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芝
(上海电机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306)
美国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在其著作《公民与文明社会》一书中,基于公民理论的独特视角,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话语支撑提出了重构公民义务与爱国主义的问题,倡导公民坚持负责的爱国主义立场。这对当下中国重塑爱国主义的理性精神、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具有借鉴意义。
1.理论动因。为什么要重构爱国主义?雅诺斯基认为,这是解决公民对民族国家的义务问题,以及澄清民族主义理论关于爱国主义认识偏差的理论需要。雅诺斯基援引了史密斯关于民族主义的定义,他说:“史密斯认为民族主义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运动,其目的是为一族人口争取和保持自治、团结和特性,而这一族人口的某些成员认定该族应构成实际一国或潜在一国’,该族人口‘有共同的历史疆域,共同的神话和历史记忆,共同的文化,共同的经济以及所有成员共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1]89雅诺斯基认为,史密斯关于民族主义的定义采取了价值中立的立场,具有合理性的一面,民族主义具有爱国主义色彩,在共同疆域、文化心理、经济以及共同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民族主义使得民族国家内的成员保持着团结爱国的特性。但是,不幸的是,在一些狭隘的民族主义者眼中,民族主义的爱国逻辑展现为“我是X族人。X族是优等民族。我认为X族就是好,决心与我族同胞同甘共苦。我为自己是X族人而自豪,矢志不渝”[1]89。这种建立在民族优胜论基调上的民族主义,会致使史密斯所说的民族主义的中性态度演变成帝国主义,“精英及大众的信念都可能脱离史密斯所说的那种以文化为中心的立场而日渐具有侵略性”[1]90,导致侵略行为的发生,使本国夺占他国领土,并认为那些领土“合法地”属于自己的优等国家。所以,“由于不能绝对地认定民族主义是一种好的意识形态,又不能绝对地否定它是一种恶的社会力量,因此,一种新的概念出现了,它就是爱国主义。”[2]
2.历史动因。雅诺斯基认为,狭隘民族主义不仅在理论上出现了认识偏差,也导致了侵略行为的发生,从历史维度审视,这种民族主义态度,“这种侵略性已经引起过战争和大灾难”[1]90,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就是一个历史明证。“一战”后,德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困难,战争赔偿问题又时时威胁着它艰难的财政。1929—1933年,德国又遭遇了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巨大冲击,大量工人失业,农民破产,德国民众的复仇情绪再次把矛头指向了英法等国家,他们希望一个铁腕人物的出现带领德国民众进行民族复仇。在这样的历史境遇下,希特勒抛出了优等民族论,宣扬极端的种族主义、民族复仇主义,大肆迫害犹太民族,煽动起德国民众的复仇情绪,也诱导德国走上了法西斯侵略扩张的道路。但是,利用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来维护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要格外当心,以免像卷入“二战”的国家那样品尝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被狭隘、狂热的民族情绪与偏激的爱国主义所践踏的苦果。因此,基于历史教训,应该重构爱国主义的价值标尺、道德立场与国际正义。
1.公民话语的价值功能。雅诺斯基认为,公民话语的建构和公民理论的发展创新具有三大价值功能。首先,“全面的公民身份架构能提供一个途径,来通过比较研究,审视各国不同的经济和政治体制。”[1]31其次,公民理论可以指引人们明白特定的公民权利需求和怎样组织起来为自己的要求而奋斗,并“将试图把这种种要求组织起来,而且将会预见不同的意识形态基础所造成的种种冲突之中会产生出什么社会活动”[1]32。再次,“公民理论能提供一种手段,来理解是什么使社会团结在一起。公民身份意味着一定的社区或文明社会在人与人和群体与群体之间有某种联系或网络,而且有某些规范和价值观使他们的生活有意义。”[1]32总之,在雅诺斯基看来,公民身份的架构与公民理论的创新发展有利于粘合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起着维系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2.依据合法性接受爱国义务。雅诺斯基说:“适当构想的公民理论,应能提供一定的工具来解释先进工业化社会中公众权利与义务的发展及其平衡。”[1]4他认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在社会民主主义政体、自由主义政体和传统政体三类政体之下的具体涵义是不同的,其优劣对比呈现依次递减趋势。他借鉴马歇尔划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方法,分别将公民权利与义务划分为相对应的四类(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参与权利和法律义务、政治义务、社会义务与参与义务),并依据“合法性”原则确立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总体研究框架,澄清了传统公民理论在研究上的理论与实践误区,即忽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雅诺斯基依据义务产生的环境因素衡量义务的适用程度,他提出“依据合法性接受义务”[1]77。所谓“合法性”就是指在总体交换中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在他看来,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应规避“权利膨胀”现象,反对只要求权利而忽视义务,理应在总体交换中保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总体交换则适用于以价值观为基础的实质理性及意识形态或理论性较强的理论理性。”[1]108-109每个公民对国家都负有责任。每一种公民身份都决定了他的一种公民义务。因此,“依据合法性接受爱国义务”,热爱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并为自己国家和民族的事业贡献力量,是每个公民最根本的义务之一。公民忠诚地履行爱国义务,是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展现,也是一切国家和民族不断前进的精神动力。
