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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正式启动“世界品牌”评定工作,这是我国首次评定“世界品牌”。“世界品牌”特指能够代表中国国家形象,在全球同行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国品牌。评定条件包括:品牌首次注册地须在中国境内;品牌创立时间须在10年以上;品牌在全球同行中具有较高影响力;产品或服务除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外,在国外也有一定市场;品牌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2009年,中国取代德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并在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中国国际戏码的不断加重,缺乏全球性的知名品牌已成为中国强国之梦的严重阻碍。而“世界品牌”的评定,是推动中国自主品牌登上世界舞台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世界品牌”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巩固商誉、扩大影响、确定行业地位,上榜企业可在获此荣誉后用于推广宣传,进一步提高品牌美誉度;另一方面“世界品牌”的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品牌创建氛围,使更多中国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有更加出色的表现。“世界品牌”的评定不向企业征收任何费用,坚持独立、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世界品牌”专家委员会将由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成员组成。根据《品牌观察》杂志制定的《世界品牌评定办法》,对“世界品牌”的评定将从10个方面进行,只有总分超过80分的企业,方能被评为“世界品牌”。
在对“科比KB-KOBE”商标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均未果后,耐克国际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耐克国际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第三人洪某申请注册的“科比KB-KOBE”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据悉,涉案的第3962005号“科比KBKOBE”商标由洪某于2004年3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的衣箱、背包、钱包(小钱袋)、旅行包(箱)等商品上。2007年4月,该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耐克国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洪某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侵犯了运动员科比·布莱恩特的姓名权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后耐克国际公司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国家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基于耐克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运动员科比·布莱恩特在篮球运动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因“科比”为英美普通姓氏,在篮球运动以外的其他领域,“科比”与科比·布莱恩特并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在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侵害科比·布莱恩特的姓名权,进而不会损害其相应的商业权利。据此,国家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核准注册。针对国家商评委的这一认定,耐克国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及与其签约的世界著名篮球运动员科比·布莱恩特对“科比”和“KOBE”系列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在中国,“科比”即代表科比·布莱恩特。耐克国际公司同时表示,自2003年与科比·布莱恩特签约以来,其一直长期使用的“科比”和“KOBE”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建立起良好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构成对耐克国际公司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法院经审理认为,耐克国际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科比·布莱恩特为其品牌代言人,而非其获得科比·布莱恩特授权的直接证据;耐克国际公司在一审行政诉讼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文件签署日期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且合同主体是耐克公司而非耐克国际公司,耐克国际公司相对于被异议商标并不享有在先权利或为相关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最终,法院以耐克国际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非营利性国际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推出的“.商标”顶级域名正式面向全球开放注册、申请。“.商标”是在全球互联网上集商标权与域名权并行的、带有知识产权特性的网络品牌标志。据悉,持有商标证明或商标申请的个人、企业或组织只需通过获得ICANN“.商标”域名注册管理局审核认证的注册服务代理商,即可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消费者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企业品牌.商标”,即可进入企业指定的官方网站,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此即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由网下正式延伸至网上。
“科比”商标纠纷案终审出炉,准予维持注册—— 耐克国际公司所提供的证据非其获得科比·布莱恩特授权的直接证据,其相对于被异议商标并不享有在先权利或为相关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最终,法院以耐克国际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