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国企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利益集团分析*①

2014-04-10 13:21
关键词:利益集团规制利益

王 永

( 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

垄断国企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利益集团分析*①

王永

( 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

垄断国企内部的高收入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引发了不少社会成员的不满。从2004年启动的,连续拖延了10年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再被搁浅,迟迟难以获得通过,其根本原因,是包括少数垄断国企高管们在内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势阻挠的结果。垄断企业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是社会不同阶层的代表,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因此会通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采取各种形式的努力,相互竞争、相互博弈,以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目前看来,垄断国企集团虽然数量少,但规模较大,由于存在与政府规制集团利益的“共容性”,以及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话语权,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占据优势。当前,中央关于限制垄断国企高管薪酬的“破冰之举”,有助于打破垄断国企利益集团的优势地位。

垄断国企;利益集团;博弈;薪酬制度

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开始着手部署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重点对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以及金融、铁路行业等垄断国企高管的“天价”年薪进行治理;同时,对部分垄断国企内部职工总体薪酬水平畸高的状况进行调查,规范其收入分配办法,合理控制和确定工资水平。

这是多年来中央管理企业高管薪酬调整的一次“破冰之举”,这次薪酬制度改革,触动利益最大的群体将是垄断国企内部的高管和员工。事实上,垄断国企内部高管的“天价”年薪和职工的畸高收入问题现已逐步引起了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但改革的历程异常艰难,从2004年启动的,连续拖延了10年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再被搁浅,迟迟难以获得通过,限制垄断国企员工高收入的政策迟迟难以出炉,究其根本原因,是包括少数垄断国企高管们在内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势阻挠的结果。

通常我们将银行、电力、铁路、电信、烟草制造、航空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定义为典型的垄断国企。从所有制上看,这些企业以国有经济作为主体,国家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委托;而从市场结构来看,由一家或者几家这样的企业形成了对该行业整个市场的垄断。由于普遍受到政府的保护,垄断国企存在着无偿或者低价占有国家资源,独享国家所赋予的特许经营权,从而获取超额垄断租金的现实路径。同时,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垄断国企并没有将这部分巨额垄断利润惠及全民,用以改善全体人民的社会福利,而是“内部人所得而私”,将本应属于全民的财富内化为企业内部的私利,引发了社会对垄断国企收入分配制度的强烈不满。

当前,垄断国企与竞争性企业之间的收入愈发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根据2011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2010年,我国银行、电信、烟草制造、航空运输等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81533元、54785元、78675元、91913元,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仅有16717元,分别相差4.88、3.28、4.71和5.5倍。而同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仅为36539元。而这些数字也仅仅体现了“工资条”上的差距,其他如奖金、股权分红、在职消费、隐性收入以及名目繁多的垄断福利*这些垄断福利包括电力系统员工享受的免费“福利电”、铁路员工坐火车免票以及电信系统员工装电话及打电话享受优惠等等。等工资外收入方面的差距并没有真正得到体现。

对于垄断国企内部畸高收入问题的相关研究早已展开。目前,学者多从“所有者缺位”、“政府监管不利”等因素解释垄断国企员工高收入的现象,取得了数目众多的研究成果。从宏观意义上讲,垄断国企内部高收入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从多个学科角度、多维度上加以把握,并将它们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本文中,我们试图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重新审视垄断国企内部高收入问题的背景、现状和解决的困难性,认识到作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国企集团依赖其与政府的关系和强大的政治活动能力,阻挠改革的进行,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占据优势,使得垄断国企收入分配改革难以推进。通过研究力图为这方面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特别是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借鉴依据。

一、我国现阶段利益集团的形成与分化

利益集团理论最早出现在政治领域。美国学者A.F.Bentlye在1908年的《政治过程》中首次提出团体理论,将“利益集团视为政治生活的原材料,社会是集团的复杂组合,把政治过程解释为利益集团在政府内外相互作用的结果。”经济领域中的利益集团较早起源于奥尔森(Olson,1965)的著名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在此之后,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目前,利益集团理论开始逐步与委托代理理论、规制理论、激励理论相融合,大大地推动了利益集团理论的进一步的发展。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任何的经济关系均是利益关系。无论是市场的价格体系的形成,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建立,还是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都可以看作是不同利益群体通过不同的手段最终达到利益平衡的一种状态。从古到今,利益问题始终是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部分群体或者社会成员发现他们具有趋同的甚至一致的利益关系时,或者说,当某一群体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时,处于个人理性,这些成员就会采取某些共同行为试图维持、增进、扩大那些共同利益。客观上,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被认为是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事,这就形成了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利益集团在追逐集团内部利益时往往通过政治过程向政策制定者施压,因此,从长期来看,各利益集团的合力足以影响到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各利益主体之间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其合力既可能推进改革进程和制度变迁,也可能因为反对改革的力量太强大,使得改革陷入停滞甚至倒退。

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可以被看作是对于社会利益的调整。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曾经经历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其实质就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或调整的过程,也是利益集团形成、分化和重构的过程。“利益分配、利益冲突,以及对利益冲突的解决,主宰着制度变迁的过程和命运,因而是过渡经济学应该讨论的核心问题。”*盛洪:《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改革不可避免地牵扯到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再均衡。由于在我国的改革之初并没有设计出一个完整的蓝图,而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这就决定了改革必将遵循“先易后难,由外围到中心”的路径,即经济的转轨和社会的变革从最简单的部分开始,留在最后的一定是核心的,也是最难以改变的部分。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改革初期减少阻力、避免大的社会动荡,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也为后期改革带来了困难。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新的获利者不断产生,并且力量不断壮大。由于处于不断获利的有力位置,获利集团对进一步改革的态度更多的是消极和抵触的,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难度。目前,我国渐进式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核心层面的变革将不可避免的触动新、老利益集团的利益,改革的难度逐渐加大。

