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建钟
(浙江行政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杭州 321123)
社会秩序的价值之维及其取向
陶建钟
(浙江行政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杭州 321123)
社会秩序实质上是国家、社会与个体的相互关系,内在蕴涵着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团体、自由与秩序的价值维度。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来自国家赋予的权威与服从,同时也需要社会提供的信任与合作。人们往往以个人在团体中的秩序体验来评价社会秩序,个人与团体的内在矛盾不可避免地映射于社会秩序本身。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在国家形态下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的一种内在紧张。良好社会秩序的形塑,需要三对关系的合作共洽,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底限下达致自由秩序的形成,自由秩序也就是建立于契约基础上形成的自控型秩序。
社会秩序;价值冲突;国家与社会
社会秩序,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的物质关系与精神联系,以及在这种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结构。其中,社会规范和社会心理是维系这种联系的重要纽带。一定的社会秩序状态,表明个体存在、社会发展和国家能力各自的生长空间以及相互关系。社会秩序既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状态,同时也蕴涵着社会主体超越现有秩序结构而寻求良序的美好追求。在社会秩序的研究中,一直存在着价值之维的冲突与论争,即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什么样的价值是我们率先应当捍卫和弘扬的?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价值偏好与理论诉求,对社会秩序的几对关系作出了不同的回答,而对于价值排序的分野,直接决定了其社会秩序生成与建构的理论基调。
在社会秩序的建立、维护与发展变化过程中,国家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是崇尚自发秩序的理论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国家在秩序供给中的作用。“国家通过社会秩序的设计、选择与维护,保证业已建立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及其统治的长治久安。”[1]119社会秩序,说到底也是一种公共产品,而提供公共产品是国家天然的职能。国家对于社会秩序的供给,主要是通过权威体系加以保障。这种权威首先表现为公共秩序规则的制定,“国家支配地位的象征和工具就是它制定的公共规则”[2]53,这种公共规则无论表现为法律、制度、规章还是国家主导下推行的社会习俗,实质上都以国家的强制力或影响力作为后盾。“所谓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体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3]70-71因此,国家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主要是以权威和服从作为中轴,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权的意义上,使威权主义的政治传统在社会秩序的方略选择上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然而,市场经济力量的不断成长,以及转型期出现的种种社会失范现象,使理论界必须重新审视国家主义秩序建构的内在不足。在西方的政治理论传统中,存在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洛克开创了“社会先于、高于国家”的理论设计,而康德、费希特等主张“国家先于、高于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对立,不仅成了西方世界实体社会建构的模式,而且也成了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法律学界的主导思维模式。”[4]然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一直没有把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应)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纳入其中,而是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消融或混融,社会被吸收于国家之内。政治视野中社会主体的阙如,其根源在于社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离场。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大贡献,即是把市场经济这个现代文明的基石奠基于中国社会发展新的历史起点,加速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和概念迅速崛起(学界称之为市民社会),给理论界思考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理论受到中国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国家与社会被看作是一个极富增殖性和原创性的分析框架,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的重要性得到一再强调,标志着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国家主义取向的危机,对国家主义神话的消解工作就此开始。”[5]
学界对于市民社会的关照,不仅在于寻求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可能性及其民主变量,同时也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进行了统合。与西方国家把市民社会作为与国家对抗的传统不同,中国的市民社会从一开始便需要得到国家释放善意的可能,在与国家分离的过程中逐渐获得其独立性,并作为一种温和的力量参与国家的互动。两者必须是一种共生共济的关系,才能在中国语境下获得其成长的空间和政治资源的合法性庇佑,避免陷入所谓的“公民社会陷阱”。市民社会解释框架的形成,对于社会秩序的解读开辟了另一条道路,即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权威与服从,同时也需要信任与合作。信任与合作的资源,主要来源于市民社会所建构的社会组织体系与合作网络。一些关乎社会秩序型塑的精神力量与文化品质,有赖于日渐成长的市民社会主体不断地加以训练和生成。故而,社会秩序“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培育、公民文化的弘扬和公民意识的塑造。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民责任意识对当下法治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6]一个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要考虑人的主观性因素而不能完全依赖于政治制度。“社会成员若缺乏良好的公民德行和责任意识,任何制度都可能遭受扭曲与破坏”[7]。是故,市民社会构建的社会秩序,“不但需要公共决策策略的转向、权威力量的社会化,还需要更多的社会化组织的参与,更多的民间自律与自主精神的培育。”[8]
