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琉球问题并未了结

2014-04-08 21:09:05刘心长
邯郸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照会琉球日本

刘心长

(邯郸市政协,河北 邯郸 056012)

论琉球问题并未了结

刘心长

(邯郸市政协,河北 邯郸 056012)

琉球问题是一个并未了结的历史悬案。这个悬案关系着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关系着二战成果的维护问题,关系着东亚地区的安全稳定问题。琉球问题搞清了,解决了,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也就不辨自明了。历史上的琉球问题首先是日本挑起的。通过对日本“阻贡”和“废藩置县”以及清政府据理抗争的史实的考察研究,论述了琉球问题形成历史悬案的深层原因,提出了解决琉球问题的思路看法。要在分清在琉球问题上的是非曲直,应该按国际法理公正合理地解决琉球问题。琉球问题作为国际历史悬案,应由联合国来解决。目前,中美正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可考虑把琉球划为非军事区,支持琉球人民独立,在联合国的监督下,恢复琉球国,由琉球人民决定自己的命运。

琉球;历史悬案;非军事区;琉球独立;钓鱼岛

2013年5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张海鹏、李国强先生的文章《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文章最后说:“历史上悬而未决的琉球问题也到了可以再议的时候了。”这里提出的琉球问题,既是一个并未了结的历史悬案,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实际上,琉球问题搞清了,位于琉球西南1000里外的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也就不辨自明了。同时,琉球问题有了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也可以消除影响亚太地区安全和稳定的一个重要隐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考察研究。

一、清政府对日本“阻贡”和“废藩置县”的据理抗争

中国和日本在琉球问题上的争辩是从日本阻止琉球王国向中国朝贡开始的。

琉球是地处中国东海东部、中国台湾岛东北部、日本九州岛西南部的一个海洋中的岛国。古代琉球人民辛勤开垦这群岛屿,建立了自己独立的王国。从明朝早期洪武年间接受中国册封,到清朝后期光绪年间,在前后长达500多年的时间里,琉球国奉行中国的年号、正朔,对中国皇帝称臣纳贡,王位更替必到中国请封,是中国的藩属国。这一点,史有明载,世人皆知。

然而,1868年开始的日本明治维新,使日本领土扩张野心急剧膨胀,强行于1875年阻止琉球对中国朝贡,1879年又“废藩置县”,中国政府对此坚决反对,据理抗争,中日在琉球问题上展开了长达数年的外交论辩交涉。

对于日本天皇强令琉球断绝与清朝的册封关系,阻止琉球向中国朝贡的野蛮霸道行径,琉球王国十分不满。1877年4月,琉球国王尚泰在日本政府步步紧迫的形势下,派遣妹夫紫巾官向德宏等人秘密前往福州,陈述琉球国情,由闽浙总督上奏朝廷。1879年 7月2日(光绪五年五月十四日),向德宏“剃发改装”,到达天津,向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呼救。向德宏在呈递的文本中说:“主忧臣辱,主辱臣死。宏等有何面目复立天地之间?生不愿为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属鬼,虽糜身碎骨亦所不辞!在闽日久,千思万想,与其旷日持久,坐待灭亡,莫如剃发改装,早日北上;与其含垢忍辱,在琉偷生,不如呼天上京,善道守死。合国臣民及商人乡农,雪片信至,催宏上道,效楚国申包胥之痛哭,为安南裴伯耆之号求。”呈文中呼吁李鸿章“速赐拯援之策,立兴向罪之师”,以“救敝国倾覆之危”。说他情之切,“泪随笔下”。[1]127-129向德宏的行为和呈文,表达了琉球作为一个独立王国,在日本的威逼下,国王臣民“生不愿作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属鬼”的悲壮决心。向德宏的行为被后来的史学家誉为是琉球人民救国运动的起点。

日本阻止琉球向中国的朝贡,是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向弱小邻国伸出的头一张魔爪,也是日本图谋实现领土扩张野心跨出的第一步。

