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万松
(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南 洛阳 471000)
笔者在 《姜寨一期聚落遗址是父系氏族居址》一文中,提出在仰韶文化早期的姜寨聚落,墓地成年男子与小孩合葬墓,姜寨一期房址附近零星墓葬,以及以大、中型房子为中心的内向凝聚式聚落布局,表明父权、奴隶以及“贵族的感情”,是客现存在的历史事实[1]。姜寨一期聚落的剖析研究,是大有益于仰韶文化社会性质的研究。笔者拟对仰韶文化进行一次综合的分析,以确认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即仰韶文化所处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
目前仰韶文化早期聚落遗址,除了揭露得比较完整的临潼姜寨遗址以外,还有西安半坡遗址与宝鸡北首岭遗址。有研究认为它们的聚落布局与姜寨遗址十分相似,都有以下明显的特点:1.由大小不同按一定规律排列的房子构成聚落居住区,这些房子可分为若干个组,如半坡46座房址分为南北两片,北首岭近50座房址分为三个组,姜寨100多座房址分为五个组;2.居住区内有中心广场一类的公共活动中心;3.居住区外围有壕沟、哨棚之类的防御设施;4.有公共窑场;5.居址附近有氏族公共墓地。[2]笔者认为半坡、北首岭聚落似乎与姜寨一样,都是由若干个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集聚在一起的氏族居址。半坡氏族、北首岭氏族和姜寨氏族分别由2个、3个和5个家长制家庭公社组成,每个家庭公社大概都拥有20座左右房址,说明这三个氏族内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规模大致相似,分别由20个左右对偶家庭(含一夫一妻制家庭)组成一个家长制家庭公社。
笔者认为中原地区在仰韶文化早期开始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此时中原地区的氏族内部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夫一妻制家庭,贫富继续分化,贵贱等级、父权统治和奴隶相继出现,社会开始进入了“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人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3]的历史时期。
在前仰韶文化时期已经出现的氏族内部贫富分化、等级差别,在仰韶文化时期日趋扩大。例如在陕西西安半坡遗址、临潼姜寨遗址,河南郑州大河村遗址、灵宝西坡遗址和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都发现大型、中型和小型房址。西安半坡遗址(仰韶文化早期),小型房址居住面积10-20平方米,中型房址居住面积30-40平方米,大型房址居住面积超过40平方米,最大的复原面积为160平方米[4];秦安大地湾二期遗址(仰韶文化早期),小型房址居住面积小于25平方米,中型房址居住面积在25-56平方米之间,大型房址居住面积超过56平方米。[5]有学者研究了秦安大地湾遗址出土的仰韶文化时期的房屋,“不仅在面积大小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建筑形制乃至细部结构上有显著不同,同时在出土遗物上也有多少和精美程度的差别,这表明大、中、小房址功能的不同,并进一步折射出聚落内部成员存在等级上的高低之分”[5]。陕西铜川瓦窑沟遗址(仰韶文化早期),在围壕聚落的邻近,发现由小沟圈围着直径约25米、周长70余米的圆形遗迹,其内有住址2座、小烧坑2个和儿童墓11座,其中有的墓葬随葬品还比较丰富,有学者认为可能是氏族特权者的专用地。[2]此外,灵宝西坡遗址还发现仰韶文化中期的大型、中型、小型墓葬,其中大型墓葬不仅规模大而且结构特殊,如M27和M29,在墓室和脚坑均有盖板,其上还覆盖有编织物,M27还整体以草拌泥封填。[6]孟津妯娌仰韶文化晚期至龙山文化早期遗址的氏族墓地,共发现墓葬55座,除1座合葬墓,4座没有发现人骨架外,50座均为单人葬,其中大型墓1座、中型墓7座、小型墓42座,其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14%,84%。有学者指出,这“表明氏族成员间已划分为等级,出现了金字塔式的社会框架”[7]。以上考古发现表明,在仰韶文化时期贫富分化、等级差别的形成,以致特权阶层的萌芽,已是社会的普遍现象。