回顾若干年前的俄罗斯的转轨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苏联的剧变,在很大程度上是苏联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是为了使他们长期以来通过不合法、不正当手段占有的社会财富和各种权益合法化。”*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年,第93页。特殊利益集团的贪婪腐化,疯狂敛财,使得苏共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一落千丈,民众逐渐对政党失去信心和希望。“当时苏联社会科学院曾经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代表工人的占4%,认为苏共代表全体人民的占7%,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党员的也只占11%,而认为苏共代表党的官僚、代表于部、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占85%!”*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年,第67页。因此,苏联特殊利益群体的出现及其对社会规则的破坏是导致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俄罗斯的改革自始至终都是在政府的强制力量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快速私有化有力地打击了原有计划体制下的中央计划及部门的旧官僚所形成的强势利益集团的改革阻力。但即使是这样,在俄罗斯经济转轨和政治改革过程中,新的利益集团不断产生、分化,融合。转轨的过程伴随着新、旧利益集团的激烈争斗,对俄罗斯的社会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俄罗斯的私有化过程导致了国家的“寡头政治”和“寡头经济”现象的出现。而这些“寡头”或者“大亨”有充足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实力对政府进行挟持,或者干脆自行制定利益规则,损害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一局面直到普京上台后对“大亨”实行铁腕政策后才得以好转。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巨大变化,特别是改革初期农村联产承包制和城镇引入非公经济的成功,更加坚定了人们走向市场经济的信心。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理论界陷入了一种计划、市场二元论的怪圈,认为改革过程中只要能够少一点计划,就能够多一点市场,市场化过程应该产生一些市场化的制度来完全取代原来的非市场化的制度。在一些人的思想体系中,计划和市场是对立的、此消彼长的,只有彻底地否定过去,社会和经济转型才能获得成功。

然而大量的事实证明,我国的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增量改革”。根据 “权力衍生论”的制度背景可知,“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是在社会主义既有权威结构下的改革,市场化也只是在体制外培养新的市场力量。国家仍对公有资产保有剩余索取权使得公共权力依然能以租金权力的形式索取剩余,并以再分配的形式分配这些国家租金。同时,在多层次委托—代理模式、民主监督缺乏和利益动机驱动下,各级委托人往往会通过寻租来谋取私利。”*张义博:《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收入差异的变迁》,《经济研究》2012年第4期。

“增量改革”的实质是一种在政府的主导下,在国有经济体制外大力发展非公经济,以市场经济“增量”来加速推动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国有经济体制外形成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力量从体制外向体制内渗透,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最终导向产权制度改革。“增量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在不触动现存利益格局下,通过经济的高速发展,使每个人的福利都能在改革中有所增进。就此而言,增量改革的根本特征并不仅仅是市场手段的引入,而是人人都能避免在改革中受损。因此,增量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帕累托改长。

在改革开放初期,增量改革效果显著,在保障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的基础上,社会成员的福利均有所增加。但是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涉及到制度和体制中深层次的方面,所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成分也越来越多,增量改革逐渐弱化,而是逐步进入到存量阶段,社会福利改变也由原来的“帕累托改进”转变为“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改革使部分人收益,也使得部分人受损,最典型的例子是为了挽救国有企业,国家实行大规模的企业工人下岗制度,很多人由于再就业的困难,生活艰难,成为了改革的“受损者”。

由于改革调整了原来的利益格局,逐渐使得各种政治力量和政治因素加入到改革中。因此,改革过程实际上也是社会阶层的分化和不同利益集团不断形成、分化、解构、重新组合的动态演进的过程,利益集团逐步开始“显性化”。在改革的每一阶段,都会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往往是一个或者多个阶层的代表,代表了这些阶层的基本的利益诉求。这些新老利益集团通过利益博弈寻找利益均衡。当某一个或者几个利益集团在博弈过程中胜出,拥有了较为强大的经济力量或者政治力量,甚至其力量大到足以影响国家制度的制定和改革进程,该利益集团就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或者“既得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最大限度地谋求私己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给改革带来了巨大的成本。

本文将通过对与垄断国企相关的利益集团的分析,了解不同利益集团的构成、政治目标和行为,并分析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力图对垄断国企高收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

二、我国垄断国企相关的利益集团分析

目前,对于垄断国企的研究多集中于经济领域,没有系统地考察影响垄断国企改革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因素,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垄断国企具有明显的转型特征,这种转型特征意味着制度的演进不但取决于初始状态,而且更取决于所获得持续的政治上的支持,即所谓的“非市场化因素”在制度演进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果说经济利益是社会群体最终目标的话,那么政治活动就是其实现最终目标的最重要的手段。而利益集团正是通过政治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进一步追求扩大集团的利益。即使不能实现集团利益的扩张,利益集团成员也会通过政治施压手段阻碍任何损害集团内部利益的变革。我国垄断国企改革的艰巨性,以及国家关于限制垄断国企内部高收入的政策迟迟难以出炉,不能不说是垄断国企集团这一规模较小但力量强大的既得利益者强力阻碍的结果。