清政府得知日本“阻贡”的情况后,1877年12月18日,肩负处理“阻贡”事件的中国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副使张斯桂、参赞黄遵宪等经神户到达东京,此前滞留在东京的琉球官员多次向何如璋等人陈述“阻贡”以来的琉球国情。何如璋经过具体考察,感到“阻贡”事件关系重大,于是在1878年5月8号(光绪四年四月初七日)致书李鸿章,信中称“阻贡一案”非同小可,实乃“另有别情”。“因琉球臣事我朝,(日本)必逼其贰我,而后可以逞其志,此阻贡之举所由来也。”[2]2-4何如璋信中说的“另有别情”,“逞其志”,是指日本要图谋实现领土扩张的野心,进而吞并琉球。书信中披露了日本“阻贡”初期琉球曾有一个中日两属的阶段,琉球王提出中日两属,反映了琉球王国从内心并不愿背中国而转属日本。后来日本竟拦阻前往中国的贡使,还派遣官员驻在琉球。对于日本这种强横行径,琉球人民激烈抗拒,甚至发生骚乱要劫持日本人。在这种局势下,何如璋认为如果中国不与抗争,日本就会“后下手”。所以,他主张“此时不得不言”,[2]2-4应该严正表明中国政府的态度。何如璋提出,日本“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今日争之,患犹纾;今日弃之,患更深也”。他坚决认为,“虽谓因此生衅,尚不得不争”。[3]24何如璋在这里提出的见解富有远见,发出了关注和应对日本领土扩张野心的警告。但是,李鸿章、恭亲王奕却采取了软弱的不敢抗争的态度,致使日本更加放胆地得寸进尺,变本加厉。

面对日本“阻贡”的霸道蛮横行径,1878年9月3日,何如璋向日本外务相寺岛宗则提出了严正交涉,指出日本“禁止对我清国朝贡”,“其情甚乖,请率旧章”。[4]578但是寺岛却称:“以往我国虽然默视琉球之外交,但现今无独立之权者,有被他国吞并之忧,故而禁其私交。”[4]578并称琉球是日本的“属地”。[4]578对于寺岛这种颠倒是非,罔顾历史的言论,1878年10月7日(光绪四年九月十二日),何如璋向寺岛递交了据理诘问、义正词严的照会。照会讲述了琉球自古以来就是独立王国的历史事实,阐述了中国政府反对日本对琉球“阻贡”的严正立场。特别是照会中尖锐指出的“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5]击中了日本为图谋实现领土扩张野心的要害和痛处,使日本政府如鲠在喉,久久难以释怀,以至在此后的中日交涉中,日方多次提到照会中的这句话,要求何如璋收回,认罪道歉。

接到何如璋的照会,寺岛在11月21日作出答复。这份两个月后才发出的答复,反映了日本政府在琉球问题上的心虚和惊慌。答复没有举出任何历史事实,只是空言琉球“固系数百年来我国所属邦土,现为我内务省管辖”,[4]579这种空言能有什么说服力?答复声称琉球系日本“数百年来”的“所属国土”,这是在编造历史,欺骗世人。答复中再提何如璋照会中的那段话,说明那段话是怎样刺痛了关键部位,使日本发慌。答复还倒打一耙,明明是日本“阻贡”严重损害了中日两国关系,却把“不欲保存两国和好”的帽子反扣到中国政府头上,这是日本政府心虚拙劣的表现。后来有的史学家认为是何如璋的这份照会使中日关系“成为僵局”,这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何如璋在接到寺岛的答复后,于11月29日要求寺岛对答复中提出的不实之辞作出答复,寺岛拒绝答复。1879年3月3日,何如璋再次与寺岛交涉,提出琉球的归属问题,要求日方出示证据。寺岛说“出示证据不难,若不撤销前言,我不欲商议”。[4]581日本既不出示证据,又强行“阻贡”,这完全是霸道行为。3月11日,何如璋再次会晤寺岛,谈到琉球向中国进贡问题,寺岛则蛮横地说:“进贡之事,无须论及。即使接受王号,也不能谓为属帮。罗马法皇将帝号授给法兰西皇帝一世,亦可谓属国乎?”[4]581寺岛把两种性质不同的事情扯在一起,是一种无赖式的胡搅蛮缠。罗马法皇和法兰西的关系,能与中国和琉球的关系相比吗?日本不承认琉球是中国的藩属国,阻止琉球向中国朝贡,而日本却违背琉球国王臣民的意愿,强行迫使琉球向日本朝贡,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考察日本“阻贡”一案,真理在中国一方,正义在中国一方,特别是在强势的日本面前,中国公使敢于在琉球问题上仗义执言,据理抗争,锋芒直指日本的领土扩张野心,这是难能可贵的。而且,此后的历史表明,这位公使的话都一一应验了。

