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诉法框架下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的实施

2014-04-06 03:27郑学蓉李波阳尚德晋陈昊哲郑永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收网犯罪分子情报

郑学蓉,李波阳,尚德晋,陈昊哲,郑永红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730030)

论刑诉法框架下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的实施

郑学蓉,李波阳,尚德晋,陈昊哲,郑永红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730030)

全球毒品持续泛滥,毒品犯罪活动猖獗,面对新的禁毒形势,传统侦查手段面临挑战。实施控制下交付是应对这种挑战的重要手段。控制下交付具有策略性强、协同合作、风险并存等特点,能查清毒品犯罪组织的内部构成及分工情况,查清毒品的运输路线及流通渠道,及时有效地固定相关证据,使涉案的犯罪分子充分暴露,从而将整个贩毒网络一举摧毁。毒品犯罪案件的控制下交付包含四个阶段:情报收集、决策启动、控制实施、收网归案。只有了解控制下交付的特点及意义,明确其四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才能使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毒品犯罪案件;控制下交付;特点;方法;价值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控制下交付手段进行了确认和规范。该公约第一条定义“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人,公约第十一条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原则、条件、方法、技术等进行了规定。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填补了控制下交付在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空白,将有力地推动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一、控制下交付的特点

(一)策略性强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策略性很强的侦查手段。从整体上看,控制下交付的运用是基于将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的策略思想而展开的。控制下交付手段的策略性主要体现在禁毒执法部门发现非法运送的毒品后,为了使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充分暴露,将毒品置于禁毒执法部门的控制之下,严密监控、跟踪整个犯罪过程,迷惑尚未暴露的犯罪分子,最终将其一网打尽。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由贩毒集团操控实施的犯罪居多,这些贩毒集团内部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较强,其中不少系跨国犯罪,侦破此类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毒品犯罪案件的控制下交付应统筹全局、科学规划、合理运用侦查策略。

(二)协同合作

控制下交付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为有效地实施控制下交付,协同合作至关重要。国际控制下交付是不同国家之间对跨国毒品犯罪联合侦查的一种形式,需要相关国家密切协同,需要各国警方的密切合作。国内控制下交付的成功依赖于侦查协作机制的运行,需要建立不同地区之间的侦查协作机制。国内控制下交付的协同合作主要包含三种形式:第一,国内各地区之间的协同合作;第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其中包括公安、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部门;第三,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协同合作。

(三)风险并存

控制下交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第一,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对象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毒品,如果控制下交付行动方案设计不当,或者控制下交付行动的执行不到位或存在差错,极易导致被监控的毒品失去控制而流入社会。毒品一旦流入社会,不但摧毁贩毒网络的目标难以达成,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更为严重的是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第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多为犯罪经验丰富、犯罪智能较高的亡命之徒,一旦发现毒品已经置于禁毒部门的控制之下或发现其他风吹草动,犯罪分子会针对禁毒部门的侦查措施改变原有计划,这使得既定目标难以实现,前期准备工作化为泡影,还会对执行任务的侦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失控终止

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行动的过程中,当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时就应当及时终止这一侦查手段的运用,这是基于对控制下交付风险性的认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变甚至终止控制下交付行动,这正是控制下交付灵活性的表现。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毒品的监控,促使更多的犯罪分子乃至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充分暴露,最大可能地扩大战果。基于对控制下交付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性考量,当出现可能失控的危险时,决策人员应当及时终止行动,迅速收网。

二、控制下交付的价值分析

(一)促使更多涉案人员暴露,从而将其一网打尽

毒品犯罪往往是犯罪集团所为,且毒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不同国家,毒品犯罪要经过运输、贩卖等过程。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部分系跨国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毒品犯罪活动中,运送毒品的经常是“马仔”,甚至是不知情者。毒品犯罪的主犯往往不参与具体的运送和贩卖环节,而是躲在幕后进行操控。如果禁毒执法只是简单地查扣毒品或逮捕毒品的运送或贩卖者,将难以甚至无法发现其他涉案人员,尤其是幕后的犯罪组织者、操纵者。实施控制下交付,可以使犯罪分子按照既定路线完成交易,充分暴露整个过程中的涉案人员,这样不仅可以抓获中间环节的毒贩,还可以挖出毒品源头和末端的毒枭,从而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二)查清毒品犯罪组织的内部构成及分工情况等

