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属领关系
——对后宏期藏文文献中关于汉藏关系记载的考察

2014-04-09 02:50陈沛杉徐文渊
思想战线 2014年2期
关键词:行省西藏地方达赖喇嘛

陈沛杉,徐文渊

20世纪中叶以来,以夏格巴的《藏区政治史》和范普拉赫的《西藏的地位》为代表的一批公开论说和支持西藏独立的书籍,故意夸大西藏地方政教首领与中原王朝在宗教层面存在的嬗越关系,刻意抹杀二者在政治层面存在的属领关系,一再为他们分裂中国制造所谓的历史依据。针对这一谬论,国内外藏学研究工作者不断撰文著书,《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以来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汇编》、《西藏历史地位辩》等著作,均以翔实的史料对此说进行了有力的批驳。贾英波、陈崇凯所写的《从达赖喇嘛给皇帝跪叩看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属领关系》一文,更是依据五世达赖喇嘛给康熙皇帝跪叩称臣的奏章原文和七至十三世达赖喇嘛给清朝皇帝跪拜稽首的史实,用达赖喇嘛自己的言行,确证达赖与清朝皇帝之间是臣与君的关系,即政治上的属领关系。此外,美国学者吴天威在《为何说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文中,从文化、生态及西藏同中国关系的历史等方面,阐明了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苏联学者节昂列夫则在其所著《外国在西藏的扩张:1988~1919》一书中,基于西藏在古代中国的政治地位这一角度,得出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西藏无可置疑的主权这一论断。上述相关研究均为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具有属领关系提供了有力佐证。

尽管关于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研究成绩斐然,但由于西藏政教合一的社会形态,决定了藏族的每一种文化形式无不打上宗教的烙印,一切文字的作品都充斥着宗教的内容,因而以上的论述也多是从汉文文献的角度出发。日本学者佐藤长在《元末明初西藏的形势》与《明代西藏八大教王考》等文章中曾大量使用后宏期藏文文献,并通过对汉藏史料的细密比勘,重新结构历史史实得出“元末帕木竹巴取代萨迦,表面上统一前藏后藏,但没有改变藏族地区已被佛教各派割据,各大寺院握有左右政局的权力的实际,这就使明廷经过一段时间了解,终于采取分封诸王的政策”[注][日]佐藤长:《元末明初西藏的形势》,载邓锐龄《藏族史论文译文集》,拉萨:中国藏学出版社,2004年,第931页。这一结论,并高度赞誉:“明朝一向熟知在此三大地域中最大宗派为谁,其设置三大法王,并于其间的小空间配备了五名教王,对于明成祖关于西藏的政策推行得如何妥当,更加感叹不止。”[注][日]佐藤长:《明代西藏八大教王考》,载邓锐龄《藏族史论文译文集》,拉萨:中国藏学出版社,2004年,第1068页。佐藤长的上述论断不仅包含着对西藏地方与明朝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认同,同时也为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以藏文文献为基础,以藏民族自身的立场与角度出发来驳斥“西藏独立论”,无疑是使不具偏见的读者判明是非,以正视听的绝佳范例。鉴于目前尚无专文以后宏期藏文文献为基础,对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属领关系进行阐述,本文拟对此进行释读,以还原700余年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本来面目。

一、元代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初步确立

自元开始,广大藏区正式纳入了中原王朝的直接管理体系之中,“从此藏地木门人家多为霍尔输贡纳赋,东起工布以上,西至尼婆罗和南至门域以内,所有坚寨,皆被削平,订立森严法律,强制藏民皆遵王命不得违反”。[注]五世达赖喇嘛:《西藏王臣记》,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0页。为了实施对上述区域的有效管理,元朝通过在中央设立宣政院,在地方设立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并在都元帅府下设万户府、千户所,进而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机构作为在西藏地方施政的基础。对于这种新建立的属领关系,班钦·索南查巴在《新红史》中就明确承认:“成吉思汗出,于是汉地、吐蕃、西夏均置于其统治之下。”[注]班钦·索南查巴:《新红史》,黄 颢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3页。五世达赖喇嘛在《西藏王臣记》中更是认为西藏王统“自彼矢中魔王朗达玛邬冬赞百瓣开放之心蕊,送其往于大张獠牙如雪峰新裂之闫王城中,此后王臣之份不存者约三百余年,迨后始有受命于天,升等文殊菩萨皇帝之宝座之霍尔诸王降临世间”,[注]五世达赖喇嘛:《西藏王臣记》,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9页。将蒙古王统奉为正朔。

