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研究
——基于金融业税负的分析

2014-04-06 06:15:21赵小菲
关键词:金融业营业税税负

赵小菲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优化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研究
——基于金融业税负的分析

赵小菲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金融业税负不仅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也息息相关。2005~2012年,我国金融业的税收负担率、税收增长率和税收协调系数都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行业税负明显偏重。建议适当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优化金融业税制,为金融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金融业;税负水平;税制改革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

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的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关键的地位,其重要作用集中体现在调节、监督、反映经济的运行和优化配置资源。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发展,金融业GDP(采用当年价格,下同)占全国GDP的比重逐年上升。截止2013年底,银行业法人机构数3949个,资产总额达到151.4万亿元,是2002年的5.6倍,年均增长17%;保险业2013年全年保费收入1.72万亿(国际排名第四),利润总额991.4亿元,年底资产总额达到8.3万亿元;证券市场上目前有上市公司2500多家,1991~2012年累计股票发行量 (仅指 IPO数量)6850.35亿股,累计筹集资金59697.03亿元。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行业税收的迅速增长。2005~2012年,金融业缴纳的税收以年均37%的速度增长,远超同期全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0.33%的水平;8年间累计缴纳税收44404.13亿元,占同期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05年的4.29%上升到2012年的9.29%(见表1)。

税收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税后收益以及竞争力的提高。由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金融业税负不仅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也息息相关。

二、金融业税负的实证分析

(一)金融业税负的基本情况

为了较为全面反映金融业税负的情况,本文从税种结构、业务类型、地区差异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1.金融业的主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从税种结构上看,金融业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2005~2012年期间,两税合计占金融业总税收的比重最高值为88.18%,最低值也达到了70.79%。

从税收增长量看,尽管受2008年金融危机和企业所得税率调低的双重影响,金融业企业所得税额增速减缓,甚至一度出现负增长,但2012年较2005年绝对额仍增长了8.83倍,年均增长38.6%,超出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均增长率16.7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比重由10.13%提高到了24.95%;同期,金融业营业税实现绝对额增长4.19倍,年均增长26.3%,超出全国营业税收入年均增长率5.7个百分点,占全国营业税收入的比重由13.06%提高到了18.22%。可见,金融业税收增长势头十分明显,对全国税收收入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2.银行是金融业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国有商业银行是主力

金融业按业务性质划分,可细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由于《中国税务年鉴》2007年之前将金融业只分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受数据所限,按业务类型分析税收状况时,选用了2007~2012年的数据。

2007~2012年间,银行业所缴税收占金融业税收的比重分别为58.41%、59.65%、67.88%、65.98%、69.39%和73.09%,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的税收合计约能占到金融业总税收的四成。自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等多重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不景气,证券公司业绩普遍下滑、利润大幅缩水。2012年,证券业缴纳税收8763520万元,占金融业税收的比重为8.51%,较2007年下滑了20.05个百分点。保险业缴纳税收占金融业税收比重基本保持在7%~11%之间,2012年比重首次超过证券业,跃居第2位。

3.东部地区金融业聚集度高,税收贡献大

金融是一种高逐利性的资源,往往流向经济发达,资源利用率和回报率高的地区。我国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这三个最富活力的经济圈。高度发展的实体经济吸引了大量资金的流入和众多金融机构的落户,促进金融产业在上述地区的聚集,分别位于上述三个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和深圳是我国的三大金融中心。以金融业税收绝对额排名,北京、上海和深圳多年来一直稳居前三名,三地合计占全国金融业税收的比重近年来有所下降,但数值仍接近50%。三大金融中心辐射周边地区,提高了金融产业的聚集度,2012年我国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这几个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和直辖市的金融业贡献税收合计73823124万元,占全国金融业税收的比重达到了71.72%。

(二)金融业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

统计口径:税收负担率=某行业(地区)税收收入÷某行业(地区)GDP

根据表3,全国平均税负呈逐年上涨的态势,但涨势平缓。第一产业税负水平最低,第二和第三产业税负水平差距缩小,均略高于全国平均税负。第三产业内部行业税负差异大,金融业、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同属于高税负行业。2005~2012年,金融业平均税负31.07%,在表3所有行业中居第一位,分别比工业和建筑业高出8.53和18.15个百分点,比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和住宿餐饮业高出1.01、3.03、22.57和23.07个百分点。

从税收增长率看,2005~2012年金融业税收年平均增长34.5%,远高于全国年平均20.5%的增长率;从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角度看,2005~2012年金融业税收协调系数(行业税收比重/行业GDP比重)分别是1.22、1.47、1.77、2.20、1.84、1.49、1.52和1.58,各年度的税收协调系数均大于1,显示金融业的税收贡献持续超过其行业GDP贡献的力度。[1]

综合上述分析,不论是税收负担率、税收增长率,还是税收协调系数,金融业总体税负偏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金融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金融要素流动很强,出于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很多发达国家对金融业采取低税的策略。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以及各项金融改革的全面深化,国内金融机构面临的内外竞争越来越激烈。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优化金融业税制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

金融业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一方面名义税率偏高,另一方面重复征税的问题比较突出。首先,营业税以营业额为税基,企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就要征收一道营业税。企业被征收的营业税构成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被包含在价格中,到下一个环节再征营业税时,新的税基就含有上一个环节所征的税。交易越活跃,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就越严重,而金融业恰恰是一个交易非常活跃的领域。其次,当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行的税制结构使金融业在外购增值税应税商品和劳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金融企业实际承受了双重税负,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也要全额负担增值税。

2012年我国启动了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目的之一正是要消除目前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目前,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服务业陆续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金融业增值税改革的难度很大,所以改革方案尚在研究。本文建议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对信贷、结算、汇兑、担保、财产保险、证券承销等金融业核心业务按照简易征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对保管服务、投资咨询、融资租赁、信托服务等附属金融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进行征收;人寿保险业务免税,出口金融服务零税率。[2]

(二)放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目前金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没有体现行业特点。[3]按现行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的扣除标准过低,影响了金融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建议放宽呆账和坏账的税前扣除标准,参照国际惯例,允许金融企业根据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以鼓励金融企业及时、足额计提该项准备,提高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降低银行财务风险。

(三)健全鼓励金融创新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金融创新的步伐加快。面对不断涌现的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和技术,尤其是高度专业化和虚拟化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缺位和税收征管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首先,税收政策的调整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脚步,亦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其次,金融创新的形式多样、参与者身份复杂、运用方式灵活,传统的方法很难认定其性质和金额。建议尽快建立确认金融创新产品交易性质及收益性质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制定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由于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本着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在税负上应采取轻税的政策。[4]

(四)建立税收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金融市场越发达,金融创新越活跃,就越要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当前,一些金融创新并非出于实体经济的需要,而是以逃避税收和金融监管为目的,既减少了国家税收也增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风险。抑制此类金融创新,需加强税务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严厉查处不合规的创新行为。跨部门监管协调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信息及时共享,在金融监管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应适当介入,以便多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特点和对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建立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在金融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也应参与其中,为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出台提供参考意见。

[1]张伦俊,张光文.我国金融业税收贡献的比较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2,(3):75-82.

[2]魏陆.中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研究 [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8):7-12.

[3]李艳.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税收制度研究 [J].金融纵横,2012,(11):14-21.

[4]任常军.中国金融业税制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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