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昭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陕西西安 710100)
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之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但是近些年来频频曝光的儿童权利被侵犯的案件,让我们不得不再次反思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曝光了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幼师颜艳红虐儿事件;广州某儿童康复中心教师虐童事件;太原某幼儿教师因为孩子不会算数而连扇数十耳光的事件;父亲体罚4岁幼儿超12小时,导致幼儿夭折;2010年6月新华网更是曝出,西安市8天之内连续两起亲生父母殴打孩子致死的事件等。来自首都儿童研究所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16万个0-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有64万因意外伤害而致残。[1]通过对西安市城郊2所幼儿园300多名幼儿进行调查,结果发现60.14%的孩子曾被父母打骂、老师罚站,不许吃饭睡觉等;6.52%的孩子曾经被严重伤害过。冷暴力在我国家庭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8%。
基于对近几年持续发生的危及儿童生命安全的恶性事件的持续关注,笔者注意到: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儿童权利的认识、保护、立法、执法、制裁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家法律、制度,家庭观念,学校管理,教师素质等方面的阐述,分析儿童权利受侵犯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
1.家庭和学校是虐童事件多发地。这些地方本应是儿童最安全的地方,却成为儿童最害怕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中“子不教,父之过”,“棍棒下出孝子”,“父为子纲”等值得商榷的观念影响根深蒂固,使人们对儿童主体性缺乏认识。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物”,可以随意支配、打骂。弱小的儿童没有自主行为能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完全被成人忽视了他们的主体地位、情感需要和人格尊严。因此,在中国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这种思想意识造成家庭暴力频发,无人去管,无人能管。
从幼儿园开始,孩子们听到的最多的话就是:听老师的话。因此在孩子们的心里,老师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孩子永远要遵循两个凡是:凡是老师的话都是对的,凡是老师做的事都是对的。在学校被打、被骂、甚至被性侵都不敢告诉父母。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幼师颜艳红虐童事件,是颜艳红自己在给其他家长炫耀时发出照片时才被公众知悉,而颜艳红虐童行为距事发时已经有2年时间。学校成为虐童事件的频发的真空地带。
2.虐童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暴力行为和冷暴力行为。虐童行为最直观也最常见的表现就是暴力行为,包括打、骂等以及辅助于工具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主要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从直观性和愈合时间来说,暴力行为更直观而且通过治疗后可以愈合。冷暴力是不直观的,从表面上看不到的,例如冷漠、羞辱、孤立等精神上的摧残,这是对儿童心灵的折磨和伤害,造成的创伤很难愈合,可能会对被虐儿童终身造成负面影响。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资深心理咨询专家杨梦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三五岁的孩子受到伤害,到真正能够表现出影响可能在10多年以后,所以受伤害程度很难量化。7岁以前是奠定人格的基础,过了青春期才能够成型。所以期间孩子心理的受伤害程度很难量化。再退一步说,就算是十几年以后了,量化之前伤害造成的影响也是个难题。”虐童可能对孩子一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2]。心理专家认为,如果事后没有处理好将会影响孩子一生,受虐儿童长大后也有可能对别人施虐。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发展心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会昌指出:“孩子在幼儿期得不到周围大人的关爱,就会产生不信任感。”孩子在4岁时,正在形成自主性,当着其他孩子的面羞辱孩子,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破坏、阻碍孩子自主性的形成,使孩子的社会性发展滞后。陈会昌强调说:“虐待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是长期的,国外许多研究都表明,幼儿期受过虐待的孩子,在青少年期甚至到了成人期,都容易表现出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3]
1.法制不完善,机构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相关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之间尚缺乏有效衔接点,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被虐案件的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遇到儿童被虐问题束手无策。目前我国针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制裁方式有:寻衅滋事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而这些罪名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构成上来说,都有些牵强,无法适用。虽然《刑法》中有家庭暴力罪,可是这项罪属于不告不理案,也就是说,没有原告法院是不受理的,而原告的身份必须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儿童却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根本不能提起诉讼,而其他人又无权干涉。所以儿童被虐,目前还没有办法从法律角度被有效解决。
2010年,我国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才建立起来。我国对儿童的福利服务多集中在助学帮困方面,而对虐待防治问题,精神保护方面重视不足。当儿童受到虐待时没有任何求救措施,没有求救机构,只能无助的继续忍受着暴力的一次又一次的袭击。
2.公众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联合国开展了“儿童权利调查”,结果显示:“传统的儿童往往从国或者家的角度认识儿童的价值,社会把儿童看成未来的就业者,家庭把儿童看成私有财产,所以儿童在成人眼里在家需要依附父母,在外需要学习谋生技能,没有被成人社会确认是独立的个体。这种观念普遍存在于公众当中,一直影响着人们对待儿童的态度和教育方式。”[4]时至今日这种观念仍然没有根本性改变。