此外,仰韶文化的大房址,面积日趋增大,房屋结构亦日趋复杂。仰韶文化早期的大房址,如半坡遗址大房址居住面积超过40平方米,最大复原面积160平方米,秦安大地湾二期大房址居住面积超过56平方米,均已明显大于前仰韶文化的大房址,如贾湖遗址大房址,居住面积仅在20-40平方米左右。[8]而从仰韶文化中期开始,这种发展趋势更趋明显。如,灵宝西坡遗址(仰韶文化中期)发现两座大房址(F105、F106),其中F105主室室内面积204平方米,外有回廊和长条形斜坡门道,总占地面积516平方米,推测为重檐四面坡式方锥体屋顶建筑。[9]除灵宝西坡遗址外,见于报道的仰韶文化中期的大房址还有山西洪洞耿壁遗址F1,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陕西华县泉护村F201、西安南殿村F1,面积都在200平方米以上;[10]彬县水北F1,总面积约190平方米;[11]白水下河F1,复原面积约363平方米;[12]灵宝东常遗址发现两座大房址,一座南北长14.5米,另一座东西残长12.5米,推算面积各在200平方米和160平方米以上。[13]秦安大地湾四期遗址(仰韶文化晚期)更是出现了大房址建筑群,已发掘的有 F400、F405、F901, 如F901, 占地面积 420平方米,以长方形主室为中心,两侧为侧室,主室后设后室,房前有附属建筑,推测为前堂后室结构。[5]
仰韶文化社会显示等级和层次的现象不仅反映在氏族聚落内部,也反映在聚落与聚落之间,这就是许多学者提出的,在仰韶文化时期出现了分等级、分层次的聚落遗址群。根据考古调查和研究,中原地区关中、晋西南、豫西、豫中、豫北、豫西南鄂西北、陇东地区,都有几十处或者百余处同时期的聚落遗址,各自形成了聚落遗址群;每个聚落遗址群中都分别由大、中、小不同规模的聚落遗址组成,大型者30万平方米以上,甚至可达80-90万平方米,中型者10万平方米左右,小型者仅几万或几千平方米。[14]有学者按遗址面积大小,分为特级聚落(超过50万平方米)、一级聚落(30万-49万平方米)、二级聚落(10万-29万平方米)、三级聚落(9万平方米以下)等四个不同规模的聚落遗址等级,大体上以现在行政区划为原则,将河南省境内发现的633处仰韶文化遗址,划分了37个聚落遗址群,其中包括小聚落群13群,中等聚落群9群,大型聚落群15群;这些聚落群往往又紧密相邻,以形成更大规模的聚落群体。[15]也有学者以同样的分级标准,按照史前人类近水而居、沿河建村的习俗进行分群研究,将甘肃天水至河南郑州区域间的1466处仰韶文化晚期聚落遗址,分列出特大聚落41处、大型聚落37处、中型聚落178处、小型聚落1210处,分别隶属于12个聚落群。[16]无论是河南,还是陕西、甘肃,这些仰韶文化聚落群又都是由不同数量、不同规模的聚落组成的分等级、分层次的聚落群。从这些聚落遗址群的研究中,我们完全可以明显看出聚落群之间的差异与联系,聚落群内部的等级分化,以及中心聚落的出现,从中亦可窥见仰韶文化的社会已经分化,开始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社会架构。有学者对仰韶文化聚落遗址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在仰韶文化早期,出现了诸如半坡、北首岭、姜寨、吴家营、瓦窑沟、大地湾等“典型聚落”,其聚落面积大于一般聚落,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和统一规划的凝聚、向心式的聚落布局;在仰韶文化中期则出现了聚落群和中心聚落;在仰韶文化晚期聚落群和中心聚落更加突出,以致出现大型中心聚落、中型中心聚落、小型一般聚落的三级形态,以及我国最早的城。[10]也有学者认为,仰韶文化早期的这些大型遗址为中心聚落,到晚期则是在中心聚落基础上形成原始城市。[2]
仰韶文化时期社会这种显示等级和层次的现象,在人们日常食物状况上也有充分地体现。如同位素氮15测定仰韶居民的食谱结构的数据表明,西坡遗址几座大型墓葬墓主人骨架的氮15比值均超过10‰,其中M8最高,达到12.65‰,其余则依次为 M18,11.449‰;M27,10.832‰;M29,10.78‰。而同一墓地其他一般墓葬墓主人的氮15的比值均在8‰和9‰左右,“与前面四座高等级墓葬主人之间形成了差别”,这几座大墓主人“营养级都明显偏高”,“显示其营养状况比其他西坡人更好,或许食肉比例更高”[17]。
笔者认为,如此诸多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都揭示了社会贫富分化、氏族成员间等级差别在仰韶文化时期不断地扩大,并促使了金字塔式的社会框架的形成。
姜寨遗址第一期文化的土坑墓葬174座,除一座为父亲与其子女合葬外,其余均为单人葬,也就是说,它依然采用前仰韶文化时期流行的埋葬方式。而紧随其后的仰韶文化早期姜寨遗址第二期文化,则发生了变化,该期发现土坑墓189座,其中单人葬仅56座,其余的133座则为多人二次合葬。多人二次合葬墓中大多是男女异性合葬,同性合葬仅是个别现象;合葬者的年龄相差很大,老年、中壮年、青年、儿童均有;合葬的人数以20具以下为最常见,多者一座达84具人骨架,其埋葬方式可分为多人分排合葬、多人分层分排合葬、多人一列叠压式合葬、上层乱葬下层叠压式合葬、大坑套小坑叠压式合葬、多人二次乱葬等。[18]这种成人二次合葬的埋葬方式,还见于陕西省的华阴横阵墓地[19]、华县元君庙墓地[20]、渭南史家墓地[21]、铜川吕家崖墓地[22],河南省的三门峡南交口墓葬[23]、濮阳西水坡遗址多人合葬墓[24]、淅川下王岗二期文化墓地[25],山西省的芮城东庄多人合葬墓[26],以及湖北省的郧县大寺多人合葬墓[27]等。 