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行动逻辑

2014-04-06 05:27:35胡锐军
湖北社会科学 2014年10期
关键词:冲突政治环境

胡锐军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社科部,北京 102617)

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行动逻辑

胡锐军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社科部,北京 102617)

近年来,我国由于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缺位、公民环境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引发的环境冲突和纠纷事件激增。从本质来看,这些事件大部分都是官民之间的社会政治冲突行为,同时,相比于其他社会冲突事件,环境类社会政治冲突存在数量多、规模大、声势强、成员复杂、目的多层,政府控制能力弱、妥协快等特点。究其行动逻辑,可以从生存伦理、相对剥削感、自力救济、从众心理,这个四个方面得到解释。

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行动逻辑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取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在承受着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伤痛。由于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缺位、公民环境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引发的环境冲突和纠纷事件激增,规模化、对抗性、复杂性和严峻性日益增强。数据显示,自1996年以来,中国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达到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2010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1]另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12年1月-8月,全国共发生围绕工资纠纷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集体停工事件120多起,发生在19个省、规模在30人以上的270多起,其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50%左右,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30%左右,其他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20%左右,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事件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仅从2007年算起,对社会形成较大影响的就有:2007年6月厦门PX项目“集体散步”事件;2008年8月丽江兴泉村水污染村民冲突事件;2009年11月番禺兴建垃圾焚烧厂群众抗议事件;2011年8月大连PX项目群众抗议事件;2011年9月海宁丽晶能源公司污染环境群众抗议事件;2011年12月福建海门华电项目污染群众堵路事件;2012年4月天津PC项目污染群众“集体散步”事件;2012年7月初什邡冲突事件;2012年7月底启东冲突事件;2014年3月茂名PX项目冲突事件。从本质来看,这些事件大部分都是官民之间的社会政治冲突行为,同时,相比于其他社会冲突事件,环境类社会政治冲突存在数量多、规模大、声势强、成员复杂、目的多层,政府控制能力弱、妥协快等特点,如果对这类事件不能做出合理的治理,那后果不堪设想,而首要的是厘清其行动逻辑并对其行动根源做出理论的阐释。

一、生存伦理

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冲突相比,环境社会政治冲突的一个核心根源是因其直接关涉到人们的生存权,即生存伦理。顾名思义,“生存伦理”是人们基于生存需要与他人、自然、社会等结成的基本社会关系和道德准则,关注和反映的是维系人们生存的基本生存需要、生存与求生方式、生存与生命的尊严、生存与自我独立及自由、生存需要诉求下的人际关系等方面。生存伦理最先由美国学者詹姆斯·C.斯科特提出并得到系统解释。1976年,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生存与反抗》一书中阐述了缅甸、越南农民的“生存伦理”和“安全第一”的道义经济。他认为,徘徊于生存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盘剥等外界因素左右的农民家庭,很少把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倡导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的目的,相反,他们没有进行计算的机会。典型的情况是,农民力图避免的是可能毁灭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过冒险而获得大成功、发横财,用决策的语言来说,他们在决策时首先考虑和衡量的是规避风险,尽量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即践行生存伦理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因此,在尝试冒险和避免失败之间,农民通常选择后者。斯科特说,“生存伦理就是植根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2](p8)在斯科特看来,生存伦理即生存道德、生存权利、生存底线,正是这种伦理构成了农民的行动逻辑,因此,分析人们的社会行为,“首先考虑可靠的生存需要,把它当做农民耕种者的基本目标,然后考察他同邻居、精英阶层和国家的关系,看他们是援助还是阻碍他满足这一需要”。[2](p5)在生存取向下,农民会把安全放在首位,并有更多的道德期许,如果其基本的需要不能得以满足,就会进行反抗,“虽然生存保障的愿望出自耕种者的需要——出自农民的经济状况,但人们在社会上感受到的是一种类型的道德权利和道德期待。……这些标准的实质是朴素的平等观念,强调保障最低限量的土地资源对于现实基本的社会任务的公正性和必要性……违背了这些标准,就会激起怨恨和抵抗——不但由于需要未被满足,而且由于权利受到了侵犯”。[2](p8)斯科特把这些怨恨和反抗称之为“弱者武器”、“日常政治”。

