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是修志工作的根本保障制度
刘万品在《云南史志》2014年第1期上发表文章指出,“三制”即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实行主编负责制,严格实行督查通报制。这三个制度,进一步深化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主持实施”的修志格局,强化了“一纳入、五到位”的基本要求,提高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修志难,难修志”的难题,对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第一,严格实行首长负责制。一是常务副县长深入县志办办公,帮助县志办修订续志规划,研究编写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编辑责任制。二是充实县志办修志理论。三是配合县志办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四是保障县志办经费,将续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五是顺应县直机构,提升为一级局事业单位。六是时常监督和提醒。第二,严格实行主编责任制。地方志办公室一般由主任担任主编或总编职务。在编写地方志整个过程中,主编处于主导地位,贯穿于志书编纂出版的全过程,他既是主持者,又是设计者和审定者,是代行“官职官责”的承办者,对编纂志书直接负责,对志书质量的成败、进度的快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严格实行主编责任制是搞好修志工作的根本。第三,严格实行督查通报制。督查通报制的作用在于督促撰稿单位的撰稿进度和质量。在督查通报实践过程中,由县志办采集乡镇、部门撰稿信息,代县委拟写督查通报,县志办根据各种情况在县委督查通报中分门别类予以通报,根据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表彰和批评,县委领导也可以利用督查通报这个平台,提出自己对修志工作的各种要求、意见或下达指令等。
(畅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