此外,在河南汝州洪山庙[28]、中山寨[29],伊川土门[30],鲁山邱公城[31]等仰韶文化遗址还发现成人瓮棺合葬墓。有研究认为,以单人葬为主的半坡、北首岭墓地,姜寨一期、下王岗一期墓葬,在年代上早于以成人二次合葬为主的姜寨二期、下王岗二期墓葬、横阵、元君庙墓地。[32]这说明中原地区仰韶文化早期,一些氏族在实行父系计算世系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依然采用前仰韶文化时期母系氏族社会流行的,以单人葬为主的埋葬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成人二次合葬,尤其是成人异性合葬的埋葬方式,在前仰韶文化晚期的贾湖墓地就已出现,在仰韶文化早期晚段达到高峰,但又在仰韶文化中期或晚期戛然消失,应该是一种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相适应的埋葬方式,其合葬墓的基本单元应是家长制家庭公社。其实在学术界,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已有许多学者根据多人异性合葬的流行,“判断当时已开始向父系氏族阶段转变,家庭形式主要为父系大家族,婚姻形式则可能转变为从夫居的对偶婚”[2]。
除临潼姜寨一期(仰韶文化早期)发现父亲和子女合葬墓(M96)外,在郑州西山遗址(仰韶文化晚期)发现一座男性成人墓(M79),墓主人头下枕婴儿瓮棺[33],亦应为父亲和子女的合葬墓。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早期墓地发现一座成人合葬墓M425,为一对成人男女与一小孩的合葬,均仰身直肢,男左女右,小孩居中[20],应为一夫一妻家庭的合葬墓;大地湾出土一件陶瓶上塑一男一女一儿童三人像,应是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真实写照[14]。另外,在一些遗址还发现一对成人男女的合葬墓,例如姜寨二期(仰韶文化早期)的 M215、M293、M327,郑州西山仰韶文化晚期的M85、M86、M97,荥阳青台仰韶文化晚期的M25等,应为一夫一妻合葬。[14]如荥阳青台遗址“M25,头向正北,双人屈肢合葬,墓坑长1.3米,宽1-1.16米,深0.57米。西侧为青年女性,年龄20岁左右,屈肢侧卧。东侧为中年男性,年龄35岁左右,头枕右臂,屈肢侧卧”[34]。有学者研究指出,在仰韶文化晚期成人墓绝大多数是单人一次仰身直肢葬;二次葬除个别墓地,如湖北枣阳雕龙碑遗址尚有部分存在外,各地已基本绝迹;成年男女(一夫一妻)合葬则较以前普遍。[14]亦有学者认为:“从(青台)M25男女合葬墓来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本身也在变化,家庭组织日益完善,婚姻关系已完全脱离对偶婚,进入了成熟的一夫一妻制社会。”[34]笔者认为,从仰韶文化早期开始出现男女双方恪守“绝对的独占同居”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在仰韶文化晚期进入“成熟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亦属自然。
关于仰韶文化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亦可在居住遗址上获得证据。据研究,仰韶文化时期发现的小型房子占出土房子总数的93%,小房子的面积大致从数平方米至30平方米不等,绝大多数为15-20平方米,这种房子总是有一个火塘,有成套的日用陶器皿,有的还有谷物加工工具和少量的粮食储藏。[35]这说明这些小房子的住民很多是独立门户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更有学者认为,在仰韶文化早期的半坡、姜寨遗址小房子的主人,“自己有生产工具,自己有粮瓮或粮窖,自己有粮食加工工具,自己有炉灶,自己有锅碗,自己生产,自己吃饭,母系氏族共产制的影子,在这里消失了。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都成了私人的财富,经济独立的小家庭代替了母系大家庭”[36]。从仰韶文化中期开始,在许多遗址里,如甘肃秦安大地湾、陕西铜川李家沟、河南郑州大河村和淅川下王岗遗址等,出现了双间和多间房址。[2]下王岗遗址发现一长排房基址,东西长79米、进深6.3-8米,共有29间,可分为20个单元房。每单元房均设有外间,或称为“门厅”,于是形成“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房屋结构的套房。“一室一厅”套房面积为13.58-22.02平方米,“二室一厅”套房面积为15.35-38.50平方米。房屋墙壁光滑平整,地面平坦坚实,除门厅外均发现有铺地竹席痕迹,表明这些房间都是居室,其中1∕3单元房内有火灶,有的一房一灶,有的一房二灶,还有的是一房六灶。