我国的垄断国企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是社会不同阶层的代表,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因此会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采取各种形式的努力,相互竞争、相互博弈,以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因此,垄断国企的收入分配改革过程必然是各利益集团政治和经济压力逐步达到均衡的过程。不同利益集团在某项经济博弈中所获得的“利益”和“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该利益集团所掌握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以及不可替代性。而垄断国企集团恰恰掌握了最为重要、稀缺和不可替代的资源,这也使得其他如消费者利益集团在博弈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成为垄断产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垄断国企可以高枕无忧,“垄断厂商也必须耗费一定的租金和潜在的竞争者较量,这些租金既包括保持先进技术和专利的创新等费用,同时也含有说服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支持和对垄断价格的承认和默许等。这些耗费都是为了维持垄断者自身的地位,阻止新的厂商进入。”*张屹山、高福波:《资源、权力与经济利益分配的关系探索》,《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3期。目前,一方面,政府开始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给予消费者更多的维权的渠道;另一方面,国家也逐步地开放某些垄断领域,使得潜在竞争利益集团有机会以各种方式进入到垄断领域中,实现有序竞争。

我们将要研究的利益集团分为政府规制集团、垄断国企集团、消费者利益集团和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四大类别。

(一)政府规制集团

政府规制集团是代表政府调节垄断国企集团、消费者集团和潜在竞争厂商集团的利益关系的集团组织,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具有最强的政治力量。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参考了贺大兴、姚洋的“中性政府”的概念,将政府规制集团定义为目标中性的,即“不长期偏向某个(些)社会群体”*贺大兴、姚洋:《社会平等、中性政府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中性政府或者理性政府意味着,政府规制集团不会长期被某个(些)利益集团所绑架。政府规制集团具有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福利改善等多重利益目标。其目标函数体现出阶段性和复杂性。

(二)垄断国企集团

垄断国企利益集团成员较少,但实力强大。他们是前期改革的受益者,属于典型的既得利益集团。由于掌握着大量的国家资源,垄断国企集团获得了大量“垄断租金”,而它们利润的获得不是依靠竞争,而是通过其垄断地位。因此,它们会千方百计地阻挠改革的进行,维持现有格局,保护并试图增加自己的既得利益。

(三)消费者利益集团

严格意义上说,消费者集团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利益集团。它的最大的特点是人数众多但组织松散,甚至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虽然在我国也存在着“消费者协会”这样的机构,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实行“仲裁”和“维权”的官方组织,而不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利益集团组织。“消费者协会”一般只是在消费者的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尽力为消费者挽回损失,而并没有主动地为消费者争取利益的目标。组织的松散性也决定了消费者集团在与其他集团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集团往往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而被“忽视”。

(四)潜在竞争厂商集团

潜在竞争厂商利益集团是指那些无法从当前制度下受益,游离于垄断领域之外,希望通过打破垄断局面减少垄断者利益、增加自身利益的竞争性企业。由于它们无法享受到垄断国企的高额利润,所以迫切希望打破当前垄断格局,通过竞争提高自己的收益。

三、不同利益集团的目标分析和政治活动

(一)政府规制者集团

虽然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较少将政治家和官僚机构群体看作是利益集团,但奥尔森把政府看作是一个能够利用它的强制权力以税收方式获取最大财富的利益集团。由于在共容利益的引导下,政府仅仅是出于自利而不是善良的愿望,也会按照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方向使用权力。

本文接受贺大兴、姚洋的“中性政府”和姜琪的“理性政府”的观点。贺大兴、姚洋的观点认为,“中性政府,指的是不长期偏向某个(些)社会群体的政府。中性政府不是对社会群体毫无兴趣,也不是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不掺杂自己的利益诉求。相反,中性政府是自利的,也可能对社会群体采取掠夺性行为,只不过它的经济政策和群体的非生产性特性无关。”*贺大兴、姚洋:《社会平等、中性政府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因此,作为政府职能执行者的政府规制者集团也是自利的,也存在自己的利益目标,可以认为是一种利益集团。

1.政府规制者集团成员分析

政府规制者集团成员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中的各级官员。规制者集团虽然规模最小,人数最少,但具有最为强大的政治势力,政治活动能力强大,一般以其他各利益集团的调节者的身份出现,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会对整个政治格局产生影响。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然是政府规制者集团的主要成员,而每个部门中的人数相对较少,以电信业价格管制机构为例,“国家发改委与信息产业部中仅有五、六人主管全国电信价格。”*王学庆:《管制垄断(垄断性行业的政府管制)》,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第48页。

对政府规制集团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传统理论对于政府规制集团的认识都是认为其为产业集团实行寻租和俘获的对象,斯蒂格勒( Stigler,1971)曾经提出,政府和产业集团均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原则,由于规制是政府提供的产品,因此政府规制者可能被产业集团所俘获。*Stigler,George J. 1971.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2(1) : 3—21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佩尔茨曼和贝克尔。但姜琪的研究认为,从目前的现状看,规制理论对于解释我国垄断国企具有局限性。在我国,受规制的垄断国企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独立的,而是一种隶属关系,政府与垄断国企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规制理论中的竞争性寻租问题在我国并不适用。*姜琪:《转轨经济中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制度根源——基于理性政府汲税约束视角》,《经济评论》2012年第4期。