虽然中国政府对日本“阻贡”提出了严正交涉,进行了据理抗争,但是并未能阻止日本领土扩张的野心,也未能阻止日本吞并琉球的快速步伐。实际上,一个“废球置县”的阴谋正在筹划之中。

1879年3月27日,日本外务大丞松田道之,在首里城宣布“废球置县”,把琉球改名为冲绳,并强制琉球王国交出一切文书、簿册。这时,日本新任驻华公使宍户玑抵达北京。清政府得悉日本“废藩置县”的消息后,于5月10日向户宍玑递交了照会。这份照会,严正声明琉球是中国的藩属国,中国承认琉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中国盖认其自为一国也”,而且,“各国亦认其为一国也”。日本“废球置县”,是清政府所不能接受的。照会质问日本政府,“今琉球有何得罪于贵国,而一旦废为郡县”?照会严正指出,“且琉球既为中国并各国认其自为一国,乃贵国无端灭人之国、绝人之祀,是贵国蔑视中国并各国也”。照会强烈要求,“将废球为县一事速行停止”。[4]582-583这是中国政府承认琉球是一个独立国家,反对日本吞并琉球为郡县的一份重要照会,照会反映了中国政府在琉球问题上的严正立场。

根据中国政府的照会精神,何如璋于5月20日向寺岛表示:“适值琉球案件交涉之中,难以承认日本政府废藩置县。”[6]310寺岛在得知中国政府照会的内容后,于5月27日称日本处置琉球“乃是基于我国内政”。寺岛对何如璋那份打中日本政府痛处的照会仍然念念不忘,说他还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5]这是蛮横的强盗态度。日本“废球置县”不是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背邻国,欺弱国”吗?岂只是“欺”,而是“灭”。这不是典型的“不信不义,无情无理”的暴行吗?在这种情况下,寺岛还要得到没有“欺弱国”的满意答复,这不是做了强盗还想戴信义君子的高帽吗?

6月10日,何如璋致书寺岛,再次要求日本停止“废球为县”,并就前述照会中的言辞作了解释。但是,寺岛依然不予认可,并作出答复说“我政府现今处置琉球岛之始末,早在明治十一年(公元1878年)九月三日及二十日阁下来省谈判琉球事件时,敝人便已言明。琉球初通中国,系因萨摩守准其岛人自由前往中国贸易而已”[5]这是编造谎言,为日本的强盗行径辩护。“琉球初通中国”,难道是萨摩守准许琉球人“自由前往中国贸易”才开始的吗?在此之前大量历史文献记载中琉关系的史实难道是寺岛空口就能否定了的吗?

