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废兴无足问千古兴亡尽如此
——唐代重税亡国的历史教训*

2014-04-08 23:22:33刘寒辉周道生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1期

□ 刘寒辉 周道生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万事废兴无足问千古兴亡尽如此
——唐代重税亡国的历史教训*

□ 刘寒辉 周道生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唐初至盛唐统治者吸取隋亡的历史教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使耕者有其田,他同时采取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农民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促进了初唐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和盛唐社会经济的空前繁荣。京城长安成为当时世界经济的中心。玄宗后期,政治昏庸,统治者贪腐奢侈,社会矛盾激化,安史之乱暴发。安史之乱后,唐代统治者为了应付浩繁的军费开支和自身奢靡生活之需,推行重税政策,滥征和重征赋税,加重对人民的剥削,迫使农民破产,大批农民逃亡,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破坏殆尽,社会经济走向崩溃。从此,唐代由盛走向衰亡。最终在农民起义的战火中灭亡。

唐代重税;历史教训

唐代(公元618—907年)凡289年。有唐是中国皇权专制时期历史上占有最为辉煌灿烂的一页。在它的全盛时期的公元7—8世纪,不仅国内经济发展,商业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初步进入小康。而且对外威信也蒸蒸日上,它是中国最具世界主义色彩的朝代。②政治、文化都比较开明,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当时的首都长安,几乎聚集了亚洲、欧洲各国的精英。中国皇帝(唐太宗李世民)威望最高的时候,恒河边上的印度王子接受了他的宗主权,一个阿萨密的篡位者被押到了西安受审。许多叙利亚人、阿拉伯人、波斯人、吐蕃和安南人在长安定居。其中最热心的是日本人。他们把中国的政治、科学、文化和礼俗带到日本,促进了日本技术的进步、科学文化的繁荣,至今还保留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当日本于8世纪经营奈良及京都时,他不仅仿效于长安设计而以较少的规模构成,他们也认为朱雀门及朱雀大道的名称幽雅可颂,也照样地搬用。

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创造性较强的时代。它创新了自拓跋珪所建立的均田制,重新颁布了唐律令,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整齐划一的税收制度,在唐代的最初一百年内,赋役比较轻,人口不断增长,政府仓禀库藏充实,全国上下一片和谐融乐的社会景象。

公元755年安史之乱暴发,有唐由盛而衰。结束了自唐太宗以来130余年的强盛与繁荣,开始了150余年的破坏和混乱。

唐太宗李世民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明君主、中国古代不可多得的杰出的政治家。在他执政的23年里,唐朝出现了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社会稳定、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史称“贞观之治”。唐太宗在贞观年间(627—649)励精图治,“从谏如流”。他把“轻徭薄赋”的政策作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有力杠杆加以运用。他制订了“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的治国方略,提倡重农务本,务使“家给人足”,他采取了一系列“劝课农桑”、“不夺农时”、“抚民以静”发展社会经济的政策,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使国家走向了繁荣富强。恰如欧阳修所赞美的“贞观初,户不及三百万,绢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米斗四五钱;外户不闭者数月,牛马被野,人行数千里不赉粮,民物番息,四夷降附者百二十万。是岁,天下断狱,死罪者二十九人,号称太平。”(《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

唐代的“贞观之治”是我国皇权专制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玄宗李隆基早期也是一个作风开明、悉心图治、虚心纳谏、廉洁自律、关注民生的“好皇帝”。他强调赋税均平,采取多种措施轻徭省赋,放宽庸调的完税期限,注重兴修水利,发展农业。在他统治的前期,社会开放,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四方丰稔,百姓殷富”,国力空前强盛。史称“开元盛世”。

下面介绍一下初唐、盛唐的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一 初唐和盛唐的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

唐代伟大的诗人杜甫在《忆昔》诗中高度赞扬“开元盛世”。他说: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

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

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③

唐代极盛时,“其地东极海,西至焉耆,南尽林州南境,北接薛延陀界。凡东西九千五百一十里,南北九千九百一十八里”。(《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在广袤的版图上,唐代实行州(郡)、县两级地方建制。开元二十八年(740)户部统计当时全国有328个州府,1573个县。全国垦田近六亿亩。当时人口据天宝十四年户部的统计,见管人口为52999309人。其中课口(应征纳男女丁口)为8028321人。占人口的15.5%。④国家财政收入充裕,社会经济异常繁荣。年均人头税收入达200余万贯。租税收入粟25000000石,绢不少于400000匹,布16050000端,锦1850000尺。到天宝八年全国各地粮食仓储总计一亿九千余万石。真是名副其实的公私库禀俱丰实。⑤唐玄宗自我夸耀说拥有“不涸之仓”,“无尽之库”。

唐代盛期,不仅农业发展,交通发达,商业繁荣。手工业中的纺织业特别发达,各种丝织品和绵织品,花色品种繁多,琳琅满目。如绢、绫、锦、罗、布、纱等,质量很高,精致异常。诗人李商隐曾用“万里之罗一雁飞”诗句来赞美唐代丝织品的华丽和纷纭。唐代的陶瓷业的发展也达到了新水平。各种青瓷、白瓷和彩陶充盈市场。尤其是工艺复杂、技术精湛、色彩鲜丽、造型逼真的唐三彩,更是陶瓷中的珍品。唐代的商业经济也相当发达。当时的长安洛阳是全国商业的中心。邸肆鳞次栉比,四方珍奇,皆所积集。长安东市有54坊,西市54坊。两市周长35.5公里,市民100万。是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商业都市。洛阳称为东都,其繁华仅次于长安。东都丰都市周围400公里,有12门,市内有120行,3000多商店,“招至商旅,珍奇山积”。富商云集,有些商贾巨子,富可敌国。大商人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资尽为所收,甚至要买终南山。”⑥唐玄宗有一次问豪富王元宝,有多少家财?王元宝回答:“臣请以绢一匹,系陛下南山树,南山树尽,臣绢未穷”⑦如此可见,富豪巨商其财力之雄厚,从侧面反映盛唐时社会经济之发达,商业之繁荣。唐代的巨商常与王侯权贵交往,朝中的达官贵人常出其门下。不仅朝廷重臣兼营商业,甚至诸道节度使、观察使也假借军用名义,大肆经商牟取暴利。