显而易见,生存伦理对解释环境社会政治冲突的行动逻辑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我们知道,人的存在包括生物性存在、精神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三个基本维度。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基本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要由低到高排列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等五个不同层次,充分说明了人的生存向度和广度。在这些需要中,人的肉体或生理性存在是最基本的要求,生命的价值及其生存的尊严则更多地体现在精神性和社会性存在中,“唯有人及其生存的价值才是人的价值的根基(社会价值和人格价值及其相互渗透)的根基,是它们的根据和基准,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是基本原理。它是把社会的价值和人格的价值从根本上统一起来,构成人的价值的真正内容的最高原理”。[3](p27)要实现这些价值内容,涉及诸多因素,而环境问题无疑是关涉人们生存质量优劣的最基础要素:一是自然环境直接关涉人们的身体健康;二是自然环境直接影响人们的经济收益。可见,人的生物性存在、精神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都寄予于自然环境,换言之,自然环境直接决定了人的生存机会。综观各类环境社会政治冲突事件的原因,虽然各有千秋,但我们都能找到一个共同点,就是环境污染已经或将要危及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环境,无论是浙江东阳画水镇事件、长兴蓄电池厂污染事件、福建厦门PX项目事件、广东番禺兴建垃圾焚烧厂事件、浙江海宁丽晶能源公司污染环境事件、福建海门华电项目污染事件,还是大连的PX项目事件、什邡事件、启东事件,都是该区域内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或社会成员判断其将会对其未来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后出现的。

例如,画水镇事件是在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旧有的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有毒工厂却在陆续迁入、污染有加剧的情况下发生的。画水镇的环境问题始于竹溪工业园(原名化工区)建设,化工厂开工后,污染不断加剧,持续5年之久,其后果是,在方圆3公里之内,西北和东南两个方向的近距离村子,大片的蔬菜、水稻和树木死亡,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蔬菜无法种植,空气发臭、井水变味,村民们呼吸困难,饮水没有保障。更严重的是,污染已经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仅在2004年就出现了5例怪胎。面对工业园区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画水镇农民只有选择冲突来抗争。再如,浙江长兴蓄电池厂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电池厂产生大量污染源,这个素有“蓄电池之乡”的“支柱产业”,在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当地人民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些紧靠蓄电池工厂的村庄,不断出现蚕丝产量急剧下降、河鱼逐渐灭绝、鸭蛋孵不出鸭子、种鸭变得畸形怪状、人们出现铅中毒(2004年就有500名儿童铅中毒)等的现象。面对环境恶劣的生存困境,当地社会成员自热而然地会选择抗争来捍卫自己的环境权利。又如,什邡事件的起因是当地很多人担心,宏达钼铜矿厂的建造将造成严重污染,其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会危及该地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什邡将真正地成为最大的癌症市,并最终在项目奠基后一天,人们选择走向街头进行抗议。同样,大连PX项目事件参与者打出的口号是,“这种巨毒化工品一生产,大连意味着放了一颗原子弹,大连人民以后的生活将在白血病、畸形儿中度过。我们要生活、我们要健康”,“1000枚瞄准台湾的导弹,也远远抵不上对二甲苯储存罐爆炸的威力”,“按国际惯例,PX建厂应该离城市100公里以外,而大连的PX离大连仅20多公里。”事实上,如果不是环境污染问题非常严重甚至危及到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或将在未来对人们的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环境受损者也不会起来进行抗议,因为选择与政府对抗毕竟包含着一定的政治风险,正如画水镇一位村民说的,“经济损失还好说,现在我们的健康也成了问题,甚至生育都困难了。画溪村在2004年已经发生了5例畸形死胎现象。”这实际是把民众推向了生存的最边缘,面对生存底线的丧失,人们不得不起来反抗。

二、相对剥削感

生存伦理反映的是人们的最低生存愿望,相对剥削感则充分反映了人们的权利或维权意识。相对剥夺感是指政治主体将自己的地位与境遇和他人进行对比后,在心理上产生的一种落寞的情绪感受,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而是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因此,这种感受常常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后的不满与积怨。马克思对此曾有形象的描述:“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毫不讲究或者要求低下;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但是,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被人轻视。”[4](p492)

