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变化

2014-04-07 08:20
山西建筑 2014年7期
关键词:条文建设工程工程师

陈 涛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 400014)

1 由强制性标准变为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旧规范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强制性标准,新规范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推荐性标准,从强制性标准变为推荐性标准,表明我国监理制度正在进行改革,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是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自实施以来,监理单位作为参建单位之一参与项目管理,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使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我国的监理行业已发展成为一支技术力量强、从业人员众多的队伍。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监理行业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监理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理工作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改革势在必行。

2 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工作内容

第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为新增内容,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依据及工作内容。依据主要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主要包括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模板等;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专家论证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

3 增加了术语的数量

将术语从原来的19个增加到24个。

3.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咨询服务业,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企业,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因此不对建筑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3.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与发达国家的监理制度不同,我国的监理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主要是在施工阶段履行“三控三管一协调”职责,属于施工监理范畴,而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覆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3.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与旧规范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比,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职条件有所放宽,旧规范要求总监代表为注册监理工程师,但目前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如果不放宽条件,让更多的专业人员有资格担任总监代表,将大大影响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因此,新规范降低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我国目前工程监理实践需要。

3.4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旧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新规范也将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放宽了。

4 条文变化

1)关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条文3.2.1的变化:强调了总监在项目监理机构内的组织协调职责,在总监的组织下,监理团队共同完成工作内容;增加了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

2)关于不得委托给总监代表的工作。条文3.2.2的变化:增加了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以上内容涉及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旦出问题后果较严重,为了突出其重要性,新规范规定不得将上述工作委托给总监代表。

3)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条文3.2.3的变化: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在总监的组织下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关于监理员的工作职责。条文3.2.4的变化:明确规定见证取样为监理员的工作职责。新规范未明确规定旁站工作和编写监理日志为监理员工作职责,表明旁站工作和编写监理日志应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完成,但监理员应参与其中。

5)关于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工程的范围。条文4.3.1的变化:增加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控制,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6)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原则。条文5.1.1的变化:明确提出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项目监理机构要结合工程特点,认真分析“三控三管一协调”中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制定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强化过程动态控制,以预防为主开展监理工作。

7)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条文5.1.5的变化:为新增内容,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项目监理机构要协调的各方关系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宜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如:监理机构在质量巡视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向施工单位项目部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向监理机构申请复查,监理机构复查后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合格后则进入下道工序。

8)关于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条文5.2.1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专职管理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施工现场是否持证上岗等。

9)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巡视的主要内容。条文5.2.12规定巡视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有没有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更设计的情况发生;施工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有没有偷工减料;是否满足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当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有没有重新报请批准通过。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有没有以次充好、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复验合格即投入使用。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有没有质量管理人员不到位、擅离职守,导致现场质量管理失控现象。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吊篮安装工等。

5 结语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与旧规范相比较,其内容的变化对我们今后改进监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新规范精神,为准确执行新规范条文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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