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进程中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对策研究*

2014-04-09 12:18李先波欧三任
时代法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依法法律

李先波,欧三任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00081;2.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法治湖南建设进程中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对策研究*

李先波1,欧三任2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00081;2.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成我省亟需破解的一大民生问题,也是我省法治建设的重要示范窗口。从法治角度审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主要存在立法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法律实施监督不力等问题。因此,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顶层设计,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多措并举,从源头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水平的根本之道。

法治;交通安全;治理

一、导言

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的车祸以来,全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高达124万*世界卫生组织. 道路交通安全全球现状报告2013[EB/OL].[2014-09-08]. www.who.int/violence_injury_prevention/road_safety_status/2013/report/summary_ch.pdf?ua=1.,道路交通事故被人们称之为“文明世界的第一大社会公害”。进入本世纪,交通事故依然被视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威胁。为此联合国启动了2011—2020道路交通安全行动计划,旨在降低全世界道路交通死亡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也成为了我省亟需破解的一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辆和道路交通通车里程快速增长。到2014年9月,全省机动车达到近928万台,驾驶人近1054万*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4年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情况表[EB/OL]. [2014-09-07].www.hnga.gov.cn/hnga/zwgk/tjsj/news-40239.html.。湖南省公路总里程达235396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111.12公里/百平方公里。在道路和机动车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我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高居不下,2011—2013全省每年发生交通事故8521起/年,死亡1958人/年,伤11360人/年,直接经济损失6110.8万元/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湖南公路概况[E].[2014-09-08].xxgk .hnjt.gov.cn/art/2014/10/24/art_602_38162.html.。我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安全生产致人死亡总人数中占60%以上*李贻衡.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建设调查报告,2009.,不少家庭因车祸而破碎,陷入贫困。就此可以说,保道路交通安全就是保民生,道路交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和改善民生,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水平,是我省民生建设的应有之义。

道路交通安全来自于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又得益于良好的法治交通治理。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文明安全的交通行为已成为现代社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完善的法律、严格的执法,良好的交通行为是人车路和谐有序的交通秩序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核心内容。道路交通是现代社会公民参与社会活动最基本的条件,可以说现代社会人人都是道路交通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因此,以法治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窗口,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以建立现代交通安全文明为目标,以推进法治建设为核心,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改善法律监督为理路,多措并举,才能快速有效地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创设有利的交通环境。

二、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治角度审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主要存在立法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法律实施监督不力等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6年5月31日由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20009年9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目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文件,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搭建起了基本的法律平台。但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复杂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立法仍然还存在诸多不足。

1.立法缺失使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空白领域

(1)道路交通规划和风险评估法律缺失

道路交通规划和安全评估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不仅如此,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与安全评估自身是一个有序、复杂的科学系统,需要依法对其具体的实施程序、内容、措施、效力作出科学规范和强制性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此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如何具体组织和实施并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而是将具体的组织实施办法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然而,我省迄今为止尚未制定专门的道路交通规划法律的实施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评估的任务在于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于从发展的角度,系统科学的规划道路交通网络,使得道路交通功能明确,层次结构科学、资源配置合理。交通规划与安全评估法律的缺失,使得这一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实际实施中失去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变得十分随意,甚至可有可无。没有预先的规划和风险评估,缺乏长远和战略安排,路网结构和风险控制更多地关注于眼前和局部。由此导致缺乏发展和全局视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然走入修修补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误区,失之于科学与系统。当前我省在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道路交通建设中风险评估仅仅限于局部地区和范围,未充分考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人、财、物区域性流动对交通的复杂需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交通安全问题。这样道路交通的规划布局、区际之间道路连接的有序性和不同道路功能的互补性存在错位和混乱,导致道路交通系统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的管理格局无法得到根本改变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中,因为与之相配套的道路建规划与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没有依法进入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重大项目建成后直接导致局部地区路网功能紊乱,交通拥挤,形成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黑点”。