在环境社会政治冲突中,人们的相对剥夺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行为参与权的剥夺。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环境资源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但为了避免哈丁所说的“公有物悲剧”,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委托政府或有关组织机构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处置、协调,造福于民。但当这种委托的公共权力发生变异时,造福于民也将变成一句空话,“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5](p227)其结果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丧失了对共同环境利益的直接参与权,有时甚至连间接的参与权也被共同利益的具体承担者所垄断和把持,期许的结果与实际收益之间便自然产生一道相对剥夺的鸿沟,并由此沦为民众与委托者相互冲突的根源。由于公众环境行为参与权的剥夺,致使人们在关涉自身利益、他人利益及政府利益的环境决策和行动中不能获得理想结果,当政府或某一利益主体的环境行为造成的负面后果日益扩大并不断波及周边群体时,环境冲突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并越来越激烈。尤其在我们国家,由于实行的是公有制,人们没有直接支配和处置环境资源的权利,相比于其他事情,人们在环境问题上的话语权显得非常薄弱,一旦出现利益代行者背行法律或者权力腐败行为,这种剥夺感和冲突就显得更加明显和强烈。二是环境生存空间的剥夺。政府或实业主体的投资建设行为带来的最直观后果是对人们环境生存空间的挤压或破坏,而其产生的连锁负效应则涉及家园拆迁、田地污染、水源变质、庄稼歉收、身体致病等,这些都从已经发生的环境冲突事件得到了体现。由于环境是社会公众赖以生存的共同和稀有资源,任何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都不是无偿的,存在成本替代或补偿问题,这在社会公众心中是一种自然期许,也是基本常识,一旦该地的环境被开发利用,人们的比较和权利意识就会自然唤醒,尤其在环境遭到破坏和恶化的时候,这种意识就更加强烈,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美好家园剥夺的比对。相比于A村的环境得到了保护或有效治理,人们看到自己遭创的家园、受损的健康,在内心会自然流露出失落的心态。其次,对补偿利益剥夺的比对。人们在审视和对比自己的家园遭受破坏程度的同时,也在比对着应该获得的相应补偿,在两地或多地环境均遭到破坏或将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如果某地所得的补偿要高于本地,或者某地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置,而本地问题的治理却悬而未决、遥遥无期,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强烈程度如何可想而知。

按照J.戴维斯的曲线理论,环境相对剥夺感反映的是人们环境期望值与实际环境需要满足程度的一个差值,对应的结果是挫折感、进攻感的累积和增强,差值越大挫折感就越强,选择进攻的愿望越激烈,最后的结果是付诸行动甚至革命。概而言之,对于环境利益和资源,“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造反行为的破坏性也越强”。[6](p78)同时,从政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相对剥夺感”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心理特征,如果不及时疏导,正如水最容易从水桶最短的一块木板外溢一样,政治冲突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尤要引起注意和警惕的是有些冲突可能是因为相对剥夺感的错位比对而出现的:一是比较规则混乱,导致比较的无序性。在稳定的社会,社会规则比较固定和有序,人们的比较有一定的方向性,但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制度的改革、破坏或者重构,人们的比较会呈现出一种盲目攀比,即将自己的一面与甲群体比较而将另一方面与乙群体比较,而且普遍的倾向都是将自己目前某一方面的状况同最好最高的群体进行比较。如知识分子将自己的收入与企业家相比,将知名度与演员相比,农民则把自己的收入与白领相比而将声望与知识分子或官员相比;等等,最终结论是,自己是境况最差的,由此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冲突爆发的烈度和持续性将更大。二是参照群体混乱,导致比较的无层次性。一般而言,在比较稳定的社会,人们的参照群体是与之地位相近但又不完全等同的另一群体,相对比较稳定。但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脱节,处于动荡和不断分化组合之中的各个群体普遍处于一种“失位”状态。人们不仅与自己地位较近的群体相比较,而且也把自己地位较远的群体作为参照物,参照群体的泛化和混乱,使弱势群体寻求冲突的愿望将更强烈。

