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娅娥
摘 要: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剩余价值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时刻体现着劳动正义观。自由劳动、正义分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等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的内涵,对劳务派遣立法发展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只有在立法上建立科学的分配机制、加强工会建设、发展生产力才能更好地促进劳务派遣的发展,最终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劳动正义理论;劳务派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289-02
劳动正义作为价值层面的概念,有助于实现作为劳动主体的人的生存和自由全面发展,有助于调节和稳定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
一、马克思关于劳动正义理论的体现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正义的阐述。但“劳动”作为贯穿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石。
马克思首先分析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和异化劳动是非正义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別人的活劳动”。而“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
马克思通过对异化劳动的分析,认为资本家雇佣劳动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而这种剩余价值的占有是一种骗人的“戏法”。“我们的资本家早就预见到这种情况(剩余价值的占有),这正是他发笑的原因……戏法终于变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最终推理出:真正实现劳动正义的制度是共产主义制度。 “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二、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的内涵
通过马克思在著作中体现的劳动正义思想,可以将马克思关于劳动正义理论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
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不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满足劳动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的需要的一种手段”。资本原始积累的实质是通过暴力强迫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资本的分工使整个劳动都沦为一种强制性劳动。马克思所认为的人应该是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人类的劳动应该是人的自己的劳动、自由自觉的劳动、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强制的。
(二)公平的分配正义不可忽视
分配正义是正义在社会分配领域的具体运用,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最主要的标尺。分配正义不仅体现在劳动成果上,而且体现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劳动权利应该得到正义分配、劳动条件应该得到正义保障、劳动过程应该得到正义规范、劳动成果应该得到正义交换。
(三)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劳动正义的实现
人类能够生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生存需要的资料,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充分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并自由享用时,生产力的总和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占有,社会财富才可能从支配人的异己力量变为被每个人所支配的力量。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真正基础和动力。“在私有制的统治下,这些生产力只获得了片面的发展,对大多数人来说成了破坏的力量,而许多这样的生产力在私有制下根本得不到利用”。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会消除异化劳动,劳动正义得以实现。
三、劳务派遣的立法现状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出现本应该用于满足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需求,然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使劳务派遣立法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强资本、弱劳工”式的立法
劳务派遣相关法规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共同的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是强资本、弱劳工的立法理念,该理念的目的在于矫正当事人理论地位和实际地位都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以期促进劳动关系的公平和公正。但是立法过于注重劳动者的弱势,夸大了企业的强势,而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中看不到对资方的利益关注,这势必导致企业的不满或不法劳动者的过度倚仗,不利于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曙光教授认为:“一部法律在制定中要对劳动者区别对待,对于不同人力资本的去向应该更多地让市场去选择,而不要用法律来过度干预。”
(二)“亡羊补牢”式的立法
起初,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由于派遣机构成立条件低、劳务派遣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用工方式并未解释清楚、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一语带过等等不足,引起了劳务派遣的大面积泛滥,并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首次修改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可避免的滞后性要求新法尽可能完善,即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新问题也需要有预见性的措施,然而劳务派遣立法和修改都只呈现“亡羊补牢”的状态。而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能为劳务派遣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四、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对劳务派遣立法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追求公平和正义,法律制度同样以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与法律制度相契合,有利于我们对劳务派遣立法方向进行科学分析。
(一)立法规范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公平与正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不存在被压迫、被剥削,但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工方式多样化的状况,必然导致同种岗位不同用工方式的劳动者收入分配存在差别。实现劳动正义,就是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工同酬的实质,应当是指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更强调分配过程的平等,不等同于报酬金额的绝对相同。且不论对“同工”的界定,要知道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除了工资报酬之外,奖金、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也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表明,公平的分配正义应该包括劳动权利、劳动条件、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的公平,这是劳动者的基本需求,也应该成为劳务派遣立法保护劳动者的首要保障。
(二)尊重劳动者的权利,立法完善工会制度
法律促进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博弈达到权益平衡,但需要为劳动者提供重要的保护工具,即工会。“工会的直接任务仅仅是适应日常的需要,力图阻止资本的不断进攻……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它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而自觉地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
由于劳务派遣的灵活性和短期性,被派遣劳动者本身就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存在区别,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很难加入工会。工会的重要性需要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就是将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出来,建立专门的劳务派遣工会,既保证劳动者有工会可入,专门的劳务派遣工会可以针对劳务派遣问题进行维权,提供专业的帮助,保证工会对劳务派遣的专业性。
(三)发展生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立法的最终目标
只有发展生产,才能达到劳资两利,只有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才能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是中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三方机制”,由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已成为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绝对不是只保護劳动者的权益而忽略用人单位或雇主的正当权益,绝对不是要偏袒劳动者,而是要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最终实现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走向合作与双赢。因此,它应当是一部符合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利益的法律。”所以说,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倾向于弱势的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终达到劳动关系的和谐。
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发展的理论指导,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作为马克思的重要思想,对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对劳动的正义要求将促进劳务派遣立法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20-641.
[2]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243.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82.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4-123.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20.
[7] 郑功成.劳动合同法不是偏袒劳动者的法律[J].光明日报,2006-04-24.
[责任编辑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