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网络链接的版权法规制综述
徐美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在互联网的行列中,链接行为是一个让人“又爱又恨”的角色。一方面,网络链接不仅可以增加被链接网页的流量数,为其带来可观的利益收入,同时也节省了互联网用户的检索成本,方便其快捷准确地获取所欲查找的信息。但是,另一方面,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网络链接也伴随着大量侵权纠纷,一些网络公司“挟渠道以令诸媒”,打着创新的名义,却行侵犯版权之实。针对网络链接的双面性,取其利而去其弊才是大智的做法,而如何让网络链接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则主要取决于版权法的相关规制。
2014年6月初,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资讯类App,号称“不做内容生产者,只做内容分发者”“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今日头条”高调宣布其已完成了1亿美元的C轮融资,市场估值也超过了5亿美元。这匹黑马的“成功”向世人再一次证明了互联网的惊人创造力,但就在人们为这一网络新宠欢呼的同时,更多的传统媒体却开始坐立不安,甚至将这匹马儿赶上了法律的公堂。
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
原告主张:“今日头条”对搜狐的侵权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其展示方式为“转码”,即抓取第三方的新闻页面的内容,将内容转换成XML存放于自己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内容通过APP客户端渲染成新闻页面呈现给用户。另一种是“深度链接”形式,即采用APP客户端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了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这是一种利用他人内容获利的行为。
被告辩称:“今日头条”和传统媒体主要有三种合作模式,且三种模式可以穿插进行。第一种是版权采购。“今日头条”对于好的内容,会采取版权购买的方式;第二种是导流。导流是“今日头条”非常重要的合作方式。很多网站在发展过程中非常看重流量,“今日头条”就用流量回流的方式和传统媒体进行合作;第三种是商业利益分成的合作模式。如在“今日头条”内容页开设广告位或者开设其他的商业链接,把利益的大头返还给传统媒体【1】。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最终却以原被告的调解告终。但是,在本案中,“今日头条”的链接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仍然是大家当前所热议的话题。加之近年来,在互联网行业中,由网络链接行为引发的版权纠纷频频发生,如“新京报诉TOM. COM案”、“快播搜索链接服务侵权案”、“央视诉土豆网的舌尖侵权案”、“迅雷和上海优度”案、“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乐视网起诉iCNTV 与小米盒子盗播案”等。因此,通过对“今日头条”案来探讨网络链接行为的相关版权法规制问题对解决类似的纠纷是有所裨益的。
目前,网页中所呈现的内容来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一般链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点击标题可以直接跳转到被链接网站,完整展现原页面内容界面。这种情况与搜索引擎功能相同,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另一种是对原页面内容进行转码优化,但是使用的缓存技术只对原页面进行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深度链接”是通过嵌入式加框技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通常不显示。深度链接一般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 在“今日头条”案中,成为争议焦点的则是其所采用的“深度链接”模式是否构成侵权。按照通俗定义,“深度链接”指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APP对页面进行了优化、去广告处理,并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有学者也将之称为“加框链接”,如清华大学的崔国斌教授就对此做了深入的研究【3】。 这种链接方式与传统将内容复制到自备服务器中的网络侵权模式不同,所以在是否侵权这个问题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4】。
(一)规范层面
对于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权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权利人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保护、网络链接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定、避风港原则等。但其中讨论最多的问题是“今日头条”所采用的新闻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而不受我国版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什么是时事新闻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给时事新闻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那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呢?从新闻行业来说目前并不明确。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时事新闻的定义是:“就是有关近期发生的国内外大事的综合报道、背景分析、文件、资料、统计、评论文章为主的时事。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显然,时事新闻是通过消息、通讯、连续报道或专题报道、评论等多种体裁方式表现出来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1】。 业界对此的观点也不一致,包括国家版权局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时事新闻指的仅仅是“时事”本身,即不保护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的信息,而不是指用来描述、分析、评论时事的新闻类作品。换言之,按照多数人的观点,只要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新闻类作品都会受到保护。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唐广良学者却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该条涉及的3类不保护的对象中,第1类和第3类显然指的都是符合“作品”要件的东西。而且从逻辑上说,如果“时事新闻”指的并不是作品,那根本就不必规定于此,因为不是作品的东西不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5】。
(二)各家观点
对于“今日头条”的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复制从而侵犯被链接者相关权益的问题,学界和业界的基本观点都是肯定的。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指出,“今日头条”本身的创造性有限,如果内容链接的是它自身的服务器,借此导入增加了流量,获得了经济利益,无疑是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的,将构成侵权行为【6】。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今日头条”已经涉嫌侵权,至少侵犯传统媒体、新闻记者以及给媒体供稿人等的权利【7】。 中瑞律师事务所李静传律师认为,“今日头条”在网页中直接复制和“深度链接”搜狐版权内容,构成对搜狐著作权的直接侵犯,同时,“今日头条”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故意制造今日头条网站和原文网站的混淆,使用户误认为是在原文链接地址状态下的浏览和评论,还删除了搜狐原页面中的广告,夺走了本属于原文网站应有的流量点击机会和原有广告利益,但是在自己移动端的启动页面上,则又设置了广告链接,从而牟取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8】。
