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土地制度变革思想探究

2014-04-08 23:51王明前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贫农富农中农

王明前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毛泽东土地制度变革思想探究

王明前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从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到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毛泽东同志始终把他对农村社会的调查研究作为制订党的土地政策的基础,注重对农村社会科学的阶级分析,追求土地政策实践中的科学性。在科学的阶级分析的基础上,他探索科学的土地分配办法,使土地革命沿着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在坚决贯彻阶级路线的基础上,他积极探索科学的土地分配办法,注意分地区、分阶段推进土地改革,追求土改工作的科学性。

毛泽东;土地制度;调查研究

毛泽东同志毕生致力于对中国农村社会的调查研究,为土地制度的变革倾注了毕生心血。学术界对毛泽东同志土地制度变革思想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特别是目前研究对毛泽东同志农村社会调查研究与土地制度变革思想的关系关注不足,未能充分认识毛泽东农村调查的两个重点问题,即阶级分析和土地分配之间的辨证关系,并影响到对毛泽东同志土地制度变革思想科学性的认识。其实,从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到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毛泽东同志始终把他对农村社会的调查研究作为制订党的土地政策的基础,注重对农村社会科学的阶级分析,追求土地政策实践中的科学性。笔者不揣浅陋,拟从阶级分析和土地分配政策两方面,全面考察毛泽东同志的土地制度变革思想,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毛泽东同志经济思想的学术认知。

一、科学的土地革命思想

(一)深刻的阶级分析办法

毛泽东同志的土地制度变革思想,植根于他对农村社会深入的调查研究,特别是精辟的阶级分析之中。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中,他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社会的阶级关系,指出:农村封建地主阶级和城市买办资产阶级,都是“代表中国最落后的最反动的生产关系,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他把农村中的自耕农划分在小资产阶级范围内,认为自耕农和城市手工业主“都是小生产的经济”,根据他们的经济境遇又有分层区别。第一部分是“有余钱剩米的,即用其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除自给外每年有余利”,这部分人因为经济上有上升为中产阶级的可能,因此“对于革命取怀疑的态度”,属于小资产阶级的右翼。第二部分“在经济上大体上可以自给”,属于中派;第三部分“是生活下降的”,因此“在革命运动中颇要紧,是一个数量不小的群众,是小资产阶级的左翼”。毛泽东同志指出小资产阶级的三个部分虽有不同,但在革命高潮时,“不但小资产阶级的左派参加革命,中派亦可参加革命,即右派分子受了无产阶级和左派小资产阶级的革命大潮所裹挟,也只得附和着革命”。毛泽东同志把农村中的半自耕农和贫农归入半无产阶级中。具体而言,“绝大部分半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半自耕农,“生活苦于自耕农,因其食粮每年大约有一半不够,须租别人田地,或者出卖一部分劳动力,或经营小商以资弥补”。除受地租剥削外,半自耕农还要受高利贷盘剥。“春夏之间,青黄不接,高利向别人借债,重价向别人籴粮,较之自耕农的无求于人,自然景遇更苦”。贫农则因“无土地,每年耕种只得收获之一半或不足一半”,因此“贫农是农村中的佃农,受地主的剥削”,革命性最强。毛泽东同志还把农村中的长工、月工、零工等雇农归入农村无产阶级一类,“不仅无土地无农具无丝毫资金,只得营工度日”。他还注意到流民无产者问题,指出这些“失了土地的农民和失了工作机会的手工业工人”,虽然“很能勇敢奋斗”,但是“有破坏性”,党对他们“如引导得法,可以变成一种革命力量”[1]4-9。毛泽东这时关于农村社会的阶级分析,后来有了新的变化。这时,他的半自耕农和贫农概念大体对应于土地革命以后的贫农、雇农,而自耕农的上、中、下层大体又可对应于小地主、富农和中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他指出“农民中有富农、中农、贫农三种。三种状况不同,对于革命的观感也各别”。富农“对农会的态度始终是消极的”,中农“态度是游移的”。他肯定地指出:“乡村中一向苦战奋斗的主要力量是贫农”。贫农占农民人口的70%,其中又分赤贫、次贫二类。赤贫者“全然无业,即既无土地,又无资金,完全失去生活依据,不得不出外当兵,或出去做工,或打流当乞丐”,这样的人占农村人口的20%;另50%为次贫,即“半无业即略有土地,或略有资金,但吃的多,收的少,终年在劳碌愁苦中过生活的,如手工业工人、佃农、半自耕农等”[1]20-21。这里,贫农中的赤贫者大体对应游民。

