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 郭光建
通过日常工作和专题调研,我们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既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税收政策措施方面因素。
问题之一:通过减少职工总数来提高残疾人安置比例。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25%这一比例,是衡量福利企业能否达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标准的一项重要指标。有的企业为了达到这一比例,采取少报正常职工人数,人为调低职工基数。一是通过使用临时工,减少企业在职生产人数,从而提高残疾人员安置比例。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乡镇企业、按订单组织生产且产量不稳的企业等。二是为了减少职工总数,将部分业务放在关联企业、协作企业,通过减少业务量来减少职工总数,最终达到提高残疾人员安置比例的目的。
问题之二:残疾人员到岗与工资发放不实。现行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应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安排工作岗位,同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及保险等。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进行私自变通。主要反映在:一是随意调整残疾人员上岗率和出勤率。有的残疾人员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不是在福利企业上岗,而是到需要技术的其他关联企业上班。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因限于检查的次数而很难准确掌握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很多企业实行两班或三班制,税务人员工作时间去核实只能核实其中一班,不能完全说明残疾人员上岗情况,每班到底有多少残疾人员不易准确确定。二是工资发放状况不符合营业常规。有的企业把残疾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工资折存放在企业财务,企业在月底通过银行向工资卡发放工资后,随即工资款被全部取出,造成这些工资折的余额全部为0。三是职工工资表上的签名真假难辨,残疾人是否真正享受到了应有的工资,因残疾人的特殊生理状况等原因而难以核实。
问题之三: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转移税收,造成企业税负较同行业偏高。现行政策是按照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的人数进行限额退税。有的福利企业应纳税额小于年度最高退税限额,就通过设立的关联企业转移税收。一是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当作关联企业的简单制作车间,将关联企业的产品通过福利企业开票销售,将税负转移到福利企业,关联企业不实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二是福利企业将产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福利企业税负高,但可以享受退税,关联企业进项税额大,可以少缴税。三是福利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关联企业购进半成品、原材料,关联企业销项税额较小,可以少缴税。四是福利企业将购进原材料以关联企业的名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到关联企业进行抵扣,将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转移到福利企业。五是福利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中列支,人为地减少关联企业利润甚至使关联企业亏损,过成关联企业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六是部分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购进原材料时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价格上的优惠。
问题之四:现行征管模式不利于对残疾人到岗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在现行征管模式下,福利企业发生即征即退业务时(除第一次有收入办理退税外),将相关资料报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审核资料齐全后报收入核算科,收入核算科开具退税凭证,报人民银行办理退税。每一年度,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退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法规部门对纳税人资格进行年审。
这种模式下,在减化了审批程序的同时,也淡化了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管。表现在:一是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收入核算科只审核静态资料,对福利企业管理情况、残疾人上岗出勤情况不了解;二是税源部门每年度对福利企业开展的纳税评估、法规部门对福利企业年审,都是一种事后检查,残疾人上岗出勤情况只能看保管下来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做出准确判断。静态审核和事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因缺乏动态的管理,因此做出的判断就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仅仅依靠这两种管理方式是不够的。
问题之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一是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问题。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是从民政部门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日期开始享受,还是从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日期开始享受,是从税政部门审核日期开始享受,还是从税务机关集体审议通过的日期开始享受,需要加以明确。
二是新安置的其他职工提供资料的问题。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平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新安置其他职工所提供的资料,是否比照新安置残疾人员所提供的资料?
三是销售下脚料的纳税问题。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是否属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
四是限改期间的政策执行问题。现行政策规定,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分别对福利企业进行年审,对在年审中发现问题的,协商后做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整改期的税款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评估税款问题。国税发[1996]155号第二条规定“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税务机关评估的部分是否属于查补的税款?
这些问题,给基层税收征管部门造成困惑,也造成各地把握标准不一,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一致性,也使税务机关承担着较大的执法风险。
为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改进征管模式。
(一)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职工总数,确保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25%这一比例的真实性。一是对使用临时工的福利企业,要加强与劳动执法部门的协作,督促企业按时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落实考勤、工资发放制度,通过考勤与工资发放,掌握企业临时工实际人数。二是福利企业职工与关联企业职工不易划分的,要严格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对较大的企业出资新举办的福利企业且生产同一类型产品的,新办福利企业与原有企业在同一个厂区(院内)车间挨着车间的,甚至新办福利企业与原有企业共用一个车间,要严格审核,对考勤、采购、生产、产品出入库、工资发放等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不予认定。三是科学规划审核时间,通过对企业的二班、三班人员进行错时审核的方式,核实人员上岗情况。
(二)采取多种措施,力保残疾人员到岗与工资发放的真实性。一是建立公开透明的退税公告制度,在福利企业厂区设立减免税公开栏,公开残疾人员、减免税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办税服务厅、电视报刊等定期向社会公告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并兑付一定的奖金。二是推动福利企业使用指纹考勤机进行考勤管理,提高残疾职工与职工总数出勤的准确率。三是严格要求企业为残疾人员在银行开设工资折,且工资折不得保存在企业,不得由企业代为支取工资。四是针对有的残疾人员平时从不到企业来上班,只挂个名,一年领取一点“挂名工资”的问题,除加强出勤、工资发放管理措施外,深层的解决措施需借助社会进步与宣传来推动,帮助残疾人员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残疾人员意识的转变,从源头上杜绝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国家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加强关联企业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一是对福利企业的单位产品成本组成以及销售利润进行定量测算,对企业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税负的变动情况,每月进行评估,与同行业增值税税负进行比较,重点分析造成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查明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二是对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三是将福利企业原材料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进行重点核对,核实企业有无进行产品销售而没有产成品入库、有无进行产品销售或入库而没有相应原材料购进的情况,看其生产能力和销售收入是否相匹配。四是要求福利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材料物资购领存保管明细账,对每笔材料物资的购领存保管明细账都必须逐笔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对没取得发票购进的材料物资、对应取得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购进的材料物资,数额较大或频繁的,对其上游企业进行调查落实。
(四)适当调整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加大对残疾人到岗情况的监控力度。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即征即退办理、资格年审、纳税评估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完成,责任明确,但少了日常监控的环节,管理成效明显下降。应将日常监控这一环节放在税源管理等部门,每月至少到独立企业不定期审核一次,重点审核残疾人到岗情况,加强事中监控。这样将静态监控与动态监控结合起来,将事中监控与事后监控结合起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
(五)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基层部门按统一标准执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不断完善。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前,结合我们日常管理工作的做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福利企业从何时起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建议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日期开始享受。因为税务机关的审核不是从民政部门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开始,而是从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开始,经过审核做出享受税收优惠或不享受的决定。若是从民政部门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日期开始,如果纳税人取得证书后较长时间才提出申请,不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前期执行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二是关于新安置残疾人员的资料问题。建议企业比照新安置残疾人员所提供的资料提供新安置的其他人员的资料,但在计算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时,将所有在职人员全部计入职工总数。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是否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经落实,若确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就不属于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建议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是纳税人在整改期限内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说明企业通过整改已符合即征即退的相关规定,建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税务机关评估的税款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虽然纳税评估的评估方法、能否处罚等与稽查有所区别,但通过评估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为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将通过正式评估程序进行评估的税款,也比照国税发[1996]155号第二条规定处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