关于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属领关系,各种藏文史料不仅给予充分认同,部分藏文史料还提出了西藏应当算作是元朝的一个行省的主张。《汉藏史籍》就记载:“蒙古薛禅皇帝之时,其治下有十一个行省。各行省的名称是:大都城之中有中书省,在外地有河南省、岭北省、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江浙省、江西省、湖广省、辽阳省。吐蕃三个却喀不足一个行省,但由于是上师的住地和佛教教法兴盛之区,所以也算作一个行省,总计十一个行省。”[注]班达仓宗巴·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65页。

《萨迦世系史》也记载:“据说此时把吐蕃三区算作是一个行省。此即:从上部阿里三围至索拉甲波以上为圣教法区;索拉甲波以下至黄河河曲以上为黑头人区;自黄河河曲以下至汉地白塔以上为良骥马区。蒙古薛禅汗治下共有十一个行省,吐蕃三区虽不足一个行省,因为是上师之驻地及教法弘扬之区,故算作一个行省奉献”,并认为行省一词的意义如下:“有六根柱子地面的房屋,夫妻二人、子女二人、男女仆人二人,共计六人,牲畜有马、驴二种以及黄羊、绵羊等,有可下十二蒙古克种子的耕地,此为一个‘堆穷’,二十五个‘堆穷’为一个‘堆钦’,两个‘堆钦’为一个‘达果’,两个‘达果’为一个百户,十个百户为一个千户,十个千户为一个万户,十个万户为一个‘路’,十‘路’为一个行省。”[注]达钦阿美夏·阿旺贡嘎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03页。

上述藏文文献中所提到的行省,其设置始于元代。由于元代疆域辽阔,许多地方事务无法由中央直接管理,元朝中央政府于是划分几大片区,设“行中书省”以代行中书省的职权。关于元朝行省的建制,据《元史》记载:“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曰岭北、曰辽阳、曰河南、曰陕西、曰四川、曰甘肃、曰云南、曰浙江、曰江西、曰湖广、曰征东,分镇藩服。”[注]《元史·地理一》,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903页。通过与汉文史料对比,可以发现《萨迦世系史》与《汉藏史籍》所提到的元朝治下11个行省与汉文史料基本吻合,但《萨迦世系史》并未明确所设置行省的具体名称,《汉藏史籍》中则遗漏了陕西行省与征东行省,而将中书省与藏区计算在内,共计11个行省。值得注意者,《雅隆尊者教法史》也有关于“省”的相关记载:“忽必烈皇帝大福大德,不可思议,彼有如来之犬齿与四大天王所献之钵盂。彼为施主,将不同版图划分为十三省,推崇佛教,敬崇佛教之友师尊八思巴,供奉无为复如,尊上师八思巴为根本规范师,商讨永世之业,治国安邦。”[注]释迦仁钦:《雅隆尊者教法史》,汤池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8页。虽然《雅隆尊者教法史》只是简单提到13个省的设置,但将《汉藏史籍》所遗漏的陕西行省与征东行省也计算在内,则刚好符合13省之说。

藏文文献关于元朝行省的个数及其名称的记载之所以有所出入,究其原因,可能源于两点:第一,元朝行省的设置本身也处在不断演变之中,元中统三年(1262年),设置四川陕西行省,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将四川陕西行省一分为二,分别设置四川、陕西行省。又如征东行省为元朝政府曾经在朝鲜半岛设立的一个特殊的行省,仅在名义上受到元朝的直接管辖,与元朝其他行省性质不同,时置时废,大德三年(1299年)立,未几罢,至治元年(1321年)又复立。第二,藏文史籍对“省”、“行省”、“行中书省”等政治区域概念缺少清晰的分界。据《元史》记载:“中书省统山东西、河北之地,谓之腹里,为路二十九、州八、属府三、属州九十一,属县三百四十六。”[注]《元史·地理一》,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904页。这与行省下辖路、府、州、县的情况相似,所以有的藏文文献将中书省也按行省计算在内。基于以上两点因素,不同时期的藏文史料对于元朝行省设置的个数自然难以有整齐划一的论述。