接到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废球置县”的强烈抗议照会后,日本政府经过精心准备,炮制出一份名为《说略》的外交文件。文件系统阐述了日本在琉球问题上的观点,核心内容是否定琉球是一个独立的王国。这是日本在与中国关于琉球问题的交涉中最为冗长的一份照会,也是日本公开陈述日琉关系最为系统完整的一份照会。日本对这份照会颇为自信得意,自诩是“据实分疏”,“以求其直”的外交文件。[4]583-588其实,这是一份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满篇谎言加谬论的外交文件。文件一抛出,立即招致清政府的强烈有力地反驳,也招致当时前来中国呼救的琉球官员向德宏的愤怒驳斥。

为了澄清历史事实,反驳日本在琉球问题上的谎言与谬论,1879年8月22日,清政府总署向日本公使宍户玑递交了照会。这份照会是阐述中国政府立场,反驳日方谎言和谬论的一份重要外交文件。照会说理充分,反驳有力。针对《说略》陈述日本与琉球的关系问题,照会指出,所谓琉球入贡日本是“尚宁羁留”日本的时期,不符合历史事实。这个时期是明朝万历年间,而中国则在此前明朝初年的洪武时期,即“遣行人赍诏往谕,而方物至”。所以,“琉球之入贡两国,孰先孰后,不辨自明”。琉球入贡日本也并不是隋唐时期,《说略》称“琉球为我南岛久矣”的言论纯属谎言。照会针对《说略》提出琉球“不可以自为一国”的谬论,指出琉球自清朝顺治年间入贡册封,并交前明敕印,赐以诏书、镀金银印,封为中山王,令其二年一贡。依据这个历史事实,照会反驳说:“中国册封琉球为中山王,中国盖认琉球自为一国也。即与贵国立约之各国,亦有与琉球立约者,且各国与琉球立约之时,贵国各邦尚未易为郡县,何未闻各国与贵国各邦立约,而独与琉球立约?此非琉球自为一国之明证乎?”[4]589-591这个反驳是有力的,令人信服的。照会特别阐明了中日两国对琉球问题根本不同的态度。中国认为琉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中国盖认琉球自为一国也”。日本则图谋侵略吞并琉球,把琉球“易为郡县,灭之绝之”,“灭人国,绝人祀”。这两种根本不同的态度,是中日在历史上关于琉球问题争辩的焦点、核心,也是我们今天处理解决琉球问题的焦点、核心。

对琉球问题最有发言权的是琉球官员和琉球人民。8月8日(六月二十一日),向德宏得悉日方《说略》的内容后,更是义愤填膺,于是奋笔疾书,呈进条陈,对《说略》痛加驳斥。向德宏的条陈,是一份重要的历史文献,是琉球人民的控诉状、抗辩书。条陈有理有据地驳斥了日本侵略吞并琉球所捏造的的种种谎言与谬论。条陈最后说:“敝国非日本附属,岂待辩论而明哉?”[1]154-158条陈的控诉和抗辩,反映了琉球人民抗议侵略吞并、要求独立的正义呼声。

清政府发出上述照会后,日本公使把照会转呈外务省。10月8日,接替寺岛宗则任外务卿的井上馨,致书宍户玑,26日由宍户译成中文复照。这份复照,对清政府8月22日发给日本照会反驳《说略》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狡辩。井上馨企图举出庆长之役来“一理直接了结此案”,这只能是背离历史事实和事理的一种妄想。庆长之役是指日本江户时代庆长十四年(公元1609年)萨摩(今鹿儿岛)藩岛津氏出兵征讨琉球王国的战争。日本发动的这场战争是侵略战争。虽然萨摩藩俘获了琉球王尚宁,但并没有征服琉球。三年后放归的尚宁,以日本入侵被俘心怀遗恨,至死不肯葬入祖坟便是明证。复照说“征而服之”,琉球王服了吗?琉球臣民服了吗?复照说琉球“献誓效顺”,“尚宁之后,袭任者必立誓文,以昭信守”,这种军刀威逼下的誓文,能算数吗?日本军刀威逼下的誓文还少吗?国际社会承认吗?虽然日本出兵入侵琉球,但并没有改变琉球仍然是一个独立王国的历史事实。琉球国还有他们的文书、薄册,还有世界上的换约国家,还有自己的赋税臣民,这是独立国家的凭证。琉球王既朝贡中国又入贡日本,琉球“隔年对中国派出贡船”,“称皇国和中国为父母之国”,并非专属日本,而是“两属”。这里需要指出,琉球朝贡中国和入贡日本的性质有着根本的不同。朝贡中国是琉球国主动请求中国皇帝的册封,是双方的友谊信赖关系;与日本的关系是琉球国在日本武力入侵下的被逼之举,是胁迫关系。复照说琉球与各国换约,是“岛人逾分犯义”,“皆由偶然,不足为一国独立之证据”。这是强盗逻辑。琉球是独立国家,怎么是“逾分犯义”?怎么是“皆由偶然”?怎么就不能作为独立国家的“证据”?萨摩藩用武力入侵琉球主要是为了攫取所贪欲的利益物质,并没有对琉球进行政教统治。据琉球国史《球阳》记载,萨摩太守派往琉球的官员主要目的是为了“纳贡于摩州”,鹿儿岛(萨摩)藩向政府报告的文书中,也说派往琉球官员的“行使政务”,是“每年差送租税”。由于萨摩藩只是为了攫取琉球的租税纳贡利益,所以琉球仍为独立国家行使政权。这份复照在充满强盗逻辑中的谎言中,只说了一句实话:“废藩置县,仍庆长之遗举”。[4]591-593庆长之役,是萨摩藩对琉球的入侵,但琉球仍是独立国家。废藩置县,是日本继入侵之后对琉球的吞并。这有联系的两件事,都是日本侵略行径和扩张野心的大暴露。

