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五堂
摘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国家资本主义”这一概念进行了清楚的界定。他们认为,国家资本主义只是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分,而不是一种发展模式。国家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手段,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发挥不同的作用。西方少数学者为中国等新兴国家贴上“国家资本主义”的标签,其目的是为新兴国家的发展制造障碍。
关键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经济手段;发展模式;私人资本;新兴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剩余价值
中图分类号: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2-0027-04
“国家资本主义”本不是一个新词,早在19世纪末的西欧,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府逐步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介入和干预,就有学者把上述现象称为“国家资本主义”,也有人称之为“国家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如恩格斯和列宁都对国家资本主义这一现象做过认真分析和评价。他们所使用的“国家资本主义”概念其涵义是清楚的、明确的。但是近年来,西方一些右翼学者和政客给中国、俄罗斯等经济增长较为迅速的新兴国家贴上“国家资本主义”的标签,攻击这些国家扶持国有经济发展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做法是在搞“国家资本主义”,对自由市场经济造成了威胁。他们宣称“国家资本主义的崛起使全球市场的效率大规模降低了,并使民粹主义政治进入了经济决策中。”[1]一时间,“国家资本主义”成为国际政经界的热点话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西方少数人的上述做法,无非是通过诋毁中国等新兴国家,为这些国家的发展制造障碍,以达到遏制这些国家发展、维持西方主要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主导地位和霸权地位的目的。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其目的显然是不可能达到的。但是,他们故意误用“国家资本主义”这个颇有几分学术味道的标签却迷惑了不少人,也造成了对这一概念理解上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辨析,澄清其准确内涵。
一、国家资本主义是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分,而不是一种发展模式
国家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它们既有相同之处,更有不同之处。列宁给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分别下过定义。他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这些或那些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资本主义。”[2]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3]从这两个定义中可以归纳出国家资本主义的共同点,即由国家政权控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由此看来,国家资本主义只是一个社会经济中众多经济成分中的一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除了国有企业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还有众多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如私人企业,它们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自我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除了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还有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为数众多的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列宁在1921年就曾经指出,苏俄当时存在五种经济成分: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经济的农民经济、小商品经济(这里包括大多数出卖粮食的农民)、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4]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也曾指出,新民主主义经济包括以下经济成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的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个体经济、以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5]显然,国家资本主义不过是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或一种经济成分,与其他经济成分相并列。而且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它都不曾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
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国家资本主义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国有企业等以国家资本形式存在的资本主义。早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国有企业就在小范围存在。马克思在1857年12月8日致恩格斯的信中表明,当时就有国家资本主义现象存在。马克思写道:“法国的资本……在商业本身中照旧是胆怯、吝啬和谨慎的。投机狂(它反过来的确又成为稳固的商业和工业的前提)其实只存在于国家直接或间接作为真正的企业主的那些部门。象法国政府这样的大资本家,即使成为自在的破产者(用一个黑格尔可能用的说法),它还是可以比私人资本家多维持些日子,这是十分明显的。”[6]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一点是由资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恩格斯曾经批判过把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看作是社会主义的观点,他写道:“把国家对自由竞争的每一种干涉——保护关税、同业公会、烟草垄断、个别工业部门的国有化、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瓷厂——都叫作‘社会主义,这纯粹是曼彻斯特的资产阶级为了私利而进行的捏造。对这种捏造我们应当加以批判,而不应当相信。”[7]在1891年3月致麦克斯·奥本海姆的信中,恩格斯再一次对资本主义的国有化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写道:“由国家或者地方机关为剩余工人提供工作以及食品贸易的国有化,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应提得比您信中所提的更广泛一些。这里不仅应包括本国食品的贸易,而且应包括其生产。不然,您如何给剩余工人提供工作呢?要知道,他们之所以成为剩余工人,正是因为他们的产品没有销路。可是,这里我们就涉及到剥夺土地私有者的问题了,这已大大超过现代的德意志国家或奥地利国家所能实行的限度。……只要政权在有产阶级手中,那末任何国有化都不是消灭剥削,而只是改变其形式”。[8]显然,在恩格斯看来,国有企业等国家资本只不过是一种改变了形式的资本主义,而且只能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从属部分,资本主义绝不会容忍国家资本主义的无限发展。恩格斯的这一判断得到了验证。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推行,极大地削弱了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的成分,私人资本主义力量大大加强。
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国家资本主义并非指国有企业,而是另有所指。列宁曾经把苏俄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归纳为四种:第一种是租让制,即国家把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出租给资本家,后者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第二种是合作社,即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第三种是:“国家把作为商人的资本家吸引过来,付给他们一定的佣金,由他们来销售国家的产品和收购小生产者的产品。”[9]第四种是:“国家把国有的企业或油田、林区、土地等租给企业资本家”。[10]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资源等。按照上述标准,当前中国经济成分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一些为国家或国有企业加工、代工的民营企业才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endprint
