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论有效解释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肖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很多著名国际法学者阐述过有效解释原则,普遍认为,有效解释原则是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有效解释原则在条约解释中得到了广泛应用。WTO上诉机构认为,有效解释原则是WTO协定解释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有效解释原则;国际司法实践;国际习惯
作为条约解释的原则,有效解释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司法实践。有效解释原则指条约是缔约方假设条约条款具有法律适用性的基础上缔结的,条约解释应以这些条款的适用为基础。适用有效解释原则意味着,如果一个条约有两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使条约规定有适当效果,而另一种解释导致条约规定归于不恰当的效果,则按善意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之要求应采用使条约有效的解释。[1]有效解释原则作为条约解释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作为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存在于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司法实践中。
从国际法产生时起,国际法学者就把有效解释原则作为条约解释的原则。著名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瓦特尔、普芬道夫、劳特派特、菲茨摩里斯和沃尔多克等都论述过有效解释原则。其中,劳特派特把有效解释原则作为限制解释的对立面展开论述。[2]条约法公约的第二任报告员劳特派特提出:“国际判例法,尤其是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例法,一直把有效解释原则作为条约解释的指导原则。”[3]条约法公约的第三任报告员菲茨摩里斯在广泛研究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之后,将有效解释原则总结归纳为国际法院条约解释实践所包含的六项原则之一。[4]
有效解释原则有两个典型的用法,分别是effet utile和effectiveness。前者(effetutile)表明条约的所有组成部分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并且有意义和效力。后者(effectiveness)说明条约解释应使条约目的和宗旨有效。[5]
最近,IsabelleVanDamme在《WTO上诉机构条约解释》一书认为:有效解释原则是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6]通过分析作者原文的英语语法得知,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有效解释原则。作者对WTO上诉机构条约解释的研究被WTO法之父John H.Jackson和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教授James Crawford誉为对WTO法做出了重要贡献。[7]可见,作者在书中表达的观点得到了同行的认可。
因此,我们基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国际法学说上,有效解释原则从条约解释的原则已经发展成为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但是,我们认为,有效解释原则作为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仍在发展之中。
1964年,条约法公约第四任报告员沃尔多克提交了他的第三个报告,其中有四条关于条约解释的草案。其中,草案第72条专门规定了有效解释原则:“在适用第70条和第71条时,解释条约用语应充分考虑使其有效,以符合条约用语的自然和通常意义,符合条约其他用语,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8]
沃尔多克就有效解释原则建议单独制定一个条款的理由是为了确保有效解释原则不被滥用于目的解释。沃尔多克条约法草案出来后,国际法委员会把草案发给各国政府以便其做出评论。各国政府尤为关注,不少国家政府对其作出了评论。
依据各国政府关于有效解释原则的不同观点及沃尔多克在此问题上的建议,国际法委员会就不把有效解释原则单独作一条规定的决定作出了解释。国际法委员会确认有效解释原则在各国得到了普遍承认,但是,国际法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作一条规定,因为有效解释原则是解释通则(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通常意义,善意解释)的组成部分。[9]
国际法委员会坚持认为有效解释原则反映了一个普遍被接受的解释规则,它要求在解释一条条约时应根据条约中的上下文的意思以及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本着善意原则在通常意义上解释条约的条款,但是拒绝在条约法公约里单独制定一条关于有效解释原则的规定。
国际法委员会同时认为,有效解释原则蕴涵于《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通则中,是作为解释通则的应有之义,理应象《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一样受到重视,否则将违背《条约法公约》中有关条约解释规则的精神。
可见,在编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时,国际法委员会就承认,有效解释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解释原则。[10]国际法委员会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至第33条反映了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11]有效解释原则包含在第31条第1款中,没有必要单独列出1条对其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有效解释原则是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
有效解释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国际常设法院1934年在法国与希腊的灯塔案中适用了有效解释原则。在《和平条约》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正式提出了有效解释原则。“格言‘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表达的解释原则通常指有效解释规则,如上所述,在解释有关《和平条约》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国际法院的解释不得背离条约文字和精神。”[12]在英伊石油公司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院不能适用纯文本的语法解释,条约解释必须以自然和合理方式和谐地解释文本。”[13]和谐解释即有效解释。在科孚海峡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承认特别协定中此类规定没有意义或效力与普遍接受的条约解释规则不符。”[14]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有效解释原则。另外,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爱琴海大陆架案,利比亚/乍得领土争端案,卡塔尔和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西班牙诉加拿大渔业管辖权案中,解释条约时都适用了有效解释原则。
可见,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已把有效解释原则确立为条约解释的原则。国际法院认为,有效解释原则指和谐地解释文本,条约解释应该使条约规定有意义和效力,不得背离条约文字和精神。
DSU第3条第2款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制度。成员认为该体制适于保护成员在适用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认为该体制是依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来解释WTO协定的规定。
正是依据该规定,有效解释原则作为国际公法的一个解释习惯规则,被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引用到了WTO争端解决问题上。上诉机构最初犹豫是否正式承认适用未经编纂的条约解释原则,但逐渐选择一种更稳妥和不那么正式的方法承认。[15]
