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香,张健睿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见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设专门机构和司法所两个层面②见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价值取向,简单地讲就是认为什么值什么不值;追求什么,摒弃什么。组建和运行一个机构,职能怎么划分,重点是什么;工作队伍怎么建,什么岗位用什么素质的人员;经费怎么使用,在各职能部门间怎么分配,以及设施设备在各职能部门间如何配置等,从根本上讲这些都是由主体的价值取向制约的。而按不同价值取向组建和运行的同一类机构,其功能、效果、效率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基于近年来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笔者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建和运行的价值取向,谈点自己的看法。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组建和运行,应以取得实效、实现矫正目的为核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就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与“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组建和运行社区矫正机构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工作目的。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建和运行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坚持功能完善、运转灵敏、尽职尽责的要求,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根据县域面积、人口、地理特征、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动态的服刑人员总量和分布情况,按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业工作队伍规模,不冗余,也不短缺。
第二,按照矫正工作三大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并根据其职能和工作量合理配置人、财、物各种资源,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工作队伍要依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超越权限,也不失职缺位。
第四,以服刑人员的口服心服和社区群众的良好口碑作为尽职尽责的评判标准,各职能工作队伍之间和各自内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讲求工作实效,切忌推诿扯皮、各自为战;切忌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切忌华而不实、形式主义;切忌滥用权力、谋私图利。
第五,要根据服刑人员地域分布情况,参考各地地理、交通、治安状况等因素,以乡镇司法所为驻点和平台,随时调整各职能机动矫正力量的地域布局。
第六,要根据各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定制合理的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做到考核严格、赏罚分明。
第七,要重视经验总结和工作评比,各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工作人员都要有工作日志,随时将工作中的各种情况和感受记录下来,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在此基础上,做好阶段性总结和年终全面总结,并上报上级领导管理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组建和运行要想取得实效,必须以精干高效为基本原则。精干、高效是任何组织组建和运行都极力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来讲,追求这一价值目标更具迫切性。
第一,社区矫正工作时限是刚性的,过期不能弥补,时间贵如金玉珠宝。社区矫正以非监禁服刑人员为对象,依法确定的矫正时限,大多数在三年以内,最短的还不到一年。如此短的时限,要触及灵魂,重塑人格,达到矫正目标,效率不高不行。
第二,社区矫正以管理监督、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为三大工作任务,面宽量大头绪多。工作方法以分散监管矫正和集中教育帮扶相结合。分散监管矫正是常态,工作量占比很大。加之服刑人员散居于县域各社区,个体差异大,人身危险性大小不同,这就更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和繁重程度。一定意义上讲,社区矫正比监狱工作要复杂繁重很多,效率不高不行。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还在试行摸索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牵头组织者,没有对服刑人员采取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措施和职权,而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政法机关职权划分,社区矫正工作所涉及的执法权、司法权大多数不可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因此,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管理和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有公、检、法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鼎力配合才能正常运转并完成任务;必须有党委的强有力领导和支持才能高效协作。而要争取党委支持和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必须使社区矫正机构的体制机制设计符合高效配合的要求。
第四,人、财、物三大资源是任何组织组建和运行都必须配置的要素。总体来讲,资源总是稀缺的,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必须考虑效率。即使是富裕地区,如果资源的配置使用效率不高,也会有捉襟见肘的尴尬。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配置,虽然苦乐不均,但总的来看,都觉得不足,都在呼吁增加配置。是真不足,还是配置使用效率问题,需要实地调研判断。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在现有配置前提下,调整配置思路,尽可能地以提高配置效率来弥补不足。将来即使增加了配置,也不能丢掉效率原则,否则还将重蹈覆辙。
