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艳 艳
(闽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道德问题不断涌现,人们不能仅从现行固有的道德原则与律法框架出发,对此,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弗莱彻提出了境遇伦理,他认为应该从人的境遇出发,秉承“爱”的原则去作出体现最大爱心的道德抉择,如有曰:“某一道德决定的善恶对错,不是由先验的规范原则来定,而要以当时时空境遇来定,只有具体的境遇才能作为道德的评价标准。”[1]由此看来,超越规范,在境遇中以“爱”的良知良能进行道德抉择对于现代社会中的道德生活展开具有重要意义。
变幻莫测的现实生活使人们时常陷于极其复杂的道德境遇之中,并随时面临诸多的道德问题。诸如迷信与科学的矛盾、物质与精神的互斥、迷茫与信仰的错位、主流与非主流的对撞、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冲突、工具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争论等多重问题无不冲击着人们的头脑。面对如此境况,传统的道德教条与律法设计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人的精神枷锁和行动桎梏。它只会告诉你,“解决办法早已预先确定,你到书——《圣经》或忏悔神父手册中查找便是”,“按照《旧约全书》头5篇的律法及口传教义生活”[2]10。然而,弗莱彻则认为这些习俗法则的盲目应从是“规则上面再加规则”,所形成的应用体系是“违反规则的规则”,它们的叠加只会导致“先知的‘同情’和‘社会精神气质’的悲剧性灭忙”[2]10,因为它们本身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社会生活,也难以唤起人们道德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因此,弗莱彻提出,不能只根据抽象的道德教条和法则来分析道德,而应该灵活地对待道德戒律,充分考虑现代科技发展的现实理性与现代人的应有能动本质。解决现代社会中变幻莫测的诸多道德问题,已不能从现行的道德原则和已有的伦理学概念出发,而必须从人的境遇出发,他说:“境遇伦理学断言:‘一切事物正当与否完全取决于境遇’。”[2]2当然,弗莱彻对那些现行道德法则也是尊重的,但只是视它们为解决道德难题的探照灯,它们随时将因“爱”的道德抉择而在道德境遇中被抛弃。
在现实中,当人们面临需要作出道德抉择的境遇时,存在两种左右自我抉择意志的力量,即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在弗莱彻看来,不论律法主义还是反律法主义都有其缺陷。就律法主义而言,本来规则越是法定,就越需要公正,当各项法令准则运用于实际境遇时,必须允许怀疑的或困惑的良心有某种自由,但是现实却是残酷的,正如弗莱彻所言:“关于规则是否真正适用于某种特殊情况(怀疑)、在多少有些冲突的若干规则中应当遵循何者(困惑)的问题,无情地摆在了我们面前。”[2]12可见,律法主义僵硬的一面难免使伦理结果成为“道德的不道德”。就反律法主义而言,尽管其弥补了律法主义的僵硬缺陷,但是其对其缺乏把“爱”作为规范的信仰以及深陷道德虚无主义的倾向却又是值得反思的。在弗莱彻看来,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都不是解决道德问题、进行道德决择的最佳方法[3]。基于此,弗莱彻则提出了介于两者之间的境遇伦理,即强调当人身处道德抉择的境遇中时,要以人为中心,以“爱”为永恒原则,将“爱”与良心的自由和规范的信仰结合起来,通过“爱的计算”作出体现最大爱心的道德抉择。
境遇伦理“爱”之永恒原则围绕人的主体地位,依托对上帝之爱的信仰,表达了道德境遇中非差序性尊重每一个人的最大爱心意涵。即:“把爱作为境遇伦理学的主导规范和唯一原则,其它一切规范原则和德行都是爱的仆从和下属,都无条件地服从爱的准则。爱不仅是唯一永恒的善,而且是唯一的最高规范。”[4]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以下4大维度:
首先,以“爱”为内蕴的道德规范。弗莱彻为什么强调“爱是唯一的规范”的命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回答。一方面,律法的模糊性往往导致境遇抉择中人性的无辜泯灭。另一方面,律法的桎梏性极易削弱个人的自由。弗莱彻认为,人始终是自由的,在关系较为直接的境遇中,人们必须且也应该做出自己的决定与选择。有时律法在道德上可能毫无意义,因为它根本没有顾忌到爱的蕴涵。弗莱彻强调,爱是针对律法本身的专断律法,但爱绝不会与其他任何自然的或超自然的律法分享自己的权威,它只会摆明自己爱的态度。也许,这是对对道德规范“爱”之蕴涵最强有力的辩护。
其次,以“爱”为态度的道德关怀。弗莱彻认为:“爱是个态度问题,而不是感情问题。”[2]84的确,爱绝非情感的强烈动机,而是意志的能动态度。这种能动的爱的态度,着眼于善行,内化于彼此的道德关怀之中。一方面,爱他人以求彼岸的道德关怀。弗莱彻站在基督教伦理的立场要求人们懂得,不论自己喜不喜欢他人,也不论自己如何评价他人,他们都是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爱。另一方面,爱自己以求此岸的道德关怀。如果说公正的爱他人以求彼岸的道德关怀,那么恰当的爱自己便是求得此岸的道德关怀。弗莱彻认为,爱他人不仅有爱他人利益的一面,也有爱自己利益的一面,只不过自身利益永远只能处于第二位。弗莱彻曾经断言:“如果我们不能接受爱,也就不能给予爱。”[2]91也许有人会问,当爱他人与爱自己彼此冲突,该怎么办?弗莱彻的回答是:“爱的逻辑是,每当自我服务可为世人带来更大的利益时,自我关心就应当取代为世人谋利益……否则,就应该满足自我……”显然,这是境遇之中“爱”的彼此道德关怀的最好表达。
再次,以“爱”为计量的道德抉择。弗莱彻认为,在境遇伦理中,应该当时当地以既小心又充满关心的爱进行相对因素与最大效用的计量,从而作出爱的道德抉择。一方面,爱只要求相对因素的考量。往往,当人们分析、权衡以及判断某一境遇抉择时,大都会以律法主义的思维方式全盘考量目的、手段、动机、结果这4大因素。介于人们一直将罪恶的本质归于手段与目的的相混淆、归于4因素的若干缺位,弗莱彻则从境遇的视角强调:“一切目的与手段都在一个发挥作用的等级序列中相互关联,一切目的都依次成为某种更高目的的手段。”[2]107可见,在弗莱彻看来,在境遇抉择中,没有绝对的因素考量,只有更优化的因素包涵。另一方面,爱应要求最大效用的计算。弗莱彻认为,如何保证境遇之中抉择的正当性则取决于充满理性而又深思熟虑的爱的计算。换言之,应在境遇中计算各个手段方案以及结果的合理性,强调爱的最优表达与结果的最大效用。
最后,以“爱”为唯一的道德之善。善作为伦理学的重要范畴,其本质就是价值的问题。弗莱彻认为,价值问题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而是偶然的;不是内在的,而是名义的。唯有爱才具内在价值,才是唯一的内在之善。一方面,现实之善为名义之善。弗莱彻主张善仅为名义上的善,它只是人们眼前的善,而不是内心的善。因为在他看来,现实事物不存在任何内在价值,价值永远是对人的价值,而不是对任何独立存在物的价值。弗莱彻说,“事物能获得价值的唯一原因,是它恰巧帮助了人(因而为善)或伤害了人(因而为恶)”[2]46。可见,善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不是事物固有的内在属性,其内在价值属性只能见之于爱的境遇。另一方面,境遇之爱为内在之善。见之于境遇中的善的内在价值属性就是爱,唯有爱才是内在的善、永恒的善。弗莱彻所谓的爱绝非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一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是根据人的行为和关系在境遇中如何形成的方式,是可以寻求善的倾向。弗莱彻说:“爱是唯一的普遍的原则,但它不是我们有(或是)的什么东西,而是我们实行的东西。我们的任务是要行动,以促成最大可能的善。”[2]47正如有学者说:“社会并未苛刻到每一个人都达到英雄或者圣人的高度,我们要求的是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每个人都能够做到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在此基础上,朝着那些高标行为迈进,而并不一定强求非要完全做到他们具体的行为。”[5]
纵观弗莱彻“爱”的境遇伦理思想,应该理性而辩证地分析其内在价值,以便能更好地审视现代道德生活,能更好地解决现代道德生活中的某些问题。辩证来看,弗莱彻“爱”的境遇伦理思想的内在价值可以从以下两大层次分析:
其一,“爱”的境遇伦理在理念上体现了“以人为本”。弗莱彻“爱”的境遇伦理理论基础之一便是人格至上论,即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与正当利益,企图通过境遇伦理关心人、尊重人,使人获得自由而又有尊严的生活方式。他曾说:“爱是属人的……人是被爱的。”[2]39显然,弗莱彻的“爱”的境遇伦理集中体现了现实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这与中国古代“国以民为本、君以民为本、吏以民为本”(《新书·大政上》)和中国当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人本理念是不谋而合、意义互动的。
其二,“爱”的境遇伦理在实践中体现了“理性思辨”。苏格拉底曾经说过,未经思辨的人生是毫无意义的人生。在此,笔者认为未经思辨的道德抉择是不道德的抉择。的确,在弗莱彻“爱”的境遇伦理思想中,他同样强调理性分析(思辨)的重要性。他曾说:“人们不一定接受这位牧师关于灵魂拯救的假说,但任何境遇论者都不会责难他的理性分析和道德决定的方法。”[1]95如前所述,境遇伦理不提倡盲目尊崇僵硬的律法教义,不服从过分的外在强加,而主张在现实境遇中通过自己“爱”的道德审视与理性思辨,实现最优化的道德抉择,达到自我的理想人格。这种理性思辨至少可以提高当代人的道德认知能力,养成积极的健康人格。
其一,“爱”的境遇伦理在计量中易陷入“算的困境”。弗莱彻在其境遇伦理学中强调,身处道德境遇中的人应该视境遇情形作出“爱”的最优计量,实现最大利益。他曾说:“我们的境遇伦理学坦率地同穆勒通力合作,期间没有任何敌对关系。我们选择对大多数人最有用的东西。”[2]95尽管弗莱彻爱的最优计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其必将陷入“算的困境”,因为“爱”的利益最大化计量缺乏科学的量化依据。依照功利主义学派的逻辑,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快乐与痛苦的最大净余额。然而,快乐和痛苦是无法定量计算的,不同性质的快乐和痛苦更是无法比较的。同理而言,利益的最大净余额就无法得到,“爱”的最优实现显然也将受阻的。
其二,“爱”的境遇伦理在现实中易陷入“爱的虚无”。在弗莱彻境遇伦理思想中,他所强调的“爱”是绝对的、永恒的上帝之爱。他曾说:“上帝之爱不要求我们摆脱或抛弃善恶感、甚至尊卑感;它只是坚持认为,不论我们如何评价他们,不论我们是否喜欢他们,他们都是我们的邻人,都应得到爱。”[2]88然而,在现实境遇中,上帝之爱到底何物,不得而知。任何人都可以以爱的名义为自己的境遇抉择做道德辩护,甚至,任何人都可能假借爱的名义为自己的恶行提供借口。以上帝之爱为最高指导原则,让每一个人都能怀着上帝之爱的境界去辨别境遇,实现爱的优化,也许在现实之中只会陷入“爱的虚无”,毕竟人并非都是圣贤之辈。
综上所述,弗莱彻境遇伦理侧重于以具体情境之下的“爱”的表达来进行道德抉择,它克服了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的固有缺陷,提升了人们道德生活的人性化特质,有利于构建友好的人伦关系。当然,对于弗莱彻境遇伦理的某些负面价值也应引起注意,特别是要避免陷入爱虚无主义之困境,这样才能确保人们对弗莱彻境遇伦理思想保持辨正视角。
参考文献:
[1] 张清达.相对的境遇,永恒的爱——弗莱彻境遇伦理学述评[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87-90.
[2] 约瑟夫·弗莱彻.境遇伦理学[M].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 熊伶俐.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的中庸性质[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2):81.
[4] 张明伟.弗莱彻境遇伦理学思想探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4,(2):54.
[5] 孙勇.境遇伦理学视野下的道德高标审视[J].基础教育,2009,(6):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