虽然多数人都直接肯定“今日头条”的深度链接行为构成复制从而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知识产权专家刘晓春博士却有着不同的见解,其指出:“尽管看起来深度链接与著作权法所密切关注的复制行为之间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要把链接或者深度链接行为本身类型化为一种侵权的行为,尚无可能。要想将深度链接直接认定为侵权,还需要修改著作权法,将链接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人可以控制的传播性权利规定进去。但是,单纯的链接实际上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实质的冲击,提供链接只是提供了一种获取信息的通道,因此将链接固定化为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恐怕站不住脚【9】。” 另外还有一种持同情态度的观点,如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就认为,今日头条确实没有版权,但它毕竟是一种传播方式的创新,不宜过分打压【10】。
(三)相关案例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由于深度链接所引发的版权纠纷呈上升趋势。2009年,四川省高院判决了网络深度链接构成侵犯信息网络权的第一案: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于2006年拍摄及完成电视连续剧集《法证先锋》,并拥有所有权,2008年1月1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TVB)将电视剧《法证先锋》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了此案的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网尚公司)。2008年12月16日,北京网尚公司发现,点击四川一家网站的影视频道,也可以播放《法证先锋》。京网尚公司认为,被告网站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利,将这一网站所属单位起诉到了四川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网站并未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四川高院终审认为,点击播放涉案视频时,网页地址始终在被告网站名下,使用户不能明确知道,自己转入了另外一个网站。所以被告网站的行为已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作为深度链接,被告网站应对“优酷”或“56”网站播放电视剧是否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履行审查义务。四川高院认定被告网站侵权,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千元。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则是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8年,大众点评网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爱帮网侵犯了大众点评网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驳回了大众点评网的请求。2010年,大众点评网修改了网站的用户协议,重新起诉,一审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大众点评网认为,爱帮网大量复制了大众点评网的网站上的内容,显然侵犯了自己权利。但爱帮网认为自己是垂直搜索引擎,其仅仅是采用国际公认的搜索引擎技术,收集某个细分行业内的信息并向消费者呈现,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不过,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认为爱帮网的行为已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搜索引擎行为,其复制行为未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致使消费者浏览了其网站后能够得到足够的信息,完全可以不浏览所链接的网站,这样的复制行为已经构成替代所链接网站的可能,且爱帮网复制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不是一点点,几乎一半的内容来自大众点评网。但尽管如此,大众点评网在第一战中还是失败了。因为二审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对其网站内容中商家的介绍和消费者点评信息的编排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并没有体现其独创性,不能就其编排享有著作权。而消费者点评信息虽然有可能享有著作权,但此权利归大众点评网的用户所有,大众点评网并不享有。因此,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爱帮网的行为是不当的,但并未侵犯大众点评网的著作权。二审判决后,大众点评网立刻更新了其用户协议,通过合同转让的形式取得了用户点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并于2010年以爱帮网分别侵犯其对商家介绍和用户点评信息享有的著作权为由重新起诉,尽管法院依旧认为大众点评网对商家介绍这一块内容依然没有著作权,但对于用户点评信息,法院终于支持了大众点评网的请求1. 参见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6204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5031号、(2010)海民初字第4253号、(2010)海民初字第24463号。【11】。 随后,大众点评网又对爱帮网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法院判决大众点评网获胜,爱帮网对其进行了高额的赔偿。至此,二者的纠纷才得以暂告一段落。
(一)规范层面
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互联网行业的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竞争日益激烈的网络链接行为,各国在其版权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中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从不同的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对网络链接地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
直接进行规制的典型国家是西班牙。西班牙通过立法,规定包括谷歌等新闻搜索引擎网站在引用媒体内容链接时,必须向媒体付费,作为对引用媒体内容的补偿。如果不付费的话,将面临3万欧元至30万欧元的罚款。此外,拒绝遵守法规的新闻网站,即使服务器在其他国家,在西班牙也将面临被封锁的风险。这条规定被民间戏称为“谷歌费”,大家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保护媒体版权不受侵犯有很大的益处【12】。
