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2014-04-09 19:40:42本刊评论员
实事求是 2014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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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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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中国没有法制,可能不准确。中国的法律制度始于4100年前周朝:“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如果说中国少法治多人治,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农业文明的国家之一。与农业文明相适应,中国的社会细胞和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维系一个家庭的纽带是血缘而不是契约。一个家庭里的家长就是依据血缘关系确立的最高权威。这是所谓的“家天下”的基础。

“家天下”之前是“公天下”。“公天下”的基本含义是“禅让制”,即部落首领或王的继承人是选能而继之。“禅让制”的依据是制度;“家天下”是“世袭制”,继承人是嫡长子。“世袭制”的关系是血缘。“禹传子,家天下”,周以后,“世袭制”延续数千年,作为一种文化观念,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社会。这是“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的历史文化根源。

中国历朝历代法不可谓不多,刑不可谓不严,但百姓有事还是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这种观念的前提是权大于法;官员个人的品格大于制度的约束。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传统文化中的“人治”,仍然有着一定的历史惯性。当今社会生活中,许多本来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处理的事情,往往要通过“闹”的方式或领导人的批示来解决。这表明“人治”的传统思维不仅表现在一些官员身上,还是一种社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依法理政,依法维权,依法治国,还没有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靠“人治”肯定不行,必须依法治国。这已经为历史和现实证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全社会依法治国观念的养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这就需要通过顶层设计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依法治国的氛围,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表明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目前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国情世情也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和风险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很多,但千头万绪还是要抓根本。因此,“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这方面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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