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丽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SIPR
中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评价(上 )标准专利处置实务系列3
杨晓丽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SIPR
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与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联合公告,正式发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管理规定》这一宏观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参照国际标准组织的常规做法,作为实施细则的国家标准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SAC于2014年4月28日正式批准发布,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它首次从国家管理制度的层面,明确规定了我国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时的处置办法(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可以参照适用《管理规定》),将在规范我国标准管理、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供标准与专利结合问题的司法处置参考等方面产生积极意义。作为配套的国家标准GB/T 20003.1,则从程序设计的角度,对标准中纳入专利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进行了规定,是《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与《管理规定》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框架。同时,为帮助标准化组织理解《管理规定》和GB/T 20003.1,CNIS又配套编纂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解析与实施指南、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释义与实施指南。
《管理规定》共包括总则、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附则等五章内容。对专利信息的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这两个问题分别设置独立章节予以规定,这是标准与专利结合需要解决的两大主要和基础问题。考虑到我国标准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有别于国际国外标准体系的特殊性,又对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专利问题的处置规则进行了单独规定。
《管理规定》的研究制定过程备受国内外关注(见表1)。2004年,SAC发布了一项有关专利政策的建议草案,引起了国际利益相关方的重大关注和质疑,最终导致SAC重新考虑该草案条款【1】。随后几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专利披露的法律责任、专利许可费用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强制许可等问题的规定,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反响,个别条款备受诟病。经过反复几轮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和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吸纳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内标准化组织、国外行业协会组织(如美国中国贸易委员会、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等)、律师事务所等国内外机构的不同意见,并充分讨论和论证完善,形成了《管理规定》最终版本;为照顾国外利益相关方,同时提供了英文版本作为参考,以避免中英翻译导致的理解差异。《管理规定》的出台,受到了国内外大部分利益相关方的赞赏和肯定;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我国标准化管理运行机制的创新举措。但该《管理规定》历经13年的研制、论证,剔除争议条款,模糊处理不确定条款,不可避免的终结为一项极具宏观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见表1)
表1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研制历程
国家标准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弥补了上述缺憾,从操作层面对国家标准涉及的专利处置规则进行实务指引。实际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专利政策一般是对标准和专利问题进行上位的、宏观性和原则性规定,而通过实施指南对标准中专利问题的处置工作进行具象的、操作性和细节性的规定。ISO、IEC和ITU于2006年3月发布了共同专利政策《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以下简称《共同专利政策》),统一了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披露原则、承诺许可原则和不介入原则【2】, 明确了三大机构在标准专利问题上的立场,为世界各国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其自身的专利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准则指引。为推动该专利政策的实施,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7年3月1日又联合发布了《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1.0 Initial Version)(以下简称《共同实施指南》),对《共同专利政策》进行说明,细化实施《共同专利政策》的具体要求,为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化工作提供操作层面的指导【3】。 多年来,作为上位的、原则性规定的《共同专利政策》不曾发生变化,而作为实施细则的《共同实施指南》,随着对标准专利问题新动向的跟踪深入研究和司法行政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因时制宜作出修改、调整和完善。2012年4月23日,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历经5年,对专利重新定义、进一步明确《共同专利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许可声明表的效力,对专利权转移和采标中的专利处置作出规定,再次明确ITU、ISO、IEC不得评估专利的相关性或必要性、不得干预专利许可谈判或参与专利纠纷解决【4】,形成了对《共同实施指南》的修订版本(2.0 First Revision),并发布实施。
国标GB/T 20003.1除了目次、前言、引言、附录之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专利处置要求、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特殊程序、标准实施中的专利处置等六章实体内容,围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的过程,具体明确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详细处置要求。
表2 :国家标准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研制历程
国标GB/T 20003.1的研制过程与《管理规定》同步(见表2)。在SAC的组织下,中国标准化研究院(CNIS)从2000年开始跟踪研究标准中的专利问题,在对标准与专利结合的现状、原因及处置措施具备一定把握的基础上,着手该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项目研制。该国家标准从2009年成立专门工作组至2014年发布实施,共历时5年,最终成为我国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研制过程也引起了国内外相关机构的普遍关注。(见表2)
在《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3月刊中,我们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翻译并发表了美国国家科学院(以下简称NAS)关于《全球经济背景下标准制定所面临的专利挑战——信息和通讯技术的教训》报告的8.2 China部分。该部分由NAS科学、技术与经济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STEP)组织领域内的专家团队于2013年下半年撰写完成并发布,用较大篇幅介绍了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的标准化进程,并从他们的视角对中国的标准化策略及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评价。
该报告对中国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处置观念提出质疑,认为“中国就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在相互矛盾的需求之间达到平衡的观念,总是与外国政府和公司的价值观及经验不相一致,这使得中国在与外国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构建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制度时,处于尴尬的境地(An.2012)”;评价中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架构导致“国家层面政府机构之间的官方竞争,有时使得国家努力协调标准化的工作变得困难。当中国、外国公司以及中国地方政府的标准利益也掺合到这种混乱中时,中国要想就标准达成一致目的将具有相当的挑战性”;高度关注《管理规定》及配套国标GB/T 20003.1的制修订进展,对之前《处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示担忧,“比如:未能区分必要专利和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模糊了专利声明和实际许可之间的差异,以及未能明晰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对非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不曾明晰(Willingmyre 2010)”;认为“从国际规则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一些举措已经带来了混淆和困扰”;对中国的强制性标准和强制许可的规定表示不解【5】。
我们在该报告8.2章节译稿的后记中曾经提到,该报告对中国标准化工作的调研不够全面,存在不足之处,因资讯更新迟滞也导致有些表述不够准确,研究和分析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偏颇。本文在《管理规定》及配套国标GB/T 20003.1正式发布实施之际,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其制定过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对其专利处置规则予以客观评价,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误解,回应外界担忧;并将继续与NAS科学、技术与经济政策委员会及其它国外相关机构保持信息沟通、学术交流与成果互动,为提高标准专利处置水平倾尽绵薄之力。
SIPR专栏将持续开展对标准专利处置实务的跟踪研究,敬请关注
联系方式:杨晓丽,88686179, yangxiaoli@infoip.org
本文缩略语:
AQSIQ:中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SAC: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CAS:中国科学院
SIPO:国家知识产权局
CCSA: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AVS: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NAS:美国国家科学院
STEP:美国国家科学院科学、技术与经济政策委员会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
ITU:国际电信联盟
ITU-T: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
ITU-R: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
SIPR: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
【1】杨晓丽.崔丽丽.高洪飞译.中国标准化策略与知识产权政策评价--从美国国家科学院的角度看中国【J】.电子知识产权,2014,(3).
【2】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 2, 2.1, 2.2, 2.3, IEC,ISO,ITU.
【3】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 IEC,ISO,ITU.
【4】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 Revision 1, Part One . Common guidelines, Purpose, IEC,ISO,ITU.
【5】杨晓丽.崔丽丽.高洪飞译.中国标准化策略与知识产权政策评价--从美国国家科学院的角度看中国【J】.电子知识产权,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