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做出判决,判决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公司“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苹果公司败诉。苹果公司当庭表示提起上诉。2011年,苹果公司的Siri技术首次被应用于iPhone 4S上,用户可通过手机阅读短信、介绍餐厅及询问天气等方式进行人机互动。随后,上海智臻公司发现苹果公司的Siri与其在2004年申请专利的智能语音系统“小i机器人”十分相似,遂于2013年3月在上海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指控Siri技术涉嫌侵犯其“小i机器人”的专利权。该案于2013年7月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审结。为扭转官司战局,苹果公司于今年3月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上海智臻公司的“小i机器人”专利。上海智臻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围绕涉案专利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问题进行审理,最终认为苹果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同时由于上海智臻公司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获商业利益与实施涉案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上海智臻公司提出的“专利在商业上取得成功,因此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法院亦未支持。由于苹果公司当庭表示上诉,Siri在中国的使用暂时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联合意向性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冰岛专利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瑞典专利注册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中英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中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和中瑞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7月1日正式启动,为期两年,至2016年6月30日止。中英、中冰、中瑞PPH试点启动之后,申请人可分别按照《在中英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在中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在中瑞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S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英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UK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冰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冰岛专利局(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和《在冰中PCT-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冰岛专利局(IPO)提出PCT-PPH请求的流程》向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瑞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瑞典专利注册局(PRV)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PRV提出PPH请求。
近日,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奥克斯公司”)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立公司”)因所产手机涉及侵犯发明专利,分别被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新岸线公司”)诉至法院。原告广东新岸线公司诉称,其是一家致力于宽带无线通讯和智能处理器IC核心技术研发的民营企业,业务涉及移动通信、智能终端、智能交通和智慧家居等多个领域,其合法享有的两件专利(专利号分别为200680025787.0、201210276479.2)已被纳入WCDMA(R6版本),成为该标准的必要专利。被告宁波奥克斯公司生产、销售的“AUX V999”、“AUX奥克斯·V936”型号手机以及深圳金立公司生产、销售的“GIONEE GN810”、“GIONEE GN878”型号手机支持WCDMA(R6版本),因此两案被告在从事上述生产、销售行为时必然实施了原告的两件专利。据此,原告广东新岸线公司认为两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1款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享有的专利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案被告分别承担停止侵权、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苹果Siri专利权案一审败诉—— 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公司“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苹果公司败诉。苹果公司当庭表示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