西方一些学者和政客把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家主权基金看作国家资本主义,是对国家资本主义概念的曲解,也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歪曲。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掌握的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现阶段中国的国有企业虽然经过改制,成为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它的资本属于全体人民,属于公有性质;它的主要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它的全部利润首先归国家所有,然后根据需要在国家、企业和相关人员之间分配;它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服从国家总体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它还要承担大量其他经济成分可以不承担的社会责任。它不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而是公有制性质的社会主义经济。
西方一些学者和政客把国家资本主义说成是一种与自由市场经济相对立、相竞争的发展模式,是错误的。这种说法不是什么新发现,早就有学者批驳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范围内,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加强。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反复引发经济危机。为了缓和经济危机,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越来越深地介入经济活动,于是出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第二,摆脱殖民统治,取得国家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为了尽快实现工业化,摆脱国际垄断资本的控制,取得经济上的独立,纷纷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建立和扶持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第三,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在改造传统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过程中充分发挥国家政权的力量,不仅建立了直接由国家控制和经营的国有经济,而且国家对其他经济成分的监督和控制也大大提高。于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一些学者以此为根据,认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和发展模式出现了,并冠名为“国家资本主义”,而且他们不加区别地把这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体制统统称为国家资本主义。美国左翼学者Alex Dupuy和Barry Truchil早在1979年就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批评。[11]他们指出,区分不同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的根本依据,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在私人资本所有制基础上生产并占有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则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掌握在国家手中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用国家资本主义这一概念既描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又描述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在理论和逻辑上是含糊不清的。尽管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国家的介入和干预是一个突出的现象,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本质性的改变。私人资本并没有从属于国家,它依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导形式,市场运行也并没有置于国家计划的控制之下。国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固有要素,只不过比以前发挥了更大作用。这一变化在资本主义逻辑框架中就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国家资本主义理论并没有提供更多的内容,因而是难以成立的。用国家资本主义模式来描述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更是难以自圆其说。首先,在计划经济部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其次,不能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资本家阶级在功能和作用上划等号,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既不能为了自己的目标而进行生产资料的积累,也不能购买劳动力;第三,在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特别是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包围下,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确实还存在一些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但它已经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而且受到国家政策的监督和限制。
今天的社会主义虽然已经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但它本质上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的社会主义制度,它与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本质区别。当前宣扬国家资本主义的学者和政客把中国、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这些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家捏在一起,强行贴上国家资本主义的标签。和他们的前辈一样,他们混淆了不同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在理论和逻辑上是混乱的。
二、国家资本主义是一种经济手段,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发挥不同的作用
如前所述,列宁明确区分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区分不仅仅是为了标示两种国家资本主义的不同社会背景,更主要地是为了突出两种国家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两种国家资本主义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不仅其内容存在巨大差别,而且其作用也完全不同。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矛盾发展的产物。经济危机的反复爆发,劳资矛盾的加剧、公共产品的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从不同层面反映了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私人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生产日益整体化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之间的内在矛盾,客观上要求国家作为资本家总体的代表,利用政权的力量,协调不同资本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缓和各种社会矛盾,维护资本的总体利益。归根结底,国家资本主义是私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是为资本的总体利益服务的。西方国家指责中国的国家资本主义,他们忘记了自己才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始作俑者。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发达的结果。社会主义条件下允许甚至鼓励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出于两个目的:第一,作为改造资本主义的手段。无论是苏俄还是中国,在夺取政权初期,都把国家资本主义作为改造资本主义的手段。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国家资本主义利用政权的力量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方式为社会主义国家改造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现成的模式。在俄国这样的小资产阶级占优势的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小私有者的改造,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因此列宁特别赞赏德国的国家资本主义。他甚至说,把德国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用无产阶级国家来替代,就可以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全部条件。苏俄“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德国人的国家资本主义,全力仿效这种国家资本主义,要不惜采用独裁的方式加紧仿效,甚于当年的彼得”。[12]中国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通过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国家将私人资本逐步控制在自己手中,并最终将其改造成为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二,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以促进经济的发展。1921年以后,列宁逐步认识到,在苏俄这样经济落后、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完全取消资本主义是行不通的,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留资本主义,允许甚至鼓励资本主义的一定发展,但是必须把它置于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国家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本、厂房设备、土地和其他资源,与私人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充分利用私人资本的灵活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其中就包括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endprint
