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宇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的法律思考
刘士宇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冤案每个国家都存在,即便在科技水平、司法制度较为先进的美国也难以例外。在众多冤案中,中央公园慢跑者案有其代表性。该案历经了快速的审判程序和漫长的纠错过程,集中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近年来也有许多冤案被发现,虽然在冤案的形成原因上,各国有其独特的环境因素,但也不乏共同之处。分析中央公园慢跑者案的形成原因、处理方式等,可以为我国防止和发现并纠正冤案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冤案
在刑事司法领域,冤案是错案极致的表现。“冤案的实际发生率几乎不可能计算。据估计在美国占关押人口的0.5%到5%之间。由于近两百万美国人被关在监狱里,这就意味着成千上万的无辜者身陷囹圄。”[1]我国近年也陆续曝光了多起重大冤案,这些冤案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以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为研究对象,从中了解美国处理该案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冤案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有效防止和纠正冤案提供启示与借鉴。
1989年4月19日,29岁的白人女性梅里在纽约中央公园跑步时被残忍杀害。由于地方和国家的媒体报道了这起案件,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被称为“中央公园慢跑者案”。
1989年4月19日晚9时到9时45之间,多起案件在纽约中央公园发生,包括数起伤害、抢劫案件。警察在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在公园西郊发现了一群男孩正在蹲点,Santana和Richardson就在这群男孩中。他们被带回警局后,警察进行了超时和超强度的讯问。在Santana和Richardson被讯问后的几小时,大概在4月20日凌晨1点30,受害人梅里被人在公园发现。她的眼睛和头均受到了十分残忍的击打,身上到处是刮擦的伤痕。她的身体大量失血,衣服被用来捆绑住身体。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她遇害时还遭到强奸。经当时在警局的其他男孩确认,在4月19日当天,McCray、Wise、Salaam三人到过中央公园。警方在4月20日将McCray、Wise、Salaam带到警察局讯问。由于他们及其家人对法律的不了解,他们也被超时和超强制讯问。从后期的判决中看出,在对5人的侦查过程中,对McCray、Santana、Richardson的讯问其家人均没有到场,录音录像记录的讯问过程也是在讯问结束后补录的。McCray、Santana、Richardson、Wise四人最终向警方做了认罪供述,除Salaam外其余4人均在认罪供述上签了字,供述了他们“袭击”梅里的经过。但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承认是自己强奸了梅里,都说是其他人强奸了梅里,每个人都想把自己变成该案的从犯。
梅里案最大的转折在于真凶Matias Reyes后来自己承认杀人,但几名被告认为警察早已知悉Matias Reyes有可能是梅里案凶手,只是担心影响到他们的公诉而不去调查。因为,在梅里被袭击的前两天,中央公园发生的一起强奸袭击案证实是Matias Reyes所为。从Matias Reyes所供认行为的特征上看,两案十分相似,如:受害人的眼和脸部均受到击打;受害人都被捆绑;Matias Reyes所犯罪里均留有其DNA。5名被告认为警方至少应该确认强奸、袭击梅里的应该是一人而非多人。尽管证据是通过强制方式取得,且证据链条十分脆弱,警方和检察官也意识到梅里案有很多疑点,但是大陪审团还是将McCray、Richardson、Santana起诉,指控他们与中央公园多起案件有关,以及袭击梅里。地方检察官则将Salaam、Wise一并起诉。五个孩子被指控谋杀罪、强奸罪等。
1990年4月18日,陪审团宣告了McCray、Santana、Salaam袭击梅里的有罪判决,以及对他们在中央公园的其他违法行为认定有罪。1990年12月11日,Richardson被宣告对其任何指控均成立有罪,Wise也被认定除谋杀外所有指控均被认定为有罪。因为McCray、Santana、Salaam均在16岁以下,法庭取消了所有罪名,除了抢劫和强奸。Richardson也因未满16岁,法庭驳回了对他的指控,除了谋杀罪、抢劫和强奸。除Santana外其他四人均上诉,但上诉法庭均维持了原判。McCray在监狱服刑7年半,Richardson、Santana均服刑7年,Wise服刑13年,Salaam服刑6年八个月。即便是他们服刑完毕,他们依旧坚持否认对梅里犯罪。
(一)证据取得违法,证据链条薄弱
在该案得到平反后,五名男孩均声称其在接受讯问时被强制。当时公诉该案件时证据之间矛盾也很多,如五名男孩的供述与实物证据存在矛盾。根据Wise的供述,现场到处都有血,但是他们五个人中没有一人身上有梅里的血。五名男孩对犯罪行为的供述非常混乱,如谁最先攻击、谁把梅里推倒、谁把她抓住、谁实施强奸行为、在攻击时采用的是什么武器、攻击的地点和时间等问题相互不能印证。在这样的证据之下,大陪审团依旧对其提起公诉。可见,即便是在司法独立、拥有完备证据体系的美国,也无法保证所有证据都具备可采性,对被告人的定罪也并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该案的证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最后依然成为定案依据。
(二)媒体舆论对司法的挤压
案件从开始便被媒体关注,不仅因为受害方为妙龄白人少女,更是因为该案作案手段十分残忍。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从1989年4月案发到1990年12月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5名被告人先后被认定有罪。整个过程是十分迅速的,特别是其中4人均未满16岁。当时舆论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起了很大的引导作用。可以说,如果不是媒体狂轰滥炸认定几名被告人有罪,不会在证据严重不合法的情况下草率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种族歧视的现实问题
在美国,种族歧视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即便黑人通过运动和斗争使得自己的地位在美国有所提高,但种族歧视在美国表现得依然十分明显,该案就是很好的例证。五名被告中,McCray、Richardson、Salaam、Wise及其他们的家人都是非裔美国人,Santana是拉美裔美国人。这5名少数裔美国人被施以诸如刑讯、恐吓、威逼等违法侦查方法,并最终在庭审中被认定为有罪。毫无疑问,他们的身份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案件向不利于他们的方向发展,从而酿成最后的悲剧。
