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再春
(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 543002)
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制度论析
刘再春
(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 543002)
网络反腐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网上监督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网络反腐要走向健康之路,必须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步伐,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网络反腐的初始环节与基础制度,有利于提升网络反腐的公信力,建设廉洁政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然而当前网络反腐信息披露过程中尚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亟须合理界定信息披露主体的权限,规范披露流程,加强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逐步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网络反腐信息披露体系,才能发挥网络反腐的正面能量。
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程序;权限规范;信息反馈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参政的逐步深入,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我国反腐的重要形式,一系列贪污贿赂、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钱交易、公款挥霍等腐败案件通过网络平台被曝光出来。网络正逐渐成为中国民间反腐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也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网络反腐”一词被首次收录进2009年新修订的《中共党建辞典》一书中,可视为得到官方认可的重要标志)。网络反腐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有关“网络反腐”的一般研究相对比较多,但关于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研究暂属空缺。信息披露制度是网络反腐的基础制度和重要节点,因此,研究信息披露制度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网络反腐持续深入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反腐的公信力。
反腐公信力是社会成员对执政党反腐败的决心和效果的认可和信任程度,反腐公信力实际上是公众对纪检委及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综合评价。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际形势和国内、党内环境和任务的发展,反腐倡廉工作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而网络反腐作为国家反腐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广大群众的欢迎。网络反腐信息批露制度是网络反腐的基础制度,是网络反腐的前哨和“排头兵”。信息披露有利于将公权的使用置于全程监督、透明监督之下,让公权不留暗箱操作空间、不留权力腐败的死角,将网络反腐核心的内容、关键的环节、核心的机密、关键的结果置于公开之中,无疑提升了网络反腐的公信力,满足了群众监督政府和监督公权的期望与需要。
(二)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参与,建设廉洁政府。
首先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在反腐败过程中充分行使其正当权利。信息批露制度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反腐并进行全程公开的披露,即将腐败分子处理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并把处理的流程向利益相关者公布,使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检举监督权等正当权利得以行使。其次,信息披露给反腐的决策程序打开一扇窗,这能增加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动力,保证利益相关者在反腐中是一个积极参与者,而非一个消极的旁观者或只能扮演私底下“嚼舌头”的角色。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充分行使其权利,增加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动力,将信息披露于众,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样有利于从源头防止腐败,进而塑造廉洁政府形象。具体来说,廉洁政府的主体是党政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实质是对公权力配置与运行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透明监督,防止“公权私用”、公权滥用。信息披露制度为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提供渠道,也获得监督信息权利的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能支撑网络反腐工作遍地开花,支持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这样内外互动,才能有效地建设廉洁政府。