[25]仰韶文化这种套间式和连间式结构的排房居室,无论是单间或者是套间,都有火塘、成套的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不少房间内还有储藏粮食或其他食物的窖穴。有学者认为,居住在这类一栋或一排房子里的人,应该属于同一祖先的家族,而各居住在小间或套房里的人过着独立的经济生活,他们独立门户,则是各自独立的个体小家庭[2];许多学者认为这类小间或套房,“应为父系家庭所用”[25]是“一夫一妻制组成的个体家庭的住所”[14],是“父系家族及个体小家庭的住房”[2]。还有的学者引用我国云南独龙族、傈僳族和苦聪族民族学资料,“由于设一个火塘象征一个家庭,故子女结婚后,就要在房内新设火塘,已婚子女只围着自己的火塘而睡,并不分家。如再有子女结婚,原来房子不够住,子女才可另盖新房,但新房必须与父房紧连”,来解释仰韶文化一房有两个以上火塘和增建房子的现象,指出仰韶文化这种“套间排房”也是“一个火塘象征一个家庭”,“这些住房的出现当是父系个体小家庭存在的表征”[37]。
总之,笔者认为,无论是居址还是墓葬材料,尤其是居址材料,都说明一夫一妻制家庭在仰韶文化早期就出现,而在仰韶文化中、晚期则是普遍地存在。
唯物史观认为伴随着一夫一妻制家庭出现的是奴隶的产生,“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37],“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3]。这一点完全符合仰韶文化的客观事实。仰韶文化除临潼姜寨遗址外,在陕西西安半坡、华阴横阵、邠县下孟、华县泉护,河南陕县庙底沟、渑池西河庵、孟津妯娌、禹县谷水河、郑州西山和大河村、濮阳西水坡、长葛石固、临汝大张和中山寨、荥阳点军台和青台、洛阳王湾、西干沟和矬李,山西夏县东下冯,甘肃秦安大地湾,以及湖北郧县大寺等仰韶文化遗址里,都发现有葬身灰坑的死者骨骸,学术界称之为“灰坑葬”。庙底沟的灰坑中发现有人骨架、猪和狗骨架。[32]东下冯圆坑葬发现一死者,年龄16-18岁,双膝蹲跪,无脚骨,骨断处平齐,应是砍断的。[38]大地湾乱葬坑发现一具30-35岁男子骨架,上肢作捆绑状,下肢系挣扎状。[5]点军台一灰坑中十具人骨架横躺钭置,互相叠压,零乱无章。[39]郑州西山城址在H282和H657等10余座灰坑内,均发现呈挣扎状和完整的人骨架,其中更有与兽骨同存。[33]濮阳西水坡遗址除发现2座灰坑里各埋1具无头死尸外,还在M45墓室的东、西、北三面小龛内,各发现1具殉葬的人骨架,其中西面小龛的人骨架为12岁左右女性,头部有刀砍痕迹。[24]这些死者大多死于非命,其中有的可以确认是被杀殉的;这些死者有的还常常与家畜同埋一坑,说明死者生前身份同等家畜,极其低下。笔者认为,这些地位低下、可以被随意戮杀的,正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中的被奴役的非自由人,即奴隶;此时此刻在中原地区既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又出现奴隶,是完全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此外,此类灰坑葬在仰韶文化一些遗址都有发现,但不是普遍存在,而且多数还是属于仰韶文化的中、晚期遗址,诚如笔者在《姜寨一期聚落遗址是父系氏族居址》一文所指出的那样,此时的奴隶制与文明时代的奴隶制相比较,还属于萌芽时期,是“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是“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星现象的奴隶制”,还没有“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
陶祖和石祖陆续在仰韶文化遗址,如河南偃师高崖[40]、北刘庄,汝州中山寨、淅川下集[41]、荥阳楚湾[42],陕西高陵杨官寨[43]、铜川李家沟[44]、宝鸡福临堡[45],山西侯马乔山底[14],甘肃秦安大地湾[5]等遗址中被发现。另外在汝州洪山庙仰韶文化遗址的瓮棺上发现4幅彩绘男性裸体图[28],“图案对男性生殖器极尽渲染”[46]。还有学者在姜寨二期M76的8号尖底彩陶罐的彩绘中发现了男根图。[47]认真研究仰韶文化出土的陶(石)祖和男根图案以及有关资料,我们便能发现:其一,半坡类型(仰韶文化早期)彩陶上的鱼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女性生殖崇拜的证据。在半坡类型晚期鱼纹开始消失,以及许多庙底沟类型(仰韶文化中期)遗址中陆续发现陶(石)祖和男根图案,反映了自仰韶文化中期开始,当时社会的性崇拜已从女性生殖崇拜转化为男性生殖崇拜。也就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庙底沟类型时期已经步入男性生殖崇拜时期了”,“男性生殖崇拜占据了主导地位,鱼纹作为女性生殖崇拜的象征物自然就退出了历史舞台”[47];其二,宝鸡福临堡遗址出土的陶祖,系捏塑于红陶盆、钵一类器物的内壁,体圆柱形,前端戳有圆孔,下边两侧各附一个睾丸;秦安大地湾四期出土的两件陶祖,为陶器上的鋬装饰。男根成为日常生活器皿上的装饰,这表明在仰韶文化时期,对男性生殖的崇拜已完全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就是说,追捧父(夫)权已成为社会风尚,成为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仰韶文化时期的男根图案和陶(石)祖雕塑艺术品,真实反映了仰韶文化居民的男性生殖崇拜的宗教观念,而这种原始宗教观念“应是世系转从父系,父系氏族制已经确立的反映”[2]。