(四)冤案在救济上的推诿和拖沓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以和谐为纽带,将人与人有序地联结起来,形成了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源泉。如传统文化中,“人和气”“同群”“人能群”等等,体现了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的统一。大学生通过和谐的人际交往,心胸开阔,宽容他人,能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关系。同时传统的人格观如“德贵日新”“苟日新,日日新”“君子和而不同”也要求个体提高进取心、创新性和竞争意识。大学生人格修养要不断突破自己,在人格修养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塑造与自我完善的能力。在丰富的实践活动中树立自我效能感,顺应国家和社会创新创业的号召,不断接受挑战与竞争,挖掘自我潜能。
在该案真相大白后,5名受害人将纽约市政府和地方检察官等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从他们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来看,原告的一些诉请被部分承认,如对警察恶意控诉的诉请、对地方检察官非控诉行为的诉请、基于联邦法律对种族歧视的诉请、州法律对家庭损失及精神赔偿方面的诉请等等。从判决的结果来看,法院力图做到平衡政府和受害方的利益。在处理对政府和地方检察官的诉请中,法院接受了被告提出管辖、豁免等辩解理由,否认原告所提的政府存在失职和共谋的行为,并认为基于州和联邦法律不存在对被告的错误逮捕,维护了政府的权力。在承认原告诉请的同时,要求原告举出具体证据来证明事实,这在某种程度上延误了诉讼的进程,从2003年开始起诉,到2007年最终判决,前后耗费将近4年的时间,这对于急切需要得到安慰和平复的被告人而言显然又是一次伤害。
(一)纠正错误的判决、控诉等行为
美国对于错案的追究是从两方面着手的:一方面,要求政府撤销控诉,法院撤销有罪判决;另一方面,由受害人或家属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该案中,警察局在2002年11月1日成立“阿姆斯朗委员会”,由前地区检察官助理和联邦检察官助理领导。委员会目的在于重新评价警察1989年4月19日对原告逮捕和讯问行为的适当性。在判决的撤销问题上,地方检察长办公室也要求法院撤销对原告的有罪判决,并告知法院,如果有罪判决被撤销,州将有义务撤销对他们的控诉。最终,纽约州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该案的平反涉及侦查、控诉、审判三个阶段,将政府错误侦查、控诉行为进行纠正,从司法上纠正判决的错误,并赋予受害人民事上请求赔偿的权利,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
(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该案的5名受害人先后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通过法院的审理,有多项请求被撤销,但也有多项请求被允许补充后再诉。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即使一项诉求被撤销,也可以允许在必要时进行补充再诉。[2]当补充已经没有必要时,法院在撤销后将不会留有补充机会。该案的5名受害人要求赔偿时,多数诉求被撤销,原因在于没有足够具体事实证明,如在举出事实证明政府失职的诉请中,原告没有列举被告知道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
在这起案件里,原告提出广泛的诉求,包括被告强迫取证、强迫自证其罪、伪造证据等。但法院不需要一个广泛而又高的事实诉求上的标准,而是需要一个灵活的标准,这一标准赋予原告用一些事实依据去解释他们的请求的责任,这样的解释可以让诉求变得更加可信。而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来看,对于诉求的提出并不需要具体事实证明其主张,相反,所有规则只需简单明确的请求陈述即可。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诉求中缺乏事实依据的支持,很难相信原告满足了起诉条件。起诉不仅会产生公平地通知对方的作用,而且还会让对方知道起诉是基于何种事实。因此,大多数人认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需要原告展示其要求权利保护的事实依据,这种事实的展示程度因主张事实不同而异。
该案的受害人要求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问题的举证,即证明自己受到损害或被告人施行了违法行为。判断起诉是否充分的规则是,该请求须满足构成一项诉求的标准,除非相信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否则原告应当举出事实依据。虽然不同的赔偿请求所要求的事实举证程度不一,但从法院的判决中看,无论是被否定或允许再诉的诉讼请求,基本的理由均是认为原告不能举出相关事实证明其主张,这反映出即便要求不同程度的事实举证,受害人也很难达到要求的标准,也从侧面表明受害人在这类案件中举证所面临的困难。
(三)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在慢跑者案被翻案后,5名受害人将纽约市政府、地方检察官等机构和人员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上的责任,而被告提出了诸如管辖、豁免、未达起诉条件、事实不充分等理由抗辩。在法院最终的判决中,采纳了被告部分的抗辩,但明确指出警察局恶意控诉和地方检察官非公诉行为不能豁免。这体现了对政府机构豁免权的限制,将地方检察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一个公诉人如果脱离了公诉人的角色就不再适用绝对豁免。因此,如果一个公诉人从事了调查的职能,例如给予警察调查手段方式上的法律建议、在合理理由不具备时作出逮捕决定,这些行为均不适用绝对豁免。公诉人从事公诉活动,即便使用了原告自证其罪的证据或知道证据是通过错误或强制手段得到,他们的行为也应当受到绝对豁免的保护。该案体现了美国对于公职人员在法律上豁免的界限,这对明确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是必不可少的。
(一)冤案形成的共同原因
无论是梅里案还是我国的刑事冤案,受害人都受到了来自公权力机关的刑讯逼供,并且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也十分薄弱。如在梅里案中,侦查过程中存在禁止休息、威逼等强制取证的情况,几名被告人相互间的供述无法印证,在仅有被告人口供认罪的情况下就定罪等等。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在冤案中,证据链所形成的事实并非唯一的事实,即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些案件均过于依赖口供,没有做到证据裁判原则。
(二)冤案的平反机制存在问题
2013年3月26日在我国平反的与梅里案具有相似性的“浙江叔侄冤案”就是很好的例证。该案反映了冤案在平反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诸如长期申诉无果,寄送各种材料得不到回应,检察院、法院没有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申诉对人民法院的效力及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5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此规定似乎对哪些申诉应当重新审判作了明确规定,但其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从第371条的“审查处理”到第375条的“立案审查”,立案条件被规避,即哪些申诉符合立案标准并没有规定,只有在满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启动重新审判。法律只规定立案后的再审,没有明确当事人申诉的法律效果,使得申诉对于法院没有起到任何约束作用。
