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版权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2014-04-06 04:36:42李定国刘劲松
湖北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数据库数字

肖 鸿 ,李定国,刘劲松

(1.湖北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2.湖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已步入一个全新的信息化时代。信息时代使得信息的获取、传播、利用变得便捷高效。图书馆作为与信息产业密切相关的机构,担负着信息传播、文化传承、知识推广的重要使命,传统图书馆必须顺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着力建设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国际高科技竞争中的制高点,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信息基础设备水平的重要标志。[1](p31-33)数字图书馆面对超大规模、海量庞杂的信息资源,其中必然涉及版权问题,如何理顺、处理好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问题,使它既能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扩大信息传播深度、广度,提供知识增值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版权的定义

版权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出版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版权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较多。[2]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近年来,国内图书馆通过自建、自购、共享馆藏的方式,建设了多种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信息库,这些数据库在极大方便读者的同时,也使信息资源共享涉及更多版权问题。近年来,随着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发展引发的版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999年以王蒙为首的六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侵犯著作权案;2002年国家图书馆诉海洋出版社侵权案;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成思等七位学者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侵权案;2004年22名专家状告清华同方学术期刊等。[3](p21-24)如何对数字图书馆重要组成部分的数据库加强版权保护,是有效解决版权纠纷的重要方法。

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原则。

数据库享有版权保护包括三个原则:独创性原则,辛勤采集原则,特别保护原则。独创性原则是指数据库必须是开发者智力创造的成果,如果数据库是由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汇编而成的,理所当然也应受版权保护。但数据库如果在汇编过程中,是一些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形成,只要属于开发者原创的智力成果,同样受到版权保护。辛勤采集原则是指在开发数据库时,只要开发者在收集、选择、组织资料时,确实付出了辛勤劳动,投入了一定时间、精力、经费,该数据库也受版权保护。特别保护原则的特别保护对象并非数据库,而是数据库的内容,只要数据库的制作者在收集、核实、描述数据库的内容方面进行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如电话号码簿、法律法规汇编、飞机航班时间表等这些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不具独创性的非版权作品的数据库。[4](p42-45)

2.数字图书馆常用数据库版权问题。

现代图书馆常用数据库版权问题,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①非营利性数据库。如:书目数据库与文摘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据此,图书馆可将其作品摘编进数据库。《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图书馆若使用这一类作品而非商业性目的,是无需支付版权人报酬的。②商业性数据库。如:图书全文数据库、期刊全文数据库、篇名数据库等,这类数据库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业性数据库,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权利授权。如图书全文数据库,首先要取得该书作者的授权,如果该书尚在出版专有权期限内,还需取得出版社的授权。再如期刊全文数据库,期刊收录的每篇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只要取得作品作者的授权则可;如果期刊社与作者签订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则必须取得出版社版权许可,否则,视为侵权行为。③在线数据库。如局域网内只供本地读者使用的数据库,通常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卖方的技术限制。如不能链接、复制、下载等。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是依托校园网进行数据库的使用,都是使用的此类数据库。只要遵守合同中有关规定,是不会侵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5](p47-49)

3.数据库使用中不需要授权的情况。

数据库的信息是大规模的、海量的,每一条信息都需要授权是不现实的。为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符合某些原则或制度,是不需版权人授权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是指按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同意或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法律原则。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的有;(1)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5)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二是符合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使用作品不需经版权人许可或同意,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律认为合理的报酬的法律制度。《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都确立了法定许可制度,图书馆可以利用这条制度,对发表一段时间的作品,只要版权人没有声明“未经许可不准使用”,图书馆就可以进行数字化利用,但要按法律规定支付一定报酬。三是符合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指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过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如图书馆可以通过强制许可,获得外文著作的使用权。[6](p26-31)

三、数字图书馆用户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网络导航服务、电子公告服务(BBS)是数字图书馆用户服务采用的重要手段,这类服务中涉及到版权问题较多。

1.网页的版权问题。

网页是数字图书馆开展用户信息服务的基础,是数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和集成化服务的体现,读者通过搜索引擎,进行访问、浏览、下载相关网站信息内容。因网页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可传播性,应受到版权保护。那么数字图书馆在使用网络进行网页链接,为用户提供浏览、下载、复制、改编服务时,需取得网页版权人复制权、改编权、精神权利授权,不然则会引发版权纠纷。

