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壮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2)
之所以思考这个问题,是因为孙美堂教授在介绍“普世价值”这一问题时引起激烈争论。拒斥说与拥护说各抒己见,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但给人的感觉是,双方都自说自话,相互的观点并没有真正直接交锋;另一方面是并没有把要说的问题界定清楚,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做深入剖析,而多是引用名家学者的话,尤其是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言代替自己的思考,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有说服力的论证。在孙老师的引导下,笔者认真地阅读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老师的《怎样看“普世价值”》和记者对李教授的访谈《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面对普世价值——访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其文中开阔的视野、开放的胸怀、独到的观点、剥茧抽丝的论证方法、朴实无华的文风,以及深入生活讲出令人信服的哲学道理的论证方式,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引起笔者对此问题的思考兴趣。对这一议题笔者主要从四个方面谈一些认识:一是对人权含义的认识;二是对“普世价值”的认识;三是论述尊重人权与普世价值的关系;四是分析三种人权主体因素的相互作用及相互关系。
(一)人权含义的界定。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人的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二)人权的范围。既然人的本质在于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三)人权的基本内容。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①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对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②自由权:“自由权”其实是遵守规则前提下的自由,是指每个人或作为一个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不得妨害他人权利的自由行使。是在一定的秩序下的自由,是和平共处、和谐融洽的自由。③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生存方式生活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这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那么合法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④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相尊重,礼貌相待。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这无疑是与人权要求相抵触的。⑤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⑥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从法律上讲每个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是无罪的,要确定某人有罪,必须由控告方向依法成立的独立的裁判方举证证明并达到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方可,否则任何人所享有的正当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还有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是已决犯,也应当给予人道待遇。因此,公正权也是人权中其他内容的必要条件。
(四)人权范围的扩充。人权的基本内容仅仅是一种最低限的保障,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被明确扩充为人权的内容。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不仅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天壤之别,在文化传统方面也往往是千差万别。这些客观的事实严重地阻碍了人类关于人权在现实层面的共识。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①http://baike.baidu.com/view/1916.htm,2012年6月9日访问。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体。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普世价值”曾在中国引起言辞激烈的争论,而究竟何为“普世价值”,论者的说法并不一致。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郝立新教授的说法,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存在着大众话语、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这三个层面〔1〕,需要分清楚是在哪个层面谈普世价值。按照通常说法,谈论价值,离不开主客体关系,它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不能满足主体的任何需要,就没有价值。同时我们还要对“价值”与“价值观念”加以区别: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客观层面的满足,它体现的是实践意义上的客观关系。而价值观念只是表现为在观念层面上的认识观点。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把“价值”与“价值观念”相混同,就意味着混淆甚至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范畴的关系。普世价值所讨论的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客观关系中,是否有共同的基础、特点和取向。按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的观点,“普世价值”包含其所指的三种不同含义:〔2〕