因此,仅仅将政府规制集团理解为“在位产业寻租和俘获的对象”的观点是不全面的。政府规制集团同样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理性的自利的组织。一方面,处于对政治统治力和政治声誉和影响力的考虑,该集团会考虑如何获得更多的政治首肯和政治选票,因而他们的决策必须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和感受,决策会努力降低垄断国企内部的收入水平,实行社会公平,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而另一方面,由于与企业集团天然的“共容性”,出于对政府财政收入和经济意义的考虑,在追求经济效益、财税目标等方面与垄断国企有着利益的一致性。

2.政府规制者集团目标分析

在长期内,政府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局进行决策,同时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会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寻找平衡点。政府规制者的决策的首要目标是赢得政治上的首肯和支持,因此它们所做出的任何决策都会比较谨慎。在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各方面的反应,又要使得决策有利于政府规制者本身的利益。他们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利益集团。

规制者集团目标函数是最为复杂和多样化的,既要考虑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要顾及到政府的统治力和政治声望,同时又要注重民生建设,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平。因此,规制者集团的目标往往是阶段性的,不同阶段都有一个“主题”,为了实现主要目标有时不得不暂时“牺牲”部分集团的利益。

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言人,规制者集团要同时考虑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奥肯认为,在经济的“平等”与“效率”之间有一种互为代价的“替换关系”,难以两全,只能兼顾其一端,有所侧重:为了强调平等,就得牺牲效率;为了强调效率,就需要保持收入的差距。这一矛盾在福利经济学中被称为平等与效率的交替。奥肯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平等与效率不可兼得。对此,他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等译:《平等与效率》,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16页。。他的最终希望还是要在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中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因为,单纯地强调公平会严重地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单纯地强调效率又会引起严重的贫富差距而影响社会安定。“如果平等和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译:《平等与效率》,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86页。政府规制集团首先要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保障国民经济高效稳定的发展和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于垄断国企一直以来是国家的利税大户,因此,在追求经济目标的阶段,它们会对垄断国企集团采取相对“放任”的态度,“纵容”垄断市场和垄断国企集团的特权;同时,规制集团作为人民政府行使权力,还需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同时保持政府的控制力和政治稳定性。在这一阶段,政府规制集团就会对垄断国企集团采取较为“严厉”的规制措施,努力加强民生建设。“理性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经济和行政两种汲税手段可相机适度使用,二者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姜琪:《转轨经济中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制度根源——基于理性政府汲税约束视角》,《经济评论》2012年第4期。因此,政府规制者的目标往往是要兼顾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在两者之中寻求平衡。

3.政府规制者集团政治活动分析

政府规制者集团在政治上保持“中性强权”,其存在的基础是内生的,既不依赖于某个利益集团,也不会长期被某个或者某些集团所“俘获”或者“胁迫”。规制者集团的政治活动首先要考虑自身执政地位和国家安全,因此绝不会固定地偏向某个特定利益集团,其主要的政治目标是维护国家的控制权和长治久安。

在某一阶段,政府规制集团也许会“偏向于”某个利益集团,但这完全是由于政府出于“自利”的本能,例如,希望经济快速增长,希望增加政府财政税收,希望提高政府威望等。当政府规制者集团的某一个目标实现之后,下一个阶段,政府可能会改变自己的政治偏好。因此我们认为,“自利”的政府规制集团往往会在各个阶段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会像传统规制经济学理论所描述的,成为利益集团寻租的目标或者长期受制于既得利益集团。政府的首要目标自然是要考虑政治利益,即保持或获取政治地位和保持权力,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近期党的各次会议都强调切实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也可见政府对于解决收入不公,打破垄断国企高收入现状的决心。

(二)垄断国企集团

本文考察的垄断国企集团是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利益集团。按照奥尔森利益集团的分类,垄断国企利益集团属于明显的组织良好的“相容性”(inclusive)集团*当然,这种“相容性”是对于集团内部成员来说的,而对于集团外部成员,则依然表现为“排他性”。。由于集团内部成员人数少,与所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相比较,集团的总成本更小。在此情形下,每个集团成员通过努力所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他为之而付出的成本,也就是说,个人利益会与集体利益相一致。

1.垄断国企集团成员分析

垄断国企集团的成员基本由各个垄断行业的国企构成。由于我国的垄断国企多为一家企业独立经营,或者仅有几家企业经营,因此,与消费者集团“多而分散”特点不同的是,垄断国企集团往往数量少,但规模较大,属于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中的“小集团”。他们是我国前期改革的受益者,因此可以被认为是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在尽可能争取更多的利益的同时,它们对任何减少利益的改革行为实施抵制作用,因而属于反垄断改革进程中的保守势力。由于存在与政府规制集团利益的“共容性”,以及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话语权,垄断国企集团在与消费者集团的博弈,以及在与潜在竞争厂商的博弈中都有着绝对的优势。同时,垄断国企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主要是来自于对于所得利益的比例分成,相比于与其他利益集团的竞争,集团内部的竞争可以忽略不计。可见,垄断国企集团会对规制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2.垄断国企集团目标分析

按照我国学者对于利益集团特性的分析,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必须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必须上升不能下降。*胡鞍钢、过勇:《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深刻的社会改革》,《改革》2002年第1期。因此,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垄断国企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阻挠改革的进行。作为理性的利益集团,垄断国企利益集团会努力实现本集团内部的利益最大化。对于垄断国企集团来说,获得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就是维持其在不同领域的垄断地位,反对竞争,因此集团成员会以“国家安全”等借口要求政府规制者集团继续保持垄断国企集团的现有垄断地位,设置行业准入标准限制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形式企业的进入,并力图通过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获取更大的利益份额。