土地革命初期,在领导红四军开辟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为深入了解中国农村富农经济的特点,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现状,于1930年5月到江西省寻乌县做社会调查,形成《寻乌调查》。在调查中,毛泽东同志以寻乌县为典型,首先指出中国南方土地占有状况的一个特殊性,即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公有土地形式表现。寻乌公共地主占有40%的土地,私人地主占有30%,其他各农民阶层占有30%。公共地主中,祖宗地主即祭祀祖先的名义占有土地并剥削地租的地主,占全部土地的24%、全部公田的60%;神造地主即神坛、社庙寺观的名义占有土地并剥削地租的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8%、公田的20%。政治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8%、公田的20%。其中属于教育性质的考棚、宾兴、孔庙、学租名义占有的土地占有全部土地的4%、公田的10%。公益性质的桥会、路会、粮会的土地占有全部土地的4%、公田的10%。占有全部土地30%的个人地主,又可以区分为收租500石以上的大地主、收租200石至500石的中地主和收租不足200石的小地主。各地主阶层的政治倾向根据其经济地位而有巨大差别。大地主和中地主,“对于生产的态度是完全坐视不理。他们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组织生产,完全以收租坐视为目的”,因此在土地经营上,“目的不在生产方式的改良和生产力的增进,不是靠此发财,而是为了人畜粪草堆积起来了弃之可惜,再则使雇工不致闲起,便择了自己土地中的最肥沃者耕上十多二十石谷,耕田五十石谷的可以说没有”。在寻乌地方政治中,“中地主是全县权力的中心”。小地主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大、中地主通过分析家产分化而来,占整个地主阶级的32%。他们或“年有多余”,或“一年差过一年,须陆续变卖田地不能维持生活的”。“年有多余”者占地主总人口的0.96%,政治上表现为反革命派。后二者分别占22.4%、8.64%,政治上则倾向革命。除析分小地主外,另有“新发户子”阶层,占地主48%,“由农民力作致富上来的,或由小商业致富来的”。经营方式“一面自己耕种,一面又把那远的瘦瘠的土地租与别人种而自己收取租谷”。此外他们“放很恶的高利贷”,称作“捡谷钱”或“捡油钱”,多到50%的利息。这类“新发户子”的小地主,也称作“半地主性的富农”,他们是“农村中最恶劣的敌人阶级,在贫农眼中是没有什么理由不把它打倒的”。小地主阶层的人数占地主人数的80%,他们政治上虽然相对弱势,但是在农村承担着重要的商品经济功能。他们“做小生意的多。他们开小杂货店,收买廉价农产物候价贵时卖出去,大概百个小地主中有十个是兼做这种小买卖的”,在地主中间商业化最深,因此,小地主“接受新文化的形势是比哪一个阶级都要快要普及”。农民中最富裕的富农,其实更接近上述“新发户子”的半地主性富农,而与自足的中农有差别,这是因为“他们除不租田给人耕种外,一样是高利贷盘剥者,因为他们有钱余利,他们有多余的土地,他们在自己农产物上面加工,如使谷子变成米子,自己挑了出卖。他们还做些小的囤买囤卖生意,他们供着猪子、猪条子或大肉猪”。由于这种封建性的高利贷剥削,最被贫农所愤恨,因此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但打倒半地主性的封建性的富农是没有疑义的,而且平富裕自耕农的田,废除富裕自耕农的债,分富裕自耕农的谷,也是没有疑义的。必须这样才能争取广大的贫农群众。这是农村斗争的重要策略之一”。正是基于上述对富农经济的深刻分析,毛泽东同志才提出在土地革命中要“限制富农”的政策,即通过“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平均其田产补充贫农、中农之不足,再通过“保护中小工商业者”,继续发挥其在商业和信贷上的传统功能。毛泽东同志把贫农划分为四个阶层:第一个是半自耕农,占农村人口的10.5%,贫农人口的15%。“他们是不够食的,因为他们的土地不够使用,他们须从地主那里租来一部分土地,完了租去,自己又不够食了”。但是他们毕竟“不但有牛有犁耙,多少有些活动本钱”,特别是“他们自己有一部分土地”。以下三个阶层毛泽东同志均称作“佃农”。佃农中较好的,占人口42%,贫农人口60%,“有牛有犁耙,也多少有些活动本钱,但没有一点土地”,特别是他们有牛。佃农中穷困的,占人口的10.5%,贫农的15%,“同样无土地,他们虽有犁耙,但多窳败,虽也有几个本钱,但是很少”,特别是“他们不是每家有牛”。佃农中最穷的,占人口7%,贫农人口10%,土地、本钱、牛力均无[2]176-200。上述对贫农的分析,在后来进一步演化。其中的半自耕农,如果单从拥有少量土地而论,自然就划分为贫农。其余没有土地的自然就划分为雇农。遗憾的是,寻乌调查遗漏了对占人口18.255%的中农的分析。不平等的土地占有必然伴随着残酷的封建剥削。见面分割制、量租制是寻乌最常见的剥削方式。“见面分割”即“禾熟时地主与农民同往禾田,农民把谷子打下和地主对分,双方各半,地主部分要农民送到他家里”。但地主往往会额外从农民份额中再占一部分。有些地主在分割前,由地主先取一担,这一担不算在对分数内,这种多半是肥田。地主的理由是:“此田我买来时多费了田价,你佃户耕了省了粪事,若不先取一担,你占便宜太多”。另有“撮谷种”,即“在全数租谷中撮出一撮箕。理由是:秧子打在别人田内,不在你这个地主的田内,打了秧子的那块田,早子(早稻)没有收,别家地主要受损失,所以要先撮出一撮箕”。量租制即“早六番四”,理由是“早子价较贵,收获量也更多,交租六成才不便宜了佃农;番子(晚稻)价较贱,收获也较少,故交四成”。但由于晚稻收成普遍比早稻少20%,所以两季稻合起来算,地主和农民所得实际上是56%与44%之比[2]202-203。总之,寻乌调查成为毛泽东同志在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制订“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封建地主阶级”这一革命的阶级路线的根据。