河南濮阳西水坡M45墓主系壮年男性,除墓室小龛内殉葬3人外,还在墓主左右两侧用蚌壳精心摆塑龙形、虎形图案。此外还在该墓南20米处发现蚌壳摆塑龙、虎、鹿和蜘蛛图案的浅地穴。南25米处,在一条灰沟里经人工铺垫的灰土上用蚌壳摆塑的人骑龙、虎、飞禽以及其他一些目前无法解读图案,有专家认为,从整体看,这条灰沟好像一条空中银河,灰沟中零星的蚌壳,犹如银河系中无数的繁星,如果龙南面的蚌壳堆积象征山川,那虎北面龙虎东面和龙与飞禽之间的蚌壳又表示了什么?这三组大画面的蚌壳摆塑,自南向北一字排开,并且时代完全相同,非常壮观!尽管目前学者们对这些图案有灵魂崇拜、天文图、巫师役兽、升天诸种解释,难以定论[2],但有一点似乎争议不大,即墓主两侧蚌壳摆塑龙虎图案“显然是用于陪葬以显示墓主人身份和地位的”,后二组蚌壳摆塑图案“可能是埋葬第45号墓主人时搞大型祭祀活动而遗留下来的遗存”。而墓主人的身份,或认为是“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首领”,或认为是“巫觋”,总之“生前的身份非同一般”[48]。
恩格斯指出:“(母系)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性,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3]。摩尔根在叙述印第安母系氏族时说:“在易洛魁人中,每个氏族所有的成员在人身方面都是自由的,都有互相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首领和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靠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49]由此可见,濮阳西水坡M45的殉葬、祭祀活动遗存所表现的奴役、特权和统治,是与母系氏族社会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根本原则格格不入的;而恰恰相反,则与父系社会家长制家庭公社的时代特征相吻合。而这个特征就是伴随着父权的出现而出现的“个人的个性”,即“贵族的感情”。
笔者认为,濮阳西水坡M45墓主的殉葬和祭祀活动所力图表现的,就是他生前所追求的“罗马家族型”的父权和高于氏族的个别人个性,而这种罗马型父权制家族中的父权,即“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3],被马克思和摩尔根认为是“超越了理性的一切范围”[50];“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而流于过分的专制”[49]。蚌壳摆塑所象征的山川、飞禽走兽,正是他生前所统治的疆域,所拥有的个人财富。因为在那个年代,“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得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3]。正是这种 “对财富的贪婪把氏族分成了富人和穷人”[3],最终摧毁史前氏族制度,开创文明时代。
河南汝州阎村采集到一件陶缸,外壁绘有一幅“鹳鱼石斧图”,画面高37厘米,宽44厘米,约占据陶缸腹壁二分之一。画面为白和紫褐等多色彩绘,左边绘一只侧立的白鹳,白鹳衔着一条鱼;画面右边绘一柄竖立的斧子,斧柄上有黑叉符号。[51]这是一幅仰韶文化彩绘中最富魅力的作品,有学者认为,画面中的鹳与鱼表示以白鹳为图腾的氏族与以鲢鱼为图腾的氏族之间的争战;而石斧则是象征着权力,“竖起的石斧……绝不是一般人使用的普通工具,而是同酋长身份相适应的,既可以实用,又可作为权力标志的东西。是酋长生前所用实物的写真”[52]。对于野蛮时代的战争,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明确指出过:“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得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2]我国文献记载史前黄帝时期中原地区“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史记·五帝本纪》)。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黄帝时代的战争为后来国家的建立确定了一种后来统治者普遍接受的模式——通过战争获得权力,并进而获得其他需要的东西——因而黄帝等人得到后世的认可和尊敬”[53]。很自然地,与西水坡发现的M45殉人和大型蚌壳摆塑图案群一样,“鹳鱼石斧图”所力图表现的,正是摩尔根所说的 “支配其群体的父权”和“高于氏族”的“贵族感情”,及其获得族人认可和尊敬的“个人的影响”。
