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峰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称:“截至2014年1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1]占将近我国人口半数的网民,无疑是“网络改变中国”的决定性参与力量。在虚拟的互联网时代,人们通过微博、BBS论坛、播客等不同形式的社交网络平等自由地表达和交流种种信息。网络俨然具有了现实社会的同构性,是现实社会的折射与延伸。在此基础上,互联网便成为了网民们关注现实世界、表达多元化利益诉求的“网络公共领域”。这样庞大的虚拟社会治理并不是简单的技术工作,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种情势下,对于正经历着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建构与解构的中国而言,当务之急便是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同时认清网络公共领域的实质并厘清治理之道,以便趋利避害,在规避网络公共领域的负作用的同时,又充分利用其民主效应来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与发展。
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汉娜·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接着,哈贝马斯在1961年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公共领域不能被理解为建制,当然也不能理解为组织;它甚至也不是具有权能分化、角色分化、成员身份规则等等的规范结构。它同样也不表现为一个系统;虽然它是可以划出内部边界的,对外它却是以开放的、可渗透的、移动着的视域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2]446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定义成为了经典理论,并对后来的研究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的热潮,加拿大学者查尔斯·泰勒和美国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等大批学者都对公共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领域是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批判,并对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公共空间。”[3]历史上,公共领域出现在欧洲资产阶级开始走向成熟的17至18世纪,表现形式为沙龙、咖啡馆、酒馆以及博物馆等,以面对面和言语的直接交流为主,参与者数量较为有限。伴随着以报刊为代表的大众传媒诞生,公众参与公共领域的数量和机会大增,这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公共领域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精英化的代议制开始排斥大众参与式的民主,公共领域不可避免地“衰落”了。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人类的交往和信息交流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BBS、网络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等网络社交工具的不断产生,特别是互联网的扩展和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网络媒介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公共领域的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类的公共领域空间得到了极大的延伸,在此基础上,公共领域开始重新复兴,产生了一种新兴的形式——网络公共领域。根据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学说,网络公共领域如同公共领域一样具备三大必备要素:参与的大众、网络公共空间、网络公共舆论。
(1)参与的大众。有着两大特征:其一是参与者的数量极为庞大,远胜于其他形式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在网络世界中,传统的种族、社会、国家隔阂被打破,人们的社交范围急剧扩大,人们可以平等自由地参与各种公共事件的讨论。其二是自愿性和平等性。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时都是自愿加入的,并在讨论中作为个体在价值属性与道德范畴都是平等的。
(2)网络公共空间。这是网络公共空间的第二个要素。理论上,在公共空间中,“言论、行为与政治事物和现象均能得其方位”,“凡能够透过言行表彰的,以及运用语言的表白、说服、论辩的事物或关系,都是公共空间的。”[4]过去,这地方和场所曾以沙龙、咖啡馆乃至集会游行等形式出现,而到了现代,以微博、BBS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介已成为极为重要的形式。
(3)网络公共舆论。根据公共领域的传统定义,实质上公共领域强调的是“对话性”与“协商性”,参与者通过充分的协商、沟通与妥协达成共识。网络公共舆论是网络公共领域的核心,网络公共领域正是通过网络舆论而发生作用,指的是“人们在网络空间社区里对公共事务或者社会事件,经由讨论过程而形成的意见表达。”[5]首先,公众参与舆论是经过对话讨论所产生的,因而应是具有一致性的;除此之外,批判性是网络公共舆论的核心价值。
从网络公共领域的三大要素看,我国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已初步形成了网络公共领域。当下,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自由自愿参与、表达利益诉求并进行沟通协商的民主广场,这对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是完成现代化民主建构的重要契机。但是互联网也是公认的“双刃剑”,在绽放青莲的同时,也泥沙俱下,网络在深刻地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同时,也给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于是,如何在促进网络公共领域健康平稳发展基础上治理好网络社会成为现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重大工作。在创新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工作之前就必须对其基本特征做出认真与理性的分析。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虚拟性与平等性。虚拟性是互联网的最本质特性。在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包括管理者大都是匿名或是以网名参与,身份是虚拟的同时也是平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得网络中的公众能抛开现实的束缚,敢于去直视非正义,敢于揭露种种恶行,敢于探讨关乎自身利益的公共事件。再者,网络公共空间本身也是虚拟的,是由人为设计和构建的网络信息所构成,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公共空间。另外,达成网络公共舆情的商谈行为也是虚拟和数字化的,通过不同形式的网络媒介来完成。同时,互联网由于其天生的“草根性”使得网络公共领域里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权力中心,整个空间呈现离散化和无中心化。加之网络公共领域的虚拟性和人天生所具有的怀疑精神造就了其所具有的批判监督功能。批判是建构公共领域的必要条件,而监督则是民主的应有之义。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批判性的公共空间,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敢于直接坦率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虚拟性并不意味着网络公共领域就完全是非真实的、虚幻的和不存在的,而在实际上,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参与者、商谈形成的网络舆情以及网络公共舆论都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世界的反映,反过来网络公共领域又会对现实世界中的公共事务产生重要影响。正是网络参与者身份的平等性,参与过程与空间的虚拟性,极大地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网络参与者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政治生活,这便增强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水平。