(二)科学的土地分配办法

在科学的阶级分析基础上,毛泽东同志探索科学的土地分配办法,使土地革命沿着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

寻乌调查使毛泽东深刻体会到平分土地的现实意义。在寻乌县的土地革命中,“主要是照人口平分”,已分配的全县80%的土地,“照男女老少平分法去分配的占百分之八十”。至于分配的区域标准,农民“衷心愿意的还是以村为单位分田,使他们本村的田完全为本村所得”,结果多数农村并不拥护以乡为单位平分,只是也并不强烈反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乡之中,村与村的土地数量虽有参差,并不怎样悬殊,照乡为单位分了,他们在经济上所受的损失为数甚为微小。至于那些村与村的土地数量相差很厉害的地方,或者是村的区域很大差不多等于别处一个乡的地方,他们就坚决反对以乡为单位”。另外一个原因是农民多数不赞成移民。毛泽东同志认为应该充分理解农民不愿移民的经济因素。一方面“农民相信风水是于他们的生产有利”,另一方面则出于地租的原因,如车头村“交通便利,商业发达,那地方的农民不肯移到闭塞的小龙去”。总之,在寻乌县土地革命中,“以人口总数除土地总数的平田主义是最直捷了当的最得多数群众拥护的”,因为“一个‘平’字就包括了没收、分配两个意义”[2]228-235。