唐代不仅国内商业繁荣,对外贸易也非常发达。特别是与中亚、波斯(今伊朗)、大食(今阿拉伯诸国)贸易往来频繁。唐代与日本及朝鲜半岛上的百济、新罗、高丽三国的贸易往来也十分火热。

唐代的国内水陆交通发达。陆路以长安为中心,四通八达。西通沙洲(今敦煌),转入西域。东达幽州(今北京),直至登州(今山东蓬莱),南通广州。西南往邕州(今南宁)直到交州(今越南河内)。全国有驿路4万余里,水驿1291所。发达的水陆交通促进了国内商业的繁荣。⑧

唐代不仅经济发展,商业繁荣,而且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也处于中国古代文化的鼎盛阶段。它创造了当时世界上最伟大最先进的文明。尤其初唐和盛唐,由于思想开放、政治开明,社会环境相对宽松,使得中华文化腾飞而起,金光熠熠,满壁风动。公元7世纪下半叶,即在唐代初期雕版印刷已经问世。这一重大发明,推动了世界文明的发展和中华文化在全世界的传播。火药的发明始于唐初。唐代著名的医学家孙思邈(581—587)所著《丹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如何配制火药的方法记于书中,也正是他第一次把火药引入医药之中。唐代的造船技术也很发达,特别是横舱壁和水密分舱的发明,可以减少船只因意外而破损时不致立刻沉没,极大地增强了船体的坚固性和抗沉性。唐代的海船在汹涌的波涛中乘风破浪,远航到今西沙群岛、马来西亚及新加坡,甚至经马六甲海峡、印度洋,直达波斯湾。唐代诗人贾岛写诗盛赞唐代巨型海舰,诗云:“此身曾与木兰舟,直到南天潮水头。”⑨唐代文学艺术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史上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辉煌灿烂的阶段。整个文坛出现了百花盛开、姹紫嫣红的局面,各种文学体裁都得到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诗歌。唐诗是中国诗歌成就的顶峰。唐代的书法、绘画、雕刻(特别是佛像的雕刻)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唐初四大书法家欧阳询、虞世南、禇遂良、薛稷和盛唐的李邕、颜真卿、柳公权等楷书家,张旭、怀素的草书,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武则天时大兴佛教,在全国大造佛像,龙门石窟、敦煌莫高窟的佛像,真是人类艺术的精华和瑰宝。阎立本、吴道子的人物画,王维的山水画,皆是人类绘画艺术的极品。特别是吴道子的绘画成就卓越,千余年来,人称“画圣”。

总之,初唐、盛唐在经济、科学、文化上的巨大成就的取得,主要原因是由唐初统治者深刻地吸取了隋亡的历史教训,大力推行均田制,在全国重新分配土地,使耕者有其田(主要是使耕者有永久使用权),同时,推行“重农务本”、“轻徭薄赋”的政策。主张藏富于民、市场调节经济,政府不轻率地干预市场和百姓的经营活动。唐代的统治者如李世民、武则天、李隆基(早期的李隆基)以隋亡为鉴,注重节俭,紧缩财政开支,不轻易加重百姓负担,农民的赋税税率低,仅为四十税一,不仅让上层富人能自由发展,发财致富,同时也鼓励下层百姓富有,不使贫弱者过于穷困,使社会利益保持基本平衡。故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力强盛。

二 唐代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均田制与租庸调

贞观间,唐太宗李世民与近臣一次座谈,总结隋亡的教训。李世民说:历史上的隋朝,曾统一了中华大地,他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在其统治的三十余年间,声威远播万里,威震异域。然而一旦覆亡,为他人所有。难道隋炀帝不想国家长治久安,不想他的国家得到治理,使百姓生活安宁,却故意要推行暴政来造成自己灭亡吗?不是的。他在国家在走向富强后,自恃自己富足强大,不考虑后患,放纵自己的奢欲,驱使天下顺从自己的淫威和纵欲,不惜耗尽国家所有的资财以供自己一时的淫乐,他派自己的爪牙,搜选全国之美女,征求天下的珍奇异宝。为了把皇帝的宫室苑装饰得华丽无比,楼台亭榭,构筑得崇高俊伟。滥征民力,滥派劳役,使百姓的徭役无定时限。他还滥征兵役,累次发动征讨异邦的战争。表面上使自己显得威严,凛然不可犯,内心却充满险恶、猜忌。朝中的小人向他献媚进谗以博取自己的高官和俸禄,那些正直的君子却遭到排斥,甚至生命难保。于是,君臣上下之间互相猜忌,不能互相信任。老百姓也不堪忍受隋的横征暴敛和暴虐,于是,纷纷起来造反。从此,天下大乱,四海之内分崩离析。结果身为九五之尊的隋炀帝,被一个下人杀掉,身首异处,灭子绝孙,为天下人所耻笑,难道是他所希望和喜欢的吗?唐太宗的近臣魏征说:“凡是身居帝位,治理天下的人,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江山牢固,子孙历代为帝为王。但是,能善终的人极少,而一个接一个被灭亡却不可胜计。”唐太宗说:为君的要想保持帝位,让其子孙万代都能传承帝位,就得懂得为君的道理。为君的根本道理就是心里要装着百姓。要把百姓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如果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奢望,就如同割下自己大腿上的肉来填自己的肚子,肚子填饱了而自己的生命也就要完蛋了。若想天下长治久安,就要戒奢,自身就要节俭。要居安思危,不要忘了隋亡的教训。倘若君王有一念之差,一味追求宫室的华丽,美女如云的淫乐,不顾百姓的劳累大兴土木,横征暴敛,迫使老百姓流离失所,卖妻鬻子,甚至走向反抗。国君却不体恤民众疾苦,反而用武力去镇压,那无疑是抱薪救火,扬汤止沸,势必酿成天下大乱。唐太宗和他的近臣对隋亡的教训,有着极为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要让百姓有温饱,国君才有安宜。“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的言论,李世民君臣是不陌生的。武德九年,李世民对他的大臣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也。”⑩土地是人们的衣食之源。要保证民衣食有余,首先就得确保人们特别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占有权。故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确立和巩固自北周及隋以来的均田制和改革租调法。武德七年(624)李渊始定均田制。此后在贞观十一年(637)、永微三年(652)、开元七年(719)、开元二十二年(734)都有增删变动。根据《唐六典》及《通典》所载,唐代的均田制内容主要包括对官民授田的各项标准。大致如下:

1、诸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2、丁男、中男一顷,其中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3、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4、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天宝三年(744)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广德元年(763)代宗李豫颁诏又规定,天下男子宜二三成丁,五十八为老。据《唐律疏义·卷二十二》载:腰春折,一支(同肢)废,为废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肢)废。寡妻妾如是户主,可受田五十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

5、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女道士)二十亩,僧尼亦如此。官户(即贱民,即因罪罚为官奴),非做官的人。受田减百姓口分之一半。

6、对官员的授田,唐代基本上是按官阶和勋爵位的高低分别授予多少不等量的土地。官人及有勋爵的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有实职的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差职事官二品,四十顷;郡公差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公差职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差职事官五品,八顷;男爵差职事官从五品,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射,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只有官衔和官阶)五品以上,同职事官授田。唐代的爵是封给皇亲国戚和功臣的,共分九等:王、正一品、食邑一万户;郡王,从一品,食邑五千户;国公,从一品,食邑三千户;郡公,正二品,食邑二千户;县公,从二品,食邑一千五百邑;县侯,从三品,食邑一千户;县伯,正四品,食邑七百户,县子,正五品,食邑五百户;县男,从五品,食邑三百户。唐代的爵除实封外,并给永业田。勋是授给有军功的。凡十二转;十二转为上柱国,比正二品;十一转为柱国,比从二品;十转为上护军,比正三品;九转为护军,比从三品;八转为上轻东都尉,比正四品;七转为轻东都尉,比从四品;六转为上骑都尉,比正五品;五转为骑都尉,比从五品;四转为骁骑尉,比正六品;三转为飞骑尉,比从六品;二转为云骑尉,比正七品;一转为武骑尉,比从七品,勋官无禄,只给永业田。

7、职事官分文职官和武职官。文职事官,分京官与外官。职事官六品以下授永业田。六品及七品授永业田二顷半,八品及九品授永业田二顷。

8、工商户授田,永业、口分田各减半(即永业田十亩,口分田四十亩)。在狭乡者不给田。唐代商人的地位大有提高,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歧视,而且与一般农民一样授田,只是因为主业是经商,不能尽全力务本,故减半授田,应不算歧视。

唐代官员占田数额巨大,因为土地是拥有权力和财产的标志。唐代最高统治者皇帝是官僚集团利益的总代表。所以,唐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体现了官僚集团的利益,在上述永业、口分田的分配政策中,让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高官是一个平民的数十至百余倍。而且还不负担租调和赋役。除此以外,唐帝国对其各职官员还按官职大小分给职分田,给朝廷各官署以及地方各军政机构分配一定数额的公田,名曰“公廨田”。职分田是按职务分配的,官员是有经营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官员把职分田租给农民耕作,其租佃收入,是官员俸禄的补贴。公廨田的租金收入本供官署公用的,主要是用于行政费用开支,但不少收入也入了官员的私囊。唐代的职分田的授予标准是:诸京文武职事官一品一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离)京城百里内给。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也是按上述标准授予。均在百里外给。地方各州及都护府,亲王官府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戊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将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师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于领侧州县内给。据《唐六典》所载:公廨田的分配标准是天下诸州,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官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牧、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包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各一顷。又据《通典》载,京师各司都有公廨田:司农寺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一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九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春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吏府各二顷。

唐代百官永业田、职分田及公廨田之制度均袭前朝。只是唐代所授田数目特大,大得惊人。唐开元末,全国京内和地方官总数为一万八千八百零五名。全国职分田总面积达三百七十万亩以上,公廨田为二百五十五万亩。

另外,全国各地驿田(供各级官员出行提供食宿和交通工具所需费用)约有一百五十五万亩。全国各地和边境还有一批供驻军补充粮食和草料的屯田和营田。总之,唐前期,统治阶级的土地政策完全是为了满足官员的要求,天下大量的土地都集中于官员和官僚衙门手中。平民百姓所分得的土地极为有限,这就为唐后期官僚政府腐败,无视民众利益,官僚权贵利用自己的大权和实力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激化社会矛盾,最终酿成农民起义埋下伏笔。

唐代实际上并未按上述规定授足其权额。唐代的全国土地所有权,基本上还是皇帝所有,即“国有化”,官民的所占永业田,虽然准许买卖,子孙世袭,但是有严格的规定,庶人要卖永业田,必须是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有官爵的官员的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但子孙不能有继承权的规定,或官员本人犯罪,永业田照例追回入官(归国家所有)。凡官员,百姓均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均没收入官。

唐代的官员、官署占有全国数额惊人的土地,限制和削弱了唐前期均田制的真正落实。狭乡的农民根本无法得到田令中规定的授田数额。有的仅获有1/4,就是宽乡也未足额受田。这就加剧了贫富不均,使财富独流于官员手里。造成分配严重不公,社会动荡不安。如史载宰相元载:“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几数十所”。

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初曾两度颁发“租调令”。武德二年(619)二月,高祖李渊首次颁布租调令。到武德七年(624)行《赋役令》,遂以法律形式确定赋役征收制度。

赋役之法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20天)、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根据上述记载,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调,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或絁)二丈,绵三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和麻三斤。开元二十五年(737)作了新的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寸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才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纟戾。如一户所纳之物,不成匹、端、屯、纟戾的,都要折凑成整数。此外,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20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谓之庸。庸是应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的实物以代替劳役。如果政府要额外加役,那么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全年最多不得超过30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每丁一年基本徭役负担一般为30—50天,如遇灾荒,则减免租调,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唐代的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丁身。其基础是丁。“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故称租庸调制。这是一种向农民征取的地租和服役混为一体的赋役制度。