由此可见,两种不同的国家资本主义在其社会制度中发挥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为了维护作为社会统治精英的资本家集团的总体利益,而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西方一些学者和政客故意混淆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指责中国等新兴国的国家资本主义是为了维护少数统治精英的利益,完全是颠倒黑白,倒打一耙。
三、西方学者和政客借“国家资本主义”之名抹黑中国等新兴国家
2012年1月21日出版的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刊登了标题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兴起》的封面文章,指责中国、俄罗斯、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大型国有企业正在推行一种新的混合模式——国家资本主义,破坏了贸易公平,给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严重冲击。该文章的观点得到了《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等著名媒体和一些学者、政客的呼应,一时间造成巨大影响。近年来对新兴国家的“国家资本主义”模式进行系统分析的是美国政治风险咨询公司欧亚集团的董事长伊恩·布雷默(Ian Bremmer)。他于2010年出版了《自由市场的终结》一书,宣称一种新的制度——国家资本主义正在崛起,对自由市场制度造成了严重威胁。在该书中,他把“国家资本主义”定义为“一种国家主要为了获取政治收益而控制市场的制度”[13],即国家资本主义的基本目标不是经济上的(经济增长最大化),而是政治上的(国家权力和领导集团生存机会最大化)。他认为,国家资本主义与自由市场制度有两个本质区别:第一,自由市场制度把政府介入经济活动作为一种暂时性的手段,目的是把经济从衰退中挽救出来,而国家资本主义则把政府干预和控制经济作为长期的政策选择,国家在经济活动中扮演主要角色;第二,自由市场制度把市场看作为个体创造机会的引擎,而国家资本主义则把市场看作是服务国家利益的工具,至少是服务少数统治精英的工具,它通过市场在国内和国际舞台上扩展其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布雷默认为,国家资本主义控制市场的主要工具有以下四类: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国有企业、私营国家龙头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通过这些工具,新兴国家的政府不仅控制了本国的经济命脉,而且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从而对自由市场制度造成威胁。这种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随着新兴国家市场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西方公司进入新兴市场。由于这些国家开放哪些市场以及开放程度的决定权掌握在国家手中,造成西方公司对这些国家的依赖。为了在新兴市场做生意,西方公司和政府不得不屈从这些国家政府的意志。一旦西方国家和新兴国家发生政治冲突或商业冲突,西方公司就面临危险。第二,国家资本主义利用政府的力量,扶持本国的国有企业和大型私营龙头企业在国际市场与西方国家的公司展开竞争,或进行跨国兼并,利用主权投资基金进行跨国投资或收购。为了抢占市场、获取西方公司的技术,或达到其他目的,这些企业往往不计成本,这不仅扭曲了市场机制,而且威胁自由市场民主国家的安全。第三,由于新兴国家的政府多为独裁统治,它们不会面临反对党、法院或独立媒体的约束,因而更倾向于采取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政策来保护本国经济,保护主义削弱了自由市场制度创造机会和经济繁荣的能力,对全球经济造成危害。
布雷默等人无视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武断地把国有经济与国家资本主义划等号。这一点前面已分析过,不再赘述。他指责中国等国家控制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等国有资本是为了获取政治收益,即为了维持政治精英的政治权力,这是不顾事实的臆断和中伤。中国的国有企业也好,主权财富基金也好,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它们在国内外市场上从事经营和投资活动,其基本目标也是收益最大化。它们都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且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国有企业经过多轮以政企分开为目标的改革,现在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无权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所谓国家通过国有资本获取政治收益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况且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它是唯一的执政党,没有其他政治集团可以合法地挑战它的执政地位,它根本不需要通过国有资本获取什么政治收益。恰恰是美国这样的多党轮流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需要通过干预和调节经济,以经济绩效来换取政治收益,即连续执政的机会。西方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周期理论已经充分揭露了这一事实。
西方媒体和学者指责中国等国的国家资本主义破坏了贸易公平,更是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长久以来,世界贸易体系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垂直分工基础之上的。发达国家输出的是高附加值的知识、技术密集产品,发展中国家输出的则是资源型产品和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以超高价格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产品和服务,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不平等、不对称的贸易结构,全球的剩余价值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差距越来越大。这样的贸易体系毫无公正可言,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进出口总额最大的国家,实际上是这种不公平的贸易体系的最大受害者。中国产品以价格低廉闻名全球,这是建立在廉价劳动力的基础之上的。中国以廉价的服装、玩具等低附加值产品换取发达国家的高附加值产品,真正利益受损的是中国。西方国家在享受中国廉价产品带来的福利的同时,却反过来指责中国破坏了贸易公平,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至于说中国政府扶持国有企业参与全球竞争,这也无可指责。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起步晚,实力较弱,靠自身根本无法与西方的大型跨国公司展开平等竞争。更何况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同样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开拓市场。西方媒体为此而指责中国等新兴国家是毫无道理的。说到底,西方一些学者和政客给中国等新兴国家扣上“国家资本主义”的帽子,是因为新兴国家近年来的快速崛起动摇了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霸权地位,他们妄图通过各种手段为新兴国家设置障碍,阻止新兴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从而长久地保持自己的霸权地位。但是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终究是会被推翻的,这一世界大势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西方少数人的魍魉之计注定是徒劳的。
参考文献:
[1]布雷默.国家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J].张文成,译.国外理论动态,2012,(5):11-17.
[2][3][4][9][10]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0、670、490、508、508.
[5]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1319-132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8.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63-16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8.
[11]Dupuy,A. and Truchil,B.,Problems in the Theory of state Capitalism[J].Theory and Society,1979,(1):1-38.
[12]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6.
[13]Bremmer,I.,The End of The Free Market:Who Wins The War Between States and Corporations?[M]. New York: Penguin Group,2010:43.
责任编辑、校对:杜 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