《汉藏史籍》与《萨迦世系史》对于行省都有着进一步的阐释,两书均认为吐蕃行省由3个行政区域所构成。《汉藏史籍》中将3个行政区描述为3个“却喀”,“却喀”一词是藏文音译,意为发祥地和区、部、群、单位等,是对蒙古皇帝作为接受灌顶的供养而奉献给八思巴的朵甘思、脱思麻、乌斯藏3个地区的称呼。《萨迦世系史》所提及的吐蕃三区则见上文所述。关于藏区的3个行政区域,《新红史》则认为:“薛禅汗向喇嘛八思巴献了西藏三区,此即所谓之卫藏康三地。”[注]班钦·索南查巴:《新红史》,黄 颢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页。尽管上述著作对3个区域有着不同的阐述,但都与汉文史籍里所提到的元朝在藏区等地设置的“三路宣慰司使都元帅府”所辖的区域大致吻合,这也完全可以印证西藏在元朝时期“仰仗成吉思汗皇帝之福德,广大国土俱已收归(我朝)统治,萨迦喇嘛也接受召请,担任我的上师。上师八思巴伯侄,本是一方之主,其学识在我等之上,如今也在我朝管辖之下”[注]班达仓宗巴·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67页。这一客观事实。

虽然关于元朝是否在西藏设置行省,汉文史籍中未见相关论述,藏族学者们所描述的行省也与内地行省的实际设置有一定出入,但藏族精英自觉地将西藏地方作为元朝的一个行省来看待,本身就说明了他们对西藏地方与元朝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认同,充分体现了藏族精英对藏族为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巩固所做出的光辉贡献的一种自我肯定。“西藏独立论”的鼓吹者夏格巴在写专著《藏区政治史》时,曾引用《萨迦世系史》中关于元朝行省的论述,但却故意删去“蒙古薛禅汗治下共有十一个行省,吐蕃三区虽不足一个行省,因为是上师之驻地及教法弘扬之区,故算作一个行省奉献”这句最重要的话,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恰恰证明了元朝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具有属领关系这一不争的事实。

二、明代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持续推进

1368年,朱元璋建立的明朝取代了元朝的统治地位。明朝在建立之初,即着手藏区管辖权的接收,并最终通过政治上的“分封”形式,确立了与西藏各教派及地方势力间的隶属关系。后弘期藏文文献对明朝时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属领关系有明确记载。《贤者喜宴》中提到的“依皇帝(指明成祖)本人思维,动用军队,仿行元代故事,将乌思藏纳入法治”的记载,[注]巴卧·祖拉陈哇:《〈贤者喜宴〉摘译》,黄 颢译注,《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及以后各期。就充分肯定了明朝对这一属领关系的继承。

