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本顺,刘添才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法学是一门具有社会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应用性学科,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重理论,轻实践”现象。由于在法律教育中缺乏相关职业性的实践教育,致使相当多的法学本科生毕业后不能起草合同、不会代理案件、没有谈判技能、辩论技能、取证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这种“高分低能”的现象饱受社会诟病。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无疑将对高校“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产生深刻影响。因为司法考试的内容除了理论法学和法律职业道德以外,更加侧重于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实务方面的考察。其中的案例分析试题基本上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或者是出题专家稍加改造而已。故而高校法学院系要想提高大四毕业生司考通过率,则其所进行的法律教育改革必须与司法考试相结合,从而形成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三者之间互动型的法学教育机制。那么,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为什么必须与司法考试相结合呢?笔者试做如下探析。
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必须与司法考试相结合的成因首先在于二者之间存在着互动依存的紧密关系。
一方面,高校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者的必经之路。然而,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存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不能担负起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艰巨任务。而法学教育的改革则能为司法考试选拔特定法律职业人才提供优质的对象,能够提升司法考试水平;另一方面,司法考试的范围不可能脱离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选拨优秀法律职业人才的司法考试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的完善,为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内在动力。正如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所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法律的学科教育将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导向作用、规范作用和检验作用,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结构性问题。[1]实际上,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承担着培养、形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艰巨使命,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准入资格,否则,只能被拒之门外。职是之故,法学本科生要想从事上述待遇较为丰厚的法律职业,除了参加司法考试之外已别无他途。
然而,近些年来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压力与日俱增。众所周知,近三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其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扮演了中流砥柱的角色。但毋庸讳言的是,中国法学教育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着不负责任、不切实际地盲目扩张的“大跃进”现象。在经济利益驱使之下,一些不具备法学本科办学资质的专门医科、农学等高校为抢夺生源,纷纷筹建法学院系;还有一些高校的政治学、哲学专业亦改头换面,摇身一变而成立了法学院系。法学教育无计划粗放型的扩张直接导致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下降、法学文凭贬值泛滥、法学本科生毕业数量远远超过市场需求等诸多弊端。据笔者统计,1978年我国法律院校仅有一院五系;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截止目前,我国已有702所法学院系。现在每年招生的法学本科生超过10万,在校的法学本科生则高达40万,每年有10余万法学本科生毕业。由此可见,法学教育正承受着难以承受之重,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势十分紧张!据《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一书显示:2009届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82.3%),并且“法学是连续三届(2007~2009届)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之一。”[2]实际上,自2007届至今,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率就一直处于末位。2008年6月司法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不仅为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与动力;更为那些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行政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应届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提供了难得机遇。故而,在国家统一招考、自助择业的市场机制以及司法考试所形成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之下,法学本科生若能通过司法考试,无疑则为自己的就业机会增加了极为重要的砝码。而传统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则使法学本科生难以应对应用法学分数比重很高的司法考试,而重视法学教育实践的改革无疑增加了法学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并进而使法学本科生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加大就业机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刑事案件、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日益增多,社会矛盾复杂多变,需要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来化解纠纷。此外,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基层法院呈现出法官断层的局面。广大西部的乡村、乡镇甚至还在闹“律师荒”。然而在司法考试所形成的职业准入制度之下,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又没有资格在中西部从事法官或律师的职业。故而,若高校法学院系能提高司考通过率,那么不仅法学院系自身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且可以填补中西部法律职业人才的空缺。
近些年,针对法学教育中所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而不利于法学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弊端,我校法学系在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相结合的实践过程中,对法学教育实践课程体系、法律实务课程设置、教学主体、教学方法等诸多层面,进行了改革与探索,取得了不菲的成效。
所谓法学教育实践课程体系是指除法学教育理论课程体系外,通过模拟或真实的实践活动,直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务能力课程的有机统一整体。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所要处理的问题往往涉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需要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未来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人工理性,而这种理性的获得必须在长期的实践中才能养成。因此,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应由“以传授法学知识为主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向以培养“能力为主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转变,以改变法学本科生走向社会后“高分低能”的状况。然而,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却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缺陷。为此,司法考试中加大了应用法学、现行法律适用、法律实务的考核力度,实际上就是对高校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一种矫正,具有明显的导向意义。职是之故,高校法学院系应借助于司法考试,注重学生的职业化教育,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推动法学教育朝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发展,以改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而屡受社会诟病的现状。故而法学教育实践课程的改革及完善无疑是一剂良药,其中,法律实务课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有机构建,对于培养法学本科生职业思维能力,提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应用能力,强化法学本科生的职业基本技能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法律实务课程设置的改革与实践
在法律实务课程开设方面,针对不同年级的特点,我校法学系循序渐进地开设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实践课程。