三、自力救济

从法学视角看,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是人们认为自己的环境权利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害时所实施的维护自己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本质上,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未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7](p894)所以,环保自力救济就是人们主观地认为自己的环境权益受损,而又不能借助公力救济伸张社会正义或求助公力救济不畅的情况,因而采取了法律之外的行动,如集会、示威、游行、围堵厂房、破坏机器甚至冲击国家机关的强制性破坏活动,等等,目的是为了造成社会影响,以引起政府或高层的重视和关注,促使对方做出让步或妥协。美国社会学家拉采夫·特纳指出:“从集群行为的性质来看,他只有(但并非总是)在现存的组织不能为人们的行动指引方向和提供途径时才会发生。”[8](p382-425)导致人们自力救济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环境恶化和经济问题导致的后果、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法律未能适应社会的变化、法律执行过程缓慢、环境补偿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最根本是政府输出失败。

按照伊斯顿的观点,“我们可以把政治生活看作一个行为系统,它处于一个环境之中,本身受这种环境的影响,又对环境产生反作用”。[9](p19)这种环境可以分为社会内部(intra-societal)和社会外部(extra-societal)两部分,前者是由与政治系统处于同一社会中的那些系统所组成的,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结构或人的个性这样的各种行为、态度和观念;后者是指那些处于社会本身以外的系统,即国际社会,包括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系统。所以,任何政治系统都要通过输入和输出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稳定,换言之,“为了使一个政治系统具有最大的效用,可以把它看作一些互动,一个政治系统通过这些互动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这就是政治系统与它所处的环境中的其他系统的不同之处”。[9](p20)系统输入包括支持和需求:支持指环境对政治系统给予的压力和动力,以便让它继续行事,支持的形式有服从法律、付税、投票等手段,需求指环境对政治系统的希望和要求,如选举权、社会福利等。输出的主要是政策和行动,即“某种输入(inputs)由此被转换为我们称之为官方政策、决策和执行行动的输出(outputs)”。[9](p16)一旦政府不能按照环境或人民的要求来输出相应的法律法令、规章、政策、理论、许诺、恩惠并采取相关行动时,政府失灵就会显现,即政府的活动及其干预措施越位或者缺位,致使公共政策及其行动规模过大或者不足,提供的公共物品要么浪费滥用要么缺失不足,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最终导致政府形象与信誉丧失的现象,这是政府输出失败或输出性故障的基本表征,也是输入输出失衡或矛盾斗争的结果。政府失灵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那么离政治冲突的爆发也就不远了。

伊斯顿认为,造成政府输出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政府未能采取任何行动满足系统内相关成员的需求;二是政府未能对可能要发生的事情采取措施;三是政府把他们采取的行动重要性说成是对需求的反应。[9](p219-220)从我国的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看,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是政策输出障碍。首先,环境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十多部法律,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但依然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如执法主体职权范围不清,使得执法过程中时有相互扯皮现象,环境污染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公民对公力救济丧失信心;有些法规则弹性过大,使得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过大且又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导致公民对于预期效益难以预测,等等;再有就是一些环评机制不完善,以启东排污和什邡钼铜矿项目为例,项目从立项到审批通过至少有两年甚至更久的时间,但当地大部分居民都不知情,更不要说参与环评过程。另一方面,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政府提供和搭建给人们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渠道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这就容易促使人们只能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受侵害的权益。其次,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原则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但是,近几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究竟该如何建立,却始终未能明晰,各地在生态补偿上也总是说得多,兑现少,或者在补偿上存在违法或错位现象,形成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现象,严重挫伤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心理。