唐代前期的赋税制度除租庸调外,还包括地税、户税和杂徭。

地税,即义仓。首创于隋开元五年(585),它经历了由民间的互相性质发展到官仓化,最后形成一种赋税的全过程。最初是民间自愿捐助粮食,交社司管理,一遇灾荒,用来救助灾民和困难户。后来,隋文帝下令将社仓的民间积粮,一律收归县级专仓管理,最后成为一种按田亩征取的强制性的赋税。唐贞观二年(618)唐朝厘革隋制,建立赈灾专项储备仓——义仓。为确保义仓有较稳定的仓粮来源,规定:“王公以下,垦田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地土,储之州县,以备凶年。”(《通典》卷一二《轻重》)这就是“据地取税”的地税。此种税以田亩为计税依据,且规定王公以下皆得负担,税基较宽大,且负担“均平”。比以丁身为征纳对象的租庸调要合理得多。永徽二年(651)高宗下令改变地税的征收办法,称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旧唐书》第六册 P2122—2123)即按户等高低征收差额地税。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唐玄宗重新规定地税征收办法。宽乡按王公百姓的实际耕种地征收地税。对无地或田少的商贾按户等高低征收地税。只有下下户可免征。这些规定使广占田地的贵族、官僚和富豪之家不得不多交些地税,而相对地减轻部分贫苦农民的负担。商贾根据其资产分别要交纳5石到5斗不等的地税。让商人部分地税,分担部分社会赈灾的责任,有利于保护自耕农的利用,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社会稳定。天宝年间地税年度收入总额是一千二百余万石。而丁租岁收入为一千六百四十余万石。二者的比例是4∶5。地税在唐代赋税收入中占着重要的地位。地税的收入,主要是用于赈灾恤荒活动。如《大唐六典》所载:“凡义仓之粟,惟荒年给粮,不得杂用。”

户税。是按资产定户等的一种税收,近似后世的资产税。是按户等高下配征的差额税。大约开征于武德年间。武德六年已见定为三等。武德九年改为九等。高宗永徽五年(654)曾下令“天下二年一定户”。(《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策》)唐代宗大历四年(769)下令“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一等户,以下类推)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往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往户者,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旧唐书》第六册,P2091—2092)朝廷对户税每年有固定的征收总额。“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充公府之用。”(《大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它是由中央财计部门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自上而下地编制的,同时,要遵守“专款专用”的财政原则,采取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定额循环制,即以230万贯(大税加别税)、120万贯,120万贯(均为小税加别税)这三个定额循环。据《通典》载天宝七年(748)至天宝十四年(755)八等户岁税钱452文,九等户税钱222文,可见,在唐代大历四年(769)以前户税税额并不算重。户税,王公官商都得交纳,并且采用累进的差别税率,富者多交,贫者少交,以至免交,这还算较合理的。

杂徭。又称“夫役”,“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夫,一般指中男,杂徭的主要承担者,有别于正役的“丁役”。杂徭的征发原则是按丁、中人数,而不是按户征调;丁男“充夫”承担杂徭可以代替正役或租调,服杂徭两天相当于正役一天。中男服杂徭的法定义务役期为10天,逾期可折免户内的丁役。

资课。是一种正役和杂徭的代役钱。交纳者有身份的区别,其中有应承各种色役的庶民,(色役,是正役和杂徭的一种使用形式,不是独立于正役或杂徭之外的另一种徭役)也有应服番役以获得参选仕资格的品官之子。交纳了租庸调者,不再纳资课。

附加税,是一种实物税的附加。是租庸调的附加税。因为租庸调征收的绝大部分是粮食、纺织品之类的实物,这是实物通过水陆交通运输到指定的仓储,需要一笔运输费,这就叫“运脚”或“脚直”,这笔运脚、脚直政府要应纳者来承担,所以,增加了这项附加税。税率为一斛,加征一升,即1% 。

综上所述,唐代前期的各种赋税徭役,基本上是以丁计征的。当时,唐代按均田制每丁授田如果足额的话,一丁耕田100亩,贞观时亩产粮食1.5石,开元时,亩产粮食为2石。(《新唐书·地理志》),那么,每丁年收入粮食为150—200石。而当时每丁的负担是租粟2石,调绢2丈,绵三两,庸绢六丈。地税粟2石,将每丁的负担,通抵为粟,就是租粟2石,调2石,庸2石,地税2石。合计12石。占每丁百亩收入的150石之8%,税率低入儒家所津津乐道的“什一而税”,可见,唐前期农民的赋税负担并不重。如果一对夫妇,一年的收获除交了国家赋税外,还有82石。假使每家四口人(夫妻和两个子女)每人每年需要粮食6.5石,全年需要26石。其它吃穿用途上,折合成粮食可需要30石,尚余44石。再加上生产性投资10石,剩余34石。农民的生活应该是较充裕的。因此,他们生产积极性自然会调动起来,故贞观、开元、天宝年间,社会经济发展,科技文化发达。加至太宗在贞观初年没有干大兴土木、劳民伤财之事,注意节俭。武则天执政的几十年间,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劝农桑,薄赋徭”、“省功费力役”。唐玄宗初期也能励精图治,任用良相姚崇、宋璟等,“政先仁恕”,“不悻边功”,正赋以外无所取,“以乱天下为戒”,奖励耕织,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太平盛世”,史称“开元盛世”。当时国家富强,百姓日子也好过了。天宝八年(749)全国粮食仓储达2000余万石。诗人白居易以诗赞曰:“翁云贯属新丰县,生逢圣代无征战。惯听梨园歌管声,不识旗枪与弓箭。”(白居易《新丰折臂翁》)

三 唐前期的赋税管理体制和税负“均平”思想

唐前期国力强盛,人民殷实,社会稳定。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国库充盈。除了推行使人民受益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和税负比较轻的“租庸调”的赋役制度外,重要的还是唐前期,吏治清明,赋税管理体制合理,管理措施严格而落实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历史经验值得后人吸取。

(一)赋役均平

做到赋役均平是落实赋税之法,确保财政收入稳定、社会安定的关键。提倡赋役均平是中国古代赋税思想的一贯传统,自先秦以来一直传承流行至今。“均平”赋役的思想核心是根据贫富状况,相对均平地征调赋役。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统治者能做到按贫富状况相对平均的负担赋税,什么时候社会财富就相对平衡,贫富相安,社会安宁。否则,就分配不公,社会财富就为少数人所垄断,贫富悬殊,社会就出现动荡。唐代前期统治者深刻认识到隋代富足却速亡的历史教训,信获“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之益,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赋役征纳的法规,努力贯彻“赋役均平”的原则。唐初的租庸调法,就是根据均田制而设置的。每男丁一人授田百亩,岁纳粟二石,庸调绢六丈,绵三两,体现了在“均田”前提下的“均税”思想。所以,陆贽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天下为家,法制均一。”唐代前期地税征收也是按田亩或按户等高低征收,体现了区别贫富的相对平均思想。户税的征收正是完全按户等的高下和贫富分配差额税额,务使户税负担在贫富之间实现相对平均。恰如仪凤三年(678)武则天在一道诏令中所说的:“既依户次,贫富有殊。”(《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要求在户税征收上做到税负在贫富之间实现相对平均。唐玄宗为做好定户等事务以实现户税均率,曾专门下诏称:“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优劣之际,有深察之明,闾里之间,无不均之叹……自今以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客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等》)。玄宗严令县令要严格审查户等,考察贫富状况,并与里正核对无误,务求负税公平。唐代前期男丁具有承担正役、杂徭和兵防三大类力役的义务。丁男服兵役,要自备戎具、资粮以供军方式。府兵每人必自备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砺石、毡帽、毡装、行滕、麦饭九斗、米二斗等。对于一般贫穷的农民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往往是一人出征,全家就陷于穷困。为了保障府兵制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支持,同时也是使“赋役均平”,制定了“拣点之法”,规定: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即应征有钱的富家,后征贫弱的,先征丁男多的,后征丁男少的。如地方官不按法令征取,违背均平的原则,要杖责60至70。

