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没有劳教的思想准备

2014-04-08 23:02
看天下 2014年1期
关键词:劳教犯罪率收容

56年劳教制度,一朝寿终正寝。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并正式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劳教之有悖于法律,其制度之恶,有任建宇、唐慧等太多受害者在,有太多的控诉在,有太多的呐喊在,在此不必重复。在“送瘟神”之后的“后劳教时代”里,大家更应思考的是——“娜拉走后怎么办?”

谁都知道劳教是一个“箩筐”,“罪名”宽泛,法力无边。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自己不喜欢的上访者往劳教里装,这是劳教最让人诟病之处,但实际上,上访者在被劳教人员中所占比例极小,大多数是小偷小摸、传销卖淫等轻微违法人员。因此,劳教废止之后,对于这类 “小错不断,大罪不犯”者该如何处理?如何避免犯罪率的骤然飙升?……现实的问题不能用公平、正义、罪刑法定的大词掩饰。一旦这些事情真实发生在身边,必将对公众造成巨大冲击,在重治理轻权利的传统背景之下,倘无心理准备,很可能迎来危险的回潮。

有必要回溯一下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历史。当年在广州工作的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因没有暂住证,被警察强行收容;期间,孙志刚被殴打致死。孙志刚的死,引爆了公众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恐惧和怒火。当年,国务院就废止了强制收容遣送制度。

然而,作为恶制度的收容遣送制度,本身的确承担一定震慑犯罪、清理城市“边缘人员”的作用;所以一经废止,治安问题马上严峻起来。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2003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035人,但2004年飙升为1550人,2005年为2084人……上海高院明确称:“2003年,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这与2004年开始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急剧上升有着不容忽视的联系。”另一方面,废除收容也引发基层公安的反弹,北京大学沈岿教授称之为,“许多基层公安干警产生了无所适从、‘多干容易犯错、多干不如少干等矛盾和抵触的心态,并且以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来对待违法犯罪现象”。

甚至这次收容改革,还延缓了劳教改革的进程。2005年初,取代劳教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就被列入立法计划,但是公安部门强硬反弹,提出“如果社会治安乱了、出现问题,到时不要找我”,劳教改革因之搁浅。

十年后,我们迎来了废止劳教的改革,同样可能出现治安问题严峻、利益集团反弹的“副作用”。这也是必须直面的“娜拉走后怎么办”的问题。

棋到中局方知险,改革在最后关头功败垂成的,甚至变得更糟的事并不是没有。我们曾对劳教改革寄予巨大的希望,但在此时此刻,有必要打“预防针”。立法机关废止劳教制度,只是成功的一半,另一半在于设立一个衔接现行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的违法矫治手段,以取代劳教制度,既足以威慑城市中游走在违法灰色地带的“边缘人”,又必须吸纳于现行法律框架内,保障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还要防止个别政府部门滥用它报复公民。解决的方式绝不是走回头路,而是以改革解决改革产生的问题

首先,目前的“社会矫正法”尚未成形,承担社区矫正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还是新手上路。遏制违法犯罪苗头难像过去那样“雷厉风行”,所以废止劳教之后可能出现一个短时期的犯罪率的返潮。这是必需的改革成本,也要由全社会来承担。应该春风化雨的,便不能使用雷霆手段。公众要像习惯流浪人员不被遣返一样,习惯与轻微违法人员共处,所谓社区矫正,不仅仅是政府之责,也需要民众的配合。

其二,在旧法既除、新法未布的真空期间,要避免临时处置的制度化,成为新的改革存量。比如,在去年废止劳教的大背景下,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却对著名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做了罕见的扩张性解释,这又模糊了原本较为清晰的行政违法—社区矫正—刑事犯罪的边界。

每次重大改革,都可能面临“改革的诅咒”:因为改革不彻底,反而暴露了更多的问题,甚至降低了公民的直观福利,从而各方面合力抵制改革,转而怀念恶法。劳教既已废止,欢呼之余,更应以如履薄冰的姿态面对后续的问题,公众既应理解改革后的可能的犯罪率骤升,更要防止其他机构不正常的扩权,让改革换汤不换药。说到底,道理很简单:社会并不完美,但絕不可以以野蛮来对付丑陋,以大恶来防止小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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