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循吏与酷吏

2014-04-10 07:40周映霞戴继芹
史志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循吏酷吏吏治

周映霞 戴继芹

论循吏与酷吏

周映霞 戴继芹

循吏与酷吏是我国历史上两种表现非常突出的官吏,这两种官吏的所作所为都有明显的倾向性特点。本文从循吏与酷吏的定义、思想渊源、出现的原因、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以及他们的历史局限等方面,试作全面的论述。

循吏 酷吏 儒家 法家

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写道:“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并且在《史记·循吏列传》中说道:“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司马迁第一次提到了“循吏”的概念。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司马迁的“循吏”概念是一个中性词,即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法令的官吏,与我们后来所说的循吏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

而班固在《汉书·循吏传》中写道:“及至孝宣,由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自霍光薨后始躬万机,厉精为治,五日一听事,自丞相已下各奉职而进。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由,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常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厉,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是故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若赵广汉、韩延寿、尹翁归、严延年、张敞之属,皆称其位,然任刑罚,或抵罪诛。王成、黄霸、硃邑、龚遂、郑弘、召信臣等,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此廪廪庶几德让君子之遗风矣。”

我们会发现,在班固的心目中,循吏的概念不再是司马迁心目中的循吏了,而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且积极入世的有所作为的官吏了。

在以后的历代官修史书中,都遵循了班固所定义的概念。因此,循吏一词的概念应该定义为:为政以德,移风易俗,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被百姓所怀念的好官。

对于酷吏,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中写道:“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原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宄愈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于职矣。”司马迁对酷吏做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就是“武健严酷”。

而范晔在《后汉书·酷吏列传》也写道:“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宄,先行后闻。肆情刚烈,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至于重文横入,为穷怒之所迁及者,亦何可胜言。故乃积骸满阱,漂血十里。致温舒有虎冠之吏,延年受屠伯之名,岂虚也哉!若其揣挫强伤,摧勒公卿,碎裂头脑而不顾,亦为壮也。”可见在范晔的心目中,酷吏就是:“肆情刚烈,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之人,和司马迁心目中的酷吏是同一个概念。而《汤子遗书·明史凡例议》一书中,则更加明确了酷吏的概念:“立心杀戮正人,败坏国家事,此之谓奸臣;意主于为国,而用法残酷,君子恶其不仁,故名之曰酷吏。”

因此,酷吏就是“用法严酷”之人。除了皇帝一人之外,无论是谁,只要触犯王法,必定是下手无情,毫无情面可言。

从以上对“循吏”和“酷吏”所作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确认,这两类官吏的价值取向,来源于我国的儒家和法家思想。

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孟子也曾经说过:“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2]这就形成了儒家的治国理念:为政以德,通过道德的力量来感化民众,做到以德治国。

但是韩非子则提倡以法治国。他的理由很简单,“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计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3]。

可见,“循吏”和“酷吏”的价值取向,具体在吏治的问题上,儒法两家的吏治思想几乎是两个极端,即儒家的吏治观建立在行善论的基础上,以伦理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正义优先。而法家的吏治观则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权力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安全优先。

儒家行政优先的原则在吏治观念上的体现,就是强调官吏本身要清操自守、廉洁自律,其施政要以“仁德”为本,反对严刑峻法,以所谓“吏治循谨”排斥法家的所谓“吏治深刻”。

从行善论与伦理中心主义出发,传统儒家在用人上讲究一种由德高望重的伯乐出以公心地推荐贤德之人为官的模式。这种自下而上的推荐加上朝廷自上而下的按照伦理标准征召“孝廉”“贤良方正”“至孝”“有道”之人为官的做法便形成了东汉至隋朝这一时期官吏选拔的主流方式,即察举、中正之制。

这种做法固然形成了全社会“讲道德”的风气,但是却流于虚假,而且实践证明行善论假定的那种“出以公心”的荐举,即所谓的“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也不可靠,它往往变成出于私心的拉帮结派、门阀自固,不仅贻害吏治,而且不利皇权。

而法家提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4]。为了否定亲亲、善善之说,韩非子甚至认为“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犹不可信,则其余则无可信矣”[5]。“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自为心也”[6]。既然连父子、夫妻之间也不可信,一般人之间的仁义忠信就更不足恃了。在法家看来,唯一的做法就是法(普遍主义的赏罚规定)、术(通过分权制衡驾驭群臣的权术)、势(严刑峻法形成的高压)。