2.链接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通过超文本链接,使各个网页连接成一个整体,方便用户高速、便捷获取、利用信息。根据采取的技术不同,超文本链接分为内链和外链。①内链又称“链入”或“埋置链”,是指绕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直接链接其分页。[7](p118-122)这种链接使用户在设链者网页上浏览点击被链信息时,不用改变链接网址与方式,可以直接绕过被链网页的主页和广告,直接访问该网站内容,使用户误认为是设链者网站本身提供的信息。虽然被链者对这种方式极为不满,但是由于这种链接方式没有对被链网页内容进行复制、改编,没有侵犯其版权,但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②外链是设链者直接链接其他网站主页,用户通过设链者提供的有关网址直接进入其他网站。[8](p31-32)在这种链接情况下,只要被链网站没有在主页上明示不准链接,并以开新窗口的方式进行链接,就应当认为不是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链网站本身存在侵权行为,则视为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图书馆倘若发生提供链接服务涉及侵权作品时,只要在侵权人提出侵权通知后,及时移除链接,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3.电子公告(BBS)的版权问题。

BBS是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开展用户服务的重要形式,它具有的交互性、灵活性、自由开放性等特点,使其发展迅速扩大。由于它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传播和获取信息,因此运行机制与传统的纸质出版发行有着本质区别,涉及的版权问题也较多。主要包括:①BBS与精神权利保护。网络化社会,用户经常会用到图书馆BBS进行交流,交叉引用、摘录他人的观点在所难免,如果没有作者以个人名义向公众承诺其发布信息的可信性,公众就会怀疑BBS上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对数字图书馆失去信任。所以要给予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维护公众利益,提高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9](p54-56)②BBS的管制。BBS的自由开放性使用户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方便灵活地在图书馆BBS上传信息,但图书馆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有权对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10](p76-82)在用户发布信息之前,图书馆是无法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编辑的,但是根据BBS自身运行机制及《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数字图书馆应在信息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审查并行使编辑控制权。如发现不合规范、不合要求、不合法律的信息内容,予以及时删除,否则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四、数字图书馆应对版权问题的措施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逐步成熟和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使数字图书馆在信息建设、传播、使用中,越来越多的涉及版权问题。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的调整使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受到日益严峻的版权挑战与阻碍,图书馆必须增强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管理版权的能力,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1.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图书馆员版权保护素质。

数字图书馆较传统图书馆在服务职能、服务范围、服务手段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用户更青睐于数字图书馆提供的超速的、便捷的信息服务。这就需要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数字转化及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使用过程中,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加强版权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教育、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的版权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情况,增强图书馆员版权保护素质。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中要处理好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既要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又要使文化知识的传播满足社会公众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既要不侵犯版权人或版权单位的权益,又要保护自身的权益,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2.科学运用合理使用等原则,有效避免侵权行为。

《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赋予了数字图书馆更宽松的数据库使用、信息传播环境。因此,图书馆可以利用版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合理使用范围原则,运用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既避免了版权纠纷,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降低信息资源利用成本,减少数字图书馆运营经费。

3.组建数字图书馆共同体,实现资源共享。

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投资,在国家经费紧缺的情况下,组建数字图书馆联盟很有必要。它的优势在于:①数字图书馆联盟在共同采购电子资源时可以有效降低成本;②数字图书馆的成员馆在文献传递方面比馆际互借、商业文献传递费用低;③在与出版商签订使用合同时,有更多便利条件。[11](p27-30)

4.加强《图书馆法》立法,增强法律保护作用。

继美国1846年颁布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后,英国也于1850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带来了美国、英国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社会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12](p28-29)而我国尚无一部国家级的图书馆法律法规,将来《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数字图书馆的权利义务有更为全面、严格的规定,也使版权保护问题更加具体化,成为保护版权强有力的手段。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它将分散于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化方式贮存,以网络化方式互相连接,提供即时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因而它涉及的版权问题较为复杂。只有正确处理版权问题,有效规避侵权行为,才能使数字图书馆可持续健康发展,才能促进社会文化经济的繁荣发展。

[1]江向东.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建设的版权问题分析[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5).

[2]黄如花.数字图书馆原理与技术[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3]庞跃霞,丁申桃.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图书馆学研究,2005,(3).

[4]李颖.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综述[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2).

[5]秦珂.试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1,(6).

[6]孙承鉴,刘刚.中国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著作权保护[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3).

[7]董永森,宋若冰.深层链接引起的侵权责任[J].科技与法律,2001,(3).

[8]薛虹.链接出来的麻烦:关于超文本链接的法律分析[J].著作权,2001,(3).

[9]张敏,刘可静.数字图书馆和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思考[J].图书情报工作,2003,(5).

[10]王迁.论BBS的法律管理制度[J].法律科学,1999,(1).

[11]刘可静.国际版权争论与国际图联立场[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2).

[12]石晶.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制约及其对策分析[J].现代情报,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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