二、二战后期国际文件规定琉球不属于日本领土

在中日对琉球问题长期争辩的情况下,出现了美国前总统格兰特调停的一段插曲。1879年6月,格兰特到北京、天津,恭亲王奕和李鸿章先后向格兰特陈述了在琉球问题上的中国主张,以期格兰特能出面调停主持公道。格兰特听后,表示“所言均是正理”,“甚愿秉公持义”,“琉球自为一国,日本乃欲吞并以自广,中国所争者土地,不专为朝贡,此甚有理”。[2]39-417月4日,格兰特到东京,听取了日方的主张,说他在“中国听到的与在日本听到的大相径庭。因而,难以判断谁是谁非”。格兰特的口气变了。格兰特在日本提出了分解琉球的意见。他说:“若是在该岛屿之间划分疆界,提出将太平洋的通道让与中国,中国是可以承认的。此事确实与否,尚不可知”。[5]此后,他致函李鸿章,说他在中日之间调停,“日人自谓球事系其应办,并非无理”。信中还提到何如璋那份措词严厉的照会,“有一件文书措词太重,使其不能转弯,日人心颇不平”。[2]39-41格兰特并没有“主持公道”,实际上是偏袒日本。他的调停无果,却成了分解琉球的始作俑者。虽然格兰特的调停无果,但作为一个历史见证人,证明中日在琉球问题上存有严重不同的立场。