元朝以来,逐渐形成的西藏地方归附中原王朝的传统使藏区僧俗势力深刻意识到,臣属中原不仅可以求得藏区的稳定与发展,还可以获得巨大的政治、经济、宗教等利益。萨迦政权作为元朝在西藏的统治代表,在元明政权交替与中原统治民族换位的形势下很快就接受了明朝的册封。据《萨迦世系史》记载:“南喀勒贝洛追坚赞贝桑布得到大明皇帝册封与大慈法王同样的‘辅教王’之名号,并赐金册、金印等诸多赏赐之物,皇帝还颁发令其管辖西藏之证书。”[注]达钦阿美夏·阿旺贡嘎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8页。关于这一册封,《汉藏史籍》也有类似的记载:“南喀勒贝洛追坚赞贝桑布由于大乘法王的恩德,汉地的大明皇帝封他为辅教王,赐给金印及掌管吐蕃事务的诏书,准其入贡,他在政教两方面都建立了广大功业。”[注]班达仓宗巴·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译,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348页。在此情形下,在西藏处于实际统治地位的帕木竹巴政权也顺理成章地接受了明朝的册封,“大明永乐皇帝在位之时,赐扎巴坚赞金印,后加赐玉印,诏封为禅化王,赐诰命。故王扎巴坚赞之美名天鼓,响彻天界,世间祖宗大梵天王,从三十三天天窗之中,用满注香水之宝瓶为之灌顶,王又分封坐镇各寨堡之寨官,允其世代承袭其职位,并赐封文印信,因此众生不分贵贱贤愚,莫不共同称其为贡玛大法王”。[注]五世达赖喇嘛:《西藏王臣记》,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94页。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禅化王通过对各寨堡之寨官赐予封文印信的方式来允许其世代承袭职位,这与明王朝“赐扎巴坚赞金印,后加赐玉印,诏封为禅化王,赐诰命”如出一辙。印与诰命作为权力的象征,在藏文史籍中被藏族史学家一再提及。在《朗氏家族史》中,当帕竹在处理与雅桑的领土纠纷时,降曲坚赞就是凭借“将薛禅皇帝颁发的封赐帕竹领有直拉山以内地方之封诰为代表的圣谕、令旨、命令劄付、文件和封地文书等呈献于司徒座前,供其审查,以便对证。司徒瓦朗、巡视和译师等人惊愕地说道:‘有如此完整的封诰、文件,岂容争辩,(雅桑)应退还直拉山以内的领地’”,[注]大司徒·绛求坚赞:《朗氏家族史》,赞拉·阿旺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09页。获得了有争议领土的所有权。在《萨迦世系史》中,贡嘎罗追坚赞贝桑波在其父达尼钦波去世后,“将异母诸弟划分为四个拉章,即把细脱拉章之水晶印赐给阔尊钦波南喀勒贝坚赞兄弟等;把拉康拉章之金印赐给帝师勒迥兄弟等;把仁钦岗拉章之水晶印赐给绛漾顿月坚赞兄弟等;把都却拉章之金印赐给王贡噶勒巴兄弟等”,[注]达钦阿美夏·阿旺贡嘎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73页。同样是以印章作为拉章权力来源的依据。日本学者石滨裕美子在《达赖喇嘛所授印章与封诰的研究》一文中,通过额鲁特、喀尔喀两个部落在其历史进程中所显示的相反态度与他们是否从达赖喇嘛处接受封诰相关这一事实,所得出的“由达赖喇嘛所赐的封诰、印章是达赖喇嘛权威的源泉”这一结论,[注][日]石滨裕美子:《达赖喇嘛所授印章与封诰的研究》,载《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12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第74页。同样表明印章、封诰是权力的象征。既然汉藏古人都将封文印信作为权力及其更替的凭证,那么明朝中央政府对于萨迦政权与帕木竹巴政权的册封所赐予的印章与诰命,自然包含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具有管辖的权限。《江孜法王传》所记载的“燕王陛下派侯大人、宋大人为五位宣旨大人携带命前藏人(帕木竹巴)把萨迦大殿交还给萨迦法座的诏令,在五百余随从的陪同下于当年五月八日离开皇宫十二月抵达西藏,公元1418年即藏历土狗年完成了政教事业方面卓异的事情”,[注]晋美扎巴:《江孜法王传》,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9~50页。就是明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事务实施管理权限的明证。

五世达赖喇嘛在其所著的《一至四世达赖喇嘛传》中记载的“四世达赖喇嘛接受了一位管辖十三万户之地的高级官员甘州都堂的邀请,在手持各种乐器和武器的仪仗队伍的欢迎下前去甘州”[注]五世达赖喇嘛:《1~4世达赖喇嘛传》,拉萨: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239页。和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所著的《安多政教史》中记载的“从凉州向西北行约六、七天的路程,便到达甘州城,彼统辖着十三个万户的土地”,[注]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安多政教史》,吴 均等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43页。也都提到了明朝中央政府对于西藏地方的管辖。

