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规约:在公共生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

2014-04-10 21:21
关键词:个体价值观核心

曾 琰

(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0444)

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1]43如果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视为“实践”和“思想”的话,那么前者一定是后者产生的现实依据,后者则在思维形式上反映了前者。按照二者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和践行必须贯彻在“实践”和“思想”的互促关系之中,其内涵也只能生成于由二者所构成的双重影响过程中。

然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大部分学者着眼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思想”的理论阐述和丰富等层面,较少注意从互相促进这样的综合视角来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内涵,从而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走向片面化:第一,宣传教化论:在国民建设中的各个领域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指导和教育社会思潮”[2];第二,概念发展论:主要表现为从意识和观念维度解析核心价值观产生的路径,如价值、核心价值、核心价值体系、核心价值观的相互关系及其确立的思维过程等;第三,内容层次论: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层次关系、结构体系等,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之间以及每一层面的要素之间所具有的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具有整体性特点的系统”[3]。上述研究对于我们从观念上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逻辑并非仅仅局限于“思想”能动性方向,“思想”绝对不能离开“实践”的指导和约束。

因此,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实生活的互促过程,我们必须从逻辑和历史维度上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思想”如何解释并指导“实践”?“实践”如何从现实维度生成“思想”,并赋予“思想”的现实合理性?基于以上疑问,本文认为公共生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主义核心观指导我国公共生活的有序进行,二者在内容和价值上具有高度契合性。

一、公共生活:社会主义核心观生成的现实基础

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而言,人们需要诠释它的内容以及它的价值合理性根据,更为重要的还在于诠释它背后的实践依据。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体三个层面提出了各自的发展目标和价值准则。所以,解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必须要以国家、社会、个体为标尺,并勾勒出三者之于公共生活的作用理念。

公共生活,是指以国家、政府为载体的公权力机构、社会组织、个体在公共交往过程当中,为处理和解决公共问题、创造公共善等所形成的生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公共生活包括经济、文化、精神生活等各个层面。同时,公共生活总是和私人生活相对而言的,是生活在现代公共空间的个体打破私人生活局限、共同参与公共体构建的生活样式。笔者认为,公共生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公共生活建设的价值准则,二者互相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逻辑上是公共生活中的公共价值。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现实需要的属性。马克思从实践出发赋予价值以现代意义,即某物的价值必须具备有用的客观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性这两个条件。价值观是指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评价和看法。通常意义上的价值和价值观,主要伴随着人主体性觉醒和对主体能动性的高扬而产生。但这种以单一主体为核心的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也会带来种种问题,即在价值排序上是主体优先可能导致不同主体价值观的冲突。正如张曙光所说:“当人们普遍获得自由权利时,价值失去理想的维度,被等同于现实的利益和需要,生活的意义发生物质化、表浅化乃至虚无化的问题。由于这种现象发生在现代社会,所以现代性价值遭到质疑甚至批判。”[4]因此,我们在谈论价值观时,必须在谨慎对待单一的主体本体论思维的局限,并将其置于公共价值中,以保证价值观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价值形态世界的反映,其主体不是个体而是社会,社会是由现实的个人所组成,这是我们理解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从逻辑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是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个体接受并认同的公共价值,这种价值观念在内容选择上必须立足于现代社会生活,在一定的公共空间中经过个体协商、反馈、总结,最后通过权威机构加以凝练而最终确立。相较而言,一般价值观从单一主体思维、主体不同的私人生活样式出发,是形成各式各样价值观念的集合,即使是有相同价值观念的重合,那也是低层次、不稳定、易消解的。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是以满足个体公共生活中的共同价值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确立公共生活空间的公共价值,并对公共价值的筛选、提炼进而形成符合社会需要的核心价值观。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想被群众认可,也必须要遵循这种逻辑进程,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是被大众接受的公共价值。

