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力,刘 斌,张 毅,卓玉国,刘京晶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随着河北省城镇化的加快,人口流动加剧,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尤其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农村的养老体系也在经受着前所未遇的考验,如何充分发挥农民手中土地的作用来提升其养老质量,已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鉴于此,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先后对河北省不同区域的10个村进行了走访调查,以期探求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参与农村养老的有效对策。
此次调查对象为位于河北省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10个村共500个农户,主要采用调查问卷和重点访谈的方式。为保证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将调查对象分为三组:一组是位于乐亭、正定、霸州区域的经济发达区域,一组是位于定州、景县、献县区域的一般区域,一组是位于蔚县、逐鹿县区域的欠发达区域。
河北的情况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虽然河北的地区生产总值位居全国第六,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近三年的数据,河北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河北省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调查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出全国的一般情况。
当前我国集体保障模式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家庭保障模式尽管还存在着,但矛盾多多。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试点和探索已经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国家2014年也确定了城乡居民养老统筹的方案,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但是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农民能否真正得到实惠,怎样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怎样实现由传统养老向现代养老转变,如何提升养老水平和质量,成为决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2]。
在对500户调查农户进行养老状况的调查过程中,在问及“在没有社保的情况下,您最担心什么”的问题时,回答养老问题的排在了第二位,有59.25%的农民表示最担忧未来的养老问题。可见,养老问题在农民心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调查显示,当前河北省农村呈现农民纯收入源于土地的比重正日益下降,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在不断加强,农村家庭规模正在不断缩小,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功能在不断弱化的局面。2013年河北省全年农民土地耕种收入占年全部收入的比重平均为31.91%,发达区域则为20.3%,一般区域为40.11%,欠发达区域为45.75%。由此可见,土地的保障功能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一般而言,经济发展越快,农民从耕种土地中获取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会越低,土地的保障作用也越小;反之,经济发展越慢,农民从耕种土地中获取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会越高,土地的保障作用也越大。
此次调查还显示,目前河北省农民的人均耕种土地面积仅为0.143 hm2,可见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也越来越低。尽管如此,土地依然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有50.71%的被调查者认为“只有自己忙于其他事情,无暇顾及土地时,才可能将自己的土地租给别人”。此外,农村的家庭规模也在不断缩小。河北省农村户均人口数为3.87;同时,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和养儿防老的观念也不断受到冲击。只有5.6%的被调查者认为养儿防老观念影响很大,20.72%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一观念虽然有一定的意义但已经过时。另外对于未来养老金的来源和养老方式,农民也越来越倾向于依赖社会。调查中,选择未来养老经济来源和生活照顾均依赖于子女的农民仅占4.43%。可见,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发展了,广大农村迫切需要现代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尽管家庭养老模式的作用在降低,但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的养老依然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自的家庭。调查发现,一方面很多被调查者把未来的养老金来源寄托于国家和社会,另一方面,很多被调查者又把未来自己的生活起居照料责任寄托于子女身上,这反映出农民对传统的家庭保障模式存在着“既爱又恨”矛盾的心理。一方面,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作用在下降,农民也开始想挣脱对传统养老保障模式的依赖,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客观上又迫使农民不得不继续依赖于传统养老模式。同时,传统的小农思想对很多农民影响深远,许多农民逐渐变得保守、封闭、只注重眼前利益。对眼前利益的追求,使得他们往往看不清农村社保为他们带来的预期利益,在需要交纳一定费用参保时往往顾虑重重。
从根本上说,农民对现代养老保障的需求取决于自己的收入情况、对自己未来养老风险的判断以及其他可依赖的养老形式之间对比这三个方面,而现代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政府设计的,因此政府设计这一制度,需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由笔者所作调查可以看出,农民的收入越高,养老问题的担忧越少。另外子女的多少也对养老有影响,子女越少,养老担忧率越高,大约每减少一个子女,对养老的担忧率增加30%。国家一直在农村推行的养老保险并没有产生既定的效果,没有满足农民的需求,这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农村养老体系。农民对当前即将推行的城乡养老统筹方案充满了顾虑,主要是对缴费金额、领取养老金数额及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担忧。
总之,对于现代农村养老保障而言,政府的决策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障的成本,这个成本和农民的收入共同构成了农村现代养老保障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3]。首先,农民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因素,只有收入提高了,农民才能把对社会养老的需要转化为现实的需要,这也为土地流转参与农村养老保障提供了基础。其次,子女人数也会对农村养老保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应当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进行有效的衔接。最后,个人缴费金额对于农村养老保障也会有重要的影响,缴费金额过高,会使农民望而却步,因此,政府、社会承担主要的养老资金筹措责任以及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尤为重要。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国家主导下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产物,它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组织和农民等多方的利益[4]。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最后相互妥协,利益达到均衡。而当前我国土地流转总体水平很低,不同地区的土地流转、不同收入的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又有着较大差异。