雅诺斯基在批判狭隘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基础上,借鉴雅若威茨、马丁和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明确提出重构爱国主义的基本立场是“负责的爱国主义”。他说:“我们将通过负责的爱国主义来重构爱国主义,从而审视民族主义和国籍问题。”[1]89在雅诺斯基看来,“负责的爱国主义”的精神特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忠诚。雅诺斯基认为,对国家忠诚是公民的基本政治义务和爱国主义的重要表现,但忠诚不等于“服从国家”,“对国忠诚”意味着“这一爱国主义立场允许同意国家的政策,也允许不同意……允许持不同意见,还可以开展阶段性的非暴力反抗运动”[1]91。秉持忠诚原则的负责的爱国主义“不像偏激的民族主义要求公民一律成为社会运动的忠实信徒,但又为支持或反对现行政策的社会运动留有余地”[1]91,即对国家内外政策保持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基于合法性原则予以支持、质疑抑或反对,以期在政治异议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从而促使公民权利与义务在国家的维护和保障下得以实现。
2.积极。“负责的爱国主义的立场还要求公民对国家采取积极态度。它不允许那种消极的犬儒主义态度,只批评国家而不为自己的社会做贡献。”[1]91在雅诺斯基看来,负责的爱国主义反对公民仅仅以社会批判者的身份出现,要求公民为着国家发展做出建构性的批判和贡献。雅诺斯基彰显公民积极态度的负责的爱国主义与涂尔干倡导的“世界的爱国主义”精神理念具有某些相似性。二者都认为爱国主义的内涵主要是指向社会内部事务,而不是外在扩张,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的行径,重视国家组织功能的发挥对个人获得民族自豪感、荣誉感和道德感的促进作用。这种基于积极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态度投身于国家建设与发展的爱国主义,优于不可知论和民族论。因为“不可知论对国家的支持或态度改变都无情感可言,很难动员人们为支持他人权利而作任何牺牲。负责的爱国主义能使民族国家团结起来,而不是使它分裂,而民族特性论若引起民族群体之间的竞争,就可能导致国家分裂”[1]91。
3.包容。雅诺斯基认为,负责的爱国主义内在地包含着包容精神,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文化,它褒扬的应是多元文化主义。这与哈贝马斯倡导的“合乎宪法的爱国主义”具有内在一致性,同样“强调所有各文化群体共同的经济以及共同的法律权利与义务”[1]91,同样“是以多群体的权利与义务为基础……并不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属于同一民族、文化相同和语言相同”[1]92。负责的爱国主义的政治责任是让公民明确意识到多种文化的存在并予以尊重,在尊重多样、包容差异的原则下促使不同民族、种族、性别、阶级和能力的群体之间的稳定团结和凝聚力的汇聚。
4.合法。在雅若斯基眼中,负责的爱国主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和政治准则。爱国的前提是积极遵守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他从社会结构的划分视角将公民的义务划分为法律义务、政治义务、社会义务、参与义务四类。其中,法律义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首先,人际义务方面,包括尊重他人自由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财产权,尊重合同法、结社法和平等对待法。其次,组织责任方面,包括促进普遍福利,尊重个人权利、政府合法制订的法律。再次,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主要指为法律系统出力,协助确保国内治安,尊重并配合警察确保法律权利、服兵役保卫祖国等。雅诺斯基所列举的上述公民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实质上是国家为了广大公民的幸福和社会秩序的安全有序发展而制定的理性契约。古今中外,任何民族国家都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加以提倡,以培养升华人们的道德情感;都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准则加以强调,以培养人们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也都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以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个人履行正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在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列始见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以及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1795年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都有所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护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要关心国家安全,树立高度的国家荣誉感,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作为平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价值尺度。
雅诺斯基负责的爱国主义立场对当下中国重塑爱国主义的理性精神、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具有借鉴意义。当下中国重构爱国主义的内在逻辑包括以下方面。