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提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通则的必然结果之一,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条款以意义和效力。解释者不能任意采纳那种导致条约整个条款或段落变得多余或无效的解释。”[16]这清楚地表明,上诉机构正是适用有效解释原则,只是没有点明。这表明,争端解决机制运转之初,上诉机构尝试着适用有效解释原则。这或许是由于有效解释原则没有明文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通则中。但是,上诉机构适用有效解释原则的前提是,承认有效解释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
在日本酒税案中,WTO上诉机构作出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明确提出有效解释原则是解释WTO协定的基本原则:“源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有效解释原则是解释WTO协定的基本原则。”[17]
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报告在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上诉机构报告之后5个月作出。上诉机构对于解释WTO协定适用的原则往前迈进了一大步,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定下了解释WTO协定的基调,不但明确提出了解释WTO协定适用有效解释原则,而且有效解释原则是解释WTO协定的基本原则,并且秉承了国际法委员会的意思,即有效解释原则包含在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中。这是WTO上诉机构对有效解释原则发展做出的贡献。
在美国限制针织羊毛上衣进口案中,上诉机构报告在第8页、第12页和第15页三处提到了有效解释原则。
在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进口限制案中,上诉机构在第113段提及有效解释原则。“我们认为,依据条约解释的有效原则,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的措施属于第20条G款措施。”[18]在这里,上诉机构名义上用的是有效解释原则,实际是演化解释原则,可谓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上诉机构把虾解释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饱受争议,却受到环保主义者的大声欢呼。
在韩国奶制品进口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对有效解释原则说得非常透彻,指出:“在分析GATT1994第19条第1(a)款前,对一些条约解释的原则进行评价是有用的。我们注意到,DSU第3条第2款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依据国际公法解释的国际习惯解释适用协定的规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适用于解释WTO协定的规定。我们承认,在一些情况下,条约解释的有效原则严格要求条约解释者必须使条约所有条款有意义和效力。解释者不能自由采用使条约整个条款或段落多余或无效的解释。”[19]上诉机构接着说:“根据有效解释原则,以一种使条约所有规定有意义的方式和谐地理解条约所有规定是任何条约解释者的职责。这一原则重要的必然结果是条约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去进行解释,尤其,条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一个整体去进行解释。从WTO协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乌拉圭回合谈判者的意思——WTO协定和包含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里的多边贸易协定的所有规定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20]
在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案中[21],在阿根廷鞋类进口保障措施案中[22],在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中[23],在美国2000持续性倾销与补贴之补偿性法案中[24],WTO上诉机构在解释WTO相关协定时,适用了有效解释原则。
从中国涉及的所有WTO争端解决案看,有效解释原则在条约解释方面得到了普遍适用。
WTO争端解决机构还在其他许多案件中适用有效解释原则进行条约解释,难以一一统计。在继承了国际公法以往实践的基础上,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该原则作出了进一步的发展,明确提出了有效解释原则是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代表了有效解释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有效解释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得到了广泛适用。
可见,关于有效解释原则的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司法中的条约解释实践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国际司法中的条约解释实践推动了有效解释原则的发展。我们相信,有效解释原则仍将得到发展。
[1]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4 May-19 July 1966):219.
[2]H.Lauterpacht,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49.
[3]H.Lauterpacht,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49.
[4]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9。
[5]Isabelle Van Damme.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79.
[6]Isabelle Van Damme.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75.
[7]General Editor's Preface and Forword,Isabelle Van Damme.Tre 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8]Humphrey Waldock.Third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19 64):60.
[9]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4 May-19 July 1966):219.
[10]Isabelle Van Damme.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48.
[11]WT/DS399/R,P 7.23;Isabelle Van Damme,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50.
[12]Advisory Opinions of July 18th,1950,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 With Bulgaria,Hungary and Romania(second phase) P229.
[13]Anglo-Iranian Oil Co.Case,ICJ Preliminary Report,1952:15.
[14]Corfu Channel Case,Judgment of April 9th,1949:ICJ Reports 1949:24.
[15]Isabelle Van Damme.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52.
[16]WT/DS/2/AB/R P21.
[17]WT/DS/8/AB/R WT/DS/810/AB/R WT/DS/11/AB/R P12
[18]WT/DS/58/AB/R para 113.
[19]WT/DS/98/AB/R para 8.
[20]WT/DS/98/AB/R para 81..
[21]WT DS 103 113 AB R para 133.
[22]WT DS 121 AB R para 81.
[23]WT DS 176 AB R,para 338.
[24]WT DS 234 AB R,para 271.
D993.8
A
1673―2391(2014)06―0123―03
2014-03-12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