其次,公共生活的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现实依据。莱斯利·里普森说,在公共生活领域,“我们总是永不停息地争论是与非,辩论互相替代的政策的优与劣,争辩那些终极目标的明智性,并且衡量可能方法的有效性。一句话,我们置身于对价值的探索之中”。[5]17在公共生活中,人们不仅选择合理的公共价值,而且通过价值选择维护公共生活的公共性。现实来看,公共生活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所要秉承的价值理念、以及三者之间和谐共生的实践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依据,三个层面的内容指示反映了公共生活建设的价值规定性。

第一,在内容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之处必定体现在它能破解我国公共生活建设的现实问题,即回答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是什么。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均源自公共生活,主要基于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公共性”特征,都属于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在研究“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问题时,通过考察资本主义公共生活领域的变形,重构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其直接意义是明确了国家和社会之于公共生活的重要位置。早期,哈贝马斯在批判地吸收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指出公共生活领域就是市民社会中与政治国家发生关系的部分,即公共参与部分,并明确提出了“国家权力”被排除在外的现实。[6]171其结果就是社会和国家的混沌一体而造成了公共生活危机。鉴于国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强大干预、而且干预和影响的强度不断扩大,这迫使哈贝马斯重新建构了公共生活理论,并将国家重新纳入到公共生活领域中来,提出了“交往共同体”。作为公共生活构成的主要方式,这在逻辑上也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规定必定源自于公共生活的现实需要。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个人层面价值理念的确立也源自于公共生活。由于每个个体都必须生活在公共生活中,个体价值观的形成必定受到公共生活规律、特征以及要求的制约。所以,安定有序的公共生活中的个体必定具备共同体生活的“类意识”,即人们所言的“公共意识”。“作为类意识,人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且只是在思维中复现自己的现实存在;反之,类存在则在类意识中确证自己,并且在自己的普遍性中作为思维着的存在物自为地存在着。”[7]84相反,人们之所以能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主要在于个体具备超越私人利益并融入公共生活的价值理念。

第二,在关系层面上,公共生活中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的和谐共生实践样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依据。当代著名学者阿伦特对于这一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在阿伦特看来,公共生活来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生活,该时期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在和谐共生的作用下体现了公共生活的圆满状态,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严格区分。阿伦特依据人类活动永恒性程度的差异,把人的对象性活动的方式分为“劳动”(Labour)、“工作”(Work)和“行动”(Action)三种类型,并指出三种类型的活动分别作用不同的领域,即私人领域(劳动)、社会领域(工作)和公共领域(行动)。劳动作为自然界循环过程的一部分,仅仅集中在家庭这一私人活动当中,劳动的主体只是奴隶和妇女,劳动根本不具备公共的意义;而工作是通过制造出无限丰富的东西来构成我们所讲的人造物,工作的直接结果大多数是作为使用对象存在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实存性和价值性;“行动”是人摆脱了物役(工具和制度的限制)并在城邦政治生活进行相互交流、探讨、理解的互动过程,它是公民展现自我的重要方式。如果说“劳动”和“工作”发生在私人领域,那么“行动”则促进了公共领域的产生。立足现实,阿伦特对古希腊时期的公共生活给予了崇高的评价。事实上,阿伦特大力称赞的是一种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绝对分离,互不干涉,各自发挥着对于该时期城邦建设的重要职责。这里我们暂不评论阿伦特眼中的理想模式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古希腊城邦中国家、社会、个人这三个领域的生活互不侵犯、和谐共生的现实,这也是当前公共生活建设的宝贵资源。

不难看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与公共生活建设的作用发挥、价值规定和实践导向具有现实契合性;同时,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和谐共生的有机统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现实依据。于此,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进程”与作为公共生活的“历史进程”在逻辑和现实性上实现着“双向规约”。