在格兰特调停之后,日本看到中国在琉球问题上立场强硬,便又抛出了分解琉球的方案。1880年初中日重新开议琉球问题。井上馨在给宍户玑的训令中说:“清国若应我之请求,我政府为敦厚将来亲睦,可以琉球接近清国地方之宫古岛、八重山岛二岛属于清国,以划定两国之异域,永远杜绝疆界纷纭。”[4]595日本这样做,并非为了什么“亲睦”,意在以小惠换取在华与列强同等的权益,这在《训令》中有清楚的表述。这时,有一个叫竹添进一郎的日本官员,经日本外务省授意,周旋于李鸿章与日本政府之间。竹添进一郎对李鸿章讲,日本把琉球南部近台湾的宫古、八重山二岛分与中国,划定两国疆界,但须修改《中日通商条约》,以获取在中国内地通商及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李鸿章会见竹添进一郎时,出示了中国的三分方案,这个方案提出,包括琉球本岛在内的中部各岛归还琉球,恢复琉球王国,将宫古及八重山以南各岛划归中国,将包括奄美大岛在内的五岛划归日本。李鸿章提出三分法案,是想在两害中取其轻者,以保存琉球王国的独立,维系传统的中琉关系。然而,这个三分方案被日本否定了。1880年8月,总署大臣冯桂芬等与日本全权办理公使宍户玑就琉球问题再次交涉。宍户称,“该岛乃旧为我国征服之地,处办该岛在我国分内,非他国所干涉者,故而我国无可奉告,当先听贵国意见而后议之”。冯桂芬称,“我国办法在于保存琉球,别无其他意见”。[4]602-603数日后,冯桂芬等与宍户再次会晤,宍户出示了一份外交文书《节略》。《节略》的目的和要求,还是以分二岛、修改中日旧约,来“均沾”在华的权益。双方经过八次交涉,按照日方方案起草了《琉球条约拟稿》。恭亲王奕上奏朝廷,对约稿作了说明,认为“持论各有所见,而皆以存球祀为重,与臣衙门争论此事本意相同。虽两岛地方荒瘠,要可借为存球根本”。增加“一体均沾之条”,是“特为了结球案”。[3]8-9但是,约稿遭到清朝日讲起居注官右春坊右庶子陈宝琛的反对,认为“倭案不宜剧结,倭约不宜轻许,勿坠狡谋而流弊”。因为“中国受其实害,而琉球并不能有其虚名”;“案一结则琉球宗社斩矣,约一改则中国之堤防溃矣”。[3]11-12左春坊左庶子张之洞也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此时宜酌允商务,以饵贪求,姑悬球案,以观事变,并与立不得助俄之约。俄事既定,然后与之理论,感之以推广商务之仁,折之以兴灭继绝之义……庶免仓促定约,日后追悔”。[7]1-2这反映出清政府内部对议立新约存有争议,其中不乏头脑清醒的高官。李鸿章在11月11日的回奏认为“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为相宜”。“中国以存琉球宗社为重,本非利其土地,今得南岛以封球,而球人不愿,势不能不派员管理,既蹈义始利终之嫌,不免为日人分谤”。李鸿章还坚持他的三分主张,要求日本释放琉球王,或者再变通一点,把中南两岛归还琉球,“复为一国”,“或可勉强允许”。[2]1-5基于以上情况,清政府对约稿没有急速议定。后来中俄关系缓和,清政府对议定约稿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态度。但日本宍户却急不可待,连发照会催促总署定约,总署复文称根据上谕需征求南北大臣意见,宍户愤愤地说:“卑职难以甘受其愚弄”[5]。1月17日宍户向总署发出照会:“贵国果自弃前议,而非本大臣绝于贵国也。”[5]于是在20日离开北京归国。“悻悻而归,词意决绝”。[7]6不久,朝鲜事件继起,中日之间关于朝鲜问题的频繁交涉,成为当时急务,琉球问题被放置一边了。

1894、1895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中国与日本签订了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清政府参加谈判的全权代表是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日本谈判的全权代表是首相伊藤博文、外相陆奥宗光。《马关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令中国人愤恨切齿的不平等条约。条约的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永远让与日本”。这样,早在甲午战争前已被日本吞并的琉球群岛,当然更在日本的侵占之下。直到1945年8月二战胜利后,这段历史才宣告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是世界人民包括中国人民战胜法西斯的伟大胜利。在二战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在日本法西斯行将覆灭的前夕,1943年12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会谈三国“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发表了著名的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宣言》规定:“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盟国轸念朝鲜人们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8]《开罗宣言》关于“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的规定,其中包括琉球。开罗会议期间有一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出席会议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曾两次提出要把琉球给中国。第一次出席会议的中国领导人蒋介石考虑中国海上武装弱,没有接过来。第二次蒋介石提出由中美共管琉球。后来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事情没有落实下来。但这件事反映了美国认为琉球是日本“于其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的一部分,不是日本的领土,应该将日本“逐出”,还一再打算把琉球给中国。这个细节曾记录在案,有据可查,是历史事实。《开罗宣言》是联合国和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就在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前11天,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波茨坦开会,发表了著名的中美英三国促使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按照这条规定,远离日本九州岛西南千里之外的琉球当然不在其内,而且琉球也不是小岛。《波茨坦公告》也是联合国和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文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里需要指出,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在处理解决琉球问题上出现了两个依据,一个依据是公认的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两份文件即《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公告》。这两个历史性的文件是二战后国际法的渊源,是认定日本战后地位的基础。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明确宣称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公报》中日本郑重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由此可见,《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但是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权威性文件,也是日本政府郑重承诺坚持遵守的,这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另一个依据是非法的、无效的被中国政府坚决反对的两份文件即《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和《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日本在琉球问题和钓鱼岛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和立场,是依这两个文件为基础的。这是两个非法的、无效的被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文件,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解决琉球问题和钓鱼岛问题的基础。