(二)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和贯彻合理的赋役减免政策

唐前期为了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规定丁男每年只对国家无偿服劳役20天。如政府有事,需要增加徭役天数,就得相应减免租调。若增加15天就免调,加役30日则租调全免。如遇水、旱、虫、霜灾,就要减免百姓赋税负担。并制定了明确细致的减免标准。凡歉收四成以上未到六成的免租,歉六成以上未到七成的免租、调。歉收七成以上,课役全免。若桑麻全部受损,则免调。对移民和新归附的人口也有明确的减免政策。凡从狭乡自愿迁移到宽乡去的,距离原居住地千里之外,免除租庸调三年,五百里之外的,免租庸调两年,三百里之外者,免租庸调一年。汉人被外族掳去为奴隶,后归还原籍的一年以上免租庸调三年。二年以上的免租庸调四年,三年以上的免租庸调五年,对老男(年满60岁及以上者)、残疾人、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均不课户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汉人和少数民族都实行租庸减免。实行优惠政策,减低纳税率。如岭南诸州汉民族的丁男上户只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而对少数民族,均减一半征取。即上户六斗,次户四斗,下户三斗。

(三)建立严密的赋役征管体系

唐前期的赋役征管体系可分:中央——州县——乡村(里)三级。中央由尚书省户部尚书统领下,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主管赋税,形成全国的赋税管理中枢。地方由州、县的刺史、县令负责征收。唐代的地方基层组织是:两京(长安、洛阳)是坊,四家为邻。农村是五家为保,十家为村,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里设里正,乡有乡长。里正和乡长负责申登本地户籍、催交租税,登记督促服兵役和徭役的丁男、中年。定期(一年或三年)向县里报户籍、人口、自然灾害等情况。

尚书省户部每年负责分配当年的赋役任务至州县。州县再分配到乡村,并按赋役之法征取赋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征收钱、粮和其他实物,解缴到国库。

唐前期在地方职官系统中以州刺史、县令为首,设立专职官,上下相辖,负责赋税征取、催收和解缴中央国库一系列事物。

州府一级一般设有司户参军或户曹一职,“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蠲符、杂徭……等”。还有司仓参军或仓曹,“掌租调、公廨、庖厨、仓库、市肆”,他们手下皆有若干称为“府”、“史”的属吏。户曹和仓曹分别承办向下级催督、收缴和保管税收等具体事务。

各县设有一两个县尉,“亲理庶务,分划众曹、割断追征,收率课调。”(《唐六典》卷三0)直接指挥户佐、司仓佐,义仓仓督军各种胥吏,分承收纳,保管租税实物等具体事务。

乡长、里正其职责是调查、控制和登录本辖区的户籍、人口,审查其年龄,各户的资产,每年登记到州县,并负责催驱赋役。

(四)加强对赋税徭役征调的监督和管理

唐代前期为了保障国家税源稳定,财政收入充足。特别注重对赋役征调的管理和监督。唐代无论租、庸、调的征收,还是地税、户税杂徭的征调的主要依据是户籍和丁身。所以,上至朝廷,下至州县对户籍、丁身的管理甚为严格、周密。尚书省户部负责全国户口、田亩的登记,总撰。一年一度编制“诸色旨符”下达各州县。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各地的户口、人口、丁身,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检刮全国的人口,对申报不实的予以严惩。刺史、县令撤职罢官。胥吏要受杖责。唐初,太宗皇帝亲自下令:对地方官吏的政绩考核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准户减少,以附殿最。”户口财政增加,可以升官,户口和财政收入减少就要降级,甚至罢官。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下敕:“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户口,或刺史、县令有离任者,并宣分明交付。州县仍每至年终,各县存亡及增加实数同申,并委采访史重覆报省。所司明为课最,具条件奏闻,随事褒贬。”他要求全国各州县的刺史、县令离任时要把本州县的户口、人口的增减情况,如实报告尚书省户部。然后中央派采访史(中央派的代皇帝视巡地方州县的官员)逐项复核,再呈报有司,对刺史、县令进行褒贬,予以奖惩,提拔或降职。734唐玄宗在全国设十五道并建立按察使制度,监督地方官员以确保他们能有效地贯彻执行均田制和租庸调法,不滥用他们的权力,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苛敛勒索,中饱私囊。如发现地方官吏徇私枉法,滥用权力,隐匿田产,任意增税和征发百姓,超期服役(劳役、兵役),则交有司严究。按察使署没有行政权和实际民事司法权。唐代朝廷对各地州县户口管理不善造成人口减少,户口不实,均要严惩。“凡县内十口(人数十口不实,有出入)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唐律疏义》卷十二《户婚律》)。县内户口减少十口,就杖责30。30口杖责60,超过30口,杖100。不可谓不严也。

唐前期的租庸调,征收对象主要是实物,原则上是任土所宜,土地上出产什么,政府就征收什么。租,主要是粟、麦、稻之类,调有罗、绵、绫、纱、絁、麻等。对于实物唐中央政府设有专门的部门进行审查,并制定了“样品”制度,以加强对所征税物的监测。规定:“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州县长官莅定粗粮,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有滥恶,督中物之直。”(《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地方要送三种税物种作为样品,颁布如各州县,要求按这种样品缴纳实物,不得过精以加重百姓的负担,也不得过滥不合要求,影响纳税的质量。既防止地方官苛求税物质量以邀功取赏,加重百姓税负,激化社会矛盾,又保证税物的质量,防止不法之人员以次充好,造成国家的财政损失。这种“作样颁州”的监督制度是十分合理、利国利民的。