安排大一法学本科生到淮北市所辖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以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要求大一法学本科生聆听法学大家的学术报告,以开阔他们视野并培养他们浓厚的法学兴趣。对于大二的法学本科生,我们开设法律文书检索、法律文书写作、司法会计、未来律师辩论等选修课程,以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对于大三的法学本科生,我们开设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学等选修课程以培养他们法律解释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同时增设商务法律谈判、物证技术、模拟法庭训练、法庭辩护技巧、律师与公正实务、调解原理与实务等实践课程。其中,模拟法庭课程是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程,其学分为3分。就模拟法庭课程而言,学生们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作为模拟对象,扮演各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对案情的法律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在法庭上进行激烈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环节,锻炼了学生们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提升了学生们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锤炼了学生们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们组织运用法律知识能力以及独立思考、应变与创新能力;强化了学生们的程序正义价值观并培养了学生们社交能力以及团队协作精神,为他们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未来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了厚实基础。对于大四的法学本科生,除坚持传统的毕业论文学分为8分外,我们法学系正探索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实践教学课程。法律诊所起源于20世纪美国的法学院,是在古老的学徒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课程。该课程实际上是仿效了医学院利用诊所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教育模式。法律诊所课程不同于法庭模拟课程,学生们参与办理纯正的真实案件。有些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到民商事、刑事和行政等交叉问题。学生们通过与当事人的协商沟通、分析案情、出具法律意见等一线实践教学活动,极大地锤炼了学生们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在我国,由于法律诊所课程往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故而又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学生们的公益奉献精神,增强了法学本科生的社会责任感。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昂贵性的、专业性的教育实践活动,故而需要大量经费以及高水平师资力量作支撑,再加上我国法学本科生在处理案件中的非律师身份等问题,致使国内相当多的法学院系尚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至今中国仅有120多所法学院系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目前,我校法学系正在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作积极的筹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考虑将法律援助实践与法律诊所课程相结合。
2.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与实践
在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实习方面,我们法学系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培养方案中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程。我们安排大四法学本科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为期18周的专业集中定点实习,改变了过去放羊式的实习方式,规定其学分为10分。截至目前,我校法学系已经与淮北市中院、濉溪县法院、相山区法院、杜集区法院、烈山区法院、濉溪县司法局、烈山区检察院、安徽龙兴事务所、亚星律师事务所、淮北市仲裁委、春铭律师事务所、东山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律诚事务所等16个实习基地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学生成绩评定按“三三制”原则进行,主要由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小组组长给出的三个成绩综合评定。通过专业法律实践实习,提升了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形塑了法学专业思维,培养了法学本科生运用证据以认定事实的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岗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2013年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中,我校法学系申报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实践基地”项目获批2万元的资助 ,为将来进一步夯实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工作提供了资金支持。
总之,作为地方高校,我校法学系非常注重实践课程体系的科学合理构建。法学教育实践课程在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学分已占到40%左右。实践证明,通过上述实践课程体系的科学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校法学本科生的司考通过率。
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作为授课的主体,在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方面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在高校法学院系的老师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究其因在于:一是大学法学院系对教师的评价机制主要是学术评价机制,缺乏法律学科本应具有的实践性纬度。晋升职称主要与学术成果挂钩,这种学术型评价机制自然无法使老师们专心于教学改革与实践,法学老师们往往把主要精力、财力集中在提升自己的学术影响力上。二是高校法学院系的老师基本上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其自身并没有法律实践的经历。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自身没有代理过案件,对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缺乏实践认识。对此,我校法学系采用的解决办法是鼓励无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争取机会到淮北市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行挂职锻炼;鼓励老师们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另外,我校法学系还经常聘请淮北市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客座教授,给法学本科生开办讲座或专题课。多元的教学主体使学生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法学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培养了学生们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在教学方法上,针对司法考试重视具体法律条文应用以及案例分析的题型,我校法学系采取更具灵活性的教学方法:一是要求老师们在上每一节课时,特别是传授应用法学课程时必须讲解清楚该课程所涉及到的所有具体法律条文;二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美国兰德尔在其名著《合同法案例》一书中谈到案例教学法重要性时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惟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3]因此,我校法学系老师在教学中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特别重视对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应用法学中所涉案例的剖析,为法学本科生在司法考试中顺利应对案例分析试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些年来,我校法学系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在地方高校中一直比较靠前,据笔者统计,2011届法学本科班,有58人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共计23人,通过率近40%。其中400分以上有6人,最高分达439分,囊括了淮北市司法考试成绩前三名。2012届法学专业有40人参加司法考试,其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共计14人,通过率35%。2013届法学本科班有50名学生参加司法考试,20人通过,通过率达40%,其中5人分数超过400分。2013届法学本科班有30人参见司法考试,14人通过,通过率高达47%。其中6人分数超过400分。
以上司法考试通过率指标充分彰显了我校法学系本科生法律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是我校法学系坚持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相结合所取得成效的突出表现,这些经验丰富了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实践,值得总结与珍视。
[1]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法律适用,2002(4).
[2]麦可思研究院.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3.
[3][美]劳伦斯·M·弗里曼.美国法学教育背景[EB/OL].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574,201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