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申斌
(合肥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当今世界,是政党政治主导的世界。尽管各国政党在性质、信仰、纲领、执政理念和社会基础等方面千差万别,但在加强自身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东西。因而,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时,应秉持一种开放的眼光,认真总结世界各国政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分析其利弊得失,适当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以便我们党在修订和完善法规制度时及时汲取。本文特选取社会主义国家的古巴共产党和越南共产党、“一党独大”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百年老店”德国社会民主党、曾经辉煌的苏联共产党等为例,加以剖析。
在“特殊时期”①“特殊时期”,指的是上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中断了对古巴的一切援助,美国趁机加大对古巴的经济封锁力度,古巴陷入长期的经济困难和停滞,社会主义政权面临生死考验,古共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特殊时期”。以前,古巴也发生过党员违纪的行为,但总体来讲比较少。进入“特殊时期”以后,由于实行经济改革而带来一些不良影响,腐败现象开始增多。为从源头上杜绝这种现象,1996年7月,古巴共产党制定颁布了《国家干部道德法》,共26条,详细规定了对一个国家干部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比如:高级干部除非公务,即使自己有外汇也不能去旅游饭店消费;领导干部装修房子即使是用自己的钱也要经过批准;政治局委员、部长不得更换新型汽车;部以上干部及其家属不能在企业兼职或担任名誉职务;不允许高级干部子女经商;不允许企业领导人把家属和亲戚安排在本企业工作,等等。[1]67在当年7月7日的签字仪式上,卡斯特罗等时任古巴共产党中央主要领导人带头在该法规上签字,表示坚决遵守。时任古共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会副主席、部长会议执行秘书卡洛斯·拉赫在仪式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不仅政府官员应该遵守这些法规,而且他们家属和亲友也应如此。由于古巴的各级干部绝大多数都是由党员担任,因此,《国家干部道德法》实际上也是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而对党政领导干部,古巴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1)古巴中央规定,每个政治局委员每年至少要六次到基层去视察,并要求事后写出视察报告,在党报上公布。(2)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国访问,其家属不准陪同,更不能绕道旅行;高级干部在外事活动中所接受的高档礼品一律上缴。(3)包括古巴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参加所在社区的保卫革命委员会的活动,并接受其管理;保革会有义务向这些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报告他们及其家属在社区的表现。[1]72-73
实行革新开放的越南共产党也很重视从法规制度上加强党的建设。越共相继出台了中央委员会工作制度、基层民主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财政公开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党内生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越共干部和公职人员定期检查制度规定,定期对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素质进行考核检查,及时撤换能力欠缺或蜕化堕落的干部或公职人员。干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干部、公务员要申报个人房地产情况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国外自费留学的经费来源;被提名或被推荐担任党、国家和群众团体各级领导的候选人,须申报个人房地产情况。越共干部交流制度规定,总书记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县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个地方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任期。中央委员会质询制度规定,任何一位中央委员可以对包括总书记、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在内的其他委员提出质询,也可以对政治局、书记处、中检委集体提出质询。如质询人对被质询人的回答不满意,还有权继续质问下去,直至满意为止。”[2]在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同时,越共还重视国家法制建设,把执政党的领导纳入国家法律的框架。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执政以来,非常注重公务员队伍建设,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以及5卷本的《公务员指导手册》,等等。这些法规条例构成一个严密体系,对公务员的工作、生活、言论、行动一一作了具体规范。例如:“要求每个公务员在部门常务秘书申报自己和配偶财产详情,由贪污行为调查局核查,对不能解释增长原因的财产,作为贪污证据;不准接受礼品(无商业价值的纪念品除外),有商业价值而无法推辞的礼品,必须报告、上交,或由财政部估价后,由本人购买;不能接受下属馈赠和向下属借钱;向亲友借钱,不得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总额;借钱与人,不准收取利息。”[3]为减少势力网、关系网,规定:“公务员必须定期和制度化地从一个职位轮换到另一个职位,确保某一公务员或公务员团体在一个单位不存留太长时间。”[4]新加坡颁布的这些法规、条例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简单清楚,具体完备,可操作性强。在新加坡,“一切有关政府官员的权力的工作条例力求简单明了”,因为,“这样一来,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很容易引起怀疑或招来投诉”。[5]58其二,法规、条例之间相互配套,相互支持,注意避免了规定之间的冲突。如新加坡围绕公积金制度出台了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账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由于新加坡在法律上是多党议会制政体,议员可以担任政府要职,政府中的总理、副总理以及很多部的部长、政务部长、政务次长都是人民行动党议员。因此,新加坡颁布的这些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法规,同样对广大的行动党党员有约束力。