我国先秦文献中君王称“余一人”①《国语·周语》“《汤誓》曰:‘余一人有辠(罪),无以万夫;万夫有辠(罪),在余一人。 ’”、“天子”②《礼记·曲礼》“君天下曰天子”。,“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这种体现奴隶制帝王的“贵族思想”,反映在建城上则是“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吴越春秋》)。表现在建都营国上则是 “立都必居中土”(《太平御览·叙京都》),即“王来绍上帝,自服于土中”(《尚书·召诰》);“故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吕氏春秋·慎势》)。然而这种“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和“立都必居中土”思想,都可以在仰韶文化遗存中找到其源头。这就是仰韶文化早期半坡遗址、姜寨遗址、北首岭遗址以大型房址为中心的凝聚内心式聚落布局;仰韶文化晚期扶风案板遗址、秦安大地湾第四期遗址等以大房址(群)为为中心(中轴线)的聚落布局,还有大型中心聚落、中型聚落、小型一般聚落组成的分层聚落群,以及我国最早的城。例如大地湾仰韶文化晚期聚落遗址,“聚落主体坐落在背山面河的山坡上,两侧以沟壑为天然屏障,山坡中部为大型原始殿堂式建筑作为公共活动中心,周围分布着数个房址密集的居住区,形成众星捧月的格局”[5];“整个聚落就好像是以F901为中心,或者以F901至F405为中轴线的分层次和分等级的有序结构。”[54]
此外,充分表现仰韶文化“贵族的感情”,在遗物方面有灵宝西坡大墓玉(石)钺,伊川伊阙城大墓的玉璜、玉佩饰[55],孟津妯娌大墓象牙箍[56]等。
摩尔根在研究家族形态变化时曾经指出:“每一种形态在开始时都只是部分地,然后才是一般地,最后才是普遍地流行于广大地区。”[50]通过上述分析研究,表明中原地区在仰韶文化早期开始部分地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在仰韶文化中期,已经普遍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与此同时,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中期开始,亦从简单的平等社会进入了复杂的分层社会,即有学者所说的古国时代,此时的社会组织或可称之为“酋邦”。
综合考察中原地区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转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母系氏族社会全盛时代之后的母系氏族社会末期,当时社会由于农业、畜牧业的出现,社会财富的增加,氏族内部结构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还未出现,仍按女系计算世系,实行母系的继承权,称之为母系氏族制度向父系氏族制度过渡的孕育期,中原地区的前仰韶文化时期就属于这个时期[57];第二个阶段,当时社会只是部分氏族,但并不是所有氏族都实行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也就是说社会已经开始部分地进入,但还不是普遍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的历史时期,称之为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期,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早期大概属于这个阶段。由于社会处于从母系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状态,所以仰韶文化具有一个特点是继承上的“双系制”,即社会上既存在母系继承,也存在父系继承,而不是单纯的母系或父系制。而这一历史现象反映在考古发现上,主要是在仰韶文化早期墓葬中依然存在的男女分别合葬、子女随母亲埋葬,在仰韶文化早期甚至中期墓葬中依然存在的对妇女、幼女厚葬等习俗[58];在仰韶文化早期依然盛行的表示女性崇拜的鱼纹图案。