(三)有利于干部队伍的培养与淘洗,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基于信任的监督才是真正的关心和爱护,基于监督的信任才是真正可靠的信任。现行对干部的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尤其是干部监督方式还过于传统,存在着诸多问题,即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致使对干部腐败的震慑力淡化。长期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松弛,管理不到位,非常不利于干部队伍的培养与淘洗。所以有必要对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让精英化执政团队长期处于“高压线”上,最好的方式就是进行信息披露,将其权力的行使过程与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触“高压线”的干部给予惩罚,甚至是淘汰,以塑造廉洁的精英化执政团队。信息批露制将传统的内部监督转化成外部监督,使精英化执政团队的管理置于合法化、合理化、高效化的制度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中,这样整体上才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四)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信息披露是网络反腐制度的基础要素,也是信息公开管理的关键环节与突破口。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信息披露通过网络的途径和形式,将政府对腐败案件的处理全程公开,促使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秉公处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信息披露是让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能让人民更加深入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实现过程,信息披露有利于群众与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监督权的良好落实,能促进党内和谐、党外和谐,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披露不合理,网民意见大。
网络舆情的时效性要求政府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出现在网络舆情现场,快速地了解公众的反腐需求和参政意愿,解释国家有关政策,回答网友疑点问题,并且对所反映的现实问题尽快予以回应与解决。目前对网络反腐信息的披露不是很理想。首先表现在信息披露不及时而且比较随意。是否公开信息主要取决于政府自身利益,往往把想要公开的信息公开,把不想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把需要在第一时间公开的信息延后公开,甚至是拖到信息没有时效性为止;将无关紧要的信息公开、重要的信息不公开或不全公开。就政府举报网站而言,存在着举报信息只进不出、只接受不反馈等披露不及时、公开性不够的问题,由于立案调査的结果得不到反馈与及时披露,严重影响了网民的举报热情。而且政府在面对网络反腐舆情时,没有把事实原来的真相与处理结果披露与告知公众,常常导致谣言扩散和舆情失控,[1]直接导致公众对政府网络反腐工作评价不高,尤其是政府对公众提出的知情权需求采取漠视态度时,直接导致公众对政府反腐工作的不满,从而既影响政府形象,又有害政府与民众良好关系的建立与互动。其次网络披露的内容不尽合理,离网民的期望太远。以雷政富不雅视频案为例,雷政富案件从被曝不雅视频到纪委的接手处理再到一审判决,案件判决结果是雷政富因受贿316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30万元财产。同时因涉及不雅视频的原九龙坡区委书记彭智勇、原璧山县委书记范明文等10名官员和国企高管均被免职。[2]从处理结果来分析,还存在着一些未披露的信息内容:一是重庆市委在对不雅视频调查核实后对雷政富进行免职,却未说明其依据和标准,对腐败官员的惩处结果如何得来,是利益相关者的各方妥协还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缺乏政策依据;二是在事件的处理阶段,对案件的处理标准、过程、重点没有进行说明,是否存在迟报甚至瞒报的现象都没有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说明;三是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也缺乏相应的奖惩机制。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事件处理的内容、过程、结果、标准等与网民的期望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导致网民意见大。网络反腐的过程与结果应该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保证公众公开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机会和渠道,网络反腐信息披露才会获得民众的欢迎与支持。
(二)信息披露流程不合理、程序不规范。
目前网络反腐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发布、收集、甄别、处理、回复等环节流程不合理、程序不规范。尤其是调查查处、反馈办法、信息保密、责任追究、披露申请等环节还没有明确的时限标准和严格程序等。由于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受理、反馈、披露的程序及期限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很多腐败线索由网民揭发、曝光后,得不到及时回应与处理,影响了政府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工作。以雷政富案件为例,网络反腐信息披露流程与程序尚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在腐败信息被披露后(立案和调查流程如何设置,程序如何规范),反腐机关介入反应时间较长,信息传播范围广,易给被举报者得知信息,而后转移犯罪证据,没有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二是缺乏统一规范的网络信息披露标准流程(免职结果如何披露,披露要经过哪些环节与手续;移交检察院和判决,时间如何规定等)。对腐败分子犯罪行为的披露没有统一的流程,以致发酵时间长。三是审判结果中其没收的财产、贪污款的使用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四是对腐败官员的惩处结果按照什么流程披露,目前缺乏依据,大都按照经验惯例办理。五是信息反馈形式单一,大部分只在内部消化,未向公众披露,问责制的缺失,导致信息披露存在不少漏洞。经笔者调查,全国各地纪委网站对腐败分子的处理结果公布周期为1个月至1年不等,程序不规范。因此,只有对信息披露的流程进行科学设置,程序进一步规范才能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在人情世故上的纠葛和政治利益的妥协,以保证网络反腐的公正性、严肃性。
(三)法规与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致使网络反腐效益低。