此外,在西方国家一些政党,除通过国家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党行为外,还依据本党纪律约束和规范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比如,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其近150年的历史上共制定过8部党的纲领,对党员党籍、组织结构、干部任免、党费、述职报告、党代表大会、领导机构、咨询机构、监察机构、仲裁机构、党纪审理程序、征询意见、党员公决、总理候选人提名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6]在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均没有固定纲领,但党内竞选规定却明确具体。
古巴共产党的干部与群众同甘共苦,生活俭朴、平易近人,不搞特殊化。(1)工资方面。党政干部的工资待遇完全公开且与一般职工差距很小,公职人员平均月工资220比索(约合11美元),部长的月工资450比索(约合23美元),教授的工资490比索;卡斯特罗的工资也只有500比索,而油田工人和科技人员月工资可达500—600比索。(2)住房方面。古巴职工的住房多数是统一分配的,除个别领导人有官邸外,没有专门为领导干部建造的单独居住处,他们都分散居住在普通居民区中。(3)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标准对所有人(包括政府部长)都一样。即使在食品和生活用品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古巴领导人同老百姓也一样凭证按规定数量购买商品,没有特供。(4)医疗方面。古巴实行全民性的公费医疗,除少数领导人外,所有人包括政治局委员均同群众一样,到一般医院挂号看病。(5)用车方面。除卡斯特罗外,其他党政高级干部官员一律使用普通的拉达车,许多领导干部骑自行车上班,不坐公家配给的小轿车。1998年,古巴共产党还作出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购买私人汽车,领导人用车均配普通“拉达”车,集体活动乘面包车。就卡斯特罗本人来讲,他为政清廉,生活俭朴,不图奢华,不搞特殊化,与平民百姓没有两样。在他经常接待外宾的与其办公室一门之隔的小会客室里,全部家具只有由一张3个座位和两张单人座位组成的一套皮沙发。[7]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全称为“民主社会主义人民行动党”,该党的政治理念可以从它的党徽寓意来体会。其党徽白底蓝圈,中间一道红色闪电,白底象征纯洁、廉政;蓝圈代表国家团结、种族和睦;闪电象征行动迅猛有力。其口号是:真诚团结、一致行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总部设在新樟宜路上,很不显眼的57B座,它位于比较集中的居民“组屋”①组屋,是指新加坡政府为低收入者建造的经济房。群当中,没有高楼大厦,没有豪华的党产,只有一幢普通的楼宇,其设施十分简朴。门口没有警卫,总部内专职的党务人员仅有9人。对此,原行动党执行理事刘炳森解释道:“党多年来一直都很低调,党不是靠大厦来肯定它的权力和地位,而是依靠人民的支持。前几年有人建议党在植物园一带建总部大厦,后来还是未建。因为如果人民把某座大厦看成是行动党的,且又是一座很高的大厦,就会给人高高在上的感觉。”[8]李光耀在执政期间,既注意严格自律,也注意全民教育,在廉政反腐上真正做到了全民动员、举国一致。李光耀认为,要确保政府廉洁,首先高层领导人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树立榜样。一旦主要领导人廉洁程度不够,则整个政府的廉洁就会弱化而终于崩溃。因此,李非常注意自身及主要领导人的严格自律,将其作为一条反腐败措施严格执行。
目前,学界对苏联剧变的原因分析有“乌托邦说”、“和平演变说”、“民族矛盾说”、“斯大林模式说”、“错误路线说”、“历史合力说”等十多种说法。我们认为,苏联共产党内出现了一个缺乏党规党纪约束的官僚特权阶层是苏联解体的深层次根源之一。客观地说,斯大林早年在生活上保持简朴,甚至严格要求自己。但是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开始,人们便一座一座地为斯大林盖“专用别墅”,并且毫无限制地用公款来支付斯大林家庭的“豪华生活”,甚至在斯大林身边工作的像警卫长之类的大员在生活待遇上也享有很大的特权。俄罗斯科学院美国和加拿大研究所原所长阿尔巴托夫在《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一书中谈到了斯大林时期的特权制度:“根据这个制度的等级——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中央委员、人民委员、各局的首长等等,每一级都有自己的一套特权。战争之前,享有这种特权的人范围相当小,但特殊待遇本身是非常优厚的。”在战后配给制废除以后,“特权很快地重新开始扩大。有各种形式:几乎是免费占有别墅,有专用汽车,免费早餐,免费午餐(或者象征性地交点费),假日去休养所、疗养院的大量路费补贴,‘医疗费’(休假日月薪照发)。但是,在斯大林时期达到登峰造极地步的是所谓‘钱袋’,即领导人员的工资附加款。这个附加款可以从几百卢布(当时的货币)到几千卢布,取决于职位的高低。信封装在钱袋里秘密发给,不上税,甚至交纳党费也不包括它。例如,一个部长当时除工资外可得到两万多卢布,相当于1960年改革后2000多卢布。”[9]
古巴共产党在长期的党建中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监督机制,除了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要求党员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外,在党内和党外都设立了监督机构。具体包括:(1)设立中央、省、市三级申述委员会,分别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受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审理对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有关处分的申述。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同级党委无权否定或修改。(2)设立全国群众举报委员会,直属古共主管党务工作的政治局委员领导,以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3)建立全国审计办公室,从属财政部领导,但拥有审计自主权,强化了财政监督部门的职能。(4)各省省委下设专事监督的审计局,以加强各省委的审计工作。(5)设立对公车私用行为的专门监督机构,经常在旅游区登记公车的车牌号码,进行跟踪处理。[10]此外,部以上干部在下班后与普通居民一样,要接受居住地保卫革命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保卫革命委员会有义务向党政干部所在单位报告他们及其家属和子女在社区的表现,对党政干部的年度考核、任用和选拔也有发言权。