因此君王安排吏治,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顺天应民,实现行政正义,而是确保大权在握,居重驭轻,强干弱枝,防止权臣窃柄,君位架空,致使法、术、势失灵而危及“家天下”。于是由性恶论、权力中心主义而导出的行政安全至上,便成为吏治的首要原则[7]。但是也不能否认道德的作用,如果一味地“法家至上”,走向极端,就会出现像秦朝那样二世而亡的结局。因此,后世的君王往往是儒法交互为用,或者是“儒表法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统治的长治久安。

循吏和酷吏的出现,除了价值取向的差异之外,还跟以下三个原因有关。

一是社会环境的变迁。中国古代的社会环境基本上都是一乱一治,因此有人指出我国古代的历史就是一种历史的循环。乱世之时,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战争不断,老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道德的说教是没有任何用处的。所以战国时期孟子游说各个诸侯国,却没有任何一个诸侯愿意接受他的主张。在乱世的时候,最有用的是法家的思想。因此,在乱世之时,也是酷吏的用武之地。最为突出的例子就是建安二十二年(217),曹操颁布的《举贤勿拘品行令》:“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这就明确地否认了在乱世的时候道德的作用。曹操本人的所作所为,比如棒杀大宦官蹇硕的叔叔,都符合酷吏的标准。

但是在承平之时,社会安定的情况之下,就需要道德对民众的感化,一味的残杀是不可能维护社会的稳定的,这时候就需要循吏了。

二是地域因素。地域因素表现为一个地方的民风强悍或是柔弱。中国各地风俗不同,民风柔弱的地方宜宽治而用循吏,民风强悍的地方宜严治而用酷吏;而有的地方则是先严后宽或先宽后严,则循吏酷吏交互为用。

比如卫地的东郡,《汉书·地理志下·风俗》载:“故其俗刚武,上气力。汉兴,二千石治者亦以杀戮为威。宣帝时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承圣恩,崇礼义,尊谏争,至今东郡号善为吏,延寿之化也。”这是先严后宽的一例。

三是君主的个人喜好也决定了官吏的偏向。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对危害明王朝统治的行为非常痛恨,大开杀戒,先后制造了“胡惟庸案”“空印案”和“郭桓案”等。在朱元璋的影响之下,当时的官吏也多有酷吏倾向。

洪武七年(1374)正月,太原府繁峙县主簿虞文采上书告发山西官府贪赃枉法。事情查证后,朱元璋将他升任大同知府,并表彰说:“虞文采职居下僚,能不避权要,举言其非,可嘉也。”[8]洪武十六年(1383),监察御史陶垕仲恪遵职守,纠弹不避权要,检举刑部尚书开济驱人夺产,使之伏法,被任为福建巡检使。后来陶在福建连续处治赃吏数十人,并兴学劝士,抚恤百姓,颇有政绩。

朱元璋以猛治国,以严刑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斗争,他深信自己是正确的。但是他不许后人学他的榜样,洪武二十八年六月下令:“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9]明朝到了仁、宣宗以后,就改变了以猛治国的方针,社会气象为之一变。在西汉,酷吏也多出现在武帝之世,而循吏多出现在宣帝之世。这就说明君主个人的喜好对循吏和酷吏的出现是有很强的引导作用的。

无论循吏还是酷吏,在历史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后汉书·循吏任延传》云:“建武初,延上书愿乞骸骨,归拜王庭。诏征为九真太守。光武引见,赐马杂缯,令妻子留洛阳。九真俗以谢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阯,每致困乏。延乃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又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齿相配。其贫无礼娉,令长吏以下各省俸禄以赈助之。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是岁风雨顺节,谷稼丰衍。其产子者,始知种姓。咸曰:‘使我有是子者,任君也’。多名子为‘任’。于是徼外蛮夷夜郎等慕义保塞,延遂止罢侦候戍卒。初,平帝时,汉中锡光为交阯太守,教导民夷,渐以礼义,化声侔于延。王莽末,闭境拒守。建武初,遣使贡献,封盐水侯。领南华风,始于二守焉。”

《后汉书·循吏传》中记载的卫飒,建武二年被大司徒邓禹认为府中官员,因为有能力,又被接连任为侍御史、襄城令,迁桂阳太守。桂阳郡与交州(广东、广西以及越南等地)接境,民俗与中原差别很大。卫飒到任后,兴办学校,移风易俗,对当地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

从以上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知道,循吏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一个地区的贫穷落后的状态,发展当地的经济,改善人民的经济生活;二是移风易俗,改变当地文化和社会生活落后的状态。

