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黎黎,李 金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强化公安院校学生侦查隐性知识养成的思考
杨黎黎,李 金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侦查隐性知识是与侦查人员的专业经验、思维方式、心理因素、侦查直觉与灵感紧密相关的,难以准确规范概括甚至尚未加以规范概括,并且未被广泛传播的知识,在侦查破案活动中能发挥独特作用。当前的公安院校侦查专业学生的知识养成体系中,隐性知识的传授与培养与实战需要存在一定差距,需要通过优化培养模式、扩充师资结构、完善实践教学环节等方式强化学生知识养成的针对性,以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
公安院校;侦查;隐性知识
专业经验、思维方式、心理因素、直觉与灵感,这些在侦查活动中对于推动案件侦破起着重要作用的实践智慧,属于隐性知识的范畴,特点是难以提炼、难以表达、难以传递。在侦查活动中,隐性知识甚至是在侦查主体不自觉的情况之下被大量运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的全过程中,为侦查破案提供直接帮助。与此同时,在公安院校侦查专业学生当前 的知识养成体系中,隐性知识的传授与培养存在着很大的空白。公安院校作为培养警察后备人才和在职民警培训的重要基地,在侦查教学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对学生的显性知识培养,更要重视其隐性知识的养成。
(一)侦查隐性知识的概念。
隐性知识显然是相对于显性知识而言的,对于何为隐性知识,何为显性知识,不同的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界定方式。有的侧重于从知识的存在形式加以区别,将仅存于个人头脑中或存在于某个特定环境下的知识称为隐性知识,将可以广泛传播的知识称为显性知识;有的侧重于从知识的规范性程度上加以区别,将难以正规化的知识称为隐性知识,将易于正规化的知识称为显性知识;有的则侧重于从知识的可沟通性的角度加以区别,将难以沟通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称为隐性知识,将易于沟通的知识称为显性知识[1]。
笔者认为,对于侦查隐性知识的界定,应同时兼顾其存在特征,即侦查隐性知识是与侦查人员的专业经验、思维方式、心理因素、侦查直觉与灵感紧密相关的,难以加以规范概括或尚未加以规范概括,并且尚未广泛传播的,在侦查破案活动中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知识。
(二)侦查隐性知识的特征。
1.侦查隐性知识具有默会性。这是侦查隐性知识最本质的一个特征。侦查隐性知识虽然来源于经验和阅历,但却高于经验和阅历,是将这些经验和阅历运用于侦查破案的能力,是一种侦查意识和侦查理念,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范畴,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提炼、归纳和准确描述[2]。
2.查隐性知识具有相对性。侦查隐性知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显性知识。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始终处于一个循环往复、不断提升的过程中。隐性知识通过多次、反复的使用和传承可以实现逐步的显性化,而显性知识则可以在不同使用者的主观认知感受下产生新的内涵,即形成新的隐性知识。
3.侦查隐性知识具有个体性。隐性知识是一种与侦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意识密切相关的知识存在体,具有高度的个体性。首先,侦查隐性知识的习得具有个体性。隐性知识的来源渠道不同会影响侦查人员摄取隐性知识的类型和内容;侦查人员的性格和兴趣的不同使得侦查人员在选择和使用隐性知识的程度和条件上存在差异。其次,隐性知识的具体适用也具有个体性。在解决刑事案件的某一具体问题时,侦查人员可以选择适用显性知识或隐性知识;在选择适用隐性知识时可以使用某一特定的隐性知识。这都体现出隐性知识的高度个体性。
(三)侦查隐性知识的作用。
1.隐性知识是侦查破案的重要战略资源。从现场勘验、现场访问到临场分析,从分析判断案情、制定侦查计划到采取侦查措施,从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到锁定重点嫌疑人,侦查隐性知识始终贯穿于案件侦破过程的各个环节,对于提高破案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2.隐性知识能够弥补侦查理论与侦查实践的空隙。侦查学是一门典型的应用性学科,要求侦查理论与侦查实践进行紧密而有效地融合。但实际情况是侦查理论具有抽象性和局限性,而侦查实践更加复杂和具体[3]。因此,书本上的侦查理论并不能完全涵盖侦查实践操作的实际需要,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就主要依靠以侦查经验和侦查直觉为主要内容的侦查隐性知识来进行弥补和调试,从而达到更好的破案效果。
3.隐性知识是对现代科技侦查方法的有效补充。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的侦查方法与侦查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诸如DNA技术、网上侦查、视频侦查等先进方法也越来越多地被侦查人员运用到刑事案件的侦破中。但这些现代的科技侦查手段并不能完全涵盖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各种实际需要。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社会人要实施完成一个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牵扯甚多,单靠现代侦查技术并不能完成对其犯罪过程的分析还原,还需要以侦查隐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有效的补充。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完毕之后进行准确的现场重建以及根据对案情的分析判断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模拟画像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隐性知识加以灵活运用才得以完成。