垄断国企集团的利益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保持现有垄断地位,限制和排挤新的竞争企业进入本行业;二是以种种借口说服政府提高垄断产品的价格,以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三是以行业亏损为名,向政府“诉苦”,直接从政府那里获得各种形式的补贴。由于政府规制者集团与垄断国企集团的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往往难以获得垄断国企的真实成本信息,因此垄断国企集团的利益目标往往能够得以实现。

3.垄断国企集团政治活动分析

奥尔森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著名的“集团规模”命题:“在一个很小的集团中,由干成员数目很小,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总收益的相当大的一部分。这样,集体物品就常常可以通过集团成员自发、自利的行为提供。”*奥尔森著, 陈郁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8页。与其他利益集团不同的是,垄断国企集团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和超强的博弈能力。当集团成员感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可能会对他们造成威胁时,他们往往会在政界、学界、新闻传播界寻求“同盟者”和“代言人”,为维护并争取实现利益最大化对社会施加各种影响,同时千方百计影响决策层,拖延改革的进程。

中国的垄断国企集团不是依据竞争的力量获得行业垄断地位,而是通过国家赋予的“资源独占”的权利,低价或者无偿地占有资源,使得其他厂商无法进入到该行业,形成了特有的垄断特性。同时,垄断国企集团的产品往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服务,国家和政府对其实行保护措施。因此,垄断国企的政治活动包括说服政府继续维护垄断国企的垄断地位;要求政府提供补贴;利用成本方面的信息优势干扰政府定价等等。垄断国企集团由于成员数量较少,成员之间的差异较小、信息交流通畅,较少有“搭便车”现象。与通过政治活动所获得的巨大的收益水平相比,垄断国企所付出的成本微不足道。垄断企业集团虽然前期要投入一定的寻租成本,但如果寻租获得成功,其所获得的巨额的垄断利润足以弥补其成本,因此,说服政府规制集团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他们会作为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持垄断利益而积极地进行政治努力。

(三)消费者利益集团

消费者利益集团属于奥尔森利益集团理论中的“大集团”。它主要是指购买垄断国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集合。目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集团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渐加强,消费者集团正试图通过政治努力达到集团的利益目标。

1.消费者集团成员分析

由于垄断产品多为需求弹性较低的生活必需品,例如电力、电信、石油、铁路等生产的产品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因此消费者集团成员的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且增长迅速。仅以移动电话年末用户数量为例,根据2010年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5年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为39340.6万,而到了2010年,这一数字达到了74721.4万户,5年间几乎翻了一倍。同时从人员组成上看,消费者的成员构成最为复杂,成员之间不仅仅是分布分散,成员内部构成也千差万别,既有辛苦打拼的工薪阶层和普通民众,也不乏消费水平较高的富人群体,还有关心、研究这一问题的部分学术界人士。

消费者集团最大的特性是其分散性。这种分散性首先表现为地理位置的分散性,消费者集团成员众多,规模极为庞大,遍布全国,因此相互之间信息难以沟通,有组织有规模的行动更是难以形成。分散性还表现在心理上,消费者之间大多“互不相识”,虽然都有追求“物美价廉”的垄断产品的愿望和对垄断国企任意操纵价格、实行“霸王条款”的痛恨,但是由于彼此之间的陌生和相互不信任,统一行动的合约难以形成,这些是奥尔森将消费者集团形容为“忍气吞声”的“被遗忘”的集团的重要原因。

2.消费者集团目标分析

消费者集团最基本的目标,就是 “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在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降低价格。但是由于消费者集团内部成员的分化,消费者集团的目标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我们将消费者集团粗略的分为普通民众群体、拥有大量财富的富人群体以及部分知识分子和学者构成的精英群体,并分别讨论他们的目标函数。

(1)普通民众最为关注的是垄断产品定价和收入分配问题。政府对于普通民众的利益诉诸应该给予尽可能多的重视和关注,因为“一个良序社会是能够达到人们心理上和谐的社会,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构成良序社会的基础”*黄速建、刘建丽:《社会反响、竞争规则及其变动趋势:自大型国企垄断切入》,《改革》2010年第8期。。普通民众最为关心的还是垄断产品定价问题,就像是每次成品油价格的上涨都会在网上引发巨大的反响、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毕竟,作为生活必需品和不可替代品的水、电、油、气的每一次涨价都意味着消费者的购买能力的下降和福利水平的下降,影响到普通民众的消费水平和生活幸福程度,因此,普通民众对于垄断国企的态度比较“敌视”,大多认为垄断产品的高价是由于垄断国企或者寡头企业联合限制产量,控制市场供给实现涨价,并且将涨价获得的巨大经济利润中饱私囊,这种言论在网络各大论坛上屡见不鲜。

普通民众同样关心的还有收入分配问题,垄断国企集团过高的收入和福利水平一直是民众关注和诟病的焦点之一。收入差距的拉大极易成为公众情绪的导火索。普通民众对于垄断国企的高收入持有一种“嫉妒”的心理,这种“嫉妒”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对整个社会的分配制度产生“质疑”。目前,垄断国企集团内部存在着员工普遍高薪以及高管天价年薪的现实状况,但是最让民众感到不公平的是,垄断国企的高管和员工的高薪往往不能反映内部职工的努力程度,而更多的是由其所处行业的垄断地位带来的。