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党内监督机构由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以及一些临时设立的调查委员会组成。《德国社会民主党章程》规定: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构”,由“四百名由各专区党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和“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党的执行委员会“负责领导党”,由“主席、五名副主席、总书记、司库和人数由党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委员组成”。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九名委员组成”,其任务是“为了监督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审理对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控诉”。[11]28党的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党的各级组织里面,其裁决范围包括:“(1)在党纪审理程序中;(2)在有关适用和解释组织章程和各种规章以及工作团的准则(第十条)和工作条例的争执中;(3)在对选举提出异议或指控选举无效的审理程序中。”[11]29另外,“在发生争执和意见分歧时,如果为了党的利益需要查找证据,或者需要查明有可能导致党纪审理程序的事实真相,各级组织(第八条)可以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只须对事实作出确认。它们须向授权的党组织报告工作。”[11]29可见,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内监督机关由党的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们和同级的党的执行机构处于平行地位,在权力上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指令的约束。
在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中,列宁是非常重视党内监督问题的。早在1919年,他就提出要建立党的监察机构和行使监察权的重要思想。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根据列宁的建议,做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监委与党委“平等地行使职权”。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制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又赋予检查委员会对中央机关、俄共中央书记处、组织局、各书记和部长的检查权、质询权。1923年,列宁在临终前写下《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主张国家的监察机关与党的监察机关合并,合并以后的机构主要监督中央领导人,包括总书记在内。实践证明,列宁所倡导建立的监察制度确实起过积极作用,但后来却被斯大林巧妙地背弃了。斯大林不是直接取消监察委员会,而是改变其性质。在1934年苏共十七大上,斯大林把原由党代表大会领导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改为归属中央委员会领导,将监委降到下级的地位,其任务是监督中央以下的各级组织是否贯彻中央决定,结果使得党的领袖和各级一把手以及主要干部成了“特殊党员”,长期处于“虚监”、“失监”的状态。在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的“大清洗”运动中,苏共的监察机构一度被扭曲为斯大林清除不同意见、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赫鲁晓夫时期,苏共把党和国家两个监察机关合并,成立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但其地位和作用没有提高,仍然无权监督中央决策。勃列日涅夫把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改为人民监督委员会,规定其开展活动时要受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使其作用十分有限。戈尔巴乔夫合并了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这两个党的监察机构,但也没有改变苏共最高领导人不受监督的状况,以至于在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戈尔巴乔夫就发表了关于苏共自行解散的“建议”。
古巴不仅制定了完备的法规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严加处理,绝不迁就姑息。对党的高级干部更是从严要求,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决不留情。1989年夏天,古巴在政府部门和军队掀起了一场毫不留情的肃贪反腐运动。古巴西部军区司令阿纳尔多·奥乔亚中将被逮捕。奥乔亚可算是古巴革命的一名功臣,他20世纪50年代便参加卡斯特罗在马埃斯特山区的游击战,革命胜利后担任过古巴驻尼加拉瓜高级军事顾问,后任驻安哥拉军事司令,立过3次大功,得过10枚勋章,是古巴仅有的5名“共和国英雄”之一。然而,对于这样一个昔日功臣,当他堕落为罪犯时,古巴领导人毫不手软,依法予以严惩。即使是包括罗马教皇在内的一些人士要求对奥乔亚等人减刑,但都没获得同意。7月7日,奥乔亚等4人被判死刑,其余10名罪犯分别被判处10—3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曾担任过卡斯特罗贴身警卫和卫队长、内务部长何塞·阿夫兰特斯中将也被解职,因为他严重失职,在他领导的内务部里,有9名军官参与走私贩毒长达两年多之久,而他竟毫无察觉。进入“特殊时期”,古巴共产党对党员干部要求更加严格。据统计,1994年古巴共处分了3万党员,占党员总数的4.5%。1999年处分党员34000人,2000年处分43539人。2001年,古巴渔业部长奥兰多·罗德里格斯因对下属单位腐败问题监管不严而被免职。[7]
新加坡素以法制严明著称于世。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依法治国,执法必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外特权。李光耀执政期间从不向违法者宽容半步,即使是得力助手、亲朋好友也不能幸免。如前发展部长陈家彦(1966年)、前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黄循文(1975年)、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案(1979年),特别是轰动一时的建国元老、新加坡“居者有其屋”政策的得力推销者、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受贿案(1986年),以郑畏罪自杀而告终。这些人不仅是政绩显赫的建国功臣,而且是李光耀多年的私交。只是因为或接受回扣、或挪用公款、或贪污受贿,一失足成千古恨,落得个或撤职、或外逃、或自杀的可耻下场。有时即使是李光耀本身受牵连,也不例外。1995年吴作栋下令金融管理局调查李光耀家庭两处房产的购买过程,经过在国会公开事实真相,表明房产购买折扣符合市场惯例。对此,李光耀在国会发言说:“有关当局能查我并针对我的行为提出报告,证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无私和有效的。这次事件也再次证明没有人可以枉法。”[12]140-141从“李家房产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有勇气把政党和个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有效地解决了“谁来监督管理者”的问题,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国社会民主党也很重视党内法规的执行。在德国社民党,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党员遵守党纪没有‘八小时以外’”。如果谁触犯了这个规定,必然会受到严惩。2002年元旦,德国社会民主党成员、前联邦银行行长韦尔特克应邀去柏林出席“欧元在德国正式流通”的庆祝活动。韦尔特克公私兼顾,带上夫人孩子一起下榻柏林最豪华的饭店,住宿花销共7661元欧元,全部由德国某大商业银行承担,经人举报,韦尔特克被罚款并丢了官职。[12]142