如果说社会秩序仅仅是在国家权威的统摄下,以社会规范等制度性的要素加以固化的话,那显然解释力是不足的。复杂社会中,人不是原子式的存在,而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团体关系中。这个团体涵盖了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是家庭、单位、社区、参与的社会组织等。团体的紧密程度、组织程度越高,个人与团体两者的关系体现得越为典型,对于社会秩序的理解、体察也越敏感。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知识及评价体系遵循着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因为对于个人来说,社会及其秩序更多是一种抽象的存在,而个人在团体的秩序安排中形成的情感、态度等,往往扩展到对社会秩序理解的层面。或者说,人们往往以个人在团体中的秩序体验来评价社会秩序。在国内学者看来,“一种社会秩序的建立依赖于如下三个要素:个体的行为安排;个体与个体之间行为的安排(私人之间的关系);个体与团体之间关系的安排。”[8]实际上,纯粹的个体行为安排对于社会秩序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无论是个体行为、或是个体与个体的行为安排,都必须纳入到个体与团体的关系中来加以考察,社会秩序在其本质上是实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总和。社会秩序所要实现的价值,也在于个体能与团体达致的和谐共融状态。然而,个体与团体在行为取向上却往往是冲突的,个体要求是个性而区别与他人,而团体却要求共性和整齐划一。这种冲突在西方社会,通常是在个人本位与团体本位两者的矛盾互动中带动社会结构变迁的。但“与西方团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互动关系所衍生出的社会秩序相比,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秩序,人和团体的关系消融在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里了。”[8]或者说,社会秩序结构安排发生倒置,个体与团体的关系(权力关系)被拉降至“日常生活的权力化,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亲情权力化,每个人都被镶嵌在由自己所编织起的网络中,公共空间隐匿在这种网络中,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线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性又被鲜有流动的传统社会结构所巩固。”[8]社会秩序通过消弭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从而尽可能减少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在伦理网络中形成传统社会的秩序维持机制。
建国以降,以经济形态作为重要的分析因素来考察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人们可以看到个人与团体关系的重大流变。首先是计划体制下的单位制颠倒了传统中国的伦理结构体系,使个人牢牢地禁锢于团体的稳定结构中,团体生活完全取代了个人生活,但与传统社会一致的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仍然高度重叠在一起。而市场经济下,个人与团体的关系又一次被颠倒过来,个人的自主性得到较大释放,团体的权威进行了适当的回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线日渐清晰。或者说,市场条件下私有产权制度的确认、市场经济内蕴的自由、平等等精神逐渐投射于社会生活的领域,私人领域日益增大了自身的话语权,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逐渐地得到确认,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不可避免。而福山认为,“团体是以共有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的:这些共有的价值观念越具有权威性,越是被广泛的认同,这个团体就更强大,形成的社会信任程度就越高。但越来越膨胀的个人主义以及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自主权的欲望导致人们对权威的全面怀疑,特别是对那些被赋予很大权力的大型机构的权威”[9]115。福山的判断不一定完全准确,但却比较客观地指出了个人与团体内在的一种矛盾。个人一般要依附于团体才能实现其社会性的价值,但团体如果不能以利益分配和价值规制来有效地统合各个分散的个体,个体就成了团体的离散性力量。个人与团体的张力越呈现弥散型分布,团体就越失去其自身合法性基础及存在的意义。这种利益矛盾与价值冲突必然会扩大到社会秩序层面,使个体与团体的关系直接映射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福山在提出个人与团体的矛盾基础上,发出了进一步的追问与思考,即“文明社会看起来健康兴旺,而人们的愤世嫉俗情绪却又在迅速滋长。怎么会是这种情况呢?”[9]55福山之问,其实具有很大的普适性,它不仅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西方社会面临的发展之痛,同时,如果把它置于当前中国发展的情境之中,竟也显得意味深长。在市场化改革带来的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人们一方面分享着发展的物质成果,一方面却又存在着普遍性的焦虑与恐惧,弱势心态蔓延,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社会抗争活动日益增加,社会秩序的压力空前加大。如果抽离了各种具体的表象而回归到个人与团体的范畴进行考察,其“答案在于道德小型化”。“人们一边继续参与团体生活,而团体生活本身的权威同时也在下降,所产生的信任半径也在减少。就整体而言,团体所共有的价值观日趋减少,而团体之间的竞争却在加剧。”[9]55正是个人与团体共享的价值观不断地受到削弱,团体自身对于个人的权威日益萎缩,人们在小型团体化中的信任半径逐渐回收却使社会资本遭到大幅流失。社会资本短缺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和社会活动,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大幅增加,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的关系日益表现为低烈度的冲突与纷争,在某些因素的催化下,甚至对社会秩序产生较大的影响和破坏。
社会秩序本身的语义结构,天然地蕴涵着自由与秩序这两大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政治哲学的流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根据对这两大价值的不同偏好作出一定的划分。自由的内涵虽然历经演变而体现为诸多变化,但“一般来说,自由主义者所阐述的自由行动指的是不受强制的行动,也就是个人不受威胁或其他形式的强制、出于自愿选择而作出的行动”[10]56-57。或者说,西方近代以来自由主义者高举消极自由旗帜,认同不受强制干预的活动才是自由内涵的核心要目,即“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应该尽可能多地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制。”[11]24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学术流派和一种社会思潮,赋予了自由在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中的诸多价值。总结起来,大体可归结为三大价值:首先是自由的道德价值,在于确认人是自身的目的与意义,自由是人最基本的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人之为人的一切特性都必须与自由相关;其次是自由的工具价值,在于高扬自由是社会进步的旗帜,一切社会发展都以自由的增进为表征,自由也是保障社会长期进步的最好的手段。最后为自由的人本价值,在自由的状态下人才能有最多样化的发展,本质力量得到全面的舒张,才可能成为真正大写的人。
应当讲,自由主义的信奉者反对国家的干预,超越历史条件的限制崇尚个人超然自由而忽视了社会自由,多少带有理想主义甚至唯心主义的色彩。这个难题在马克思那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的,自由总要在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下才能实现,社会自由是个人自由的前提和归宿,自由总是相对的和有限度的。因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3]507马克思把人的自由还原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理解,在承认社会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客观性中实现自觉选择与意志自由,并以人自身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改造社会与改造自身,从而在积极自由过程中,达到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的交融。他认为只有在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后,“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3]76。