(三)刑事国家赔偿存在问题
梅里案的平反不仅撤销了有罪判决,更重要的是给予受害人民事上的赔偿。在美国,政府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由政府承担,赔偿案件由司法部的律师处理,而不是被诉机关的律师处理。如果赔偿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赔偿从政府的收入中支出,而不是从机关的预算中支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37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机关无需先行垫付再申请财政划拨赔偿金,而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支付。其实,不论哪个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种赔偿责任只是国家机关内部的责任分配问题,国家始终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由财政直接支付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其问题在于对责任人的追偿难度加大,不利于让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程序上,我国没有像美国一样将赔偿请求独立成民事诉讼,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只有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之后,受害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赔偿请求权。[4]《赔偿法》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规定了不同的路径,刑事赔偿规定必须先经复议程序,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裁决,《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这种必须经过复议的赔偿路径看似给予当事人多一次救济机会,但“复议”自查的特点,只会增大受害人申请赔偿的难度,因此,这种刑事行政区分的做法值得思考。
(四)追究责任机制存在问题
冤案的受害者最希望的不仅是得到国家的赔偿,更希望使其无辜受冤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在梅里案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责任人被起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是抚慰受害人情绪,避免社会矛盾激化不可或缺的。这种责任,体现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体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追偿的情况很少发生。国家财政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国家追偿的实践也证明,国家追偿客观上处在睡眠之中。[5]对于这一点,《赔偿法》也鲜有对追偿程序和追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对责任人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更是难以实现,很多追究仅仅是内部的惩罚,这种惩罚的标准因机关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在透明和监督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这样的责任承担是否会起到警示和安抚受害人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及客观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可以仿效美国,成立由各个相关部门首长或其他社会权威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对办案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委员会负责界定行为责任和赔偿的范围,同时赋予受害人异议权,从而明确各个机构人员的赔偿和惩戒问题。
(五)正确发挥媒体对司法的作用
在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媒体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在铺天盖地的宣传中已经将五名男孩认定为“真凶”。在我国“浙江叔侄冤案”中,媒体在案件的平反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媒体的职能应该是揭示客观事件本身,媒体的感情不能取代公众自己的判断,更不能取代司法的评判。“媒体审判”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于新闻自由,媒体不恰当地使用自己拥有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这是对新闻自由的滥用。[6]正确发挥媒体的作用,一方面,要让媒体自身遵循职业道德,不滥用手中的公共资源,报道的目的只是客观地将事件呈现给公众,这需要媒体像司法一样,从双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偏执于一端;另一方面,司法需要独立地思考,在兼听双方意见后,居中依法作出判决,而非迫于外在的干扰,只有这样,司法才能起到判断是非曲直的作用。
[1]赵琳琳.刑事冤案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
[2][美]Jack H·Friedenthal,Mary Kay Kane,Arthur R·Miller.民事诉讼法[M].夏登峻,黄娟,唐前宏,王衡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50.
[3]张红.中美国家赔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J].行政法学研究,2005 (4):136.
[4]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352.
[5]张中梅.删除追偿标准令人费解[N].人民法院报,2011-01-28.
[6]简海燕.美国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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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责任编校:陶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