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三甲医院评审浅谈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2014-04-05 10:27:3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261021鹿艳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4年4期
关键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261021)鹿艳

我院是一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现正处于三甲评审的最后备战阶段,结合三甲评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求,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基层综合医院的实际,现将遇到的一些问题探讨如下。

1 三甲评审的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1.1 查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无管理制度扣0.5分。

1.2 现场查3个科室毒、麻、精类药品的使用和领取登记,查一个医技科室(放射、检查、核医学、放疗)放类药物的存放情况。1个科室不规范扣0.25分,最多扣0.5。

1.3 现场查内外各一个科室药品存放位置及标示。一个标示不清晰扣0.25分,最多扣0.5分。

2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规解读存在模糊和偏差

2.1.1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 438号)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1];2005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出入库专用账册不少于5年[2]。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知道账本保存是不少于5年还是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而且在同一个账本里,登记数个品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一种麻醉药品又可能有数个效期,这给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确定账本的保存期限带来了困惑。

2.1.2 《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3]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要求的登记项目有差别。

2.1.3 五专管理中的专柜加锁(双人双锁),有的科室理解成为一把实体锁,一把密码锁,也有的科室理解成为两把实体锁[4]。

2.2 可追溯性差 根据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年逐月逐日统一编号,计数管理,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我院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了统一编号,然后发放给科室,仅在专册登记中进行登记,而对写错的、毁坏的处方没有进行管理或登记。结合三甲评审标准来看,这次三甲评审最注重的就是可追溯性和后期的持续改进,这是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需要加强的地方。

3 建议[5]

3.1 多参加学术交流,多与临床科室沟通进行干预 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们可以走出去多听听专家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多与专家进行沟通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虚心向兄弟医院请教,借鉴兄弟医院的做法。深入临床,监测、干预临床用药,使药剂科的工作不仅仅是审核处方,拿药,而是确保药品能够合理安全有效地用到患者的身上。

3.2 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倡导合理用药 加强临床医生的日常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一位医生能够熟悉并掌握现行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法规,安全地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也要求做好各项监管工作,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总之,借着三甲评审的锲机,一定要重新审视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我院的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需要,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疾病痛苦,提高其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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