于是,在1930年11月召开的江西省行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先批判了两种错误的土地分配方法。他指出以村为单位分田“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土豪”,而江汉波倡导的以劳动力为单位的分田,弊病同样在于有利于富农,即“凡孤寡老幼小脚妇女及一切不能耕田的人,均不够食。贫农劳力多的也抵不住富农,因为贫农不及富农的牛力、农具、资本,并且富农可以租耕孤寡老幼小脚妇女等人的田”。他提出“原耕总和分配”,即“以乡为单位,按全乡人口总数除全乡人口原来所耕田地的总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移得田动的移田,移田不动的移民(隔远了,无法移田,只好移民)”。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还重点考察了赣西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无劳动力人口问题,认为:“无劳动力的占人口总数百分之七十五,即四个人中只有一个壮丁有充分力量耕田,这是中国的大问题。不过,这所谓无劳力是指不能正式耕田,他们中间的半数有部分的劳力,如做看牛、砍柴、煮饭、洗衣服、作菜等事”,这部分人的生计需要靠出租土地来维持。当时普遍采用的是“分谷制”,只有纯化区为“收租制”。两者各有利弊。“分谷制”的缺点在于“租户耕田,以己田为主,对于田户的田,不下力施肥,随随便便,禾熟时候,按收获谷数对分,四六分,或他种比例分,这个制度于田户不利”。收租制为定额租,“因此租户注意下力施肥,于生产量及田户均有利”,但是仍有缺点,如“铁租遇灾患年成,于租户不利”,特别不利于身任赤卫队员的租户。总之,“分谷制利于富农,收租制利于贫农”。毛泽东同志建议:一方面动员政府和社会的力量解决农民生产工具紧缺问题,“贫农、雇农及失业者分了田,缺乏牛力、农具、本钱的,由政府没收富农地主的多余牛力、农具等项,分给雇农贫农失业人等私人使用。同时奖励集体使用这些工具,把没收富农地主的东西交些给合作社。再有一种办法就是私人向富农临时借用牛力、农具以资补助”;另一方面改良租佃方式,在准许完全不能耕田的人把田租给富农、中农耕种的原则下,“废除分谷制,规定固定租额,凶荒无减;规定最低租额(百分之五十),务使富农对贫农、雇农的‘剥削’不得过多;不准富农借口只耕己田,不耕人田。如富农不愿租田时,乡政府应将本乡必须出租的田,分配租与本乡富农、中农,强制他们耕种”[2]248-252。

二、深刻的土地改革思想

(一)土改工作中革命阶级路线的贯彻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实施的是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直到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才重新掀起土地制度变革的新高潮,领导广大农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革命的阶级路线的坚决贯彻,是土地改革成败的关键。1947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了1946年“五四”指示以来土地改革的经验后,要求各地坚决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他首先肯定“各区都有约三分之二的地方执行了中央一九四六年五月的指示,解决了土地问题,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成绩,之后提醒各地“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联合中农,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利益”,此外“对于一般的富农和中小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和土地改革后应有适当的出于群众愿意的照顾之处”[3]1215-1216。1948年1月18日,他重申“必须将贫雇农的利益和贫农团的带头作用放在第一位”,而且“这种带头作用即是团结中农和自己一道行动”,因此“必须避免对中农采取任何冒险政策”,为此“有剥削收入的农民,其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应订为中农,以上者为富农。富裕中农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同时,他要求“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老解放区的新富农,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经过减租斗争,通过劳动上升为富农的,所以“平分土地时,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另外,他提醒各地:“土地法大纲上规定的经过人民法庭审讯判决的这一斗争方式,必须真实实行,它是农民群众打击最坏的地主富农分子的有力武器”。总之,土改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必须按照土地法给以不高于农民所得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3]1268-1271。

由于经验不足,各地土改工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左”的错误偏差,主要表现在过分强调贫农利益,破坏了与中农的联盟,以及对富农的政策混同于对待地主,等等。毛泽东同志及时要求纠正上述错误的阶级立场。1948年1月,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必须按照实际情形去划分阶级,进行土改,决不可将本来不是地主、富农的人们人为地划成地主、富农,错误地扩大打击面,打乱革命阵线,帮助敌人,孤立自己”[4]11。在1948年4月召开的晋绥干部会议上,他严厉批评晋绥解放区土改工作的三个“左”的偏向。第一,“在划分阶级成分中,在许多地方把许多并无封建剥削或者只有轻微剥削的劳动人民错误地划分到地主富农的圈子里去,错误地扩大了打击面”;第二,“在土地改革工作中侵犯了属于地主富农所有的工商业”;第三,“晋绥党组织没有能够明确地坚持我党严禁乱打乱杀的方针,以致在某些地方的土地改革中不必要地处死了一些地主富农分子”。他要求各地干部明确“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的有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土地改革所依靠的基本力量只能和必须是贫农”。为此,一方面“土地改革的主要的和直接的任务,就是满足贫雇农群众的要求”;另一方面“土地改革的一个任务,是满足某些中农的要求。必须容许一部分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同时还必须明确“土地改革的对象,只是和必须是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剥削制度,不能侵犯民族资产阶级,也不要侵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特别注意不要侵犯没有剥削或者只有轻微剥削的中农、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新式富农”。即便是作为土改对象的封建地主阶级,也“必须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并使他们学会劳动生产,参加国民经济生活的行列”。总之,“土地改革的总的打击面根据中国农村封建剥削制度的实际情况,一般地不能超过农村户数的百分之八左右,人数百分之十左右”[3]1305-1306。