纵观国外政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它们带有各自的民族特色,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时,不能盲目照搬照抄他国做法,而要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合理吸收其中内核,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路。
在长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在文本上,已形成一个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组成的完整体系;在内容上,已经发展为一个涉及党的组织、党内权力运行、党内监督、党员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完整系统。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14]22在这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人民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处在深刻变化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应也还存在还存在诸如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全配套、程序性法规比较匮乏,法规粗线条规定多、具体配套细则偏少等问题。因而,当下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后,我们党明显加快了这方面建设步伐。2013年5月,党中央修订公开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使中共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2013年11月,中央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要求“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14]2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战略工程,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尽管目前我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不完备、不配套等问题,但相比之下,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党中央所颁布的这些党内法规制度在实践中的实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相当一部分法规,或是未能有效执行,或是未能较好执行,或是全然未能执行,许多好的法规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可以说,法规执行不力是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临的最大难题。对此,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中共领导人就认识到此问题。1962年1月,刘少奇在“七千人大会”上针对当时党内生活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时说:“这并不是由于我们党内无章可循,无法可守,也不是由于党所制订的章程、制度不正确,而是这些章程、制度在一些党组织中,没有被执行,或者被歪曲了,被破坏了。”[15]709时过40多年,胡锦涛在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不力。”[16]93-94针对当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现状,我们要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效度,必须建立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长效机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用机制来保障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真正实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防止出现“稻草人”和“破窗效应”。
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已成为国际公理。目前,国际上很多政党和国家赋予承担监督惩处职责的机构极大的权力,并直接对其最高领导机关负责,不受同级机关的约束,具有法定的权威与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检机关基本沿用了十二大以来“双重领导体制”,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的背景条件下,对于充分运用各种组织资源,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发挥着重要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双重领导体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究竟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党的纪检领导体制,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不能一蹴而就,而要稳步推进。进入新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显加大了这方面的改革力度。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13]552014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王岐山进一步强调:“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17]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这必将开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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