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代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思考
——以纯粹学术型法律人为视角

2014-04-08 18:29仝春景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学术

仝春景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关于当代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思考
——以纯粹学术型法律人为视角

仝春景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法学研究生作为我国法学理论性人才的继承者,其培养方向及培养质量直接决定着我国法学研究的走向。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养成独立思考与合理批判的能力,拥有对真理的执着追求精神是一位纯粹学术型法律人必要的品质特征。

法学学术人;学术精神;学术能力

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定位为理论性人才的培养,区别于法律硕士职业性的培养。法学研究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法制现代化的支撑力量。他们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高级人才,其学术能力、学术品质成为衡量我国人才培养优劣的重要指标,树立一种纯粹性的法学研究理念,尊重科学真理,以一种纯粹性的态度肩负法律人的责任,是法学研究者该有的品质。基于此,作者提出“纯粹学术型法律人”的概念,以期引起法学研究生对个人学术能力提升的重视,寻求法学创新性优秀人才培养理念及方案。

一、纯粹学术型法律人

“纯粹”的词义为不搀杂其它成分、不含杂质、真正体现了事物的本质。作者按照我国法学研究生培养宗旨,将“纯粹性学术法律人”定位于学术型人才、科研型人才和理论创新型人才。其学术精神和学术能力具有纯粹性,不掺杂任何功利的东西以及与学术追求无涉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其以钻研学术为己任、以学术创新为追求、以推动法制建设为理想目标,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刻苦钻研的学术精神、不畏强权追求真理的理想法律人格。作者将纯粹学术型法律人的培养宗旨界定为培养“学术性法治医生”,打造纯粹法治创新人才。这种界定具有一定的理想成分,但作者认为,其作为一种理想的合乎法律人价值追求的精神目标,具有一定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这种法律人格需要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一)对理性的绝对追求

理性是相对于感性而言的,人类的一种高级认识能力、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纯粹学术型法律人”在对理性的实践和追寻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学问题敏锐的感知力与独立的思考能力

法学问题来源于实践,产生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必然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健康。一名法学研究生只有正确地感觉到问题的存在,才能在独立思考、诊断之后真正发现其中的法制问题,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找到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人云亦云。如果认为法官与律师是在执行社会医生的职能,那么,法学研究型人才就是“高级的医生”。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独立的思考和批判性的智慧发现更好的规则,以规范法律运行。

2.勇于质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1]506学术人才最应该遵守的不是实在规则和简单的法律条文,而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不是规范的表现,而是对不同因素的观察和调整。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法的精神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作为一个追求真理的学者,不应该固守机械的法条,而是应该带有批判的色彩,勇于质疑和挑战被自己认为不合乎科学与理性的权威或者是过时的、落后的规则。

(二)较高的学术素养

1.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逻辑思维是一种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所进行的思考活动。逻辑思维能力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进行思考、推理和论证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推理的基础,法律推理的过程实质上是逻辑思维的活动。在法制运行中法律的规定和法律事实之间难以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张力,这需要我们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合理外延作出推理。只有具备了逻辑思维能力,才能根据法律已知的条件找出其内在的法律逻辑关系,推理出符合法律逻辑的结论,从而对法律事实做出符合逻辑关系的正确判断。

2.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

海德格尔说:语言是存在之家。法律通过语言法制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完美结合,获得了规定的存在。而法律在表达时其特有的庄重性、确定性、包容性、简洁性等对文字工作者提出了语言的要求。一个研究者在介绍自己的主张、观点时,要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充分、逻辑严谨。

二、纯粹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一)培养学术精神

1.克服功利主义思想,确立学术本位,端正学术态度

学术精神是学术活动和学术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学术精神是大学精神的核心。然而,我国现阶段在研究生培养中学术地位却得不到保障。一是功利性太强,缺乏对真理的追求;二是学术权力和学术规范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学术标准得不到坚守,以政治代学术、以行政替学术、以关系乱学术的现象时有发生。[2]81学术精神的异化表现为学术浮躁、学术功利、学术势力、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等,最直观的表现是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外在的行为。[3]138学校应当确立学术本位主义理念,把学术能力作为研究生考核的首要因素,而不是他们左右逢源的“行政能力”。法学研究生的社会性较强,但如果学校的制度却积极鼓励智慧的头脑去搞政治、拉关系,忙于交际应酬,视社交为能事,急功近利[4]17,那么这是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极大讽刺。