从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以精干、高效原则组建和运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和条件。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组建和运行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看,各地方几乎都没有很好地利用存量资源和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公、检、法以及其他政府部门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公、检、法机关除行使法定职权配合外,对矫正机构的组建也应拿出人力物力予以配合。从公、检、法机关抽调一两名干部,在不改变编制、待遇、隶属关系、身份职务的前提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非难事,由党、政领导机关出面协调,很快就能办到。而且有公、检、法机关干部参加,更便于三机关随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实况,从而主动地、迅速地予以配合。在乡镇一级,司法所条件较差,公安派出所条件好得多。如果召见个别或少数服刑人员,开展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或个案教育矫正工作,在司法所进行即可;如果规模较大,与派出所或者县公安机关协调,临时借用派出所的部分办公场所(如会议室)进行效果更好。而且派出所如果主动派员旁听,则更有利于了解所控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更有利于与司法所联动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恰当把握机构设置和层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只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全机动型专业矫正工作队伍,充分利用乡司法所和乡派出所的办公条件进行巡回或驻点工作。吸收乡司法助理员和派出所所长为矫正工作队伍成员。乡司法助理员承担力所能及的少量监督管理工作,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单独考核。乡派出所所长只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不拨经费,单独考核。
第三,工作经费和装备、办公场所要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努力做到物尽其用,不闲置、不浪费、不撒胡椒面。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建和运行实效以及高效的价值追求,有赖于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优良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度为立身原则。矫正机构的运行实际上就是机构工作人员一系列工作活动的连接和综合。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不仅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制度办事,在生活中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以此作为立身做人的起码标准,从而为服刑人员做好示范。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服刑人员发自内心的尊重,教育矫正工作才会有说服力、感召力,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自觉主动地仿效、转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现行法律和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一系列实体性、程序性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切实把法律和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要根据机构运行的实际需要,补充制定和落实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有捧出真诚之心进行教育帮扶的基本工作理念。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政策性都极强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有较高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矫正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地位悬殊,关系对立,如果不注意精神风貌与工作方法,很容易加剧对立情绪,发生冲突,给矫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人人都有感情。服刑人员处于被监管的弱势地位,自卑感强,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做派、态度异常敏感。因此,矫正工作人员一方面要严肃认真,维护好威严正气形象;另一方面,又要捧出真诚之心,以全心全意、热情帮教的基本工作理念对待服刑人员,真心关怀体谅他们的困难,积极帮助排忧解难,时时处处让他们感受到丝丝暖流。感化的力量是神奇的,往往比连篇累牍的说教更管用有效。以感化促转变,以教育促提高,环环相扣,徐徐融冰,这样才能使矫正工作步伐越走越顺。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建和运行实效和高效价值追求的落实,归根结底需要十分重视队伍建设。
第一,把好用人关。所有岗位都必须任用能胜任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不用非议多的人,不养闲人。管理监督工作队伍以专业队员为主,临时吸收服刑人员近亲属和村居委负责治安的干部作为辅助力量。教育工作队伍和帮扶工作队伍应任用两类人员,一类是编制内的事务性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专业教育、帮扶工作人员。专业教育、帮扶工作人员以协议形式向社会招聘,在专家、学者、退休干部、工程师、企业家等人才群体中选择任用。每次教育或帮扶活动按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依协议标准给付相应的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教育、帮扶人才库,以备随时调用。
第二,把好教育关。要以分级负责为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岗位轮训。一是岗前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1—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包括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矫正心理、矫正实务知识,以及在服刑人员接收、日常管理、心理矫正、规范建档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一个初步认识,能够尽早适应工作。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获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证书才能上岗。二是继续教育。要建立日常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5天的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两院两部”、司法部(厅、局)新近出台办法、意见、规章和制度。三是业务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好的省、市、县考察学习,以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成熟工作方法。
第三,把好考核关。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而言,考核有两个层面,一是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的考核;二是对各个司法所的考核。而这两个层面的考核都必须落实到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的考核上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专门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辩护方委托,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书等等。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监管措施,等等。所有这些工作职能都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有认认真真的态度,兢兢业业的作风,勤勤恳恳的努力,而这需要通过定期考核来加以保证和促进。合理、科学和有效的考核,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建和运行价值取向落实的必不可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