实际上,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的自由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只不过自由主义者侧重于从个人自由与国家强制的关系来界定自由,而马克思侧重于个人与社会自由来界定自由。本文认为,自由在社会秩序中反映着一定的价值结构,而国家供给的秩序则是一种既定的法治结构。自由与秩序,在国家形态下总是可以还原为权利与权力的对应关系。虽然秩序是对人类行动方向和范围的规定,因而总是趋向于对自由的种种限制,秩序的获得是以自由的牺牲为代价,并且秩序的背后总是透射着国家的强制;而自由是秩序的否定力量,趋向于冲破秩序的种种限制与束缚,从而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一定威胁。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与秩序构成了一对矛盾的存在。但自由与秩序绝不全然对立,或者简单地纳入零和博弈的困局。实质上,“正是这两种具有某种互相对立、互相否定性质的因素构成了社会规范的内在要素。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正是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所在。”[12]因此,自由与秩序必须被纳入到动态的视野中来加以观察,在互相否定与冲突的过程中吸收各自的合理成分,不断转化异质力量而强化同质性,并在一个双方可以容纳的底限内实现互动共存,形成对立统一的格局。或者说,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底限下达致自由秩序的形成。我们所理解的自由秩序,在于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自由与秩序的内在矛盾,国家权力在尊重人性自由的基础上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结果,而不是极致地偏向于任何一方。为避免国家与自由的直接冲突,一个缓冲地带的形成是必要条件,那便是建立于自由选择基础上的各种契约性团体。那些经过启蒙的、有着共同利益并且彼此善意相待的人,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容易产生自愿的、旨在实现其安全的契约。由于契约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产生的,有着共同意志与愿景,是自我选择与自主行为的结果,因此能充分保护个性的发挥而避免损害。尽管契约也限制着个人自由,但基于共意基础上的契约增强了个人服从的主动性与意愿,反过来还会促进自由与个性的发展,甚至能得到比国家直接强制下更好的秩序遵守。“因此,国家真正应当争取的目标是通过自由来引导人们,使各种共同体更加容易产生,使它们在各个方面取代国家的作用,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提高国家的主动性,减少国家的专制性。”[13]310
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迁,社会秩序面临着更多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理顺社会秩序的价值之维日益迫切。决策层提出的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是一种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对“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团体、自由与秩序”的积极回应及正确取向。只有在治理的条件下,才可能使这三对关系不至于走向对抗而趋向合作,形成基于契约基础上的“自控型秩序”。与完全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上形成受控型秩序不同,自控型秩序通常在社会内部自发形成,而受控型秩序作为一种外在秩序只能依靠公共权力加以维系。“自控型秩序是坚韧的,这种秩序可以在群体内部分有效,即便群体内的大多数人都不再遵守互不侵犯规则,群体内的少数人也有激励继续遵守这个规则;而受控型秩序却是脆弱的,离开了公共权力就会迅速土崩瓦解”[14]。因此,良好社会秩序的取向,在于形成一种自由秩序,自由所申张的权利要求,秩序内蕴的权力强制,在自由秩序中达到权利与权力的有效平衡。国家的治理结构演变中遵循着权威结构秩序向法治结构的秩序转变,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重要表征。“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社会秩序稳定依赖于权利与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获得一种动态平衡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显然是自由与秩序互动共存关系的逻辑延伸”[15]。实质上,这也是个人自由在社会自由过程中的增进过程,更是社会不断赋权而成长的过程,最终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合作共治。
[1]沈亚平.社会秩序及其转型研究[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2]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J].文史哲,2000(02).
[5]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J].文史哲,2003(01).
[6]蒋传光.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中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公民责任意识为视角[J].求是学刊,2009(01).
[7]吴威威.追求公共善:当代西方对公民责任的研究[J].唐都学刊,2007(01).
[8]田宝法.对传统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现代性反思[J].社会科学研究,2006(05).
[9]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刘榜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0]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1]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2]麻美英.规范、秩序与自由[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6).
[13]汪丁丁.自由与秩序:中国学者的观点[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4]桑本谦.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一种关于“社会秩序二元论”的技术性区分[J].文史哲,2005(05).
[15]李璐,冯宏良.自由与秩序互动共存:社会政治稳定的价值规定性[J].学术交流,2007(04).
(编辑:李 磊)
2014-03-14
陶建钟(1974-),浙江上虞人,浙江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治理及民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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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238(2014)12-0001-05
10.3969/J.ISSN.2095-7238.2014.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