(2)对于消费者集团中的富人群体来说,更加关心的是垄断产品的价格。由于相当一部分富人群体同时也是私营业主、小生产者,因此,电、气、油等能源价格的上涨对他们所带来的冲击远远大于普通劳动者,任何一次能源产品价格的上涨都意味着生产过程中成本的全面提高和利润的大幅度缩减,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众,他们对于垄断产品价格的上涨更加“敏感”,对于垄断国企对产品价格的操控更加的不满。在消费者利益集团中,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分散和难以集中行动,富人群体是最容易集合起来,利用政治手段和舆论力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虽然在与垄断国企利益集团的博弈中不占优势,但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富人群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压迫力。

(3)消费者集团中包含着一部分长期关心这一问题的知识分子精英群体。他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关心和研究往往从国家和社会的宏观层面出发,他们对垄断国企长期操纵垄断产品价格和垄断国企内部的畸高收入表达出自己的不满,但他们更加关心的是一些理论层面的问题。例如:垄断国企的存在造成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垄断国企的高收入所带来的社会公平的缺失;垄断国企中的企业的长期低效率问题,以及垄断国企的边界问题等。应该说,这些理论研究对于垄断国企的改革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再加之该群体有较为充分的话语权,因此,本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由于知识分子群体自身的一些问题,例如,对于某些问题的研究观点迥异而无法形成合力,个别人因为种种原因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等,使得知识分子群体的作用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3.消费者集团政治活动分析

消费者集团在实现利益诉求时最常用的工具是“货币选票”。在竞争市场中,消费者“货币选票”的投向和数量,取决于消费者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偏好程度,也体现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意愿,“货币选票”往往会对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带来指导性的影响,生产者会根据消费者“货币选票”确定产品的品种和生产数量,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获得最大利润。在整个市场活动中消费者的“货币选票”作用巨大。但是在垄断国企的产品市场,消费者的“货币选票”逐渐丧失了其部分或者全部作用,由于垄断所造成的垄断产品市场的产品单一化,使得消费者失去了自由选择消费的能力,很多时候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服务。由于垄断国企如电力、石油、电信等所提供的商品均为生活必需品,因此,失去选票功能的“货币选票”几乎变得毫无意义。

同时,消费者集团在实施政治主张时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成员之间的“搭便车”的问题。虽然对消费者集团而言,垄断产品的价格的降低和服务质量的改善会使得整个社会福利大大的提高,但由于成员人数的众多,经过收益分摊后,每个成员所获得的收益份额微不足道,与之需要付出的“努力成本”不成比例,这就使得消费者集团中的很多成员希望别人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奥尔森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在缺乏强制或缺乏上述的独立激励时,这样的大集团也不会建立组织以追求他们的共同目标。即使在一个集团中对共同利益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方法意见一致,这些观点仍然正确。”*奥尔森著, 陈郁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3页。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集团就属于“很大的集团”,在缺乏外力强制和激励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组织形式,因此,消费者集团的组织成本较高,“搭便车”的倾向严重,往往难以形成统一行动来增进其共同利益。同时,消费者集团也缺乏实施政治活动的途径,一般都是在成员权益受到损害后被动地通过“维权”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要求,或者通过媒体、新闻等方式表达不满,向企业施压。很少能够组织起来利用主动的政治行动为集团追求利益。

(四)潜在竞争厂商集团

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是最为矛盾和复杂的利益集团。潜在竞争厂商集团的集体利益中既存在“相容性”(inclusive),又存在排他性(exclusive),由于类比于垄断国企集团,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大多是由相互竞争的厂商构成的利益集团,“竞争性”本身即决定了集团内部成员存在着利益的相互排斥性,例如,市场份额的确立,潜在客户的争夺等。但在与垄断国企集团的博弈中,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又表现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相容性”,因为垄断的打破会使集团内部所有成员均“受益匪浅”,他们甚至试图能在垄断打破后进入到利润丰厚的原有垄断领域获取相应的利润。

1.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成员分析

我们将所有希望通过打破垄断局面减少垄断者利润和收入,同时提高增加自身利润和收入的竞争性企业,划分为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潜在竞争厂商集团的成员主要是由竞争性厂商构成,集团的成员较多,与消费者集团相同的是,潜在竞争厂商集团难以形成有效的固定的集团组织,也难以采取统一的政治活动。我们认为,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是不稳定、容易分裂的一个集团,它们的利益目标往往更多的考虑本企业、本公司的利益,而并不是集团的利益。这一方面使得集团成员组织松散,凝聚力较差,难以形成统一的政治行动,另一方面,集团成员常常单独行动,每个成员个体出于利己心理,努力的结果不是为本集团增加利益,而是为自己多争取一定份额。从总体来看,该集团在规模上依然无法与垄断国企集团抗衡。

2.潜在竞争厂商集团目标分析

由于处于竞争性领域,因此它们无法获得超额利润,这也使得与垄断国企集团相比,形成了心理上的落差和不公平感。因此,该集团的目标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打破垄断。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希望能够降低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使垄断行业也能像其他行业一样实现自由竞争。垄断所产生的巨大利润是所有厂商所向往的,由于国家的限制,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无法进入到垄断领域,因此,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利润。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希望能够打破人为的市场准入限制,在这些领域实现公平有序的竞争局面。二是在垄断无法打破的情况下,潜在竞争厂商集团也希望能够以诸如融资的方式进入到垄断领域,分享部分垄断利润。如果潜在竞争厂商集团的政治实力还没有强大到打破垄断地位的程度,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希望能够退而求其次,在不改变当前格局的情况下增加自身的利益。