唐前期中央对地方输纳入京的税收钱物,实行以州为单位,由州、县官员充任纲、典并督运入库的押解制度。史称“纲典制度”即朝廷规定州、县官吏负有轮流充任纲、典督运本州的上供租税、解缴入国库之责任。纲典制度规定,对纲典失职行为,实行“陪填”。及押解入京输纳的税收钱物的官员,如有隐匿、监守自盗、或作弊造成国家损失的,要依法“陪填”。唐律规定:“诸应输课税及入官之物,而回避诈匿不输,或巧伪湿恶者,计所阙,准盗论。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四等。”(《唐律疏义》卷一五《厩库律》)对赔赏不起的官员,要追求刑事责任,或撤职,或判刑。

“纲典”制度和“陪填”制度是唐前期比较严格和科学的赋役管理和监督制度。它增强了税收的质量和财税官员的责任感。特别是陪填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问责制。

唐前期在赋役征管上推行的“作样颁州”制度、“纲典制度”和“陪填”制度,促进了税负负担的“均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财税官员的监督,防止官吏利用权力、鱼肉百姓、贪污腐败,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唐前期由于推行了有效的赋役征管和监督制度,促进了国家财政的年年增长、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据《通典》记载,天宝八年(749)全国储备的粮食总计一亿石。唐代国力达至强盛顶峰。(《通典·太府卿、常平署》)

四 唐中晚期的社会经济危机与两税法的产生

天宝八年(749)唐代处于极盛之时。州县殷富,官仓储积的粟帛数以万计。时年二月唐玄宗率百官,参观京城的国库,向大臣炫富。京城库藏积粟几千万余担,绢帛如山积,钱币不可胜数。百官无不惊异。参观毕,玄宗赐百官绢每人千匹。自从玄宗和大臣无不陶醉在盛世之中,他们视金帛如粪土的骄奢心理,日益滋长。正当唐玄宗陶醉于府库丰溢、天下升平的盛世之时。一股享乐腐败荒淫无道的帝王兽性在这个年近70的老人心理疯狂地萌动和增长着。他怠于政事,把朝政全委托给一个阴险狡猾、口蜜腹剑的宰相李林甫,自己终日在宫中与一个比他小34岁的女人杨玉环浸淫在荒唐的享乐之中,他们都共同爱好音乐、舞蹈,彼此挥金如土,在宫中过着浮华而奢靡的生活。此时的唐玄宗再不勤于王事,而是带领数千娇百媚的宫女夜以继日地歌舞,打马球、拔河,纵情声色。朝廷中围绕在李隆基周围的人不再是忠诚之士,而是一批阿谀奉承、贪污腐败的小宵之徒。李林甫之后有杨国忠、王鉷之流。朝廷奸佞当道,权贵横行。皇帝昏聩无道,滥施赏赐。开元十八年(730)二月,唐玄宗邀京官春月旬休,选择胜地旅游宴乐,开筳十二席,水陆俱呈,美酒佳肴,宴罢各赐钱五千緍。在觥筹交错之中十万贯钱挥霍一空。由唐明皇亲自带头刮起这股旅游宴乐风,很快就普遍流行于全国,中书省门下(宰相府)率百官宴游,赏赐朝官绢二万匹。各州县也竞相仿效,每年春末旬日休假,大小官员,游览名胜,宴乐无度,挥霍府库藏帑。唐玄宗宠幸杨贵妃(玉环)之姐妹,为谋取她们的欢心,每岁给韩、虢、秦三夫人脂粉费数以万贯。杨氏姐妹昆仲五家,甲第洞开,僭拟宫掖,照耀京邑,迭相夸尚。勋亲贵戚,豪强巨绅更是仰仗唐玄宗的淫威,目无王法纲纪,横行不法,大施聚敛,疯狂兼并土地,公开掠夺贫民的田地资产。有的巧取豪夺,有的恃强霸占,致使均田制下的小农大批大批失去土地,沦为佃客。支撑唐帝国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逐步瓦解和废弛,社会出现了贫富悬殊的严重现象。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良田美产,占了全国的十分之六七。凤翔节度使李从曮,有田千顷,竹千亩。相国韦宙,占田数千顷,他在江陵府东有一处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稻如坻,皆为滞穗。”(《太平广记》卷四九九)诗人王梵志有诗反映当时土地兼并的情况:“富饶田舍儿,论情实好事。广种如屯田,宅舍春烟起。”“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而贫苦百姓,家无立锥之地。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广大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只得流离失所,社会矛盾异常突出。

终于,到了天宝十四载(755)十月,“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安史之乱爆发了。

“安史之乱”历时八年。这场战争的浩劫,使唐帝国曾富饶一时的黄河流域,惨遭蹂躏。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大破坏。百业凋残,特别是函谷关地区和陕州一带。刘晏在文中描写道:“五百里中,编户千余而已,居无尺掾,人无烟爨,萧条凄惨,兽游鬼哭。”从此,强盛的唐帝国走向衰颓。唐中央的权威一落千丈,在籍户口也随之急剧下降。安史之乱前,唐代有在籍户891万户,约5291万余人。经过安史之乱后,到乾元三年(760),在籍户口猛跌至293万户,1689万人。至大历中,在籍户口只有120万户。在安史之乱后的20年内,竟有700多万户脱籍。户籍锐减,国家财政收入就会相应锐减。至大历年间,唐代全国有大半编户不在政府户籍控制中,要想通过户籍管理来实现以丁身为计税依据的租庸调制已不可能。而此时由于战争军费开支和政府的其他开支急剧增加,唐帝国的财政面临严重危机。如何解决这个危机、摆脱财政困境,挽救摇摇欲坠的唐帝国的统治呢?唯一的办法是改革税制。