1.爱国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统一。爱国主义表现了个人对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历史文化认同的深厚热爱和对社会主体制度、核心价值观的维护;也是调节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力量支撑,与本民族历史发展、时代发展具有同步性,体现了历史性与时代性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含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以实践形态延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爱国主义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追求的独立、统一、团结、富强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在当代中国,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与信心,成为新时期中国爱国主义的鲜明时代主题。
2.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思潮的耦合对立。“民族主义通常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对本民族的认同、归属、忠诚的强烈思想意识和实践活动,是民族群体对自我归属的体认,民族存在信念和民族国家理念的结合,以及由此而来的对待其他民族群体的态度和原则,是思想、学说、运动的统一。”[3]中国当代的民族主义思潮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的国际国内政治的波动,以及全球化进程中中国民众渴望崛起的愿望而兴起。1996年《中国可以说不》的成书,正是这种时势下民族主义思潮的理论反映。21世纪以来,中国民众的民族情绪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更加高涨,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都出现了反映中国民族主义的事件。如2001年的中美撞机事件、2005年的端午申遗事件、2006年的赵薇军旗装事件、2008年的西藏“3·14”事件和奥运火炬传递事件,以及近年频发的中国渔船被扣押事件和中日钓鱼岛争端等。正如雅诺斯基所言,民族主义具有善的和恶的道德双重性,它的恶的一面的过度发展会朝向狭隘偏激的民族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等非理性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负责的爱国主义将民族自豪感和荣誉感视为一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邓小平说:“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4]当下中国的爱国主义建构应坚持这种正向积极的民族情感,抵制民族主义思潮的消极影响,既体现包容合法精神,又要坚决反对极端宗教势力、“疆独”“藏独”等民族分裂主义,从而寻求民族主义思潮与爱国主义的耦合,以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思想基础,维护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道德正义性和法律正当性。
3.爱国主义与日常生活的行动逻辑。在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的条件下,中国民众的爱国主义情怀也遭遇国际争端、“西化”与“分化”等图谋的困扰。如日本购买钓鱼岛的举动,使中日钓鱼岛争端对峙升级。伴随着官方在媒体上的义正言辞的对日抗议谴责,民间草根阶层也自发组织抗议游行,长沙、青岛、西安等地发生了多起保钓行动,也出现了一些打砸日系车和焚烧日货的非理性行为,有些网友纷纷发表抵制日货的倡议,一些旅行社也暂停对日旅游业务。有的网友还详细列举了抵制日货的商品清单,涉及家用电器、日常洗化用品、化妆品、服装、烟酒与食品等不同门类的许多品牌,如佳能、索尼、松芝、卡西欧、奥林巴斯等家用电器品牌。众多网民表示,抵制日货是为了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受美日欺凌。爱国主义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领域,抵制日货行动不仅仅是对日本的经济制裁,也是中国民众对日本无视中国领土主权的政治义愤和对日本政府在领土主权问题上坚持多重标准的别样抗议。经济制裁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日本的对华出口贸易和中日关系,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抵制外国货物与爱国主义之间画上等号。应该以理性态度对待爱国主义与日常消费行为,与时俱进理解爱国主义的内涵,将爱国主义精神化为日常生活的行动逻辑,不要因为焚烧、打砸日货等过激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而把自己国家的生活秩序、社会秩序搞乱。江泽民强调:“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要体现在实际行动中……要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学习,辛勤工作,促进安定团结,促进建设和改革。”[5]爱国主义日常化是人们信守爱国道德规范和公民义务的重要保证。公民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心任务,将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在最切实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保持对国家的忠诚热爱与积极态度,同时履行爱国守法的义务;在全球化的双刃剑面前坚持负责的爱国主义立场,保持包容开放、尊重差异的姿态与严肃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第一的价值取向,张扬时代精神、理性精神和务实精神的有机融合。
[参考文献]
[1] [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 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2] 郭树勇.从国际主义到新国际主义[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64-65.
[3] 俞祖华.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类型、格局及主导价值[J].齐鲁学刊,2001(2):54-56.
[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
[5] 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