第二,开放性与交互性。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空间,使公众能突破种族、社会、国家的界限,自由地参与到公共领域中来。网络覆盖全球,这也打破了空间限制,使参与者更加广泛。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拥有通过网络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可能性,还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公众无论身在何处、何时,只要具备上网的基本条件,通过手机、电脑等都能进入网络公共空间以获取信息、交流看法。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为公众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开放、多元的公共空间,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公众可以对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和深入的讨论,而不必受权力、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的约束。网络的虚拟性与平等性也打破了传统媒体中传播者与受众的严格角色区分,在网络公共领域的交流中参与者可以角色互换,受众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信息的传播者也可以成为受众。因此,网络公共领域交流的这种交互性使其具有了面对面、点对点的人际传播和涵盖面巨大的大众传播的双向效用。与传统媒体单向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的交互性让普通民众掌握了话语权并提供了自由交流平台,使得网络公共领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观点的自由市场”。除此之外,交互性也使得网络公共舆论呈现多元性,这大大增加了网络公共领域的活力以及在不知不觉中锻炼了公众的公民意识。
第三,及时性与便捷性。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由于受到制作条件、把关人限制和商业利益的限制都有不同程度的延时性。而网络传播却有其得天独厚的及时性与便捷性,可以不受时间、场地和其他条件的制约而随时更新内容,很多重大社会公共事件在第一时间都是通过互联网传播开来并形成网络公共舆论,从而引来全社会的关注。同时,网络媒介的传播内容也超越了上述条件的限制而表现出了无限的丰富性与多元化。正是网络所具有的信息发布完全开放的特点,任何人只要具备上网的基本条件,哪怕只要有手机就可以在网上自由发表意见和交流信息,这便为公民积极行使言论自由创造了条件。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共领域中,所表达的意见被按照议题和肯定/否定观点而进行分拣;信息和理由被加工为成为焦点的观点。使这种成束的意见成为公共意见或舆论的,是它的形成方式,以及它所携带的广泛的赞同。”[2]448网络公共领域在形成网络公共舆论基础上成为了沟通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渠道,汇应民意,以形成民主舆情,从而能够更大程度地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及其施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我国建立了社会管理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6]但是,“传统的一元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变革,面对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很难有效完成社会管理的目标。刚性的管理手段运用较多,柔性的管理手段运用较少;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不够,缺乏有效的平台和途径;社会管理容易搞运动,缺乏制度常态化;社会管理的信息和资源不够公开透明。”[7]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现阶段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经济层面上,市场经济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经济;在社会层面,传统的社会阶层发生分化,出现了多元化的社会阶层结构和日益激化的各类社会矛盾;在政治层面,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愈来愈高涨,“民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当下的这些社会变革和相对滞后的社会管理手段在面对互联网时代和网络公共领域时更是相互交织在一起,过去那些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和策略已无法应对。
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是一元化模式,党和政府是唯一的权力核心,公民则处于较为明显的从属地位,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是在党主导之下完成的。同时,在制定过程中,“民众处于被动地位,民间舆论很难进入公共政策议程,其运行轨迹为:政策议程→媒体议程→公众议程。”[8]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初步建构,使得权力在网络社会下放,多元化权力中心开始形成,网络公共领域呈现扁平化。过去忽视的“草根声音”也能在网络凭借交互特性形成公共舆论与民主舆情,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改变现实政策和公共事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2012年的10月22日和26日,宁波市镇海区发生民众聚集事件,并与警方发生冲突。27日,宁波市中心再次发生民众聚集事件,警方带走部分群众。聚集事件发生后,镇海区政府、宁波市公安和宁波市政府做出多次回应,并最终决定“坚决不上PX项目”。在这次的群体事件中,互联网都真真正正成为了汇集民众意见并表达民意的公共空间,使得当地公共权力机关不得不重视民主舆情。因此我们要看到,过去那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不再是“屡试不爽”的,传统的话语权也受到了网络公共舆论的巨大冲击,政府应把网络舆情作为其日常的“必修课”,寻求与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听取民主舆情,努力实现善治。