一直以来,我们传统的侦查学专业教育更注重课堂上书本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侦查隐性知识的渗透。但实际情况是,只掌握书本知识根本无法完成侦查破案这一任务。基于侦查这一特殊领域的特殊需要,各公安院校近年来在课程设置上也开始向实践教学倾斜,加大实训课比重,安排学生参与基层实习和安保工作,以期达到丰富实战经验、强化实战技能的效果。但这仍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侦查隐性知识的传授与习得在教学环节中仍存在一定不足。
(一)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
刑事侦查与其他专业不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有一定的距离的。当前公安院校侦查专业学生的课程设置开始向实战实训倾斜,但仍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侦查专业课程开设较晚,而实习时间安排较早,由此造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缺乏基本侦查理论支撑的无所适从,从而未能达到实习的理想效果。同时,实习过程也流于形式,未能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设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实习环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未能涉身其中,充分感受公安工作的技巧与魅力。其次,实训课所占的比重仍然不足。侦查是一种认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实践活动,没有全面而系统的侦查业务知识训练,难以形成主动并正确的侦查意识和侦查能力,进而产生学生毕业后从事公安工作上手慢、上手难的问题。
(二)缺乏侦查人员与学生的有效互动。
要培养学生的隐性知识,让学生最大限度的接触实践,一个重要而直接的方法就是邀请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人员或专家与学生进行直接的交流,以弥补学院教师在侦查隐性知识传授上的不足。但在实际教学环节中,由于各种原因,侦查人员、侦查专家走进课堂的机会相对较少,也难以与学生进行直接有效地互动,使学生在这一环节无法获取第一手的侦查隐性知识,并形成鲜明直观的认识感知。
(三)授课教师与实战脱节。
教师作为学生了解侦查知识,获取侦查信息的第一门户,在侦查隐性知识的培养输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从事侦查专业教学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经常性地与公安实践工作接触,缺乏第一手的侦查隐性知识储备,给侦查教学带来极大的现实困难和不便。教师成为了侦查隐性知识的第N次转述者,也直接影响了学生对侦查隐性知识的感知和养成。
强化侦查隐性知识教学内容的培养,缩短教学与实践的差距,为学生建立良好的隐性知识养成氛围,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将“走出去”与“请进来”进行良好结合。
所谓“走出去”,就是让侦查专业教师定期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挂职锻炼或专题调研,经常性地接触公安实践工作,在此过程中了解最新的犯罪活动趋势和公安工作信息,并通过跟有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和分享,总结和提炼他们所掌握的实践经验和办案智慧,取得书本上难以取得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方法,将这些经验、信息和方法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使侦查教学更加贴近实战工作的需要,使侦查教师不再成为侦查隐性知识的N次转述者。
所谓“请进来”,就是邀请实战部门的优秀侦查人员、专家来学校通过课堂授课、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形式与学生进行直接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地分享侦查人员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感受,让学生更为直观地接触和感知隐性知识。也可以从实战部门聘请具有丰富的破案经验、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表达能力的优秀警官作为兼职教师,走进教学课堂,来传授实践经验和工作方法,成为隐性知识养成的重要窗口,使侦查隐性知识的传授常态化、专业化,为学生今后顺利地向侦查人员转型创造有利条件。
(二)优化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实习。
