混乱取代了法律的情况下。而在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里,死刑是不必要的,除非处死刑是预防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手段[3]66。 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的“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决定与贝卡里亚的观点虽然不同,但不难发现,我国正向贝卡里亚的观点前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的决定为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辟了道路,也许待将来条件成熟时会考虑废除死刑,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结语

总之,根据我国的国情,我赞同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频率、执行程序等,正如赵秉志教授在《刑法专论》中说到的,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是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严格限制死刑应是我国现阶段高度重视的问题[2]525。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高铭暄.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 风 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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