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是一种针对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集团犯罪而采取的秘密侦查手段。毒品犯罪尤其是跨国毒品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结构复杂,犯罪分子人数众多且均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禁毒执法部门通过传统侦查手段很难了解和详细掌握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及分工情况,甚至犯罪组织内部的成员对其内部结构及分工也不甚了解。实施控制下交付可以通过对毒品的跟踪和监控,了解整个犯罪流程,明确犯罪分子在犯罪组织内部的分工情况。

(三)查清毒品的运输路线及流通渠道

在毒品犯罪活动中,毒品的流通及运输渠道在犯罪分子的经营下一般相对固定,犯罪分子一旦认为毒品的运输及流通渠道“安全”,大部分情况下不会随意变换运输及流通渠道,而会采取变换伪装方式的方法继续按原有路线运输毒品。对国际性贩毒集团来说,其贩毒网络分布广泛,遍布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毒品犯罪实施控制下交付,禁毒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对毒品进行全程监控,查明毒品犯罪的运输路线及流通渠道,摸清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犯罪规律,进而为切断其流通路线和流通渠道,摧毁整个贩毒网络创造有利条件。禁毒执法部门可以针对贩毒分子的贩毒路线预先开展防范工作,堵塞毒品流通渠道,从而彻底切断其犯罪路线。

(四)及时有效地固定相关证据

在任何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取证无疑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根据,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通过法律手段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其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取证是侦查的关键环节,有效地获得证据能够及时地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同时可以拓宽侦查视野,理清侦查思路并进行调整。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表明,毒品犯罪活动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毒品犯罪的证据发现难、取证难、固定难。即使发现毒品,若其他相关证据难以获得和固定,也会给侦查工作制造很大的困难。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选择最佳时机,可以做到“人赃俱获”,由此获得的证据对于揭露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方法

(一)情报收集阶段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对象是毒品,在毒品未被发现之前,控制下交付将无从谈起,因此,发现和收集准确的毒品犯罪情报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条件。

毒品犯罪情报收集的渠道和方法包括:第一,强化专门工作,收集高质量的情报。专门工作是指缉毒部门为了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成立专门的缉毒情报机构,指派专人进行情报的收集、研究和管理工作。专门工作是缉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缉毒情报调研的主力军,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加强。第二,通过公安机关的其他业务活动获取情报。通过侦查破案和审讯嫌疑人可以发现隐案、未破案、案中案和新的犯罪线索,通过治安管理和审讯吸毒人员获取有关贩毒网络线索,通过公开查缉、边防检查、出入境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工作可以获取毒品犯罪的线索。第三,加强与兄弟单位的联系,广泛收集情报。海关、军队、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安全部门、法院、检察院、劳改劳教场所、工商、税务、外办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因此,缉毒情报部门应与兄弟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地收集有关情报。第四,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收集情报。缉毒部门应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和毒品重灾区,要密切警民关系,使治保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真正成为缉毒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纽带。第五,建立情报网络,实现情报的高效共享。2008年6月26日,我国已经在北京建立了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各省的禁毒机构均有专门人员常驻该中心以保持情报的高效共享。我们应当以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为依托,同时完善各个部门的情报共享机制,努力护好库、搭好台、建好网,最大限度地整合情报资源。

(二)决策启动阶段

禁毒执法部门在发现和收集到毒品犯罪的准确情报后,是立即收缴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还是实施控制下交付,应当机立断,尽快做出决定。做出控制下交付的决策基础是对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证。

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必要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毒品的种类与数量,若是精制毒品且数量较大则可实施控制下交付。一般而言,当发现大量毒品可以考虑控制下交付,如果发现的毒品数量有限且并不具备扩大战果的价值,则没有必要采取控制下交付。第二,有情报表明毒品犯罪活动属于有组织犯罪或涉及境外贩毒集团,为扩大战果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的主要目的在于将隐藏在幕后的犯罪组织或策划者及更多的涉案成员暴露出来,进而将犯罪组织一举摧毁,如果将此手段应用于单个作案则失去了控制下交付的意义。

