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的行权障碍及救济措施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2014-04-09 01:09刘善连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行权知情权

刘善连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安徽 淮南 232001)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权障碍及救济措施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刘善连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安徽 淮南 232001)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的压制,其股权的行使更是离不开知情权的掌握。从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股东行权障碍、股东行使查阅权产生的法律障碍及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执行障碍三方面探讨股东知情权的行权障碍;在妨碍股东知情权的私力救济上提出了公司章程赋权、股东会专项决议及公司治理细则等三项措施,在公力救济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简化诉讼程序、借鉴调查令方式的可行性,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提出浅见。

股东知情权;行权障碍;救济措施

前言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具有独立性。虽然各国的公司立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股东知情权”概念,但学界和实务界通常都认为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有限公司所具有的封闭性特点,使得非控股股东行使知情权面临诸多问题。从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到2005年《公司法》的大修及近年来陆续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在不断完善,然而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定的障碍与不足。对这一重要课题,本文在具体阐述了股东知情权的行权障碍之后,探讨了其私力和公力救济措施,以保障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切实有效。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权障碍

(一)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股东行权障碍

我国新旧《公司法》以相同的内容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法》以“应当”的措辞给公司附加了积极作为的私法义务,有学者认为这是股东知情权的第一层次,是公司给予股东的“见面礼”。①蒋大兴:《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裁判逻辑&规则再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2页。公司的这种义务履行无须另设条件,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出来后,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时将其送交各股东,不得借故拖延或者不予呈送。实务中有些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公司管理层也就顺水推舟,不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报送财务报告,更不用说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了。公司的不作为致使股东的知情权无法行使,损害了股东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二)股东行使查阅权产生的法律障碍

查阅权被认为是股东知情权中最重要的部分,1993年《公司法》第32条只规定了股东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项权利,2005年《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进一步扩展到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并且可以复制。更为重要的是,该条第二款还给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新法较旧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有质与量的飞跃。但是,股东欲行使查阅权往往不会一帆风顺,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障碍。首先,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股东资格的确认本身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很大,有时为了行使知情权先得打一场股东资格确认案。其次,公司法明确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有正当目的,而正当目的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言明,这种状况给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提供了诸多借口。第三,公司法并未明示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而我国很多公司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令人置疑,仅查阅会计账簿难以达到得知真情的结果,这也使得股东查阅权的作用发挥有限。①张勇健:《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若个问题》,中国律师培训网。

(三)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执行障碍

在公司违反了呈递义务、股东要求查阅权遭到拒绝愤而起诉,历经辛苦赢得诉讼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仍可能得不到保障,问题在于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执行障碍。问题之一,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有多大?其时间跨度、具体项目多有分歧,法院的判决亦语嫣不详。问题之二,股东如何行使查阅权?由其本人查阅还是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办?问题之三,遇到公司的各种人为抵制如何处理?实务中常见的行政干预、找不到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档案人员等,弄得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不知所措,事情不了了之。

二、妨碍股东知情权的私力救济

(一)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行权规则

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较多的自治性基调,突出表现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对有限公司而言,其契约的性质也非常显著。有人统计,新《公司法》涉及章程的法律条文多达40余条,其中允许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有25项,除总则部分2项、股份公司2项、二类公司均授权3项外,其余18项都是直接适用有限公司的。②张晓森:《公司章程的设计与起草》,中国律师培训网。由此,我们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便留下充分的空间。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直接出现在《公司法》条文中。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股东接受公司信息呈递权、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及股东诉权③丁俊峰:《股东知情权理论与制度研究——以合同为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5页。。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笔者考虑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明确规定权利行使规则。比如,为落实《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公司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章程中宜明确规定:“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各股东和依本章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各股东》”。第二,概括规定权利行使规则。股东查阅权的内容较复杂,章程中可以约定原则上由股东本人进行查阅、记账凭证不得查阅,例外情形有哪些,以免纠纷发生时无所依凭。第三,附带规定。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的股东应享有向公司管理层查询经营信息的权利,这一点往往被人们忽略,章程在规范股东知情权时亦可以附带提及查询权的行使方式。