关于《旧金山和约》的非法性,无效性。1951年9月8日,美日等46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开会,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和约》第3条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旧金山会议是在没有中国政府参加情况下召开的,因而会议签署的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表声明,严正提出:“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9]这个和约的签订,违反了一切国际协议,特别是没有二战中打败日本法西斯的主力国家苏联的签订,也反映了和约的非法性和无效性。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拒绝苏联、波兰和捷克代表关于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会议的意见,拒绝代表亚洲国家意志和希望的印度和缅甸的建议,反映了和约并不能代表中国、苏联和亚洲人民以及世界人民的意愿,因而和约是没有代表性的。至于签约的其他40多个国家,多数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澳洲与琉球群岛并无关系的一些弱小国家,这些国家参加会议或别有苦衷,更没有任意处置别国领土的权力,因而他们的签字代表不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主权的维护和利益诉求。我们看到,就是这样一个非法的、无效的和约,也明确规定了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其中包含琉球群岛“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即由联合国托管。这就明确了琉球群岛不是日本领土,是由联合国托管、美国代管的一块有待处置解决的土地。因此,这件事的处理解决只能由联合国来讨论。

美国与日本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的非法性、无效性。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订的这个协定,美国擅自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私相授受给日本,钓鱼岛也在这次私相授受中裹挟其中。协定第一条规定:“根据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之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这是明目张胆的私相授受。如果说《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是非法的,无效的,那么,这个根据《旧金山和约》的私相授受就更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个协定遭到了海内外中国人的同声谴责。同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对于美国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的这种私相授受,表示了“极大愤慨”,“绝对不能容忍”,表达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强烈反对的政治态度。由于美日间这种私相授受,从而使琉球问题、钓鱼岛问题迁延至今未能得以公正、合理的解决。

上述考察表明,中日在近代关于琉球问题的争论,是一个尚未了结的历史悬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表明,琉球问题是一个应该了结的历史案件。现在是应该了结琉球问题的时候了。

三、琉球问题应该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近期以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严重践踏。对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然而,日本政府的主要官员却叫嚷宣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不存在主权争议”,“没有谈判的余地”。面对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肆意妄行,我们应该重提再议并未了结的琉球问题。琉球问题公正合理的解决,不但是关系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也是关系东亚安全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要分清在琉球问题上的是非曲直。对于琉球问题,中日两国从清朝后期以来就存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中国一贯主张琉球是一个独立国家,而日本则为侵略吞并琉球辩解。这个问题的“是”在中方,“非”在日方;“直”在中方,“曲”在日方。虽然日本在强行“阻贡”后又“废琉置县”,但这种以强吞弱的非正义行径必须进行谴责,必须进行清算。日方在侵略吞并琉球问题上制造了大量歪曲历史、颠倒是非的谎言与谬论,必需逐一进行批驳,伸张正义,以正视听。