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美洲史前民族学资料时指出,废除母权制,“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3],所以,从母系氏族制度向父系氏族制度的过渡,“一般说来,这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3],“都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步转变过来的”[49],所以将母系氏族社会与父系氏族社会泾渭分明地截然分开是很困难的。由此,在过渡时期,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共存,一些氏族已实行父系继承法,另一些氏族则继续实行母系继承法,应该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美洲土著民族被发现时,男系继承和女系继承的现象在他们内部同时存在:“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已依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中间,氏族才衰落下去了;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依照父权制组成的了”[3];“在密苏里河流域的八个部落中,有六个是实行男系世系和男系继承权的,只有两个还按女系”[3];“由女性下传世系如今尚保留在墨西哥和中美的某些部落中,而可能占多数的其他部落则都已改为男性世系了”[49]。所以,有学者指出的“有的民族在很长时间内都实行双系制,台湾的高山族就是一个例子。美洲易洛魁印第安人和我国云南永宁的纳西人也不是单纯的母系制,至少有一部分是双系制”[59],这种历史现象大概都应该发生在从母系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时期。
综合仰韶文化考古发现和研究,笔者提出认定仰韶文化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的八条客观标准,分别为:1.男子在经济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以农业、畜牧业为主体的经济形态。农作物在人的食谱结构中占据了近50%-80%以上的比例,并成为家畜饲料的主要来源。在遗址中出土家养动物骨骸的比重已经远远超过野生动物的骨骸,大概应占到75%以上的比例;2.多种手工业,如制陶业、制玉石业、制骨业、葛麻纺织业、酿酒业,建筑业以及席草编织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金属冶炼、丝绸纺织和原始瓷器生产技术;3.发现以大型房址为中心的凝聚向心式聚落布局,或以大型房址(群)为中心(中轴线)的聚落布局,出现分层遗址聚落群;4.女性生殖崇拜图案消失,代之以男性生殖崇拜的男根陶(石)制品和男根图案;5.发现成年男性与小孩合葬,即父亲与子女合葬墓;6.发现成年男女合葬,即夫妻合葬墓;7.发现灰坑葬、殉人葬,即非自由人(奴隶)的埋葬遗存;8.发现氏族内部贫富分化、等级出现的考古遗迹,发现礼器、宫室宗教礼仪建筑、祭祀遗迹以及中心聚落或城址等考古遗址。
以上诸种考古遗存的综合考察,应成为衡量我国史前诸文化是否从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的考古学标尺。
[1]叶万松.姜寨一期聚落遗址是父系氏族居址[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3):19-27.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4.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63:9-34.
[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安大地湾[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6]李新伟.灵宝西坡遗址的发现与思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02-02(14).
[7]李德方.伊洛地区新石器时代薄葬习俗述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2):29-31.
[8]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舞阳贾湖[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30-32.
[9]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灵宝西坡遗址105号仰韶文化房址[J].文物,2003(8):4-17.
[10]巩启明.20世纪中国文物考古发现与研究丛书·仰韶文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179.