判断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足够的时间与毒品过境地、交付地的警方联系,取得配合,制定出经充分商定的可接受的行动计划或行动方案;第二,毒品交易的双方没有察觉毒品已被警方查获;第三,能够控制毒品的动向,保证毒品的安全,确保其在运送的过程中不会出现意外。

在发现毒品或获得毒品犯罪的情报后,如果具备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应迅速与有关地区的警方沟通,共享情报,共同拟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行动方案。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案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明确各地警方应承担的任务、要求及合作方式;第二,对毒品及毒品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实施监控的措施;第三,制定毒品运输过程中案情出现变化的应急处置措施,如毒品运输路线变化、交付地点变更、交付人变更等问题。

(三)控制实施阶段

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核心行为是暗中控制违禁品的流转。通过这一阶段的侦查工作,可以促使暗中隐藏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充分暴露,如在毒品运输过程中负责运输的犯罪嫌疑人,在毒品到达目的地后负责接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在毒品交易完成后负责毒品继续流转及销售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幕后策划实施整个犯罪过程的主犯、从犯等。控制下交付以物品的流转为监控重点,以物找人,通过物品顺藤摸瓜查获违禁品流转的组织者。控制实施阶段工作的成效关乎控制下交付的目标能否达成,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阶段的工作。

控制实施阶段的工作重点可以用“避免惊动,严密监控”八个字概括。

所谓“避免惊动”是指禁毒执法部门的工作要以不惊动犯罪分子、不暴露侦查工作为前提,犯罪分子一旦被惊动,将迅速作鸟兽散,禁毒部门的工作将前功尽弃。为了不惊动犯罪分子,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当查获毒品后应尽量将毒品或毒品替代物的包装恢复原状,避免引起犯罪分子的怀疑;第二,制造假象,麻痹犯罪分子。禁毒执法相关部门要继续开展常态化工作,尽量麻痹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没有被禁毒部门掌握,从而按照预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第三,如犯罪分子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运输毒品,则应当使毒品按照正常的运输时间到达目的地。

所谓“严密监控”是指在毒品移动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监控手段畅通、监控信息准确、实时监控。为了确保对毒品的监控有效,禁毒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多种监控手段。针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的监控手段主要包括:第一,在缉毒部门的直接掌控下进行交易,以达到监控的目的;第二,秘密监控,包括由禁毒部门人员秘密跟踪监控,或动用卧底跟踪监控;第三,“逆用”有关涉案人员进行监控;第四,技术监控。

(四)收网归案阶段

收网归案阶段是控制下交付的终结阶段。在对毒品进行严密监控的基础上,警方应在适当的时机收网,将全部涉案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全面地收集相关犯罪证据并加以固定,是收网归案阶段的主要任务。

收网时机的把握至关重要,只有准确地把握收网时机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把握不当,就会造成毒品流失、犯罪分子逃逸、证据无法收集、无法起诉定罪等不利后果。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毒品流转的监控,不仅发现和查获毒品犯罪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而且使末端毒品买卖双方乃至幕后组织者暴露,从而将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分子一网打尽。为此,禁毒部门应在货物运达最终目的地,涉案犯罪嫌疑人暴露之后采取收网行动。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证据的获取和犯罪的认定难度较大,收网时机的把握应从有利于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角度进行考虑,尽量选择毒品到达目的地后,在能够将犯罪分子人赃俱获的条件下采取行动。收网时机的把握还应充分考虑到有关人员的安全,收网归案行动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参与行动的线人等秘密侦查人员构成重大的人身甚至生命威胁。因此,收网时机的把握应该选择在不危及行动线人及秘密侦查人员的情况下实施。如果收网行动导致线人及秘密侦查人员受伤或牺牲,那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行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对参加行动的线人及秘密侦查人员的人身及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为了保证他们的安全,应及时终止控制下交付行动。

四、结语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侦查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显现出巨大的价值。但是,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控制下交付的认识仍然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目前禁毒实践的需要。情报收集、决策启动、控制实施、收网归案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四个基本步骤,了解控制下交付的特点及意义,明确控制下交付四个阶段中的重点工作,对于将这一侦查手段更好地应用于缉毒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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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

A

1673―2391(2014)05―0158―04

2014-02-13 责任编校:陶 范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13BFX059;2012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批准号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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