第二,应该把琉球问题作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焦点。在厘清钓鱼岛问题上,琉球问题是一个关键的部位。对于琉球问题,法理在我们一边,正义在我们一边。我们应该加强琉球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新闻媒体宣传的力度,形成学术研究的热点和新闻媒体宣传的焦点。在学术研究方面,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列出专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举办大型关于琉球问题的国际文化论坛,可以召开琉球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挖掘新的史料,提出新的学术观点的同时,更应侧重提出处理解决琉球问题的思路和实际办法措施。在新闻媒体宣传方面,可以推出聚焦琉球问题的专题报道,可以出版有关琉球问题的历史图书和资料丛书。我们大力提高琉球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是为了给公正合理的处理解决琉球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应该按国际法处理解决琉球问题。《开罗宣言》规定琉球不属于日本领土,是日本用“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应该被“逐出”。《波茨坦公告》规定,琉球不属于为日本限定的四岛及其他小岛,也不属于日本领土。《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维持二战后世界格局的权威性文件,是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日本认为琉球是日本领土,所依据的是《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这是两个非法的无效的遭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文件,是违反国际协议的文件,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琉球问题必须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公正合理的解决。处理解决琉球问题,既关系着琉球人民的独立,也关系着保卫二战胜利成果。作为历史悬案,这件事应由联合国来处理解决。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应该诉诸联合国解决这一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所明确规定的历史事件。同时,也应积极协同有关当事国站在维护二战胜利成果的基础上,共同促使琉球问题的解决。联合国应该进行讨论,应该做出相关有强制性的决议。如果决议未能落实,应该采取制裁以及能达到目的的管控手段。现在中美两国正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这种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共同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安全和稳定。根据这种新型关系的构想,可考虑把琉球群岛划为非军事区,支持琉球人民独立,在联合国的监督下,恢复重建琉球国。按照这种解决思路,将彻底结束联合国对琉球以及这个地区的托管期,也将彻底结束美国的代管期,更彻底取消了“私相授受”给日本的非法接管期。这样,琉球及其附近地区就能成为亚太地区的安全稳定区,而不是导致亚太地区局势紧张的敏感区。这种处理解决办法,符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要求,符合维护二战后世界格局的需要,符合中美正在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构想。所以,这是当前最公正最合理最符合国际法理的一种处理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案,是了结琉球问题这一历史悬案的唯一正确的方案。虽然实施这种方案会遭遇到种种困难和阻力,但我们应该为争取实现这种方案而努力。

第四,尊重琉球人民自己的选择。自从日本侵略吞并琉球以后,琉球人民反抗争取独立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日本“阻贡“之初,就有琉球官员向德宏前来中国,呼请援救。向德宏行动感人,言词壮烈,代表了琉球人民救国的强烈愿望。蒋介石统治台湾期间,有争取琉球独立的人士在台湾活动。近日媒体报道冲绳学者成立了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这反应了琉球人民争取独立的新趋向。国际社会应该给琉球人们争取独立的正义事业以强有力的支持,有关国家应该表明政治态度,联合国也应发表相关的声明。琉球问题最终要靠琉球人民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命运。

琉球问题是近现代中日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并未了解的历史悬案。考察研究琉球问题,是为了搞清历史事实,使中日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知道事情的真相,使琉球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解决。

(责任编辑:苏红霞 校对:朱艳红)

[1]王云生.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M]. 上海:大公报社,1932.

[2]李鸿章著,吴汝纶. 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M]. 1908. 光绪三十一年金陵书局刻本.

[3]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C]. 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

[4]多田好问. 岩仓公实记[M]. 东京岩仓公旧迹保存会,1906.

[5]日本外务省. 日本外交文书[C]. 日本外务省. 第12卷第10号文书,1964.

[6]鹿岛守之助. 日本外交史[M]. 东京:鹿岛研究所出版会,1965.

[7]清朝外交史料:故宫博物院辑[M]. 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

[8]国际条约集(1934-1944)[M].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9]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表声明[N]. 人民日报,1951-09-18.

K91

A

1673-2030(2014)01-0070-07

2014-01-10

刘心长(1942—),男,河北隆尧人,曾任邯郸市政协常委,文史委员会主任,现任邯郸历史学会会长、编审,邯郸学院赵文化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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