(二)通过股东会决议制定行权规则

公司章程有公司“宪章”之称,其效力强大。但我国公司章程形式较为单一,并须报送登记机关,故难以面面俱到,很多公司内部的事务无法载明。鉴于股东知情权在保护股东权益上的独特地位,且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不确定性,有些公司在公司成立后专门召开股东会研究知情权的行权规则,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效仿。前文已述及,股东行使知情权会遇到诸多的障碍,克服这些障碍的有效途径之一便是充分发挥股东们的智慧,防患于未然,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自行制定出符合本公司现状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规则。

(三)通过公司治理细则规范行权规则

如果把公司章程看作公司的“组织大纲”,反映公司的基本框架,是公司的骨架,那么,详尽合理的公司治理细则则是公司良性高效运营的血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则的核心,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重心所在。公司治理各部分规则相互衔接、密不可分,共同塑造了公司运行的制度基础。通过公司治理细则规范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防御知情权受损的私力救济方式。在公司治理细则的“股东权利”部分,可以集中阐述股东知情权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规则应具备实用性与可操作性。管理规范的公司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务人员为其起草公司治理细则,公司高管结合公司实际加以增删,以求合法、高效。

三、妨碍股东知情权的公力救济

所谓对股东知情权的公力救济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纷争,这是股东所不愿、也是无奈的最后的抉择。毕竟诉讼途径较前述的私力救济方式成本高得多,结果也很难预料。有学者认为,“司法权介入股东知情权保障的目的在于诉诸法律以确认公司参与方行为规则,恢复公司自治中的利益平衡,导正公司自治。”④丁俊峰:《股东知情权理论与制度研究——以合同为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2页。可见,公力救济的实质在于通过司法程序对受损的利益进行修复和确认。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民事诉讼架构下,股东欲行知情权诉讼达到目的殊为不易。有学者研究,法院受理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只有相对较少的股东以直接行使知情权为目的,多数案件只是以获取公司信息为手段,实现其他目的,以此区分,前者称为单独股东知情权纠纷,后者称为复合股东知情权纠纷。①丁俊峰:《股东知情权理论与制度研究——以合同为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5页。由于我国《民诉法》和《公司法》未建立非诉程序制度,即使单纯的单独股东知情权纠纷,也要采取繁琐的诉讼程序,股东往往深受诉累之苦,发生“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结局。对此,有学者建议借鉴大陆法系的非诉程序改造我国《民诉法》中的特殊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②②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17页。在股东行使类似股东知情权的案子里,法院审理的重点不是股东原来的权利是否受到了损害或者争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而是其主张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是否具备、理由是否充分,从而作出一个是否准许行使权利的裁决。笔者十分赞同此观点,并认为将其作为重构公司诉讼制度重要内容,完善公司诉讼制度。

与上述特殊程序对应的救济手段是申请调查令,这种调查令类似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支付令,二者在功能上相似,程序上相仿。

股东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书,陈述知情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和要求行使知情权的理由,请求法院发布调查令。法院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有没有向公司提出过申请,经过形式审查符合调查令要求后,即可签发调查令。公司若接到调查令后,在法定时间内,比如15天,未提出异议,该调查令生效。申请人可持调查令前往公司,按其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相关信息。若公司拒绝执行,法院可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并可强制公司提供。笔者认为,采取调查令的方式获取公司信息,可以高效地保护股东知情权、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

总之,如今我国公司法制状况虽有很大改观,但在股东知情权制度方面仍显得较为单薄,股东知情权制度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有些问题已经发生,还有些问题初见端倪,我们应当从深层次进行反思,多方面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1]丁俊峰.股东知情权理论与制度研究——以合同为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蒋大兴.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裁判逻辑&规则再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M].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王保树.最新日本公司法[M].于敏,杨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王保树.实践中的公司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8]王保树.商事法论集[J].总第2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9]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张穹.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上、中、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On barriers to shareholders'performing their right to know and countermeasures——A case study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IU Shanlian

Shareholders'right to know forms the basis for their performing other rights,especially in the case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where whether they can perform their right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ir control of the right to know.The present paper studies the barriers to the shareholders'performing their right to know from three aspects:barrier resulting from the company's failing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legal barrier resulting from shareholders'performing their right to inspect,and barrier when executing the judicial decision.The rights given by the articles of the incorporation,the special resolution at the meeting of shareholders,and rules for running the company are three individually effective measures.

shareholder's right to know;barrier to performing right;reliefmeasures

D922.291.91

A

1009-9530(2014)04-0018-03

2014-03-14

刘善连(1967-),男,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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