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建筑业年营业收入低于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年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元或从业人数少于300人的为小型、微型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金融机构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主体,不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1、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符合标准年度的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其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2、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缴纳印花税时,系统已关闭认定减免期限内的“借款合同税目”申报功能,待优惠结束后自动开放。
金融机构在减免期限内,应通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印花税,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金额应填列在“借款合同税目”对应的“减免金额”栏内,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应填列在“借款合同税目”对应的“本期应纳税额”栏内。同时,应另行填报《借款合同附表》,系统将自动验证按照附表“借款金额合计数”计算的印花税税额,与借款合同“减免金额”(即:减免金额=借款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是否一致。小型微型企业在认定的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印花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