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新鲜出炉——美的、伊利、北京汽车等120件商标获得消费者认可,入选“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此次调查活动旨在推动民族品牌发展,在全社会营造“注商标、用商标、爱商标”的良好氛围。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迪尔公司诉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重工青岛公司”)和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泰禾重工北京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泰禾重工青岛公司和泰禾重工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国迪尔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美国迪尔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和合理支出5万元。据悉,创立于1837年的美国迪尔公司是美国历史最为悠久的工业企业之一,是世界知名的农业机械制造企业。自20世纪70年代,迪尔公司初次进军中国,至今已在华拥有了8家独资公司和220余家经销商。2005年,迪尔公司在中国分别在第7类机器、机床、马达和发动机及第11类商品照明、加温等家用电器上申请了“上绿下黄”的颜色组合商标,在商标申请文件中,迪尔公司明确其使用方式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该商标申请曾于2007年因缺乏显著特征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后经迪尔公司申请复审,因“该颜色组合商标基于长期使用,已经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消费者已经将该商标与迪尔公司的商品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符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最终于2009年得以注册。2013年6月,迪尔公司将泰禾重工青岛公司和泰禾重工北京公司告上法庭,称两被告在收割机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及与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同的装潢,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迪尔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两被告则认为,迪尔公司并没有向商标局提交色谱编号,且国家商评委出具的相关文件已明确该商标为图形商标,而非颜色组合商标,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依据申请文件进行确定;其仅将绿黄颜色组合作为商品外观使用,在涉案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注有自己的商标,涉案商品价值巨大,消费者不会将双方的产品混淆误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迪尔公司的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泰禾重工青岛公司生产销售的收割机外观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车身中部装饰有黄黑色条带,两者相比较可认定绿色和黄色的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和表现风格上十分相近。虽然涉案商品在中间位置标有黄黑色条带及其自有商标,但所占比例较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影响。泰禾重工青岛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了对迪尔公司的商标侵权,泰禾重工北京公司参与了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等经营活动,同样构成侵权。基于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7月27日,中国工商报社和中国消费者杂志社在京联合发布“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消费者调查结果。美的、伊利、北京汽车等120件商标获得消费者认可,入选“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此次调查活动旨在推动民族品牌发展,在全社会营造“注商标、用商标、爱商标”的良好氛围。调查活动历时半年,涉及家用电子电器、服饰鞋帽、装饰装修材料、汽车、互联网、化妆品、饮料、酒类、家具、珠宝首饰、餐饮服务等12个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行业产业,共收到全国30个省区市的666件商标参与网络投票评比。其中,民族品牌所占比例为83.3%。据了解,截止2013年12月,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为1324.13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4万件,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难以称为商标强国。调查表明,我国闲置商标数量惊人,个别地区闲置商标甚至占有效注册商标的1/3;有影响力的品牌过少,缺乏国际知名品牌;品牌知名周期短,附加值低,民族品牌相对羸弱。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民族品牌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原因有三:家族式经营严重阻碍了品牌的做强做大,企业负责人商标意识淡薄,社会各界对民族品牌支持力度不够。专家建议,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商标意识;同时,为防止我国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亟需进一步做好商标申请和保护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