此外,循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帮助老百姓“理讼”,也就是处理老百姓的纠纷,这也是循吏所擅长的,如《明史·循吏传》中记载的张淳:“张淳,字希古,桐城人。隆庆二年进士。授永康知县。吏民素多奸黠,连告罢七令。淳至,日夜阅案牍。讼者数千人,剖决如流,吏民大骇服,讼浸减。凡赴控者,淳即示审期,两造如期至,片晷分析无留滞。乡民裹饭一包即可毕讼,因呼为‘张一包’,谓其敏断如包拯也。”[10]《南史·循吏传》中记载的傅琰:“齐高帝辅政,以山阴狱讼烦积,复以琰为山阴令。卖针、卖糖老姥争团丝来诣琰,琰挂团丝于柱鞭之,密视有铁屑,乃罚卖糖者。又二野父争鸡,琰各问何以食鸡,一人云粟,一人云豆。乃破鸡得粟,罪言豆者。县内称神明,无敢为偷。”[11]

但是酷吏在历史上扮演的角色则比较单一,因为酷吏的出现主要在乱世或是民风强悍的地方,因此他们主要的历史作用就是抑制豪强,打击敢于作乱的社会不稳定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

《后汉书·酷吏樊晔传》云:“隗嚣灭后,陇右不安,乃拜晔为天水太守。政严猛,好申韩法,善恶立断。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狱,吏人及羌胡畏之。道不拾遗。行旅至夜,聚衣装道傍,曰‘以付樊公’。凉州为之歌曰:‘游子常苦贫,力子天所富。宁见乳虎穴,不入冀府寺。大笑期必死,忿怒或见置。嗟我樊府君,安可再遭值!’”这是一个典型的酷吏的例子。

朱元璋乱世用重典,有效地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恢复和发展了经过元末二十余年大破坏的社会经济。《明史·循吏传》赞道:“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府州县吏来朝,陛辞,谕曰:‘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然惟廉者能约己而爱人,贪者必朘人以肥己,尔等戒之。’洪武五年,下诏有司考课,首学校、农桑诸实政。日照知县马亮善督运,无课农兴士效,立命黜之。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尽管这些记载不无夸大之词,但酷吏的积极作用却是无可置疑的。

虽然循吏和酷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之下,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下,只能充当皇权和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说文》云:“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后人注曰:“吏之治人心,主于一,故从一。”所谓主于一,就是吏虽万千,其主一人,即皇帝一人。吏是中央集权帝制之产物,是为皇帝一人服务的产物,皇帝的喜怒爱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上文提到的循吏任延,“后坐擅诛羌不先上,左转昭陵令”。就是因为在攻打羌的时候没有事先报告给皇帝,就贬为昭陵令。而更突出的例子是韩延寿,《汉书·地理志》云:“韩延寿为太守,先之以敬让,黄霸继之,教化大行”,“宣帝时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承圣恩,崇礼仪,尊谏争。至今东郡号善为吏,延寿之化也”。但就是这么一个有成绩的人,因为后来和御史大夫萧望之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失败之后的结果竟然是:“诬愬典法大臣,欲以解罪,狡猾不道,天子恶之,延寿竟坐弃市。”

而酷吏因为用法严酷,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律,因此酷吏往往滥用私刑,残害生命。《后汉书·酷吏传》中的黄昌,因为“县人彭氏旧豪纵,造起大舍,高楼临道。昌每出行县,彭氏妇人辄升楼而观”,而导致“昌不喜,遂刺收付狱,案杀之”的结果。而唐代武则天掌政(684~704)时,任用酷吏来俊臣等人,用各种各样的酷刑,威逼囚犯口供,制造出大量的冤狱。明代的东西厂、锦衣卫和“诏狱”,法外用刑则发展到了顶峰。在封建社会里,无数的冤假错案,就是在野蛮、残酷的拷讯中造成的,导致无数的生命在酷刑中消失。

所以循吏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的时候,说不定自己悲惨的结局早就注定;酷吏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时候,不知有多少无辜的生命无端消失。我们只有建立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历史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1]杨伯峻.论语译注·为政[M].北京:中华书局, 2006.11—12.

[2]杨伯峻.孟子译注·尽心上[M].北京:中华书局, 2007.306.

[3]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韩非子·显学[M].北京:中华书局,2012.735.

[4]高亨.商君书注释·开塞[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84.

[5]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韩非子·备内[M].北京:中华书局,2012.160.

[6]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韩非子·外储说左上[M].北京:中华书局,2012.408.

[7]秦晖.传统十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172—178.

[8]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七)[M].洪武七年正月壬午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刊.

[9]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M].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己丑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刊.

[10]张廷玉.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张淳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1.7215—7217.

[11]李延寿.南史(卷七○)·循吏傅琰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1706.

周映霞 九江职业技术学校 讲师

戴继芹 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 讲师 硕士

(责编 樊 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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