3.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政治活动分析

潜在竞争厂商集团虽然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相容性”,但更多的表现出来的是“排他性”。这主要表现在,集团内部的某些个体进行政治活动时,往往是出于自身企业的利益而并非集团利益,因此该集团的成员之间毫无“搭便车”可言。这也决定了该集团的成员缺乏凝聚力,难以协同行动,有组织的政治活动很难开展。因此,潜在竞争厂商集团的成员的政治活动更多地表现为“独立行动”的形式。某个企业或者厂商经常采用寻租或者贿赂政府部门的形式为本企业获得利益。有研究表明,潜在竞争厂商比在位厂商具有更强的寻租动机和更多的寻租行动,为了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或者获得市场的准入权利,它们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地试图向政府规制集团实行寻租,因为它们相信前期的寻租成本会转化为后期更大的收益。这就会滋生大量的腐败和寻租行为。而个别潜在竞争厂商的政治活动的目的也仅仅为了促进了本企业的发展,对于集团内部的利益以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四、垄断国企利益集团与其他集团的博弈分析

垄断国企改革的推进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影响垄断国企改革的利益集团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政府、垄断国企及其内部人、潜在竞争者、消费者集团及其他利益集团等。这些利益集团在博弈过程中都将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政治策略,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为本集团内部成员谋取利益。垄断国企集团作为既得利益者会更多地从自身利益或所属小集团利益出发,试图说服政府规制集团,阻碍反垄断改革的进程;而消费者利益集团和潜在厂商利益集团同样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敦促政府尽快打破垄断,实现有序竞争的环境。因此,不同集团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是影响垄断国企改革重要的因素之一。这将会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

(一)垄断国企集团与政府规制集团的博弈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政府规制集团同样也是“自利的”,其目标函数往往呈现出多元化。从经济目标的角度出发,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规制集团会保护垄断国企,毕竟垄断国企是利税大户,由于巨大的利润基数,许多地方的财政收入过半数来自于垄断国企,在这方面,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对于垄断国企的依赖。另一方面,垄断国企集团内部的高收入已经引发了社会的不满,这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政治统治力和政府的信誉,因此,从政治目标上讲,政府规制集团需要根治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此政府不得不“牺牲”部分经济指标,对垄断国企集团进行限制和治理。

在政府规制机构与垄断国企集团的博弈中,政府规制集团既会“保护”垄断国企集团的利益,又会“限制”其权利。这表现在一方面,政府规制集团会通过进入管制把企业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避免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另一方面,政府规制集团不会纵容垄断国企集团任意调高产品价格,而是尽力通过价格管制把企业的价格和利润保持在一个既不失公平又对企业有提高效率激励的水平上。因此,我国垄断国企集团的完全意义上的“垄断价格”难以形成。同时,由于受到国家严格的管制,垄断国企集团成员也较少具有滥用支配地位,串谋、兼并等垄断行为。

对于“理性”政府而言,垄断市场产品价格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利益。为了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规制集团对于工业用电,成品油、航空、高速铁路等市场维持着产品高价格,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政府甚至会制定低于成本价的垄断产品价格。例如,为了保证春运期间农民工回家过年问题,我国铁路业长期实行火车票低价战略,这也导致铁路行业在06年前呈连续多年亏损状况。2008年,我国遭遇严重的冰雪灾害,国家电网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在低价甚至完全无价的情况下,不畏艰难地迅速抢修,保证了广大地区的电力供应。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规制集团并没有通过垄断高价而使垄断国企获取高额利润的初衷,“政府俘获理论”也不能完全解释我国政府对于垄断国企的管制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垄断国企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普通的企业有着较大的区别,它是维护公有制基础地位的载体,国家可以借助于国有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实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国家把握宏观经济大局。同时,大多数垄断国企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主权等。因此,政府规制集团之所以迟迟不肯启动垄断国企的全面改革,有部分原因是基于产业和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的考虑,为了对经济实行有效的控制。同时,政府规制集团与垄断利益集团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是阻碍政府对垄断国企实行的改革的重要原因,特别是从20世纪末起,政府与垄断国企集团之间逐渐形成了“双元互利格局”*罗章、刘啸:《历史否决点: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变迁阻力的解释》,《理论探讨》2012年第5期。,使得政府规制集团具有与垄断国企集团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

(二)垄断国企集团与消费者利益集团的博弈

消费者利益集团在与垄断国企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垄断国企集团对于生活必需品的垄断,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货币选票”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而除了“货币选票”外,消费者几乎找不到其他有效的政治手段对垄断国企利益集团的行为产生影响。消费者本身缺乏政治话语权,往往只能通过舆论、媒体、网络等手段发泄对于垄断国企利益集团价格控制、霸王条款的不满,而没有其他参政议政的渠道。同时,在与垄断国企利益集团的直接博弈中,消费者集团也常常无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管是垄断产品的价格制定,还是价格调整,在这些最应该实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消费者只是在形式上被允许参与其中,而实质上是被排除在外的。最典型的例子是价格听证会。目前多数价格听证会都会出现“逢听必涨”的现象,很多价格听证只是走过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在政治决策中,政治参与能力不足,几乎没有任何话语权。