全国解放后,毛泽东同志继续推进土改工作,一方面充分发动农民群众展开反封建斗争,巩固解放战争成果;另一方面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同志向各大区负责同志征询对富农策略问题的意见时提出:“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理由是:第一,“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第二,“现在基本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如果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5]272-273。在1950年6月召开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当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业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地主出租者”[6]70。为避免土改工作划分阶级成分时将生产关系和使用关系并列、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列所造成的划分阶级标准的错误,毛泽东同志于1950年6月4日专门指出:“所谓生产资料,在农村中,首先是土地,其次是农具牲畜房屋等。粮食是农民利用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因此“从地主手里没收的粮食亦和其他被没收的东西列在一起称为生产资料也是可以的,因为这种粮食具有资金性质”。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即财产所有权关系”。生产资料的使用关系,如“农民使用(租用)地主的土地,只是地主对于土地的所有关系的结果,这种所有关系表现为佃农对地主的隶属关系,即是生产关系”[5]384-385。1951年1月,毛泽东同志指示江西、湖南省委:“土改工作主要应注意是否真正发动了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推翻地主阶级分配土地。只要合乎这个方向就是好的”。他认为“要求一点不出乱子是很难的,只要省地两级掌握得好,随时纠正偏差”,土改工作会有好的结果[6]138。

(二)追求土改工作的科学性

在坚决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的基础上,毛泽东同志还积极探索科学的土地分配办法,注意分地区、分阶段推进土地改革,追求土改工作的科学性。