互联网由于其开放性、快捷性等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现实事件的“放大器”,“在2011年,在一些地方,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加剧,从县域到省城,一个小小的摩擦,如车辆刮蹭,甚至一则谣言,都可能导致街头瞬间的民众聚集。整个社会的容忍度和包容度下降。”[9]比如贵州瓮安事件因为谣言“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而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甚至也出现通过网络煽动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主权的“七·五事件”……层出不穷的网络公共事件处处考验着政府在面临突发事件上的解决能力和执政水平。但是“越治越多”的群体事件无不处处体现着政府在网络公共事件面前的反应迟钝、管理缺位、效率低下等社会管理手段的滞后,创新治理模式迫在眉睫。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其民主功能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难避“多数人的暴政”咒语并间杂虚假信息与粗暴戾气。一方面人们享受着网络带来的种种便利,另一方面它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诸多异化效应和失序危机,冲击着本来就很脆弱的社会底线。当下,我国网络公共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最为典型的异化失序现象:
第一,网络民粹主义的泛滥。民粹主义是后现代化思潮的产物,是民主的一种异化现象。当今中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贪污腐败、贫富分化、司法不公、暴力拆迁、官黑勾结等问题,形成了有利于民粹主义滋长的土壤和气候,民粹主义再度抬头。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在中国出现于21世纪初,是现实社会中的民粹主义在网络公共领域的延伸。相对于传统的民粹主义思潮,网络民粹主义有着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新特点:“第一,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无体系、无纲领;第二,网络民粹主义比传统的民粹主义表现出更大的影响力;第三,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由于所依托传播工具的优势,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危险性。”[10]
第二,网络暴力横行。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那赤裸裸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主要是借助网络的虚拟性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讨伐与攻击,表现为侮辱、诽谤、骚扰等行为。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的年轻化被学者认为是网络暴力横行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网络公共领域交流的虚拟性也可以让参加者拭去“身份”的束缚,加上参与成本低,使得一些网民摆脱道德、法律的“枷锁”,肆意宣泄着对现实的不满和压力,非理性的网络暴力便在观念碰撞、舆论多元的后现代背景下不可避免地横行着。
第三,网络谣言的滋生。谣言伴随着语言的产生而诞生,人类社会无论发展到任何阶段都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同形式的谣言。进入网络时代后,由于网络媒介传播信息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特征,加上信息传播的随意性的增强和传播成本的降低,使得谣言在网络公共领域滋生开来。从目前的网络谣言看,主要是诽谤、捏造、炒作等等,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传播媒介多元化等特征。虽然学界对谣言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对其“未经证实”的本质特征没有异议。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公共领域秩序,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且使善良的人们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危害极大。
在互联网公共领域治理方面,法律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层级高、效力强的专门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效力最高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剩下的只有一些办法、规定等,如《互联网上网服务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化色彩浓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中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相关的条款制定和修订也跟不上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
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与发展给社会管理者所带来的挑战是多方面的,而互联网社会的治理现今是世界性难题,并没有现成模式。不论是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加强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虽然方法各有不同,但不断加强网络治理是共同趋势。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空前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了这样那样的挑战。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当前所进行的社会体制管理创新,其中一个根本点在于让公民实现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参政权,与政府、社会共同治理国家。而这种网络公共领域的共同治理,就是通过各种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建构,使得更多的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之中,从而从根本上推动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虚拟、扁平、多中心的互联网空间,其中信息的产生与传播特点相比于传统的公共领域相差甚远。随着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迅猛发展,网络公共舆论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微博、官员微博、电子政务等被较为广泛地运用于沟通政府与广大公民,倾听民主舆情。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舆情“烂尾工程”也是不计其数的,有的是对网络民意置之不理,有的是拖延了事,更有甚者是打击报复、“跨省劳教”……这些无不是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对上不对下”、权力核心单一的结果。为了治理好网络公共领域,各级政府必须更新观念以适应当下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社会。首先是要回归“民众导向型政府”,真正重视网络公共舆论与民主舆情,完善并畅通网络民主舆情的形成渠道,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充分吸纳公共舆论;其次是紧扣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特征,建构多中心协商机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和出发点,政府、社会、公民建立全新的互信,共同治理网络公共领域;另外,政府也应与时俱进,学习掌握网络各种交流技能,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网络民主理性舆情,更新观念,积极创新,提高对互联网社会的认识,探寻行之有效的治理之道。