十三万户作为西藏地方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制度构架源于蒙古,设立于忽必烈时代。据《新红史》记载:“薛禅汗向喇嘛八思巴献了西藏三区。八思巴承皇帝圣旨管理西藏三区之印,而蒙古皇帝则做他背后所依持的法律主宰。此外,为了易于执行命令和征集差税,又进行了人口调差,并设十三万户:藏地之南、北及香三者,取(弥)、霞(鲁)、古(尔摩)三者,共六万户;卫地之雅(桑巴)、止(贡)、蔡(巴)三者,共六万户;羊卓万户。对此十三万户逐一委任万户长,并赐以封文。”[注]班钦·索南查巴:《新红史》,黄 颢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页。尽管随着时代的转移与权力的消长,万户长的辖境与名称均有变异,但由于十三万户基本上代表了卫、藏的统治力量,十三万户一词也因此成为了藏区地方政治势力集团的代名词。此处所提到的甘州,在明朝时为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及甘肃镇治所,辖甘州左、右、中、前、后五卫及肃州卫、山丹卫、永昌卫、镇番卫、庄浪卫、西宁卫、凉州卫共十二卫,并直辖镇夷、高台、古浪三个守御千户所。虽然陕西行都指挥使司与十三万户并无直接管辖关系,但陕西行都指挥使司的前身西安都指挥使却与十三万户有紧密的联系。据汉文史料记载,洪武二年(1369年),明朝在藏区“置指挥使司二:曰朵甘、曰乌斯藏;宣慰司二;元帅府一;招讨司四;万户府十三;千户府四”。[注]《明史·西域传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587页。洪武七年(1374年)“乃改朵甘、乌斯藏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以锁南兀即为朵甘都指挥同知,管招兀即尔为乌斯藏都指挥同知,并赐银印,又设西安都指挥使司于河州,兼辖二都司”,[注]《明史·西域传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587页。明确了西安都指挥使司对藏区的管辖权。洪武八年(1375年),明朝正式将西安都指挥使改为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并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将陕西行都指挥使治所从庄浪移治甘州。明朝中后期,为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明朝又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设置巡抚。在《西藏王臣记》中所提到的甘州都堂,实际是指甘肃巡抚,所记载之事是指甘肃巡抚侯东莱于1587年差人到青海请索南嘉措去甘肃与他会晤,并嘱索南嘉措劝说俺达汗率众回内蒙古,索南嘉措于同年冬天到达甘肃的事情。可能是由于甘肃巡抚是在陕西行都指挥使的基础上形成的,陕西行都指挥使司的前身又是西安都指挥使,同时西安都指挥使、陕西行都指挥使、甘肃巡抚的治所又都在甘州,所以《西藏王臣记》与《安多政教史》都将西安都指挥使对藏区十三万户的管辖延伸为甘州或者甘州都堂对藏区十三万户的管辖。

实际上,不论是西安都指挥使、陕西行都指挥使司,还是甘肃巡抚,都是明朝的一级地方设置,三者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却具有前后相承袭的关联。五世达赖喇嘛与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认为,明朝官员拥有对藏区十三万户的管辖权,这也直接印证了明朝中央政府对于藏区拥有无可置疑的一贯主权。明朝时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持续推进表明:“西藏在元代业已发生的向中原的利益倾斜和对中原政权的政治依赖机制自然不可能随元朝的灭亡而消失,所以元朝灭亡后,西藏在这种机制的驱使下很快便主动投入了取代元朝的另一个新兴中原王朝——明朝的治下。”[注]石 硕:《西藏文明东向发展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9页。

三、清代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空前发展

清朝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大发展的时期,在元明两朝治理西藏的基础上,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属领关系空前发展。后宏期藏文文献中关于达赖喇嘛与清朝皇帝关系的记载,是这一时期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核心体现。