二、我国公共生活的现实困惑及原因

按照上述对于公共生活本质的分析,我们也应该从国家、社会、个体三个层面来剖析当前我国公共生活的现状、困惑以及原因。

第一,从国家层面看,公共资源的有限供给以及公共权力滥用导致了公共生活质量的低下。首先,国家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我国政府能为公民提供多少公共服务、提供哪些种类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是否广泛等问题,在很大程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所决定的。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内容和质量也在逐步提高,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提高人们的公共生活质量,提高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交流、互动的便捷性;从物质保证到精神提升的公共设施建设等,都是公共生活“公共性”的物质保障。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庞大的人口数量、广阔的地域空间等限制,致使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时不能均衡兼顾,导致了不同区域、不同城市、不同阶层的群众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呈现较大差别,普遍存在物质基础设施和精神文化设施建设的不均衡现象,以至于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这些都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直接制约。其次,公共权力的滥用导致公共生活的社会领域和个体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即“权力拜物教”的泛滥。权力拜物教的现实表现为掌权者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非法侵犯社会领域和个体领域,并从中获得利益。当前权力腐败的重要影响在于,少数个体和集团利用公共权力将社会资源、个体财物据为己有。这不仅消解了国家作为保护社会和谐稳定、保卫个体财产和自由等现实存在的合法性,更打破了国家、社会、个体三者间合理关系的现实要求,严重阻碍了国家机构公共服务的职能顺利进行,造成了公共生活的混乱和畸形发展。

第二,从社会层面看,社会自我管理水平不足,社会管理的公共价值缺失。首先,社会自我管理水平不足,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动性和独立性较弱。2012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的重要性”。社会自我管理主要是依靠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以此来增强服务社会的水平。据统计,在过去几年里,我国政府在政策上大力支持作为社会建设能动主体的各类社会组织,这也是实现社会善治的现实要求,而且大量社会组织在建设公正社会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从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内在动机来看,大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自主意识较为薄弱。同时,我国多数社会组织背后都依赖政府,长期以来制约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其次,社会管理的公共性价值缺失也影响了公共生活的健康发展。受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困惑主要体现为:一是人际交往中不诚信现象大量存在,消解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集体行动难上加难;二是依靠熟人关系为核心而建立的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缺乏。正如费孝通所讲的“差序格局”,在这种传统的以“血缘”和“地缘”为中心的交往理念下,个体很难走出私人领域进而良好地融入公共生活之中。尤其在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公正”、“自由”、“平等”等现代交往理念的缺乏更造成了我国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也存在诸多困惑。