特别是在安史之乱后,社会矛盾因赋敛无度而更加尖锐。正如杨炎所指出:“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休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当时,唐帝国为了应付浩繁的军费开支,加紧搜刮民财,原来的租庸调根本无法按旧的户籍征取,只得疯狂地开征新税,甚至横征暴敛、巧立名目,公开掠夺民财。乾元中,肃宗李亨诏令曰:“逆贼未平,师旅淹岁,军用匮竭,常赋莫充,所以税亩于荆吴,校练于淮海,从权救弊,盖非获已。”(《大唐诏令集》卷一一五 《遗郑叔清往江淮宣尉制》)意思说,为平定安史之乱,军费开支浩大,通常的租税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只得采取权宜之计,增加新税,直到江南一带搜刮。肃宗还派出使者到江淮一带对富商进行“率贷”(即按其家产的总额强制征取1/5的税收,“甚至公开卖官爵以筹集军费”。各地节度使、观察使公开派官吏于交通要道,对商贾和行人征取过桥、过路费和商税,由于统治者不择手段地敛财,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唐代统治者必须寻找新的敛财办法,改革税制。“两税”法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了。

五 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两税法”的实施及其利弊得失

安史之乱(755—763)后,均田制遭到破坏,藩镇割据,人口锐减,户籍失散,赋税收入锐减,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唐朝廷再也无法按丁身征收租庸调,为了保障唐中央的财政收入,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

(一)“两税”法的基本内容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税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旧唐书》第十册,P3421—3422)两税因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而得名。它是一种单一税。但“两税”并不是纳税人在一年内要交纳两次税,而是在每年两次征税中只缴纳一次。这一点常常为人们所误读。

建中元年(780)正月五日,唐德宗李适决定采纳杨炎建议,并下了一道敕文宣布在全国实施“两税”法。他说:“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根。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同年二月,唐中央有关部门又批定《起诸条》对杨炎的建议作了一些修正和补充,上报德宗皇帝,在得到批准后实施。其基本内容是:“令黜陟使、观察使及列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黜陟使每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军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780年唐代“两税”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

首先,杨炎在“两税”法中,开宗明义地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他把“量出制入”即“以支定收”,定为赋役征收的基本原则。在安史之乱后,唐帝国财政开支大为增加,主要表现在军费和官僚俸禄和腐败成本增多两个方面。军费主要是战费失控和军队经费的增长。一旦边境有事,数十万大军调往边境,对出征兵士要增发军饷,比平时要多三倍。内地的士兵调往边境,千里运米,一斛米的运费高达五六千钱。拱卫皇宫的士兵——神策军,有十五万。皇帝对他们的赏赐,恩宠有加。军饷比边境部队要多三四倍。在平定安史之乱后,朝廷对参与平乱的军队的赏赐惊人,动辄几十上百万贯,绢几十万端、匹。唐代后期官员比贞观、开元年间大为增加,官俸也成倍提高。如京文武官岁俸总额由大历十二年(777)的二十六万贯,到贞元四年(788)激增到六十一万八千贯。十余年间增加了两倍多。政府为了应付浩繁的军政费开支,只好滥征税收,大兴各种苛捐杂税。“两税”法提出“以支定收”的征税原则,客观上可以限制遏止当时赋敛无度的态势的发展,在一定程度控制了人民赋役负担的增长度。

其次,“两税”法提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这些规定彻底废除了自汉代以来以人丁为计税标准的做法,改为一种以资产多少为计税标准。占有土地多的,纳田税多,拥有资产多的,交户税多。资产和收入是纳税的基础,赋税归根结底是资产及收入的组成部分;资产多,收入高的人户,负担赋税的能力就强,“以资产为宗”,体现了赋税均平原则,赋税负担能力与纳税数相一致的客观规律。对于商人不管行商、坐商,一律以所在郡县的资产和营业额,征取1/30的税,对农民也不管是土著还是“浮客”,一律以居住地的户簿为准。这就扩大了税基,防止“摊逃”的不合理的征税现象,有利于社会稳定。

再其次,“两税”法还规定:“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辄别率一钱,四等准擅兴赋以枉法论。”这些规定明确宣布,自安史之乱以来,为了满足军费浩繁开支和庞大的官僚集团行政支付,而新开征的种种新税和巧立名目的各种苛捐杂税,一律废。一切必征之赋役一律归并到“两税”中。从此,除“两税”规定要征取的赋税外,一律不得另征一钱一物,否则对官吏要以枉法论处。这既简化了税制,又使赋税征收走向了制度化、法制化之路。

(二)“两税”“三分”的管理制度

唐后期实行的“两税”是采取的是“两税三分”制的管理形式,也即是“划分收支,定额管理”的模式。正如唐代元稹所说:“自国家置两税以来,天下之财,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元稹集》卷三四,《钱货议状》)就是说,中央(尚书省户部)派黜陟使采取“以支定收”的方法,逐一核定留州、留使和上供额。两税的上供、送使、留州三分制并实行定额,是规范唐后期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的预算管理制度。其实施步骤是:首先是确定各州的两税征收总额,然后将各州的总额划分为支留、合送两类,即留州、送使、上供三个分额,而后实行定额管理。这三个步骤都包含着重新规范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内容。黜陟使分巡各道确定各州两税征收总额。征收总额的确定是采取“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的方法。这种办法可以保障中央财政有稳定的收入。然后,核定各州两税上供、送使、留州三个份额。留州两税额用以支付州县官员俸禄,供应州军衣资钱粮,维护交通网络以及行政管理等消费性开支,基本上可以满足唐后期州县实现以行政行为、兼理军戎的职能的财政需求。留使两税额用以满足使级官员俸禄军将兵士的衣粮酱菜、赏赐、修器杖和杂给用等需求,反映了使级预算的以供军为主的财政职能。这种地方预算的构成,体现了唐后期军事形势和藩镇割据的格局特点。与此同时,中央也确定了自身的两税受益数量。

“两税三分”制实行定额管理具有加强中央集权、裁抑地方财政的意义。中央从两税三分制的定额管理中获得的权益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一时取得了对两税征收数量的决策权或控制权。中央派黜陟使代表朝廷去各州确定两税总额、并划定“上供、送使、留州”三个份额,就体现了中央在“两税”征取中的居于支配地位。“自是轻重之权,始归朝廷”。二是巩固和完善了中央对地方征税的监督、监察权。对地方长吏擅自增加税收的行为能及时予以纠正和惩罚。三是划定地方“上供”的数额后,从制度上保证了中央财政有稳定的“两税”收益。

总之,通过实施两税法,尤其是建立“两税三分”制,中央财政完成了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的程序,理顺了自安史之乱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混乱不堪的财政预算收支关系,建立了有效的国家预算体系,收到了巩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割据倾向的政治效果。同时,也为唐晚期中央与地方争夺两税收入的博弈埋下伏线。

