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春 红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山西 太原 030006)
·建设经济·
固定总价合同研究
耿 春 红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山西 太原 030006)
介绍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含义,从价格与工程量两方面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进行了研究,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并对其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及固定总价合同要点作了详细分析,促使工作人员重视合同管理,从而为工程建设更好地服务。
固定总价合同,风险,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三种,工程实施时承发包双方可自愿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任选其一。在当今建筑市场属于卖方市场情况下,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简化合同管理、便于工程价款结算、投资控制及承包人索赔少等优点,深受发包方青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尤以专业工程最为突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也更加复杂,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很大麻烦与困惑,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它是基于一定条件下的总价包干合同,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一般指设计变更)发生时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此条款说明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
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工程约定范围内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例如:某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报价说明”内容叙述:“报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指按照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不论其对应的工程量项目内容是否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对应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清单单价不因工程的实际变化、工程量的增减、市场变化因素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任何调价文件而变动……”是一种对承包人最为不利而对发包人最为有利的合同形式。
此模式下承包人所要承担的风险有:
1)价格风险。 包括询价、定价失误、组价计算错误、项目价格漏报和合同期内设备材料价格上涨。
2)工程量风险。包括工程量漏算、错算。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一般只提供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工程量由承包人自己计算完成。特别是投标时间不充裕或发包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前就进行招标的项目,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往往无法准确计算或复核工作量,只能根据常规经验或统计资料、数据估算工作量进行报价,这时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更大。估算工作量高,报价没有竞争力,中标困难;估算工作量低,利润减少甚至亏损。在实际工程中,工程量方面承包商若控制不好损失很大。
介于以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析,出于公平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款规定其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但是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以上部门规章对于固定总价合同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只要承发包双方自愿订立,任何工程都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也是目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居多的原因。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固定的特点,结算时只计算变更增减的造价部分即可。工程价款结算计算公式为:
1)工程全部完成。竣工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2)工程未全部完成。竣工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未完工程造价±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其中: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工程索赔。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公式必须建立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修复后验收合格基础上,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按《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发包人是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完毕,按上述2)中公式进行结算外,还要明确划定双方责任,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是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除获得实际损失补偿外,还能得到利润补偿。
固定总价合同要想真正发挥其结算简单、便于投资控制的优势,规避合同纠纷,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1)固定价不予审价的范围。工程造价的契约性决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其在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同时整个工期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整个的承包范围不予审价,正如《司法解释》第22条款所述。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可以审价调整;在承包范围内,但并不在约定的承包期,并且工期的延误完全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也可以审价调整。例如:某工程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合同价款3 000万元,合同工期2005.5.20~2007.5.20。在施工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实际竣工时间为2008.7.3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施工期内遇到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多支出材料费200万元。那么承包人多支出的200万元由谁买单,判定的标准就是材料价格上涨的时间。若发生的时间在合同工期内,则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工程结算价款仍为3 000万元,但工期顺延。若发生的时间在工期延后的时间内(2007.5.20~2008.7.30),则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结算价款应调整为3 200万元,工期顺延。
2)合同条款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是基于一定条件下的固定,因此订立合同时必须将影响合同价款的全部内容进行严格、清晰地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漏约固定就变为非固定,给结算工作埋下隐患,引发纠纷。合同条款可以根据GF-2013-0201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以下内容在拟订时要特别注意:a.工程承包范围。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的增减与承包人的投标书内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均没有任何关系,判定工程变更的唯一界限标准就是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完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才会被视作变更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承包范围除了要约定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关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双方职责范围的界定等间接内容。b.风险范围和价款调整方法。2013版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其3.4.1条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因此,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在拟订合同时也应将各自承担的风险内容、范围及风险发生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而不能将风险无限度的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出现不合理合同条款。以上《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承发包双方应承担的风险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及阐述,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借鉴或参考。c.合同中止或终止时的结算方法。当今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都时刻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如年初市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整顿,致使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至今仍处于缓建、停建中,无法正常施工。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合同双方都要预先考虑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极端状况。重视合同中止或终止时结算方法的约定,避免出现不可预计的情况后因无据可依双方产生纠纷,防患于未然。
3)工程量清单的效力。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招标时发包方有时除提供图纸外也提供工程量清单,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为所有投标人提供一个共同报价的平台,只作参考之用,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也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上述《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此条款是针对固定单价合同而言。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与合同价款相对应的是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图纸上有的都必须完成,而不是清单内容。
任何一种制度与模式都不可避免存在瑕疵,固定总价合同也是如此。在实际运用中只要注意扬长避短,重视合同管理,就能真正体现其优势,为工程建设更好地服务。
[1] 王红凤.工程造价管理分析[J].山西建筑,2012,38(1):260-261.
Research on fixed price contract
GENG Chun-hong
(ShanxiBureauofHydraulicBuildingEngineering,Taiyuan030006,China)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fixed price contract, studies fixed price contract risks from two aspects of price and bill of quantity, identifies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fixed price contract, and specifically analyzes contract price settlement methods and fixed price contract points, and causes workers’ attention to contract management, so as to better servic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ixed price contract, risk, settlement
1009-6825(2014)03-0239-02
2013-11-14
耿春红(1976- ),女,工程师
TU723.3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