3.教育资源不均衡,幼师素质良莠不齐。入园难,已经是人尽皆知的事情。公立幼儿园收费少,资源好,但是很稀缺。私立幼儿园收费高,资源特权化严重。政府部门对幼儿园尚缺乏有效监管,将责任推向社会。各式各样的特长培训班,各种托管班等在缺乏监督、急功近利的社会环境中存在诸多问题。
幼师是个门槛低,工资待遇低,不享受国家义务教育的福利保障而教师素质要求又高的职业。所以招聘素质高又接受低收入又有责任心的幼师很难。一些幼儿园在招聘标准方面要求较低,相当一部分幼师根本没有相关的学习经历,没有岗前培训。专业素质缺失,有限的3名老师都要适应幼儿园一个班将近40名学生,儿童的吃喝拉撒睡全管,儿童又经常吵、闹,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老师就会很快失去耐心,情绪烦躁,最终会导致有些老师对孩子施以暴力来替代自己专业技能的缺失,并发泄自己对职业的不满情绪。
1.完善法制。法律是社会安定强有力保障。现有法律在虐童事件的处理方面显得有些牵强,无法有效适用。我国应该制定独立的面对儿童的“虐童罪”。从诉讼主体来说,应该放宽主体范围,扩大监督人群,赋予社会全体对儿童被虐行为的监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很多有效的法律制度。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除了直系亲属,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接触儿童头部(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均构成侵犯儿童人身权利,警察可以当场采取措施,该法案使美国儿童得到了细致保护。而且任何人只要有理由怀疑儿童被虐待,都有权向相关政府或司法机关举报。美国严禁“虐待儿童”还体现在保护对象的范围之大和加害人行为的宽泛性:其“儿童”的含义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更将虐待儿童行为定义为对任何儿童导致伤害、潜在的伤害,或恐吓的伤害的行为[5]。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一般都对虐待儿童视为重罪且很难保释,如果是老师虐待儿童,不管情节轻重都会立即吊销教师执照并被司法机关追究,而不仅仅是经济赔偿所能解决的问题。
2.建立外部监督预防机制。除了法律以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任何对被虐待儿童的保护制度和机构。日本政府在各地建立了儿童虐待咨询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事件。美国政府卫生和公共服务儿童局每年都组织研究者对虐童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报告和措施。还要求对各种儿童被虐事件进行举报,甚至处于怀疑被虐的也要举报,并且教育孩子,让孩子明白什么是虐待,提高儿童自身的防护能力和意识。德国要求家长带孩子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淤青、骨折等现象要及时报告[6]。儿童被虐待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来预防、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也应该加强各方面的建设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3.尊重儿童的主体资格,健全相关制度。应改变传统的“父为子纲”的思想,充分的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尊重儿童的思想、身体、感情等各方面需求。加强父母、教师、儿童自身对虐待行为的认识,从思想上明确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做好前期预防工作。整体完善预防、保护、后期心理辅导等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定期进行调查、体检、家庭访问,及时制止虐童行为。一旦发生虐童事件,事后一定及时做好被虐孩子的心理辅导,疏导虐待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尽量减轻孩子心灵受到的伤害,避免虐待行为影响孩子的一生。
4.加强教育机构的监管,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严格教育机构资质审查和幼师资质审核制度。国家应该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资,提高幼儿教育在整个教育中的地位,严格幼儿教育机构的准入制度,平衡公立与私立之间的关系。提高幼师待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幼师职业对教师的品格要求很高,需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应该加强幼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道德素质。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幼师相关的各项管理规范制度,不能仅仅以考试来定夺去留。应该更关注教师的道德素质、心理健康。鉴于幼儿园教育是奠定一个人人格成长的基础,幼儿园教师录用时一定要进行心理健康测评,若其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就不应该当幼儿园教师。另外,对所有幼儿园的教师,应该定期做心理健康辅导。值得幼儿园领导注意的是,老师们也有烦恼,但学校要引导他们怎样去保持自我心情舒畅,别将解决不了的问题带给孩子,这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儿童权益的保护在我国还存在着很大漏洞,现有尚无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立法、制度,更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家、社会、父母、老师应该用完善的制度、良好的社会风气、充满爱的家庭和学校,为儿童构建好的社会氛围。任何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儿童在被尊重、被爱护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参 考 文 献]
[1] 杨日飞.论当前我国儿童权益受损的原因及对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12).
[2] 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下)[J].环球法律评论,2003(1).
[3] 朱志远.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2(4).
[4] 郝卫江.儿童权益在百姓的心中有多重:《儿童权利公约》公众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1999(3).
[5] 荣道清,杨安志.美国的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社会福利,2006(12).
[6] 孙继文.从“虐童事件”看儿童权利的保护[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