(三)“两税”法的历史意义和利弊借鉴

“两税”制取代租庸调制的改革,是中国数千年皇权专制社会赋税发展史上的重大历史性事件。这场改革使国家的赋税制度,乃至整个财政分配制度发生历史性转折。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藩镇军阀、官僚与农民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意味着财富利益在中央与地方、官僚与农民之间分配的重新调整,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重大影响。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都是沿着两税法的方向前进的。

两税制的实施,迅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史称两税制使“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天下便之。”(《旧唐书·杨炎传》)

两税制度提出了“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预计一年财政开支的总数,然后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敛财手段向百姓征敛,以取得与政府所需的财政收入。而在两税法实施以前的历朝,基本上采取“量入为出”的财政收支原则。即根据一年之内可能得到的财政收入总额来制定该年度的财政开支计划。这样做是为了使财政开支的平衡。这样可以防止官僚因奢侈无度造成财政开支过度膨胀,而带来赋役繁苛,聚敛无度,增加百姓负担,激化社会矛盾。“量出为入”一直是古代儒家传统思想理财的准则,《礼记·王制》说:“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荀子·国富篇》也指出:“出入相掩,必时藏余”是一条“自天子通于庶人”的普遍适用的理财准则。但是,在皇权专制统治的国家,统治者尤其是皇帝和高层官僚集团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也没有任何社会政治力量能够监督和制约他们。他们的财政开支只受他们自身的需要和意见的支配,无限制地满足他们腐败而荒淫奢靡生活的需求。如财政开支增加了,超过了,他们随时可以以各种名目对百姓聚敛诛求。那种“量入为出”的教条,纯属一纸空文和谎言。两税法把量出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的原则提出来,在当时赋敛无度的形势下,有助于中央控制地方势力,特别是防止藩镇在自己辖区内滥征新税,苛敛黎民,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两税制把唐代的租、调、地税、户税和一切苛捐杂税一概会并成“两税”,以资产多少计征,这就简化了税制,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防止贪吏巧立名目,苛剥百姓。所以,当两税法推行全国时,最初天下称便。

“两税”制只推行了两年就宣告失败了。一方面除了诸藩镇不断叛乱,唐朝廷与河朔藩镇之间爆发了大规模战争,战费日益失控,“两税”制度规定的“上供”朝廷的财政远远不够用,唐朝廷只得采取“两税钱每千增二百”的办法,筹措军费,使全国两税征收额一下子增加了20%。德宗皇帝自己亲手破坏了两税法之外,另一方面两税法本身存在制度上的弊端。“两税”法规定应税者按规定缴纳缗钱,而纳税时,多以实物如粟、米、绫、绢。由于长期战乱,出现了通货紧缺,钱重物轻,以钱计数额,百姓无形中增加纳税负担。正如陆贽所指出的:“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倍)矣。”两税法虽无加税之名,而百姓已有增数倍输纳之实,这是最大的弊端。如建中六年(780)初定两税时,绢一匹,值钱四千,米一斗值钱二百。税户纳两税十千钱,只需绢二匹就行了。到元和十五年(820),绢一匹五百钱,米一斗五十钱,百姓要完纳两税十千钱,就得十匹绢,负担增加五倍,两税法实行定额管理,中央和州县均以大历年间某年科率钱各数最多者,便为设州两税定额。但时间一长,中央财政不足时,德宗皇帝就想出放官债的办法来充补财政的亏损。两税法并未规定州使不能开征新税,特别安史之乱后,地方藩镇势力膨胀,中央威权江河日下,中央更无力阻止地方官长和藩镇自治权的扩张,他所在财政支出不足时,就公开滥征新税。如藩镇和地方政府借口军费不足,“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把两税法所规定的“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税率由3%提高到10%。

“两税”法被破坏是从建中三年(782)开始的。是年,河北、河南兵祸连年,军费开支每月急需百余万贯,而国库贮钱只有五百余万贯,不能支持半年。于是,德宗皇帝下诏增加盐税,盐每斗增一百。当年可增收六百余万贯。是年五月,德宗采纳宰相卢杞的建议,对富商大贾强制“借钱”,待平叛后还。凡巨商家资超过万贯的,自留万贯为资本,其余一律“借给”国家充军资。官吏带领军士夜闯民宅,搜人财货,鞭打不交者,公开抢夺,单京城长安“借”得二百八十八万贯。逼得不少商贾自缢而死,商人罢市,曾一时繁华的长安,变得萧然。从此,无论是唐代中央还是各地州县都不择手段地横征暴敛,纷至沓来。暴君贪官,苛重赋役,摧毁了唐代的社会经济,促使唐王朝日益走向崩溃。白居易的《重赋诗》反映了“两税制”失败后,给人民带来的苦难。诗云:

厚地植桑麻,所用济生民。

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

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

厥初防其淫,明赦内外臣:

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

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

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

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

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

夜深烟火尽,霰雪白纷纷。

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

悲端与寒气,并入鼻中辛。

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

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

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

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

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唐懿宗时,刘允章上言直谏,揭露唐后期政治的黑暗腐败和经济危机及社会面临全面崩溃的现实。他把这种局面概括为国有九破,民有八苦。所谓国有九破是:终年聚兵,一破也;蛮夷炽兴,二破也;权豪奢僭,三破也;大将不朝(指藩镇割据),四破也;广造佛寺,五破也;贿赂公行,六破也;长吏残暴,七破也;赋役不等(不均),八破也;食禄人多,输税人少,九破也。所谓民有八苦是:官吏苛刻,一苦也;私债征夺,二苦也;赋税繁多,三苦也;所由乞敛,四苦也;替逃人差科(摊担逃户赋役),五苦也;冤不得理,屈不得伸,六苦也;冻无衣,饥无食,七苦也;病不得医,死不得葬,八苦也。

暴政、重税、苛捐加速了晚唐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社会缺乏公平与正义,激化了社会矛盾。大乱在默默地酝酿中,万木无声待雨来,全国积满了干柴,只等待“天补平均大将军”来点火了。(天补平均大将军,唐末农民起义领袖之一黄仙芝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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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9

A

1008-4614-(2014)01-0030-12

2014-01-20

刘寒辉(1964— ),女,湖南宁乡人,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