目前河北省土地流转并不普遍,总体呈现较低水平。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河北省土地流转的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5%,低于全国9%这一平均水平。从被调查的500户农户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的水平还很低,土地流转的形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互换、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很少;而且调查显示,有过土地交易的农户中,77%的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采用登记形式交易的只占22%;同时在有过土地交易的农户中,44%的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37%的农户采用的是书面协议方式,17%的农户采用的是第三方证明的方式,2%的农户采用其他方式。
在已经发生流转的案例中,土地转入的数量远远高于土地转出数量,主要原因是目前农民租入土地的需求远远高于租出土地的供给,许多农民想增加手中的土地,但供给的土地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农民从村集体租入林地、开荒地、沙滩等土地。这些说明当前困扰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在于可流转的土地供给不足,而不是农户需求不足。
在调查的省内不同地区中,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土地流转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笔者发现,经济越发达,户均土地占有量就越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也越小,土地流转也越活跃。从土地转出情况来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土地转出越活跃;从土地转入情况来看,欠发达地区土地转入量多,主要是因为,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广人稀,农民可通过租赁等形式从村集体获取林地、开荒地、沙滩等土地的经营权,也说明了欠发达地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是最强的。
据调查发现,随着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户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在减少,高收入农户的人均土地占有量最少,对土地的依赖性最低;同时高收入农户土地流转率随着收入增加,并没有一直上升,反而有所降低,这说明在当前,农民必须保持最低量的土地。因此,随着土地的减少,可流转的土地也减少。另一方面,随着农户农业收入的增加,其转出土地的意愿却在减弱,转入土地的意愿却在增强;而随着农户非农业收入的增加,农户转出意愿在增强,转入土地的意愿却在减弱。
当前河北省参与流转的农户和土地都很少。一般而言,农户越是期望土地产权稳定,租入土地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当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土地经营权的长期与稳定,尤其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更是强化了这一点,但这并未得到大多数农户认同。笔者调查发现,只有37%的农户对这一政策表示认同,33%的农户表示反对,另有22%的农户态度不明。
第一,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对待传统养老模式存在矛盾的心理。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作用在下降,农民也开始想摆脱传统养老模式的束缚,但另一方面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农民客观上又不得不继续依赖于传统保障模式。
第二,对于现代养老保障而言,农民的期望很大,只是由于以往的农村养老保险中个人需负担主要费用,缴纳的费用相对较高,所获取的养老金额又很低,因而以往农村养老保障的效果不好。因此,政府和集体组织应承担主要的养老资金来源,同时应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养老水平和养老质量[5]。
河北省目前土地流转在整体上还是处于较低水平的。土地流转的形式单一,主要是转包和出租,很少涉及股份合作以及互换等方式。农民对土地的需求远超土地的供给,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在于土地的供给不足。同时,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农民人均土地占有量越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也就越小,土地流转也越多。人均收入的提高,会导致农民拥有土地的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也会降低。农民农业收入的增加,会促使农户转出土地的意愿减弱,转入土地的意愿增强;而农民非农业收入的增加,会促使农户转出意愿增强,转入土地的意愿减弱。
从以上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流转制度的完善,基于此,针对农村土地资源如何有效参与到农村养老体系的建立中来,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为农村现代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主要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保证农民获得土地流转带来的更多的收益;政府要从土地开发的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第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要为传统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转变提供便利和衔接。主要表现在,农民年老不能耕种时,或者要退出土地承包时,或者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时,需要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流转制度与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有效地衔接在一起,从而保护各种类型农民的合法权益[6]。
[1]姜杰凡,孙媛萌.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新途径及法律实现——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反向抵押[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77-83.
[2]刘月文.当代中国农村家庭养老路径探析[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1):36-38.
[3]赵先立,李子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3,35(2):95-100.
[4]李中.农村土地流转与养老保障的实证分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3(4):122-125.
[5]刘家成,刘钟钦.吉林省松原土地流转的现状、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社会实践调查[J].农业经济,2014(1):76-77.
[6]赵银侠.城镇化视域下西部农村养老路径选择——以陕西关中农村为例[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27(3):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