[11]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彬县水北遗址发掘报告[J].考古学报,2009(3):379.
[12]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白水下河遗址仰韶文化房址发掘局简报[J].考古,2011(12):47.
[13]许永生.黄帝铸鼎塬与中华文明起源[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4):39-47.
[14]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J].中原文物,2001(5):29-37.
[15]许顺湛.河南仰韶文化聚落群研究[J].中原文物,2001(5):19-28.
[16]巩文.天水至郑州间仰韶文化晚期聚落群与中心聚落的初步考察[J].中原文物,2003(4):28-38.
[17]张雪莲.中原地区几处仰韶文化时期考古遗址的人类食物状况分析[J].人类学学报 2010(2):197-207
[18]西安半坡博物馆.姜寨[M].北京:文 物出版 社,1988:158-182.
[19]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陕西分队.陕西华阴横阵发掘简报[J].考古,1960(9):5-9.
[20]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19-24.
[21]西安半坡博物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J].考古,1978(1):41-53.
[22]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铜川吕家崖新石器时代遗址试掘简报[J].考古与文物,1993(6):14-24.
[2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门峡南交口[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92-93.
[24]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J]文物,1988(3):1-6.
[25]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淅川下王岗[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81-110.
[26]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山西芮城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址的发掘[J].考古学报,1973(1):1-63.
[2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青龙泉与大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67-168.
[28]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汝州洪山庙[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22.
[29]临汝县文化馆.河南临汝中山寨遗址调查简报[J].考古,1986(6):481-484.
[30]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伊川土门、水寨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简报[J]中原文物,1987(3):19-22.
[31]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鲁山邱公城遗址的发掘[J].考古,1962(11):557-561.
[3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83-86.
[33]张玉石.新石器时代考古重大发现—郑州西山仰韶时代晚期城址面世[N].中国文物报,1995-09-10(1).
[34]郑州市文物工作队.青台仰韶文化遗址1981年上半年发掘简报[J].中原文物,1987(1):1-7.
[35]严文明.仰韶房屋和聚落形态研究[M]∥李久昌.三门峡仰韶文化研究.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383.
[36]许顺湛.再论仰韶时期的社会性质[M]∥李久昌.三门峡仰韶文化研究.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118.
[37]李绍连.仰韶文化社会形态初探[M]∥李久昌.三门峡仰韶文化研究.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286.
[38]山西省考古所.山西考古四十年[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73.
[39]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J].中原文物,1982(4):1-21.
[40]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市偃师县高崖遗址发掘报告[J]华夏考古,1996(4):1-18.
[41]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考古四十年[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112.
[42]郑州市文物工作队.河南荥阳楚湾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报告[J].考古,1995(6):497-505.
[43]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省高陵县杨官寨新石器时代遗址[J].考古,2009(7):3-9.
[44]西安半坡博物馆.铜川李家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J].考古与文物,1984(1):5-33.
[45]宝鸡市考古工作队.宝鸡福临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3:167-168.
[46]朱乃诚.仰韶文化瓮棺葬研究的新收获[J].考古,1997(5):94-96.
[47]袁广阔.试析姜寨出土的一幅彩陶图案——兼谈半坡类型鱼纹消失的原因[J].中原文物,1995(2):38-42.
[48]濮阳西水坡遗址考古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J].考古,1989(12):1057-1066.
[49]摩尔根.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82.
[50]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6.
[51]张绍文.原始艺术的瑰宝──记仰韶文化彩陶上的《鹳鱼石斧图》[J].中原文物,1981(1):21.
[52]严文明.鹳鱼石斧图跋[J].文物,1981(12):79-82.
[53]马雨林.谈谈史前战争的有关问题[M]∥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文明起源研究要览.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235.
[54]严文明.序[M]∥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安大地湾.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1.
[55]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河南伊川县伊阙城仰韶文化遗存发掘简报[J].考古,1997(12):8-16.
[56]洛阳市文物工作队.妯娌与寨根[M]∥河南省文物局.黄河小浪底水库考古报告(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143.
[57]叶万松.前仰韶文化时期是父系氏族制度的孕育期[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1):27-32.
[58]巩启明.论仰韶文化居民的埋葬制度[M]∥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中国史前考古学研究.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211-243.
[59]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中几个值得重视的问题[M]∥仰韶文化研究(增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38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