一是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缺乏法制保障。综观我国在网络反腐有关领域内的国家正式立法,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隐私犯罪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网络举报人缺乏立法的重点保护;再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主要是针对网络信息管理与服务的内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并未直接涉及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目前网络反腐还没有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保障。例如网络反腐信息披露未对披露者设立相应的激励和保护措施,导致各种不良后果不断出现,这样对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工作是极端不利的。由于当前举报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没有一部规范举报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的法规,因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常常是事后惩罚,难以事先预防性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与安全。二是网络反腐信息披露配套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政务信息公开法》、《网络侵权责任法》、《新闻监督法》、《网络新闻发言人权利保障法》、《举报人权利保护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防止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法》、《没收公职人员非法所得法》、《信息披露程序法》、《网络运营商失职、渎职处罚法》、《网络团体信息披露监督法》等,网络反腐缺乏配套制度支撑,网络反腐难以持续、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三是信息汲取和反馈机制不完善,以致反腐效益低。据人民网的调查与盘点,2009年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查实的全国性的网络反腐案件仅为9件,而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调查、核实、处理的网络反腐案件均不足10件。2012年数目稍微有所攀升,但与纪检部门处理的数十万起违纪案件相比,通过网络反腐彻查出来的贪官仍然是“屈指可数”。而且目前我国各级相关部门只规定了互联网举报制度,而没有规定互联网举报的反馈制度。由于信息披露缺乏反馈机制,出现诸多处理了的官员短时间又复出,其复出率为100%,公众对其处理方式和复出毫不知情,群众监督难落实,致使网络反腐效益普遍比较低。
目前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的审核、受理、查处、反馈、发布等还没有明确的时限标准和严格程序。因此,要建立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其中各个环节,让举报、受理、查处、处置、反馈、发布等有章可循,建立成系统化的管理模式。
(一)合理界定信息披露主体的权限,整合、优化与创新制度。
首先,合理界定信息披露主体的有关权限。网络反腐的主体主要由三个层次的主体构成,即个体意义上的网民,各种网络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等网络团体(或者网络共同体),以及网络反腐核心层——国家专门权力监督机构(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计机关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网络反腐的主体。信息披露要走向规范,必须合理界定信息披露主体的权限。第一要围绕信息披露的方式、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反馈办法、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进一步规范、限定或者界定好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随着信息披露范围的扩大,一些属于官员的私人信息也可能会被披露,这就有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要合理厘清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界限。一方面要保证信息披露不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又需要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以权威、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与舆论监督,逐步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与泛滥。因此要整合、优化与创新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披露的内容与时限。哪些内容何时可以在网络上反映,哪些内容何时不能在网络上反映,哪些内容何时只能通过政府举报信箱或者网站反映,以防重要案件线索通过公共网络曝光后,证据被毁灭,非法所得被转移,给案件查办带来负面影响。第二,要规范公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权限。尽快出台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不属于腐败行为或与腐败官员不相关的信息或者第三者的信息,不能肆意披露。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例如实行网络实名举报制,对恶意中伤的人员依法惩处。对网民转帖责任进行界定和规范,同时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等等。第三需要对网络团体的权限进行规范。开展网络服务的网站和公司一方面要严禁泄露用户信息;另一方面要对恶意注册用户(虚假粉丝)、垃圾信息、欺诈信息等进行24小时动态监测,开设官方辟谣账号,微博辟谣或者设立虚假消息曝光区,对虚假消息进行公示,并对造谣者进行严厉处罚。应明确网络反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对那些不良网络反腐举报信息和涉嫌侵权、打击报复性质的虚假网络反腐信息,要采取整合、过滤、删除、屏蔽等监管措施进行综合治理。[3]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制定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的行为规则(如客观真实原则、遵守法律原则、尊重人格原则等)和网上举报、网上曝光、网上发表评论和报道的基本行业要求。[4]有效控制煽动性内容或者其他不良信息传播。加强网络团体(尤其是网络推手、意见领袖或者网络大V、网络水军等)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管理。随着腐败官员的网络曝光、网络围观、网络热议的一次次非理性的举动与狂欢胜利,网民们追逐桃色新闻与刺激。以至于有网民调侃称“只贪污,没有性丑闻,根本没人看”。网络曝光鱼龙混杂,有时会出现虚假信息,造成“误伤”;网络热议、网络围观有时存在极化现象,有时网民的反腐热情会被过度消费,甚至出现偏离法制轨道的“民意审判”,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都需要及时整合、优化与创新网络披露管理制度,以规范网络团体的权利。
