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长久 左建英
(1.2.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1)
一个政党所起的社会作用在根本上取决于它的阶级性质及其政治目标。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特定社会阶层的“政治联盟”,其政治价值主要体现在联系、代表、反映这些特定社会阶层的正当利益和要求上,在这些阶层和社会集团与中国共产党之间起着“纽带”、“桥梁”作用,发挥统战价值。但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确立,给民主党派政治价值提出了新的挑战并赋予了它新的内容和形式。
政党的基本功能是“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或影响政府”。因此,一个政党的活动与使命都是围绕政权展开的,并根据客观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以适当的形式体现自己的政治价值。今天,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参政党,民主党派同样以政权为中心寻求和实现自己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政治价值。
二十一世纪,民主党派己经演变成为一个以知识分子为主体带有工人阶级性质的政党。从政党政治价值角度考察,民主党派不单代表特定社会阶层和局部的利益,也为整个国家、民族谋求利益。因此,民主党派参政是其阶级性质的内在要求。所谓参政,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1](P147)。民主党派的参政价值,反映了“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也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参政党地位的价值体现。
在民主化进程中,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或制约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执政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权力滥用和腐败。因而,将执政党及政府置于一个有效的制约机制之下,是现代政治建设必须解决的课题。在现代政治舞台上,以政党为主体对执政党或政府权力实施监督是权力制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参政的民主党派对执政的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进行监督是现代政治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治腐败现象的必然选择。所谓监政价值就是指民主党派作为受宪法保护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监督执政党及政府所体现的政治价值。民主党派监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工作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2]。
第一,从政党关系上看,体现了党派合作的政党架构。参政价值,体现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不是“反对党”、“在野党”,其政治价值取向不是把共产党从执政党位子上拉下来,取而代之,而是旨在“巩固政权”、“影响政府”; 监政价值则体现了民主党派在我国政党体制构架内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第二,从价值关系上看,参政是基础,监政是实质。民主党派参政价值与监政价值是辩证统一的。参政价值是民主党派阶级性质的表现,监政价值是政党政治规律的反映。二者是统一的。参政是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基础,没有参政价值,民主党派就会失去应有的法律、政治地位,监政就无从谈起;监政是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核心和实质,没有监政价值,民主党派的参政价值乃至整个多党合作就会失去意义。
政党的政治行为实质上就是实现其政治价值的过程。政党作为政治行为的主体,必然以适当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去达到预期的行为效果。民主党派要实现自己的政治价值,自然要探求适当的途径和手段。
民主党派的参政价值主要表现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参与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这两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随着民主党派参政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发展,民主党派实现参政价值的途径也有所丰富和发展。目前,我国民主党派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开展参政工作:
首先,通过政协途径开展参政工作。 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政协的“参政议政” 职能为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了重要平台。民主党派及其成员通过政协提案、大会发言、专题调研报告和社情民意信息稿件等载体向执政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履行参政职能。 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我国八个民主党派之中,“有33.7万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3]。这为民主党派通过政协途径履行参政职能奠定了雄厚的政治资源基础。因此,政协是目前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职能的基本途径。
此外,民主党派领导人通过参加党委、政府召集的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直接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以及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担任实职的方式履行参政职能。
首先,通过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实现监政价值。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政协的“民主监督” 职能为民主党派履行监政职能提供了重要平台。
其次,部分民主党派成员通过担任特约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发〔1989〕14号文件提出要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四大员”)。 此后,中发〔2005〕5号文件又要求:“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特约监督员已逐步成为民主党派开展监督工作的一支重要队伍。在实践中,近年有些地方对特约人员的工作制度进行了改进,将原来的“聘任制”改为“政协委派制”。
再次,通过人大途径履行监政职能。人大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监督,其基本内涵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自己产生的“一府两院”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批准、决定、罢免等权力的过程。[4](P169)人大监督的“权力性”特征可以弥补政协“柔性”监督的不足。在当前我国政治生态中,民主党派通过人大途径履行监督职能具备现实性和可行性。民主党派的人民属性赋予了民主党派通过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合法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制度体现,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运用。“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5](P150)民主党派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代表性,正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11月15日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属于人民的范畴。”“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人民性。”民主党派的人民性,赋予了民主党派通过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合法性。
人大代表中众多的民主党派成员为民主党派通过人大履行监督职能奠定了必要的政治资源基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八个民主党派之中,有17.6万余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八个民主党派成员及民主人士的人大代表约占17~19%左右”[6](P153-154)。这一政治资源使民主党派通过人大履行监督职能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此外,民主党派可以通过舆论途径履行监政职能。“舆论”即社会各方面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议论和意见。“舆论一旦形成,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4](259)因而,舆论通常被视作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所谓舆论监督,即是指公民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进行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的普及,我国舆论监督的效果日益凸现。
民主党派通过舆论履行监督职能具备制度基础。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合作关系,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民主党派自然可以运用“党的喉舌”履行监督职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民主党派作为人民的一部分,自然可以发挥民主权利,履行舆论监督职责。通过新闻媒体等舆论阵地,及时报导民主党派的重要监督活动,登载民主党派的重要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评议报告等,对于提高监督实效性意义非常重大。
参考文献:
[1]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1/15/content_7078834.htm,2007-11-15.
[3]唐长久.政治发展视野下民主党派政治资源优化配置探析[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1):23-27.
[4]孙逸民.社会主义监督学概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5]张玲.“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问题研究综述[J].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3):38-41.
[6]王远启.正确认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 切实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建设[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