1751年,清朝正式授予第七世达赖喇嘛掌握地方政权。对于清朝的授权,七世达赖喇嘛曾明确提到,“我虽未获教证之功德,却极受历代文殊菩萨大皇帝洪恩之庇护,赐于要阐弘黄教和福佑西藏十三万户众生之千斤谕旨,我将祈祷三宝,竭做利乐佛教众生之事”,以表达“自幼荷蒙圣祖皇帝洪慈,差遣将军统兵送至藏内,安于达赖喇嘛之床;复蒙皇上施恩,浩荡无际”的感激。[注]章嘉活佛乳必多杰:《七世达赖喇嘛传》,拉萨: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197页。在《十二世达赖喇嘛传》中,达赖喇嘛对清朝皇帝的这种恭顺表现得愈加突出,诸如“满文仲译和堪仲用满汉藏三种语言高声宣读大皇帝褒奖达赖喇嘛和摄政二人的金汁诏书,宣读完毕后,圣主(指达赖喇嘛)和摄政及其他诸人立即行三跪九拜之礼”,[注]普布觉活佛济桑楚臣强巴嘉措:《十二世达赖喇嘛》,熊文斌译,拉萨: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69页。一类的记载,更是随处可见。关于僧人与皇帝的礼仪问题,蔡巴贡·嘎多吉在《红史》中就认为:“僧人不必对皇帝跪拜,但实际对王族和官员们需要跪拜,实为不妥,今后一律不要跪拜。”[注]蔡巴·贡嘎多吉:《红史》,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7页。我国已故著名藏学家、原西藏大学教授东嘎·洛桑赤烈活佛生前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也指出:“弄清达赖喇嘛与清朝皇帝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的关键是探明达赖喇嘛是否给清朝皇帝磕头及磕头的理由。因为普天之下,只有俗人给高僧叩头,没有高僧给俗人下跪之理。皇帝作为宗教信徒给高僧大德叩头,表明二者之间是宗教上的师徒关系。而活佛法王给皇帝俗人下跪,则说明二者之间是臣与君的关系。”[注]贾英波·陈崇凯:《从达赖喇嘛给皇帝跪叩看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属领关系》,《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作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最高领袖的达赖喇嘛,在清朝时向皇帝行三跪九拜之礼,显然已远远超出了宗教上施主与福田的关系,只能用封建社会的君臣关系来做解释。

达赖喇嘛与清朝皇帝的君臣关系不仅体现在礼仪上,也反映在达赖喇嘛的法旨中。达赖喇嘛法旨的书写通常要以“奉皇帝圣旨”作为开头,诸如十三世达赖喇嘛在向各寺庙和宗奚发布之训令中,开始便提到“奉皇帝圣旨,佛王观世音化身、统领天下释教之主,遍知不变持金刚海上师法旨意”。[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拉萨: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第55页。在八世达赖喇嘛颁给牛曲科林寺之追封文中也明确提到“根据皇帝的诏书,现颁布重申令,上述尔等要取舍无误,按照铁马年圣聪大皇帝所颁布的精神,以前封文中的路途差如数完成之后,其余的‘支、减、留’一切维持上述原状”。[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拉萨: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第40页。这些文字都充分说明达赖喇嘛的法旨是在遵循大清皇帝圣旨的前提下颁布,并以皇帝的意志作为其施政的依据。

清朝时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属领关系,还集中体现在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清朝在授予达赖喇嘛地方政权的同时,正式设立噶厦政府,并在噶厦政府内设立四位噶伦,以秉承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的指示共同处理藏政。关于噶厦主要官员噶伦的任命,曾担任噶伦的多喀尔·策仁旺杰在其所著的《噶伦传》中写道:“雍正大皇帝赐予我头等扎萨克台吉官衔并正式任命我为噶伦”,[注]多卡夏仲·策仁旺杰:《噶伦传》,周秋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5页。“宗教事业和百姓的工作全是按照皇帝和达赖喇嘛的旨意办事,没有半点掺假之处”,[注]多卡夏仲·策仁旺杰:《噶伦传》,周秋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8页。就是这一属领关系的又一体现。

1757年,第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圆寂,西藏政教事务暂时无人主持,清廷担心噶伦等人擅权滋事,遂命第穆呼图克图在新达赖喇嘛未寻获和未成年时,暂时代理达赖喇嘛掌握商上事务,由此而确立了西藏的摄政王制度。从《噶伦传》中“根据皇帝的圣旨,于是辰遇合之吉日,我们孜雪僧俗官员拜会第穆大活佛,赠送礼品,推他为西藏摄政王”的相关记载来看,[注]多卡夏仲·策仁旺杰:《噶伦传》,周秋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0页。摄政王人选的决定权仍然在清朝皇帝的手中。