二是行动输出障碍。首先,环境行政执法不力和司法机关介入不足。历数近年发生的各类环境社会政治冲突事件,明显暴露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包括环境行政不作为、行政不合法、责任观念不强等。据事后调查,包括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浙江东阳画水镇事件、广西富川砒霜污染事件在内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在浙江东阳事件中,浙江省政府曾下令撤销“竹溪工业园”,但当地政府一直未执行,即便向东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未采取行动。更过分的是,竹溪工业园的13家企业中,竟然有5家没有通过环保验收,1家无照经营,却在“试生产”的名义下“合法”生产。同时,从司法途径来看,民众选择司法维权的难度太大、胜数很小,因为迫于地方保护及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对于环境问题的诉求,法院总能找到许多不予受理的借口,即使受理了也处理不及或敷衍了事,最后受害者只能选择投诉、信访、冲突的方式。其次,政府和企业没有及时回应民众的合理诉求,民众合法维权受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唯GDP至上,对投资者的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民众的呼声却置之不顾,逐步形成了地方政府的“三不查”和企业的“三不怕”,即:媒体不揭露不查、老百姓不上访不查、高层领导不批示不查,不怕环境监察、不怕环境处罚、不怕让老百姓遭殃的局面,给环境和人们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坏。我们看到,很多环境冲突发生前,受环境污染影响的民众都经过了长达一年、几年甚至十多年的抗争,如广西富川白沙镇砒霜污染事件爆发前,附近农民就与地方政府和厂方进行了10年的抗争“拉锯战”,浙江东阳画水镇事件之前,村民的抗诉也长达4年,期间,村民多次到东阳市、金华市、浙江省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上访、投诉,但问题均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再次,权力寻租。“寻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自己建立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不可置否,在环境冲突事件的背后同样存在着权力寻租行为,突出表现在政企利益勾连,政府为污染企业撑腰、充当保护伞,更有甚者,有的政府官员还在这些企业中参股,“同流合污”,结果是,在环境监督、环评等问题上不作为、滥作为甚至假作为,不惜为污染企业开绿灯,作假护短,让一些污染项目和工业园区匆忙上马或以“合格”的名义生产。

无疑,这些因素直接构成了人们自力救济的动因和压力,而且都是经过长期积累,经量变到质变而形成的,人们都是在诉诸公力救济无助或不畅的情况下不得已为之,造成的影响也很大,有些负面后果对于政府来讲甚至是致命的,要么开历史的倒车回到旧有的体系,要么是颠覆性革命,正如伊斯顿所说的:“如果变更后的制度规则不能竭尽全力诉诸现存的权威当局,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现有的不满,那么,所发生的就不是制度规则的更迭,而是原有制度规则活动的重复了。”[9](p20221)或者,“如果一个系统不能在最低限度内满足大部分有关成员的起码需求的话,那么,就不可能阻止这些人发展自己深刻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首先是针对权威当局的。不过,只要有可能,不满还是会变化的。特别是,如果这些不满一而再、再而三地产生,输出方面却依然没有什么改进,那么不满就不可能不转向制度规则甚至政治共同体”。[9](p220)所以,从政治文明的视野看,一个社会的自力救济现象越低,社会才越文明、越稳定,因为,“控制和减少自力救济是文明社会的原生功能之一”。[10](p4)

四、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又称盲从心理或羊群效应。在动物世界中,相比狼群、象群、狮群等群体,羊群是一种非常散乱、松懈的组织,平时圈拢或聚在一起都是盲目地左冲右撞,但一旦有一只头羊动起来,其他的羊也会不假思索地一哄而上,全然不顾前面可能遇到的危险或在另一处有更好的草,整个羊群就会不断模仿这个领头羊的一举一动,领头羊奔向哪里、到哪里去吃草,其他的羊也会跟随而行,这即是一种盲目的从众行为。所以,“羊群效应”就常用来比喻或描述人们的一种从众心理。在经济学中经常用“羊群效应”来形容经济个体消费和投资时的从众跟风心理,事实上这种效应在人们的其他社会行动,尤其是群体性聚合或冲突事件中广泛存在。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而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甚至付出很大的代价。从已经发生的事件看,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成员复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从媒体报道和政府给出的信息看,这些事件中,一般冲突事件的参与人员大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虽然诱发因素复杂多样,但多数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涉及环境社会政治冲突事件的组成人员则不同,其组织者、参与者除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还包括一些受教育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成员,有的还掺杂着一些借机闹事的不法分子,相应的,利益诉求也鱼龙混杂,除了经济利益之外还包括身心健康、环境权益等一些与经济利益不完全相关的要求。这一现象的背后既折射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焦虑和恐慌心态,也反应了人们选择集体行为的从众心理。