另外,其它国家虽没有西班牙这样直接的规定,但也从其它方面,间接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如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其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为《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数字千年版权法》实际是加强对著作权人在数字时代下的保护方略,同时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予以限制;大陆法系的代表日本:总体看来,日本的新著作权法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翻版,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深层链接造成的侵权承担过错责任,而对过错的判断主要仰赖于通知和反通知义务。日本是大陆法系中较重视网络侵权行为推进的国家,2003年3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正式成立,从此每年都要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以解决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而韩国则在2007年6月正式施行全面修改后的版权法,将数字及网络技术、版权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纳入其中,同时有“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引进法定赔偿制度”等规定,从而对深层链接可能导致的侵权行为做了预防性立法建设【13】。
(二)相关案例——德国“报童”案
原告是德国一家较大的报刊出版和发行公司,旗下拥有《商报》和杂志 《德国市场》。原告在自己拥有和经营的因特网上也提供在其刊物上发表的一些文章供网民阅读。
被告是一家专业的网络经营者。它在自己的网址“www.paperboy.de”(报童网站)上从事搜索引擎服务,主要是提供各家报纸上发表的新闻。该搜索引擎汇总了几百种报刊的网址并同时对网址进行了评估。此外,该搜索引擎还大量地提供了这些报刊在其网络上所刊登的新闻标题,其中就涉及到《商报》和《德国市场》杂志。“Paperboy”网站的搜索引擎根据用户所打入的搜索关键词会自动排列出相关的新闻,并在每项相关新闻中显示出所搜索文章的部分关键词句或段落,这样用户就能基本上了解文章的内容。通过这些搜索结果用户马上就可以进行相关链接并直接获得所寻找的报道资料。在“Paperboy”的搜索引擎服务中,用户在点击链接之后不需要通过网址首页,而是通过“深度链接”直接进入所搜索文章的具体网页。此外,被告还每天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提供带有关键词的全部新闻汇总,它把这一汇总称之为“个人日报”。
原告认为,搜索引擎“Paperboy”侵犯了其在《商报》和《德国市场》网络版上所刊登文章的权利。它们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这些文章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且它们作为数据库的一部分也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第87条a款的保护。只有通过它的同意或通过它所设立的搜索引擎,他人始得进入在其网站中的数据库。而通过其他搜索引擎向用户提供某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和通过链接直接获取新闻全文都是违法的。因此,“Paperboy” 提供的搜索引擎以及它所创建的“个人日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且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初审法院科隆地区法院对起诉进行了受理。法院认为,该搜索引擎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然而它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即这样利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有违公序良俗。随后,被告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判决部分变更原审判决的赔偿,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原告不服,向德国最高法院请求再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但令人诧异的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Paperboy”信息搜索系统既不存在著作权侵犯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前者,最高院的理由是:Paperboy网站的搜索服务是通过“深度链接”方式绕过原告网站的首页,直接找到用户所要的文章,但这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使用权利。因为这些文章是用户通过点击获取的,被告只是提供了搜索服务,该行为并不是著作权法17条意义上的传播行为。当权利人对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采取任何技术性保护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时候,它就可能自动允许搜索人使用这些作品。因此,Paperboy网站根据用户询问排列出新闻并没有侵害到著作权法上的使用权利,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和传播权利也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侵害 。
而对于后者,最高院的理由是:首先,被告并没有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进行不正当竞争。其次,通过设置链接《商报》和《德国市场》,被告也没有从中获取原告的利益和服务。最后,被告也没有进行不公平(不诚实)的行为【14】。
对于网络链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各学者均有各自的见解,国内外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也有所不同,孰好孰坏仍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但是,目前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对于新闻行业来说,原创新闻是一家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但技术创新也是发展所必需的,到底是内容为大还是渠道为大呢?多数人主张这已经不再重要,因为在这信息爆炸的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唯有结合起来,共同探索互助共存之法才是生存之道。
【1】李远方. “今日头条”商业模式背后的版权之争【N】. 中国商报, 2014-07-11.
【2】程振楠. “搬运”新闻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N】. 检察日报, 2014-06-12.
【3】崔国斌. 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 政治与法律, 2014(5).
【4】范传贵. “今日头条”或涉不正当竞争【N】. 法制日报, 2014-07-02.
【5】唐广良. “今日头条”的作法究竟违不违法【N】. 经济参考报, 2014-07-09.
【6】齐琳. “今日头条”被国家版权局立案调查【N】. 北京商报, 2014-06-24.
【7】搬运新闻是否涉嫌侵权引关注【N】. 新农村商报, 2014-06-11.
【8】王荣. “今日头条”深陷侵权危机【N】. 中国证券报, 2014-06-25.
【9】刘晓春. 从“今日头条”纠纷看深度链接的“不厚道”【N】. 中国贸易报, 2014-06-12.
【10】严翠. 搜狐起诉今日头条“偷条”【N】. 上海证券报, 2014-06-25.
【11】许王军. 垂直搜索有边界,简评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EB/OL】【2014-08-19】. http://blog.sina.com.cn/s/ blog_62b564a1010121hm.html.
【12】西班牙立法规定搜索引擎链接媒体内容需付费【EB/OL】【2014-08-19】. http://news.sina.com.cn/m/2014-07-29/071930594403. shtml?qq-pf-to=pcqq.c2c.
【13】钱识琛. 深度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D】.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10:36-38.
【14】江清云. 从德国司法判决比较超链接的著作权侵权界定【J】. 德国研究, 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