(二)加强信息披露的流程设计与程序建设。通过比较、归纳近几年的网络反腐典型案例可以发现,网络反腐过程通常是如下环节的闭合循环链:反腐信息披露——网络热议——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反腐机关介入——信息甄别——实施调查——腐败行为追究及惩处——信息反馈。信息披露初看处于初始环节的位置,实际上信息披露贯穿于网络反腐的每一个必经环节。如果信息披露没有科学的程序为依托和保障,就可能陷入对舆情的伪尊重和伪处理,影响网络反腐的公正、透明与监督。为此必须规范与优化信息披露程序。一是规范信息采集程序,从信息收集、筛选、甄别、采纳直到立案调查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加强信息的识别、分辨、诊断与管理,提高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从源头上增强信息披露的正确性与实效性。为此当前需优先建立网上信息筛选与审查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网上与腐败有关的各种信息与报道,应当建立专人登记、两人以上共同筛选与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程序,以保证网上信息筛选与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4]二是规范网络披露受理程序。对工作责任、办理时限、操作流程以及格式文书等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建立专门的网络反腐邮箱或者在官方网站上设置投诉举报中心,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信息。为了使每一受理案件有案可查,必须建立信息受理记录程序,并及时公开政府处理结果,从而使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实现。三是规范网络举报调查程序,由专门的职能机构验证其信息真实性后,立即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第一时间反馈给举报人,接受公众的监督。四是规范网络举报反馈程序。对于群众所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并经过党纪立案查处的案件,及时地将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处理结果等信息向公众披露与通报。五是要出台相应的信息披露问责程序,对信息披露超时限、违规披露、信息泄密等进行问责、追责,只有建立信息披露问责程序,信息披露才会具有制度公正性和政治回应性。
笔者认为,网络反腐信息的披露是网络反腐的初始环节与重要节点,反腐信息能否迅速引发网络热议和媒体追踪乃至能否促使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反腐,与信息披露的类型、领域、层次、范围与强度等直接相关,信息披露是造成舆情裂变的关键因子与诱动源之一。所以在利用网络反腐的时候,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规范好反腐的流程。首先是建立网络反腐信息登记与调查流程。成立反腐信息甄别小组,对全国各大中型网站进行监控,收到任何有关反腐的举报线索,在第一时间对举报人和披露信息进行核实(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初步判断它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加大侦查力度,查明网络中举报线索的来源、真实性等;将立案侦办的腐败案件实行有限信息公开,并诚邀广大民众踊跃检举揭发,收集和掌握更多有价值的线索,从而有助于腐败案件的顺利侦破。其次是建立信息披露处理流程。侦查完毕后,公检法机关还应当及时将掌握的真实线索报给相关部门,确认后控制涉事官员。对没收的财产及腐败官员贪污款的去向和用途全程跟踪和公开,让纳税人监督。再次,中央及各级纪委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的管理,依据《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各项惩处结果。公开网络反腐信息披露流程有助于民众对腐败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只有将腐败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公开,网民才有机会判断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倚轻倚重,是否客观公正?对网络曝光的腐败案件进行处理时要将处理依据的条文和标准进行披露,防止后期的暗箱操作。
加强信息披露的流程设计与程序建设,当前的重点是加强三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完善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通过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筛查、甄别、调查和立案的工作程序以确保信息源的客观真实。二是加强网络反腐舆情跟踪、监控与信息的综合利用。依靠专业人才通过对网络信息与网络反腐线索及时地汇总、分析和掌控网络反腐舆情,对虚假信息和攻击性言论进行适时澄清和回应,以引导网络舆情沿着健康方向发展,同时不断提高信息处理效率与综合利用的水平,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效益与效果。三是构建完善的网络反腐信息反馈机制,做到“实事求是”、“有问必答”、“信息公开”,切实展现政府部门权威、负责、阳光的良好形象。因此,要使用多种方法获取反馈信息。(1)在线提问。设立Ask Karen平台,[5]以公众在线提问的方式,获取来自政府部门的反馈信息。举报者可以就自己举报的事件,包括案件进展,受理部门、证据提供是否充足等,要求政府部门予以回应与披露。(2)免费热线。设立免费的电话服务热线,这种免费的电话服务热线主要回答公众关于举报者自身安全保护问题、案件进展等有关信息。(3)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建立网络反腐信息披露与反馈的重要桥梁。因其发言频率更高、发布空间更广、内容时效性和针对性更强、发言渠道和方式更为多样,有利于网络反腐信息的披露。不过目前需围绕善待“异见”、少打官腔、“及时发声”、引导舆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实现网络反腐信息适时、准确、有序披露。