(一)普世价值指普遍共享的客体。即普遍需要的对象和普世共享的客体。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等自然资源,以及基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社会资源和财富,还包括人类自己创造的精神财富,如知识、科学、技术、真理等。它们的存在就意味着对人类有根本的价值,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定的。可见,这种以客体为标识的普世价值观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提示我们,要尊重和珍惜与人类生存发展有关的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成果。
(二)普世价值指普遍追求的目标和结果或效果。人们自己追求的目标、结果或效果,实际上指“是人都要追求的目标”。它把对人来说最终是必需的、有益的、美好的事物,确认为普世价值,实际上表达了对人的本质、本性、需要和能力的理解和信念。例如:“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等,已经是人类崇尚的共同价值目标。这些作为人类已经认可、任何人都不应该也不会拒绝的价值目标、价值情境和价值成果,反映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普遍基础和必然走向,是人之为人的共同追求,称它们是“普世价值”并不为过。对这些普世价值的认同,意味着人们有了决定自己行为的理由,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有了可以相互比较、沟通、理解的基础,有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它能够提示我们,要注意保持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性和“以人为本”的方向性。
(三)指普遍遵循的规则和规范。普世价值是指“所有人都要遵循的价值规则和规范”,重在强调把某些价值原则当作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例如“尊重生命和人权”,“坚持自由、平等和宽容”,“追求和平和非暴力”,“实行民主和法治”,“保护环境和生态”等,就曾先后被一些国际组织宣布为全球伦理或普世价值的原则。同时,人们还作了许多具体的探索和总结,力求将诸如人类生活质量指标、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环境保护指标等加以形式化、量化,这更表现出追求这种普世价值的意向。它能够提示我们,要注意普世价值在人类实践中具体化的表现形式和意义。
上述三种不同的所指和含义,虽然彼此之间有内在的关联,但属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和意义。
人权主要是从人的生命健康、生存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如何使人生活得更幸福、更美好、更有尊严。从人权的扩张内容而言,增加了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人权的实现和进一步发展,需要多种因素和动力机制的有机结合。这里主要的是三个因素:作为人权实际享有者的单独个人、作为中间力量的各种社会组织、作为实力强大的民族国家主体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
(一)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个人的参与,个人实现人权以不妨碍他人为限。因为人权的真正实现、进一步的完善和丰富发展,都离不开人权的实际享有者——单独个人。单个人的人权实现,是倡导人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我们讲人权就离不开对个人人权的关注,以及调动每一个人的人权意识和实现人权的积极性。而且更为本质的是,每个人作为人权的主体,具有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享有自我决断的权利,这是人之为人必须有的权利,同时幸福、快乐作为感觉主体自身的感受,这些内容都是无可替代的。所以人权的保障和有效实现,必须包括调动每个人参与的积极性。不过,每个人在行使自身的自由发展权利时,不应当妨碍或损害他人相应权利的行使,不应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任何人不应有超越合法范围以外的特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
(二)社会组织是个人人权实现的组织形式,其宗旨和目的应当是为个人人权实现提供更高平台、更大空间,而不应相反。人是社会性主体,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为了实现更多的利益或实现更高层次的愿望,常常结成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整体内的活动或以整体进行活动,以便于实现各种不同的活动目的。这就必然要形成集体活动规则,以使集体活动正常有效地运行,而这些规则必须遵守这样一些原则:即在决定整体利益时(比如政治选择),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在决定个人事务,尤其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和生存权利时,就不能允许只有一种选择(例如,多数人暴政——苏格拉底之死,以强凌弱的规则存在),当授予个人权利时,不一定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但要剥夺个人的某些权利时,必须由其本人参与申诉或申辩,要有救济渠道,甚至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裁断等保障措施。
(三)集体人权与民族国家的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它是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现的集体人权,尊重并保障实现人权需要两方面的条件,即制度的健全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实力的强大,会更有力地、更充分地保障人权在更广泛领域内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努力协调国家强大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水平提高的关系。
尊重人权与普世价值之间的关系,应该体现在这三类主体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上,按照数学的排列组合方式,他们存在个人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等多种关系。因此,尊重人权应当体现在多个层面,尊重人权与普世价值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在多个主体之间与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了集中论述,本文仅就尊重这三类主体的人权与普世价值的关系谈一点认识。