(2)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法律规范缺失

对车和路的相关技术标准在法律上予以规制,是道路交通安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以及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的部分技术标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导致道路建设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或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无法依法管理控制风险。2013年全省无路侧防护设施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8.09%,占死亡人数总数的49.24%*数据来自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13年度数据统计表。。最近几年电瓶车逐渐成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课题组2013年在长沙、衡阳的调研中显示,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0%~60%。,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认为,目前在我省乃至全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目前电动车的性质和技术标准予以清晰界定是导致这一现象最根本的原因。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电动车(电瓶车)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无法明确认定,其性能和技术标准由企业自行决定,部分电动车完全达到机动车的性能,但因为立法缺失,公安交警、工商、质检等部门无法从生产、销售、登记入户、交通违法等环节开展依法管理,面对电动车的大量违法,甚至于引发大量交通事故,职能部门只能望洋兴叹。近年来随着“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村道路建设飞速发展,农村机动车也呈快速增长趋势*截止到2013年底,湖南省农村机动车包含低速货车、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四类车共计5067857台。数据来源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年度数据统计。,农村交通事故迅速上升*课题组在湖南省慈利县的调研中,涉及农村(农民、乡村道路、农村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占据交通事故的总数的近一半。。2013年全省发生在农村公路的事故2135起,死亡383人,分别占当年全省交通事故总数和死亡总数的24.5%、20.4%。但是农村道路安全管理一直未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从法律上纳入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是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制定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主体,确定农村道路规划与安全设施标准以及交通安全设施要求。

2.“道交法”缺乏配套立法导致实践中法律执行难

(1)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缺乏实施规范

“道交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媒体等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应当说,“道交法”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搭建了一个基本平台,但是如何通过这个平台使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顺畅地运行起来,却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立法。对此,我省也一直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行地方立法。上述旨在汇集社会各种力量,动员更多社会主体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模式中,各个主体的职责模糊不清,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各自的任务是什么也不甚明了。如何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有针对性向社会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缺乏刚性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缺乏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

而对于驾驶人的培训,“道交法”只设定了驾照取得需要培训考核的基本规定。对于驾驶人培训的质量、时间长度、职业周期的教育培训照例缺乏相应的配套立法。与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培训的质量和时间都明显落后于对方*日本执行严格的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规定驾驶人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少于500公里。驾照考试通过率平均在30%左右,交通违法者被要求参加专题教育培训。参见湖南省公安厅内部资料《湖南公安内参》2013年第30期。德国的有关交通法律规定,德国从 2008 年起实施职业驾驶人再培训制度,要求从事客货运输的驾驶人每 5年必须参加不少于35 小时的业务培训。王金彪. 德国道路交通管理经验及借鉴意见[J]. 道路交通管理,2013,(7).。驾照申领期间的教育培训成为驾驶人生命周期的唯一一次培训。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时期,交通规则和交通法规适应实践的需要不断做出调适和修改以及驾驶人生理周期的变化,都要求对驾驶人进行周期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为此,必须制定“道交法”的配套法律,对驾驶人周期性培训作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

(2)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缺乏配套法律支撑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都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的建立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具体如何协调涉及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如何协调综合治理部门与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的关系, 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安排,我省制定的“道交法”《实施办法》也未作出具体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法律没有对其机构和权力予以明确,导致其在实践中属于有牌而无独立编制之实的虚设机构,其办公室附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权威严重虚化,难以起到协调不同部门职能的作用。

3.管理主体法定责任不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个部门,对此“道交法”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具体担负什么责任和职能,一直缺乏下位法或地方立法的解释与规范。责任不明确,职责不细化,会直接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导致相关部门、单位即便有心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但也会感觉无从下手,更多的情形是以职责不明为借口逃避责任;二是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职能的混乱。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主体的具体职能和责任,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产生过多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动的惯性,真正具有履职能力的部门却没有依法赋予其法定职责。如在交通隐患排查和整治方面,其治理责任与职能应当归属于公路管理部门、城建部门,但是现实中公安交通警察却在做着这项自身做不了、做不好的工作。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一直是空白;三是导致追责无力。由于法律没有很好确定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法定职责,导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就习惯性地仅仅囿于追究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责任。只有从法律上具体赋予政府、单位、企业的法定职责,才能根据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依法追究相应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堵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黑洞”。