1947年3月,在小河中央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指出土地分配应注意阶段性。“我们的部队打到外线去以后,与其马上没收地主的土地,不如先按阶级路线摊派征税,立刻实行耕者有其田势必造成强迫群众去做”[7]268。1947年9月6日,毛泽东同志指示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将农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乡为单位,山地以村为单位,除少数重要反动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在此基础上,“将地主富农两阶级多余的粮食耕牛农具房屋及其他财富拿出来,适当地分配给农民中缺乏这些东西的人们,地主、富农所得的土地财产不超过也不低于农民所得”[7]300。1947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杨家沟会议上,要求各地在土地改革中,对富农应根据其封建性与否决定其土改政策。“旧式富农按照平分原则所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之所以应当拿出来分配,是因为中国之富农一般地带着很重的封建和半封建剥削的性质,富农大都兼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其雇佣劳动的条件亦是半封建的,还因为他们所占的土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如不平分则不能满足贫雇农的要求”[3]1251。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大片新解放地区的土改工作提上日程。1948年1月22日,毛泽东同志指示华北野战军:长江以北的新解放区,“应当争取于一九四八年一月至一九五零年十二月的三年内,有步骤地不但从土地的数量上而且从土地的质量上大体上按人口平分完毕”。新区分配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中立富农,富农的土地原则上不动。在没收分配地主土地时,应当分别地主的大中小,地主的恶霸与非恶霸,采取不同的待遇”。为此应“以贫农为主体,组织农民协会,除地主富农不许入会外,一切农民包括在内,不另组贫农团”。第二阶段,“平分一切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富农的土地此时才动”。是否继续组织贫农团,取决于农民协会的领导权是否掌握在贫雇农积极分子手中[4]35-37。1948年2月3日,毛泽东同志指示分地区确定土地分配策略。在日寇投降前的老解放区,“不是照土地法再来分配一次土地”,相应的群众团体的组织“不是人为的,勉强的组织贫农团去领导农会,而是在农会中组织贫农小组”。由于“过去贫农大多数已升为中农,中农已占乡村人口的大多数,所以必须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村的领导工作”。在日寇投降的1945年9月到大反攻的1947年8月所解放的地区即半老区,土地问题初步解决而尚未解决,因此“完全适用土地法,普遍地彻底地分配土地,并且应当准备一次分不好再分第二次,还要重复一、二次”。在这种地区,“贫农占大多数,积极要求土地”,因此“必须组织贫农团,必须确定贫农团在农会中、在农村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在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区,应分阶段贯彻土地法。第一个阶段的任务是“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第二个阶段才可“将富农出租的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拿来分配”。他认为无论老区、半老区还是新区,都须三年土改时间[3]1277-1278。毛泽东同志在1948年4月召开的晋绥干部会议上,要求在新解放区必须分地区、分阶段地实施土地改革。分地区是指“应当集中力量在那些可以巩固地占领的区域进行适当的合乎当地群众要求的土地改革工作,以待情况的变化”。分阶段是指“在人民解放军刚才占领的区域,应当提出和实行中立富农和中立中小地主的策略,将打击面缩小到只消灭国民党的反动武装和打击豪绅恶霸分子”作为新区工作的第一阶段,“然后依据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被提高了的情况,逐步地发展到消灭全部封建制度的阶段”[3]1316。1948年5月25日,毛泽东同志对1948年土改工作做出指示,要求“按照正确政策,实行分配封建土地和封建财产。实行分配的最后结果,必须使一切主要阶层都感觉公道和合乎情理,地主阶级分子亦感觉生活有出路,有保障”。他要求各地土改工作要做好“发给土地证,确定产权”,以及“调整或改订农业税负担的标准”两项工作,这是为“将工作方向由土地改革方面转移到团结农村中一切劳动人民并组织地主富农的劳动力为共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而奋斗的方面去”而做准备。他要求在1948年6月至9月三个月内,必须划定土改工作范围。在暂时动荡不定的游击区域,“应当充分利用抗日时期的经验,实行减租减息和酌量调剂种子食粮的社会政策和合理负担的财政政策,以便联合或中立一切可能联合或中立的社会力量”,因此这类地区“既不要平分土地,也不要分浮财”。在土地问题已经解决即“封建制度已经根本消灭,贫雇农已经得到大体上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他们同中农所有的土地虽有差别,但是相差不多者”,这类地区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完成整党建政工作和支援前线的工作”[3]1328-1331。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同志签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在广大新解放地区的土改工作“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一般地说来,应当先进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需要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方才谈得到认真地解决土地问题”[3]1459。1949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土改工作的计划:“河南可于今年(1949年)冬开始进行分配土地工作,明年可望初步完成。苏浙皖鄂湘赣六省可能还有广东,则须于明冬开始进行,后年可望初步完成。至于全部完成,则至少还需要一年”。他提醒全党要注意解放后土改和解放战争期间土改的不同:“这次土地改革工作是在与资产阶级合作的条件下进行的,同以前在战争期间与资产阶级隔绝的情况下进行是不同的”。他同时提醒:“土地改革将对地主和对富农分为两个阶段有好处,便于保护中农”[6]25。

[1]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

[6]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A Study of Mao Ze-dong’s Land System Reformation Thought

WANG Ming-qian
(Maxism Institution,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361005)

From the period of land revolution to the period of the war of liberation,Mao Zedong always regarded the research and study on rural area as the basis of land policy of the CPC.Based on the scientific analysis,he explored scientific land assignment and made land revolution development in rational direction.On the basis of class line,he pursued scientific land reformation with gradual progress in different areas and phases.

Mao Zedong;land system;research and study

A84

:A

:1674-831X(2014)01-00001-06

[责任编辑:刘济远]

2013-10-23

厦门大学985工程重点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项目

王明前(1971-),男,江苏苏州人,厦门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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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颂
黑岛传治为贫农发声
苏区贫农团的权能演变及其与苏维埃关系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