具体看来,我国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事件的参与者大致包括四类:一是利益直接相关者;二是利益准相关者;三是利益毫不相干者;四是借机闹事者。显然,有部分参与者是“不由自主”加入进来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混合或聚众现象,与被卷入人群的随波逐流式从众心理是分不开的。早在19世纪90年代,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就指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呈现出这些特征,正是当今社会所弥漫的一种特殊社会心理的反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群体性冲动和对抗呢?从心理学角度讲,人们普遍存在这样的认知定律:一是法不责众。二是大家的选择就是我的选择。这种心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尤其容易显现,特别当领头者是权威人士,且有更多的人跟从附和时,人们更不能辨别什么是正确反应、什么是适当行为,有的人甚至会改变初衷而采取与多数人一致的意见和行为,从众效应表现的也就更为明显。其规律是:一个或几个领先者占据公众注意力——在场的随之附和——近场人的闻风而动——其他地方的人纷至沓来——规模和冲突不断扩大……,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个体在人群的“汪洋大海”中,似乎感到自己融入到了强大的力量场域,胆量、气魄和冲动增大,平日的责任感、道德感容易丧失,而产生一些个人单独活动时不会出现的非理性行为。

由从众效应引发的群体性冲动,虽然能够为人们的正常利益诉求提供手段和载体,但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社会秩序。由于很多参与者不明真相,情绪容易被煽动并作出过激行为,而对当地的社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扰乱人们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治安、交通秩序,如,2011年汕头海门镇群众抗议当地政府增建煤电厂事件,就造成深汕高速海门路口在封闭4天后才解除警戒。二是上升为政治冲突。环境冲突事件,在初起阶段通常都是一般的社会冲突,由于冲突都具有升级的可能,如果对冲突发展态势预判和控制不当,一般社会冲突事件的规模和破坏性就可能不断升级,演化为政治冲突事件,即,由对单个主体的不满扩大为对多个主体的不满,由对当事者的不满倒向为对社会、政府的不满;由声讨当事者升级为对社会财物肆无忌惮的打砸抢。如,2012年7月底的启东事件,在集会过程中市民与特警发生冲突,少数群众强行冲击警戒线,推倒市委大门,砸毁门窗,造成数名市民受伤。三是破坏社会稳定。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冲突事件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一旦为敌对势力所介入和左右,借机挑起事端,那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破坏性,甚至是颠覆性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

总之,在“新社会运动中,就它们活动的专业化及其接近决策者的规范性而言,环境运动对政治具有最持久的影响力并且经历了最广泛的制度化进程”,[11](p1)而其行动逻辑和理论基础则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厘定和阐释,这也是治理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基础,对于政府来讲,面对总是遭遇民意激烈抵触、狙击和抵抗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度反思或许比疲于应对来得更为重要和彻底。

[1]新京报[N].2012-10-27,(A5).

[2][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程立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3][日]岩崎允胤.人的尊严、价值及自我实现[M].刘奔,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6]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佟柔.中华法学大词典(民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8]Ralph H.Turner.Collective Behavior,In R. Faris,ed;Handbook of Modern Sociology,Chicago: Rand McNally,1964.

[9][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社会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主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冀宗儒.民事救济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1][英]克里斯托弗·卢茨.西方环境运动:地方、国家和全球向度[M].徐凯,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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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4)10-0038-07

胡锐军(1975—),男,法学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社会科学教研部副教授。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化解机制研究”(13CZZ031);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社会冲突事件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13KDC02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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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政治”绝不能只是“讲讲”
当代陕西(2021年1期)2021-02-01 07:17:56
“三宜”“三不宜”化解师生冲突
井冈教育(2020年6期)2020-12-14 03:04:32
孕期远离容易致畸的环境
“政治攀附”
当代陕西(2019年12期)2019-07-12 09:11:52
“政治不纯”
当代陕西(2019年8期)2019-05-09 02:22:50
政治不过硬,必定不可靠——政治体检不能含糊
当代陕西(2018年24期)2019-01-21 01:24:06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