同时,消费者利益集团还存在着的严重的“搭便车”现象,这也直接影响到该集团的团结和共同行为。一般单个消费者会发现其所付出的成本(努力),与其所得到的回报是完全不成比例的。例如,某一消费者花费大量金钱和数月的努力,目的是实现某种垄断产品价格的下降,假使他的努力获得了成功(事实上单个消费者的努力很难获得成功),他会发现其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极小的份额,与其付出成本相差甚远。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单个消费者采取行动的积极性。

总体来看,消费者集团不管是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还是政治话语权,均处于弱势的地位。这就使得这个成员数量最大的群体,反而成为博弈能力最弱,最容易被忽视和边缘化的群体。消费者的利益长期得不到满足,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局面。

(三)垄断国企集团与潜在竞争厂商集团的博弈

由于垄断国企利益集团会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而潜在竞争厂商无法享受到上述优势,因此,只能寄希望于现有体制的改变。总体来说,潜在竞争厂商集团与垄断国企利益集团的博弈被看作是一种“零和博弈”的竞争。潜在竞争厂商集团包括国内非垄断行业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外投资者,从客观上讲,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扮演了改革推动者的角色,因为它们的利益目标就是打破垄断,破除垄断特权,所有厂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参与竞争,因此它们要求放开垄断市场,试图进入到垄断领域分享利润。

应该看到,垄断国企利益集团与潜在竞争厂商集团之间虽然存在着博弈关系,但是不存在直接的冲突,二者的博弈关系是一种通过分别向政府规制机构施加影响建立起来的间接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竞争的“胜负”往往体现在对于政府规制的影响力上。目前,垄断国企利益集团在这场博弈中占据上风。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济改革和反垄断的大趋势使得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处于不断变化中,目前,政府已经在某些领域开始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同时,欢迎民间资本进入,通过投融资改革的形式改变部分领域的垄断局面,这也使得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有机会在博弈过程获得收益,在一些原本无法进入的领域和行业中获得利润。

四、结语

本文研究了我国垄断国企所涉及的四个利益集团:垄断国企集团、政府规制者集团、消费者利益集团,以及潜在竞争厂商集团。我们首先阐述了这四个集团的成员构成,以及这四个集团各自的集团规模、组织形式、政治活动能力、政治话语权、博弈能力等各方面的特征;其次分别分析了这些集团内部成员的目标函数以及为实现集团目标所采取的政治活动。作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国企集团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因此,我们专门研究了垄断国企集团与其他集团的博弈过程,试图通过对于博弈过程的描述揭示这一过程中呈现的内在的规律。

我们对于利益集团成员的分析与以往文献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在对政府规制集团定义时参照贺大兴、姚洋等的观点,将政府定义为目标中性的,即“不长期偏向某个(些)社会群体”*贺大兴、姚洋:《社会平等、中性政府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中性政府或者理性政府意味着,政府规制集团不会长期被某些利益集团所绑架。政府规制集团具有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福利改善等多重利益目标。其目标函数体现出阶段性和复杂性。同时,政府规制集团也是自利的,其最大的目标是顾及政府的统治力和政治声望,赢得政治上的肯定与支持。第二,本文对垄断国企集团与政府规制集团的博弈的分析不同于传统的规制理论,我们认为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垄断国企集团与政府规制集团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一种“隶属关系”*姜琪:《转轨经济中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制度根源——基于理性政府汲税约束视角》,《经济评论》2012年第4期。,政府主管部门与受规制的垄断国企集团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目标,不存在所谓的竞争性寻租问题。因此,从长时间看,政府规制集团是“中性”或者“理性”的,不会长期被某个或者某些集团所“俘获”或者“胁迫”。

目前,由于利益结构分化带来的社会利益集团的分层业已形成。在这些利益集团中,既有在改革过程中获利的特殊利益集团,由于经济发展而增加部分福利的普通获利者集团,也有承担改革成本的利益相对受损集团。各利益集团的成员不同,其利益诉求、利益目标不同,同时,利益集团采用的政治活动也不相同。目前垄断利益集团势力的依然强大,具有较强的博弈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破坏了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这是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Analysis of Vested Interest Groups of the State-Owned Monopoly Enterprises Income Distribution Reform

Wang Yong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250100)

The high income of state-owned monopoly enterprises has widened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and caused discontent from the social members. The 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started from 2004, has continuously dragged on for ten long years and has been repeatedly stranded on the way of its adoption. The fundamental reason for this lies in the strong obstruction from the vested interest groups, including a handful of monopoly state-owned enterprise executives. For, in the process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reform, there are 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 in state-owned monopoly enterprises. Representing the interests of various strata of society, they, with different objective functions, strive to achieve their own interests through mutual competition and various efforts in the field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society. Viewed currently, the number of the state-owned monopoly groups is very few, but they are large-scale groups with strong economic strength and political discourse power due to their “total compatibility”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government-regulated groups. As a result, they are in a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ir game with other interest groups. At present, however, the “ice-breaking move” adopted by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Party to restrict the income monopoly state-owned enterprise executives will help break the dominance.

state-owned monopoly enterprises;interest groups;game;remuneration system

2014-10-15

王永(1972—),男,山东省临清市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

①本文为作者参与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财税机制与制度研究” 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I276.8

A

1001-5973(2014)06-0089-14

责任编辑:寇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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