由于不负责任的情绪宣泄、网络推手的商业化运作,加之网络极化,网络的异化失序现象便成为了网络公共领域那挥之不去的阴影。价值认同是“人们在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能够以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动,或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尺度、原则为追求目标,并自觉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取向。”[11]去年,互联网大会发出了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口号是提出来了,但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依靠积极的引导:第一是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建构,“要重视民族文化、生存方式、价值观、行为规范等对网络发展的推动和影响,重视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政治和文化效应,建立一种主流的维护公平正义公民权益爱国爱党爱人民的网络文化”[12];网络公共舆论形成与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因此引导工作须落脚于网络大众的共同利益上,把网络与现实世界真正结合起来,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来积极引导网民共同维护“七条底线”;网络公共领域舆论场中存在着一些意见领袖和公众人物,如我们常说的微博“大V”,他们的一言一行总是不可避免地起着吸引眼球或是议题设置的作用。在社会价值认同引导中,“大V”们发挥着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党和政府要正视他们的积极作用,并让他们认识到应有社会责任感和义务积极发挥“正能量”作用,积极引导和谐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方式早已不再是传统上那简单的自上而下的线性模式,权力的下放使得平凡大众也成为了信息的发布者,从而形成网络民主舆情。但是,在公共舆论的形成过程中,如果政府官方信息的失声、不作为甚至是不诚信,再或者网络运营机构的惟利是图,这便会给网络谣言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等造成可乘之机,“瓮安事件”与“七·五事件”便是惨痛教训。为此,应创新执政方式,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效率:首先,谣言止于真相,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信息公开与阳光执政,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更要坚决杜绝“官谣”,提高政府机构的诚信度;其次,行政的生命在于效率,应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在大部制改革、行政许可权集中等先行社会管理创新基础上努力打造一体化的电子服务平台,简化政府业务流程,缩减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其次是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特点建立突发事件的网络预警与应急机制,力求在突发事件扩大之前掌握事件的缘由并积极稳妥合法解决,以维护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最后,网络运营商要在政府监管下做好行业自律与“把关人”角色,与政府共同治理好网络公共领域,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当前我国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我们要把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提升到社会稳定和公共治理的高度,从行政化走向法治化,从而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13]国务院拟在2014年6月底实行网络实名制,这应该是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的良机,在此之前应逐步以引导方式代替运动型的打压模式。行政化不仅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网络公共领域监管的去行政化就是淡化网络公共领域监管的行政色彩,尽可能地突破行政化的束缚,走向法治化。法治化是在寻求以客观性抑制过度的主观性,客观性是最基本的,主观性只能服从于它。
第一,在互联网公共领域治理方面,法律应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层级高、效力强的关于互联网的专门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法律中相关互联网的条款制定和修订也跟不上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这些对于法治化是远远不够的,权力机关应从立法角度出发制定全国范围的《网络信息管理法》,明确界定什么是“非法信息”以及相关责任,消除“一纸红头文件一阵风”的行政做法。政府应有一个宽阔的胸怀,听取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民主舆情,满足公民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要求。要清清楚楚地界定非法信息,这样网络治理才能让网民理解和信服。各个国家对网络都有监管,那些淫秽暴力谣传等失序的信息内容当然是应当删除的,但必须要有法可依。网络监管部门要依法行政,有权便有责,对于权力侵权网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目前网民遇到文章、微博被删除,或者网站被屏蔽甚至是销号,常常是诉求无门。于是,积攒了不满情绪,发生了一些所谓泄愤事件。政府应该给老百姓一个出气口,而网络公共领域便是最好的出气口。不过,“发声”后必须有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使得民主舆情能影响到现实社会。
第二,实践网络实名制。网络自律是必须的,不能因为网络公共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就可以随便发表言论,甚至发表非理性、暴力、色情信息。网民的参与素质亟待提高,相当多的网民自律性差,肆意侵犯别人的隐私与人格尊严。立足长远,应从立法高度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制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以法律形式确定实名账户是私人权益,每个人自负法律责任,同时不能随意被删帖、删号,当然也不能肆意违法。参与者、治理者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双方通过举报、备案、司法等途径解决违法问题。除本人和司法途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侵犯网络公共领域的相关权利。网络实名制尽管存在争议,在实名制业已实行的韩国也有无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的负面效应,但是不少西方国家仍在探索实名制,2011年,“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推动下,作为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商务部将启动网络身份证战略。2011年1月7日,美国商务部部长骆家辉在斯坦福大学经济政策研究院表示,美政府将通过推出网络身份证,构建一个网络生态系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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