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堤防影响行洪安全案的评析

2014-04-06 23:36张仁强曲闽
山东水利 2014年3期
关键词:牟平区沁水水政

张仁强,曲闽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山东烟台 264100)

损毁堤防影响行洪安全案的评析

张仁强,曲闽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山东烟台 264100)

阐述了烟台市牟平区一起损毁堤防影响防洪安全的案件,通过对案件查结的细致分析,提出了几点启示,以更好地进行水利执法,维护水法权威。

牟平区;沁水河;堤防;水利执法

1 案情简述

2011-12-27,王某组织机械在沁水河尺坎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毁堤作业,牟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查实,王某为了挖洗砂净化池里的淤泥,组织机械将玉林店镇尺坎村东平塘的淤泥挖出,因平塘北边的河堤太高,无法作业,擅自将坝体向东北方外移2m,损毁了沁水河尺坎村段堤防约40m。经确认,王某没有取得合法手续进行毁堤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依法将违法作业机械进行了查扣,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水政监察大队接受处理。

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核实分析,认定王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损毁沁水河尺坎村段堤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12-01-15,牟平区水务局向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将损毁堤防恢复原状。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积极缴纳了罚款并将损毁的堤防恢复了原状,王某损毁堤防影响行洪安全案结案。

2 案例评析

2.1 确定主体是前提

在此案中,执法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调查时,挖掘机司机拒绝配合调查并离开现场。为避免案件调查陷入僵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尺坎村村委干部及群众得知:该村平塘是王某承包,确认其安排机械在沁水河尺坎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毁堤作业,之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在7d内到水政监察大队接受调查。王某到水政监察大队接受调查时,认为他的行为不违法,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对其列举事实证据,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之终于明白其行为已经违法,愿意接受处理。

2.2 调查取证是关键

执法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秩序,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于易丢失、损毁的证据,要善于利用手段将其保存。在此案中,执法人员首先用摄像机将违法作业机械及作业现场拍摄下来,固定了这一动态的证据。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违法作业机械进行依法查扣。在查扣过程中,该机械司机抱有侥幸心理,为了逃避责任,将车门锁上离开现场。对此,执法人员注意保护好现场,联系开锁人、运输挖掘机拖盘及挖掘机驾驶员将该挖掘机进行了查扣,为处理该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

2.3 程序规范是保证

从立案到结案,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和充分的证据。文书下达后,应有送达人、被送达人签字盖章的回证,这是文书送达当事人的最有力的且是唯一的证据。对于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若需要听证而没组织听证,法律上将会否定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无效。

3 案件启示

3.1 加强法制宣传

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抓好集中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各项公益活动、全民普法教育抓好普及宣传;利用在重点路段、河道设立永久性标语牌、粉刷固定标语等形式抓好重点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案件剖析的曝光频率,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环境,震慑违法分子,为水务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2 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尤其要紧密结合执法工作实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案例点评、办案讲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专题学习,使他们成为水务系统的法律专家,不断增强执法工作能力,做到在行政执法中准确使用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公正执法,增强案件处理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3.3 严格履行职责

对违法行为和违法分子要敢于硬碰硬,敢于坚持原则。要做到两个坚决:一是思想上坚决。必须认识到每一种水事违法行为都是对良好水事秩序的挑战,严肃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是执法人员的光荣职责。在这个基础上,对违法分子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强硬的对抗或者人情、贿赂,都能够做到坚持原则。二是措施上坚决。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在案件的查处和执行过程中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阻力和困难。执法人员除了有战胜困难的勇气之外,还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坚决把违法案件一查到底,维护好水法权威。

(责任编辑崔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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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59(2014)-03-0036-01

张仁强(1971—),男,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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