2.营造学术氛围,保障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

学术精神是学者社会良心的外在表达,“坚持学术操守,坚持真理,这是学者的本分,也是学者的尊严,学术的尊严。”[5]19陈寅恪在其《对科学院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研究学术,最主要的是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独立的精神。……没有自由思想,没有独立精神,即不能发扬真理,即不能研究学术。”在当前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思想的冲击下,我们提倡独立探索,鼓励学术争鸣尤为重要。学术精神是纯粹的、淡泊名利的,是潜心于生命和世界最深处而创造的,是从学术争论、学术交流中而提取的。学术研究者敏锐的感知力和独到的学术观点不应被某些特有的机制所束缚,更不能被视为异端。研究生教育更应该鼓励思想多元性,容忍异端精神,倡导敢于批判、敢于失败的精神。

(二)培养学术能力

1.课程设置

博登海默说,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其他学科相分离。[1]506孤立的研究法律而对其他学科知识一无所知的人,必然会被人类科学所抛弃。哲学、历史、社会、政治、经济等学科知识是法学研究科学性的必要前提。如果一个人不懂哲学方法,不懂人类历史文化和法治传统,缺乏政治理论和经济问题的专门知识,我们很难相信他会对相关领域的法学问题有正确的认识,更别谈发现真理。因此,法学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该是多元的、丰富的,而不仅仅是单一的法学课程。法学研究生不仅要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更广泛、深入、系统地了解并掌握与法学研究领城有关的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方法。[6]86

2.课堂方式创新

以教师教授为主要手段的传统教学方式因其封闭性、单向性、被动性、扼杀思想性为人们诟病已久。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不少建议,但较为一致的就是他们都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互动性、主动性。研讨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方法,强调质疑和批判精神,培养辩证性思维等,但不管方式是如何创新,教学的知识传授宗旨是不能抛弃的。如果一种教学方式只是徒有其表,学生只是训练了自己所谓的口才能力,而人类智慧的精神却没有领会,那么这种创新教学是不成功的。同时,如果一种较好的方式只是出于应付,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那么还不如不去尝试。因为和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传统方式至少增长了学生的知识,而没有专业水平的讨论课仅仅是徒劳而已。

3.科研实践活动

强调实践的目的在于增强学生的科研能力,而不是人们常说的法律职业能力。对于研究生来说最大的任务就是学术能力的培养。研究成果需要知识积累与训练,更需要学术实践活动。真理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更重要的是能够经得住实践考验。毛泽东说: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对于研究生来说搜集一些民间第一手资料,了解民间传统,体察民情,更能增加其研究的真实性。其次,实践不仅仅包括社会实践,还包括科研实践。让学生在学习实践中就其读的书写一篇读书报告,就其研究的问题写一篇论文,并举办学术讲座。这种整理、准备、表述的过程,既能使研究生对已经积累的知识进行科学的整合、加工和创造,产生新概念、新知识、新思想,又能锻炼研究生的思辨能力、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6]86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温恒福.论大学的学术精神、核心竞争力与优势服务能力[J].中国高教研究,2008(12).

[3] 胡志斌.学术精神缘何被异化——基于学术权力和学术权利不当行使的法理解[J].学术界,2012(11).

[4] 梁凤荣.法学研究生学术精神和学术能力的培养[J].公民与法,2012(11).

[5] 程郁缀,刘曙光.马寅初学术精神的当代意义[J].云梦学刊,2010(4).

[6] 黄小筝.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初探[J].法制与经济,2007(8).

责任编辑:遥 力

D90-059

A

1671-8275(2014)01-0086-02

2013-11-17

仝春景(1987-),女,山东菏泽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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