首先,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加大实训课程所占比重。警察,是一个吃百家饭的职业,要求学生既要精通侦查专业知识,也要熟悉与侦查犯罪相关的学科知识,如犯罪学、心理学、法医学等等。除了专业知识外,还要让学生接触和了解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以提高学生思维的广度。同时,也应注意对学生心理品质的培养和训练,以克服职业恐惧,增强警察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隐性知识的自我养成奠定良好的基础。警察,也是一个对动手能力有极高要求的职业,因此,加大实训课程比重,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并尽可能的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或旁听案件侦破和案情分析的过程,亲身体验和感受侦查人员处理刑事案件的方法和技巧,使学生在毕业后更好地适应实战工作的需要,降低职业风险。
其次,合理安排在校学习与基层实习的时间。基层实习是侦查隐性知识养成的重要环节,要使实习达到更佳的效果就必须要让实习内容具有针对性。理想的实习安排应是当学生对一个阶段的知识点学习过后,就立即组织针对该段知识的实习,如此循环往复,以提高实习活动的针对性,强化学生对知识运用的记忆和灵活性,真正提高基层实习的实际价值,避免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同时,还可让专业课教师带队实习,既可以方便帮助学生随时解决实习时遇到的专业问题,同时专业课教师本身也可以在带队实习的过程中自身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改革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模式。
毕业论文对于侦查专业毕业生来讲本该是一个对前期学习和实习的经验总结的最佳机会,是一个提升知识层次的良好途径。但当前完成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侦查专业的毕业生而言无疑沦为复制粘贴和马虎应付。究其原因,与当前公安院校的毕业论文写作模式要求密切相关。学生的毕业论文一般由院系给出指定的题目或方向进行选择,学生对此或者不熟悉题目,或者由于题目理论性太强而无法操控,最后使毕业论文写作丧失了原本应有的意义[4]。
要改变现状就需要学校对论文写作模式要求进行调整,针对侦查专业本科毕业生的特点设计论文题目,让其根据在课堂学习、基层实习、甚至亲身参与的办案过程中对侦查工作的感悟和总结,转化成属于自己的隐性知识,并真实的反映到论文写作中。因此,毕业论文的资料收集应是从大一入校就已经开始的各种侦查隐性知识的积累和转化。这样才能形成一篇属于学生自己的情感和经验的总结和真实反映的毕业论文,达到论文写作的真正意义。
“从学校到学校,出不了优秀的侦查员,而只有从学校到实践,才会产生优秀的刑警”。综上所述,探索和加强公安院校侦查专业学生侦查隐性知识的养成,强化和提高学生的侦查意识和能力,对于促进公安专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预备警务人才来讲意义重大。
[1]郝宏奎,马 丁.侦查中的隐性知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110.
[2]刘 权.试论侦查隐性知识的概念、特征及分类[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4):43.
[3]黄荣怀,郑兰琴.隐性知识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71.
[4]莫明琪.我国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与改进策略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Thinking of 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acit Investigation Knowledge for a Student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YANG Li-li,LI Jin
The tacit knowledge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rofessional experience,way of thinking,psychological factors,intuition and inspiration of investigation.It is difficult to summary and regulate accurately and it hasn’t been regulated yet.Actually,it is not widely spread knowledge,but is can play a unique role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In the cultivation system,the tacit knowledge in teaching is different with the one in training.We need to enhance students'targeted knowledge through optimizing the training mode,expand teacher resources,improve practice teaching,etc.so as to meet with the needs of the current public security work.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nd University;Investigation;Tacit knowledge
D035.15
A
1674-5612(2014)05-0090-04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4-06-03
杨黎黎,(1983-),女,四川成都人,硕士,四川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事侦查;李 金,(1984-),男,重庆万州人,硕士,四川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内安全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