四、小 结

近年以来,达赖喇嘛集团不断肆意歪曲和篡改历史,为他们分裂中国制造借口和依据,尽管他们坚持认为元朝以后,西藏与中国的关系只是喇嘛与施主之间的嬗越关系而不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后宏期藏文文献中关于汉藏关系的记载以铁一般的事实清楚地表明,自元代以来西藏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喇嘛与施主之间的嬗越关系和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属领关系究竟有何种区别,《新红史》有过这样的描述:“两位蒙古将军经过以四种大军威慑之后,即将西藏疆土征服,并置于蒙古统治之下,关于此项命令的完成,是在(蒙古)与萨迦巴建立了供施关系之后实现的。”[注]班钦·索南查巴:《新红史》,黄 颢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5页。上述言论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揭示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属领关系是西藏与中原王朝关系的核心,而嬗越关系只是实现属领关系的一种方式。后宏期藏文文献也多将嬗越关系与属领关系分开来看待,《萨迦世系史》中就既提到“众生怙主法王八思巴与法王薛禅汗结为供施关系”,也有对元朝中央政府“对其管辖范围的雪域西藏、黎域、西夏、蛮子等地方的僧人和咒拾士等功德者不准摊派兵差、赋税和劳逸”[注]达钦阿美夏·阿旺贡嘎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1页。所体现出的属领关系的充分认可。在《朗氏家族史》中,对施主与福田之间嬗越关系的实质有着精辟的阐释:“谁据有土地,谁就是土地的主人,无论捐献土地的人是谁,何人占有它就归属谁。”[注]大司徒·绛求坚赞:《朗氏家族史》,赞拉·阿旺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6页。按照上述阐释,施主一旦将土地奉献给福田,福田就将拥有土地的完全决定权,施主无权再进行干涉,但事实上,在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事务积极干预的情况下,作为福田的萨迦政权、帕竹政权、噶厦政府均没有这样的权力,因此以他们为代表的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显然不能用单纯的嬗越关系作为解释,而只能视为属领关系。降曲坚赞在遗嘱中告诫自己部属:“东方皇帝以前就关怀(我们帕木),若继续关怀,则应当遵循皇帝的法令,迎送和承待宣旨钦差。”[注]大司徒·绛求坚赞:《朗氏家族史》,赞拉·阿旺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67页。就是对这种属领关系的充分肯定。

阿根廷教授戈麦斯·法利亚斯在其所撰之《我在西藏的调查》一文中写到,“历代保存下来关于西藏的正式文件有180多万份,包括命令、法令、法律、指示、规章、通信等,都证实了历史上中央政府对西藏合法的行使管辖权”,“关于西藏的主权问题没有任何疑问了,从公元1271年起,西藏就加入了中国的统一版图,此后她的归属没有受到任何不连续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合法当局历来都承认这些文件的来源和合法性”。[注]参见[阿根廷]戈麦斯·法利亚斯《我在西藏的调查》,《人民日报》1994年11月7日。在这些体现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属领关系的文献中,藏文史料又显得弥足珍贵。藏族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民族,历代藏族学者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尽管“西藏政教合一的社会形态决定了藏族的每一种文化形式无不打上宗教的烙印,一切文字作品都充斥了宗教的内容,都是为了宗教宣传而作,为宗教的发展服务的。藏文史籍也不例外,从内容到形式都与宗教密不可分,这成了藏文史籍的一个共同的,也是最显著的特点”,[注]王 尧,沈卫荣:《试论藏族的史学和藏文史籍》,《史学史研究》1988年第3期。但这些历史文献仍然真实地记录了藏族在历史长河中生存与发展的轨迹,清楚地反映了藏区各族人民与民族兄弟一起,为多民族大家庭的形成、发展与巩固所做出的光辉贡献,不仅以确凿的历史史实,证明了元朝以来中国历届中央政府始终有效地行使着对西藏的主权管辖这一事实,同时也包含了对于历届中央政府为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西藏地方安定所做出的不懈努力给予的充分肯定。后宏期藏文文献中关于汉藏关系的记载,所体现出的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在政治上一以贯之的属领关系也再一次清楚地表明:不论达赖喇嘛集团如何肆意歪曲和篡改,都改变不了西藏地方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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