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你重视了吗?

2014-04-09 08:09◆和风/
上海质量 2014年5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质量人民政府

◆和 风/ 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至此,这部“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新环保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大大提升环境保护力度,提升民生质量。这里重点引荐4条。

其一,8种行为领导人应辞职。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据悉,这一法律条款对罚则、违法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政府监督,此外同级人大也能够监督实施。

其二,实行了“区域限批”的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增加了“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款,这意味着环境不达标区域限批的制度创新。

据悉,2012年,根据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比例仅为40.9%,环保重点城市达标比例为23.9%。这意味着这些完不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将面临区域限批,地方政府将面临GDP扩张受到限制的窘境,从而警示各部门与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

其三,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外,还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其四,第三方环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监督,新环保法也有相应规定。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止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第三方环评机构如果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和厂家勾结,比如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时,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新环保法新增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首次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成为公众参与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各界多年来一直呼吁法律予以明确的内容。可以预计,今后“公益诉讼”也将成为亮点之一。“人人参与环保”,人人受益环境,民生质量也靠大家一起来维护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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