第三,从个体层面来讲,自主意识增强与公共关怀缺乏导致公民意识发展的畸形,也是影响公共生活建设的关键因素。自主意识是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和公民教育的重要成就在于唤起了个体的自主意识,即个体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的现实确立。公民通过个体与国家权力机构、社会组织、他人之间的博弈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频频爆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抵制政府权力腐败的决心。诚然,主体对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不仅是合理的,更是必须的。问题是,个体仅仅从私人利益角度出发来建立与国家、社会以及他人之间的交往,其结果是斩断了维系个体与国家、社会、他人间的情感纽带。由此,政治冷漠消解了个体的爱国情感,道德冷漠造成了个体距离的疏远,诚信缺失造成了契约伦理的断裂,上述问题直接造成了公共生活的价值断裂。在此,个体自我意识的膨胀与伦理责任的丧失就导致了公民意识的畸形发展。哈贝马斯在构建自身“生活世界”理论时,将道德实践知识的学习放在了突出位置,认为学习道德知识是凸显个体内在自然的手段,“要求某种道德—实践类型的知识,而不是那种可以在工具行为和战略行为中加以实施的技术性可用知识。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不要求我们对外在自然控制的扩展,而要求这样一种知识,它可以体现于相互作用的结构之中,即体现了与我们自己的内在自然相联系的是社会自律的扩展。”[8]150个体的公共关怀与道德责任是影响公共生活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当前个体间的德性所承载的包容、友善等理念的阙如却阻碍了公共生活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生活建设的价值指引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是公共生活健康发展的基础。“富强”不仅包括物质富裕,还包括精神和文化富足;“富强”不仅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贯彻文化强国理念的必然。国家只有富强起来,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才能解决当前公共服务分布不均、物质性公共服务和精神性公共服务不协调发展的困惑。“民主”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责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积极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和机会等,以此保证公民合法行使自身权利。文明是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所积淀的以思想、文化、制度、器物为表现形式的人类智慧结晶,始终代表着进步性和发展性。当前我们所讲的“文明”是物质性和精神性、科学性和人本性的统一。“民主”和“文明”指出了政府“公共权力”的实施要凸显的价值要求和伦理规范,更体现为实现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障。所以,合理使用公共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道出了公共权力不能侵蚀社会、私人领域的要求,以及通过权力文明来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总体上还是要求国家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核心稳定时应该发挥的作用。然而,国家作为一种能动性的机器,在根本上还是由人来发挥作用的。这样看来,国家的发展要求也就是对那些代表着国家可行使权力的行政人员的要求,如何在权力的运行中实现对公共生活的总体善的追求和积累,这是对“富强”的要求;公共权力运行中是否真的可以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呼声,能否成为人民发挥管理作用的有效代表,这是对“民主”的要求;国家职能的发挥、政策决议的制定、管理结构的运行等,这些都是国家机构作用形式的重要方面,国家机构在进行管理协调、价值分配的过程中能否符合现代理念,这是“文明”的要求;而国家机构运行中,在处于国家与国家、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体之间关系时,还需要以“和谐”为理念。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是公共生活健康发展的核心。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将社会管理列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方面。这里用“社会管理”代替“社会治理”更加突出了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社会管理主要是以社会自身为主体,构建多方协同、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并在社会管理中实现管理的艺术,如科学和效率的统一,管理和治理的统一,公正和法治的统一等。有学者指出,“社会建设是一个由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与机会、促进社会公正、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社会事业、推进民生建设等多个领域构成的宏大系统”。[9]所以,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建设是旨在消除国家在官僚制运作中对“理性”的无限追求而蚕食人文价值的可能,依靠社会自身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来实现自我管理、服务、监督等,并平衡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分配问题。从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来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公共性价值是其必然选择。社会层面的“自由”一直是社会和国家互动中凸显的价值,国家和社会相互分离,但又在合理的范围内相互促进,社会免于国家的侵蚀而实现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其强调的是社会自治;“平等”“公正”是指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社会的价值分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来弥补国家和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之处;社会自我治理在解决市场逻辑下公共服务分配不公的消极后果时,保证了很大一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群体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并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改革所带来的冲击,并以此维系了社会发展基本的公正和法治要义。

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体是公共生活建设的关键。当代中国公共生活的建设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对国家和社会进行规约,更需要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公民的自我反思和自觉行动参与到超越“私域”的公共生活中。如果说公共权力对于私人领域的侵犯造成了个体对于公共生活的信任危机的话,那么由于个体之间的诚信缺失、友善沦丧所造成的日常生活危机和行业危机对于公共生活建设的影响也是致命的。当前,我们要将个体公共精神的培育贯彻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把“爱国”作为个体公共素养培育的基础;每个社会个体都应各尽其职,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伦理操守来破解行业危机,以“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从实践中消除“信任危机”;“诚信”是现代社会契约伦理实现的重要品德,个体是否具有诚信意识不仅关系着个体之间交往关系的建立,更影响了现代经济中信贷资本的顺利流通。“诚信”不仅是现代生活的基本“善”,更是一种维系公共生活健康发展的公民美德。所以,对个体诚信意识的培养是个体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保证。“友善”作为现代公共生活中的重要伦理范畴,不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在现代生活中消解了个体之间、个体和国家、个体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同时,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而个体难免遭受现代性风险的劫难。因此,如何有效地把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同时也能保证个体利益的顺利实现,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职责,更需要人们以全局意识和整体性观念参与到风险社会的预防和治理中,而上述这些都需要个体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素养作为支撑。

健康的公共生活的生成是以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实现为基础的,也是以合理的价值张力下三者关系的良好互动为支撑的。由此,我国公共生活的建设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国民素养的顺利实现也离不开公共生活这一实践领域,二者在实践中实现着双向规约。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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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颖原.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重维度[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3).

[4]张曙光.价值的形成与现代价值问题——从实有与虚无的界面出发[J].社会科学战线,2012,(5).

[5](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M].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8]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9]马郑刚.论权力文明[J].理论前沿,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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