首先,个人作为享有和行使人权的主体,他是人权得以落实和实现的基本单位,所有美好愿望和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因此对这个原始起点问题,必须界定清楚。那就是每个个人都应当在尊重他人人权的基础上,享有和行使人权,保持与他人和谐相处的关系,不得妨碍或侵害他人的人权。尊重他人的人权,也是尊重自己的人权;只有每个人的人权得到保护和尊重,自己的人权才能得到保护和尊重。
其次,作为人的集合而形成的社会组织的人权问题,应该主要体现在集体活动规则形成,以及这些规则如何被遵守上。从设定规则的目的来讲,是为了更有利于人权的实现;从规则所涉及的主体而言,有组织内的个体之间的人权以及个体与组织之间的权利协调问题。更扩张一点讲,还有各组织间的权力关系问题。从这种组织关系所涉及的内容来讲,主要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某些事务的管理与服从的关系。但无论这种关系的内容属于何种类型,其存在的理由,只能是保障和扩大人权的实现,它也应当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基点。当授予个人权利时,不一定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但要剥夺个人的某些权利时,必须由其本人参与申诉或申辩,要保证被剥夺权利的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渠道。
再次,国家主权作为民族国家自决权体现出来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个人人权和以一定组织形式结成的集体人权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重视和发展人权方面能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比如,由于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实力增强,自2005年我国全面废除了实行了几千年的农业税(俗称皇粮),使全国8亿多农民从中受惠。再如,我国实行城镇公民失业保险的大面积覆盖、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都对改善我国人权状况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农村医疗保险的转移支付、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可流动支付等,都极大地鼓舞了农民工在工作地为了建设城镇贡献力量的积极性,这也促进了其自身和家乡人权状况的有效改善。
在国与国的人权关系中,国际间的人权斗争异常尖锐复杂,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之间矛盾的争论和斗争非常激烈。而美国等西方大国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其他国家,打着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旗号,挥舞着军事威胁的大棒粗暴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军事手段推动一些国家的政权更替,给一些国家的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使相关国家的人权受到践踏。例如,根据媒体报道,美军在2012年先后多次使用无人机,袭击巴基斯坦境内目标,造成该地区100多人丧生,而美国总统奥巴马却宣称在巴基斯坦境内的基地组织二号头目被击毙。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瓦妮瑟姆·皮莱2012年6月7日说,美国无人驾驶飞机空袭巴基斯坦境内目标侵犯人权,因为空袭不区分袭击对象,致使平民伤亡。她指出,美国中央情报局动用无人机“定点清除”恐怖分子,超出军方或文官政府一般控制范围,致使国际法“有区别、使用武力适度、确保为平民伤亡承担责任”等原则难以得到遵循。她强调,无人机空袭发起方须为行动导致平民伤亡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①据新华社电,2012年6月7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瓦妮瑟姆·皮莱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无人机袭击确实引发关于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严肃问题”。美国无人驾驶飞机空袭巴基斯坦境内目标侵犯人权,因为空袭不区分袭击对象,致使平民伤亡。按照她的说法,美国中央情报局动用无人机“定点清除”恐怖分子,超出军方或文官政府一般控制范围,致使国际法“有区别、使用武力适度、确保为平民伤亡承担责任”等原则难以得到遵循。她强调,无人机空袭发起方须为行动导致平民伤亡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http://www.bjd.com.cn/jryw/201206/09/t20120609_2140820.html,2012年6月9日访问。而美国对此毫不理会,这说明美国在人权问题上从来都是多重标准——其本国国民的人权高于别国国民的人权,为了自身的安全,依仗武器先进,多次使用无人攻击机,不加区别地袭击他国境内目标,造成大量平民伤亡。美国既不赔偿,也不道歉,其实是在践踏别国的人权,粗暴干涉别国的内政。这足见当前的国际社会,尤其是在推行霸权主义国家那里,仍然是丛林法则、枪炮政治。由此看来,国际社会仍需为普世价值的确定和维护共同努力。
概括以上各点,个人享有和行使人权,是建立在对不断扩大的普世价值形成共识并尊重他人人权基础之上;其他组织包括国家享有集体人权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个人人权的充分实现;作为集体人权强有力表现形式的国家人权的决定及行使,应当由民族国家自主决定。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体。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②http://baike.baidu.com/view/1916.html,2012年6月9日访问。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美国将自己的人权观念强加给他国并采用多重标准,应当受到抵制和批判,其对以打击恐怖为名而伤及无辜平民的行为,应当公开道歉,并进行民事赔偿。
〔1〕郝立新等.“普世价值”问题研究八人谈〔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11).
〔2〕李德顺.怎样看“普世价值”〔J〕.哲学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