(二)执法不严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我们拥有内容良好和体系完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如果这些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也会失去其应有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仍将导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问题重重。

已有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中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1.机动车与驾驶员未严格依法管理。如摩托车管理失序就是较好的例子。我省截止2013年底登记在册的摩托车达到474.6万辆,但只有207.2万人持有二轮摩托车证。意味着有至少一半还多的摩托车驾驶员属于无证驾驶,这还没有考虑农村地区存在的大量没有登记入户的摩托车。上述情况的存在与“道交法”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明显不符,属于执法不严的典型现象;2.车辆安全保护设施使用未依法落实。头盔、安全带以及儿童专用座椅使用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证明是有效降低司机和乘客遭受致命伤害风险的核心关键因素之一。我省“道交法”《实施办法》也对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乘车佩戴安全头盔做了明文要求。但如何保证上述规范的严格实施,法律缺乏相应的细则规定,执法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也没有进行严厉处罚,导致不佩戴头盔、不使用安全带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而对儿童乘车使用专用儿童椅,我国及我省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遑论落实。3.对特种车辆、特权车辆执法不到位。这里的特种车辆是指用于执行特定任务的执勤执法车和抢险救灾等特定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特权车主要是公务用车。特种、特权车辆因为自身的特殊原因,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一些特权车辆众目睽睽之下违法,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执法处罚到位,社会负面影响大。4.对营运车辆管理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营运车辆在不同的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一些违法改装存有隐患的车辆进入营运市场,“入口关”存在疏漏。车辆检验市场化后部分从事车辆检验的个体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未把好审验关,营运车辆带病运行的情况较为突出。一些特殊运营车辆未办理相关的营运手续,未按规定装载和未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5.行人违法处理不到位。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肇源。但对于行人违法如何处理,执法部门一直缺少有效的对策。

(三)执法监督不力

1.法律监督主体权力过低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分散于政府29个部门以及相关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以及相关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履职,如何进行监督我省一直没有在法律层面次予以理顺和明确。现有的法律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只指向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查主体为公安机关督察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执法监督”所规定的内容单一指向“交通警察”。。这就意味着,对于政府其他28个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而言,法律监督尚是空白。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很难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格局。

2.法律没有依法设定具体的监督内容和方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道路规划、设计、施工和路面交通秩序等一系列内容。也只有对道路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建设到投入使用后的交通秩序进行全程管理才可能消除不同阶段存在的交通隐患。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执法监督的内容理应包括上述各个环节的全部内容。但现实状况是,目前“道交法”规定的“执法监督”只限于交通警察各项职能监督,其他职能部门执法环节监督的缺失,其产生的后果我们可想而知。由于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职能监督设定的严重局限,对其他部门履职与企业履职的监督方法也就无从谈起。要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亟需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监督制度。

三、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完善之对策

(一)以依法治理为目标,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顶层设计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补充,坚持预防在前,处置在后的原则,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顶层设计。

1.加强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和评估

通过立法,将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设计和风险评估作为道路建设与发展的法定环节。以法律刚性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融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到道路规划和道路安全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法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设计和评估的主体。

2.依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与职责

以完善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为手段,从法治层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职责设计。依法明确道路交通治理的主体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依法赋予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规划、设计和评估的职责,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履职的监督、检查和实施主体。依法明确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传播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具体职责。

3.依法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构筑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单位)三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网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依法将农村道路纳入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城乡统筹的“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4.依法完善监督机制

改变现有的仅仅面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完善立法,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依法赋予各级道理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综合执法监督职责,负责对各级政府以及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等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监督。同时赋予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评估的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及单位的内部监管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赋予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数字统计和信息发布职能,并由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制定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年度治理核心内容。此外,各级道路交通委员会还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制定和实施我省道路交通短期、中期、长期管理对策。