(三)加强信息披露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的低效现状,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及时制定和实施有关网络反腐的一系列法律与法规制度,如《网络反腐特别法》、《网络反腐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网络侵权与举证责任法》、《网络新闻监督法》、《网络新闻发言人权利保障法》、《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没收公职人员非法所得法》、《防止官员贪污贿赂法》、《信息披露程序法》、《网络运营商失职、渎职处罚法》、《网络团体信息披露监督法》等,以加强网络反腐的法制建设,使网络反腐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将网络披露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纪检监察、信息管理、审计、司法、公安等部门需协同配合立法机构加快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立法,强化法律的规范功能与刚性约束,完善网络披露的法规制度。首先,加强网络反腐信息披露立法,对网络反腐予以重点奖励。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修订并公布)中,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已构成犯罪、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举报人设置了不同层次的奖励。从物质上给予网络举报人以奖励,实际上,这些还不够。我国应当出台国家范围内的《网民举报奖励制度》、《网民网上举报管理办法》等,鼓励网民参与到网络举报、网络讨论、网络曝光等网络反腐信息披露行动中,以便引导和规范网络反腐行为。必要时可以出台《网络举报人保护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网络反腐举报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尤其在司法救济上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可以考虑将由网络反腐所引起的诉讼案件的管辖采取异地管辖或由高级法院管辖,这样,可以避免同级权力机关对司法的不当干预。[6]要积极实践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事前、事中预防性保护以及事后救济。从长远发展来看,应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与追责措施,完善举报程序,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配套保护体系,使公民反腐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合法维护他们的权益。
我国还应建立更全面、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使得网络反腐能够实现规范、有序发展。随着网络反腐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保护网络反腐权利的同时规范着网络反腐的开展,有力地规范了整个网络反腐信息披露行为。例如,2009年4月浙江杭州颁布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江苏徐州出台了《信息安全条例》、湖南株洲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等。2009年5月镇江市出台《镇江市反腐倡廉网络评论(宣传)管理办法》(试行)。[7]在国外,为了增强信息透明度,多国修订了法律以增强群众的监督,防止腐败。如欧盟通过制定特别法律,辅之以相应的司法和行政手段;并建立了专门的“欧洲隐私标志(EPS)”认证机制,保障网络运作的规范有序。而美国国会通过了颁布《信息披露法》(1966年)和《阳光下的政府法》(1977年),赋予全体国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其中,《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一位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因此,我国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尽快完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通过立法与建章立制来构筑网络反腐新机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民队伍的迅速庞大和网络参政的逐步深入,网络反腐将进入一个更加关键和重要的时期,网络的作用也将不仅仅是反腐的重要阵地,它更将成为政府民主执政的重要平台。网络反腐的制度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与根本性。加强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能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消除人民的无端猜忌,增强网络反腐的政治回应性与“三E”效果(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即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随着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深入地研究网络反腐信息披露制度,以推进网络反腐的持续、深入开展。
参考资料:
[1]戴肖玉.论网络反腐的现状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3).
[2]殷丽云.雷政富落马实录[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13-06/19/c_12488 0397.htm,2013-06-19.
[3]韩军超.论微博反腐背景下的政府回应[D].广州大学,2012.
[4]谭世贵.网络反腐的机理与规制[N].光明日报,2009-05-09.
[5]李斌,张轶炳.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
[6]孙志彬、邓国辉.“网络反腐——反腐途径新探索”[J].集体经济,2010,(5).
[7]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Z].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27 15/.
责任编辑 申华
D63-39
A
1003-8477(2014)01-0023-06
刘再春(1974—),男,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
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干部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研究——以广西、湖北为例”(SK13YB106);梧州学院科研重点课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2012B01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