(二)完善立法,从源头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顶层设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理框架内良性运行,标本兼治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隐患。

1.明确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

通过立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电动车(电瓶车)技术标准、道路设计标准、道路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从道路建设源头消除道路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前迫切需要做好的事情是,尽快制定有关法律,依法规范电瓶车或电动车技术标准,对其生产,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纳入法治管理范围。通过立法将农村道路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制定适合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努力完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交通管理格局,提升全省道路交通网络的整体安全水平。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通过立法,依法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明确公路管理部门、城建部门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并依法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周期和维护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黑点”排查制度,各职能部门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由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汇集,职能部门信息相互共享。以周期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为基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究机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遏制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完善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要切实解决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存在问题,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因果关系”追责,即建立按照诱发交通事故原因追责,包括道路设计、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综合性的“果——因”问责和责任追究。依法确立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件中,除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驾驶人尤其是职业驾驶人所在单位、企业等单位或企业负责人、或是机动车所有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善、不为的法律责任,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确立由于道路设计、管理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单位的法律责任。

4.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义务

通过制定具有强制性要求的“道交法”实施细则,细化和规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学校等有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机制,明确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发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益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渠道。通过法律规范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法制教育内容、时间和形式。“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督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的具体实施方式,组织编写统一的教材,建立年度督查监督制度。

(三)严格执法,多措并举,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各种安全隐患。

1.加强特权、特种车辆的管理

单位与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车辆、特权车辆管理,依法查处特种、特权车辆的违法行为。尤其是政府部门所属特权车辆,应当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模范遵守法律,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加强对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监督和检查,建立特种车辆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对这类车辆管理实现全省纵向和横向信息的共享。即省到市的纵向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的信息共享。重点人群、重点车辆在不同地区、不同职能部门现场查获和通过GPS等智能化管理系统获取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章信息应统一进入有关的管理信息系统。明确儿童座椅、安全带使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规范城市电动车与农村摩托车的管理

制定电动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电动车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头盔的强制性规定及处罚措施。对电瓶车销售、入户进行严格控制,严禁超标准的电瓶车在我省生产、销售;将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严格执法。对农村摩托车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做到心中有数。

3.严格查处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加强对机动车定期检验、报废、注销情况的清查;严格车辆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汽车上路行驶。

4.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

大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率,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使轨道交通、地面公交、自行车和步行的出行结构合理有序,人流、车流得到均衡分布。培育农村公共交通市场。鼓励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四)依法加强监督,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拓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对象和领域,积极开辟有利于公开监督、民众监督的绿色监督渠道。

1.开辟有利于民众监督的绿色监督渠道,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道路交通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等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上一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依法对下一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2.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依法对道路的规划与设计进行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依法对道路规划、设计,尤其是对重要的道路交通线、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进行交通安全评估进行监督,确保道路规划建设科学、安全。依法对道路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道路依照安全标准施工和建设。

3.积极开辟公开监督和民众监督的渠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设有利于公开监督和民众监督的渠道,切实做到“阳光管理”,汲取民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

The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Road Traffic Safety in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by Law in Hunan

LI Xian-bo1, OU San-ren2

(1.HunanPolice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China,LawSchoolof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1,China;2.HunanPolice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China)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has become a major livelihood issues to break in Hunan province. it is an important demonstration window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angle of view of rule law,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traffic safety of roads in Hunan province mainly existing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laws, lax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nd lack of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and so on. Therefore, Do a good job in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the top-level design of road traffic safety,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strict law enforcement, and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traffic management from the source, Elimination of road traffic safety hidden danger, is the fundamental to improve traffic safety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in Hunan.

rule by law; traffic safety; government

2014-10-08

2013年度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中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为13WTA21)。

1.李先波,男,湖南警察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与国际法;2.欧三任,男,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DF456

:A

:1672-769X(2014)06-0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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