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阜民,任鲁娜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100)
论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于阜民,任鲁娜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1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熟,社会热点刑事案件在公众面前曝光的几率越来越大,公众希望通过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实现其"正义"的渴望也越来越强烈。然而,倚借媒体而日益声势浩大的公众舆论对热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力超乎想象,甚至产生了不合法理的结果,引起刑法学者的关注。为减少由公众舆论特点导致的对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颁布《量刑指南》、建立专门的公众舆论调查咨询机构、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说是较为有效和恰当的措施。
公众舆论;媒体导向;法制观念;量刑指南
公众舆论在资讯泛滥、网络技术愈加发达的今天成为影响量刑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民主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增强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愿意、甚至希望参加到司法实践中,期望定罪量刑、刑事政策等刑事司法的方方面面能够回应他们的诉求,实现其追寻“正义”的愿望。“许霆案”、“邓玉娇案”、“邱兴华案”以及最近的“李某某案”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公众舆论的影响,被认为是公众舆论胜利的里程碑。公众欢喜地庆祝他们实现了内心的“正义”、他们的声音左右了司法机关的判决,而这看似皆大欢喜的结局背后埋藏着的巨大隐患却引起了刑法学界学者们的深深忧虑。
公众舆论有何特点,是怎样形成的?公众舆论对定罪量刑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定罪量刑是否应当考虑公众舆论因素?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众舆论之本质
公众舆论,亦称“舆论”、“社会舆论”,是一个新闻学上的概念。何光先教授在《现代新闻学》一书中将舆论定义为“社会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对某种事态所公开表达出来的大体一致的带倾向性的意见。”[1]刘建明教授则认为公众舆论是在社会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件或现象而形成的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强调公众舆论应是“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后形成的相对一致的意见[2]。这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两种观点。
虽然两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指明了公众舆论的必备要素,即必须是在社会一定范围内,以社会上某一事件、观点、现象为对象,有达到相当数量的多数人公开表达意见和看法,从而形成的较为一致的意见。从公众舆论定义的必备要素中可以看出,公众舆论的本质是公民意识的觉醒,是公众要求参与并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的反映。而针对刑事案件形成的公众舆论则是公众“当家作主”意识在刑事审判领域的表现,代表了公众参与、监督刑事司法的迫切要求。公众希望通过舆论的方式,对刑事审判活动产生影响,实现其心中的“公平正义”。而此处的“公平正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而是公众根据自身经验、知识、道德等形成的“正义观”,其与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存在共通之处,亦有很多矛盾:公众的“正义观”其内容是模糊和不确定的,道德成分所占的比例很大,且易受感情因素的左右;法律上的公平正义要求的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平正义,更要求程序上的公平正义,由逻辑严谨、程序严格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两种“正义”之间的矛盾与融合导致了公众舆论与刑事审判之间复杂纠葛的关系。
(二)公众舆论与媒体
一直以来,媒体以“平民代言人”的身份自诩,而公众舆论的表达也以媒体作为最重要的媒介,以至于很多人将媒体的声音与公众舆论等同视之。实际上,媒体的观点并不能与公众舆论划等号。
从中国媒体的现状来看,媒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公立媒体。这种媒体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其新闻选材和报道立场均受到较大的限制,没有独立的话语权,其存在的主要作用是为行政部门服务,是行政部门的代言人;另一种是私立媒体。私立媒体是个人或组织建立的媒体,这种媒体虽然不能完全摆脱行政机构的束缚,但其相对于公立媒体而言,享有更大的报道自由,因而更能代表公众的声音。那么私立媒体的观点就可以完全代表公众舆论了吗?现实并不是这样。媒体与公众舆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谁代表谁这样简单。
首先,媒体是公众获得有关定罪量刑等司法活动信息的主要途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作为处理纠纷、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机构,公众能够直接接触到的机会较少,公众也并不希望接触到这些机关,因为这意味着麻烦、纠纷的到来。因此,公众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直接经验可以说是很少的,其对刑事案件和刑事审判活动的认知大部分来源于媒体的报道。例如“许霆案”正是在媒体的大肆报道下才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进而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强势的公众舆论浪潮。而其后被翻出来的“广州版许霆”、“南京版许霆”却因当时没有报道或报道较少而并没有被公众所认知。
其次,媒体对公众舆论的议题设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伯纳德·科恩曾说过,媒体在使人们怎么想这点上很难奏效,但在使人们想什么这点上却十分有效[3]。媒体通常通过在一段时间内发布大量的同质信息,或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件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尽可能扩大信息传播的范围,对公众形成强烈的视觉、听觉刺激,达到其设定议题的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博等网络媒体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的平台,每位民众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因而有人认为网络媒体的发展对传统媒体“议题设定”功能造成冲击。其实不然。传统媒体早已抢占互联网的高地,利用粉丝数、加V、认证、公共主页等方式在虚拟网络中获得了比一般民众更大的话语权,其发布的信息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转发,从而成为网络热议话题。而普通公众在网络中虽然可以自主发布信息,却因缺乏关注度和可信度湮没在海量信息之中,不被人们所知悉,其所能做的仅局限于就媒体设定好的热议话题发表自己的见解。“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以后,立即被《新快报》进行了报道,随后相关报道在网络上先后被95个网站转载[4],公众舆论沸腾,从普通民众到法学专家都参与到对一审结果的讨论之中,形成了全民热议的局面,由此媒体的议题设定功能可见一斑。
第三,媒体对公众舆论的倾向性起到导向作用。为了引起轰动效应,获得更多的关注,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往往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并试图通过煽情的语言、细节的描述、案件信息的选择性披露对公众舆论的倾向性进行引导,从而形成与媒体观点较为一致的公众舆论。这种公众舆论一旦达到一定的规模就会成为强势舆论,对法院的定罪量刑工作施加压力。“邓玉娇案”中媒体大幅报道被害人从政以来的斑斑劣迹,将其塑造成一名“大贪官”,凸显邓玉娇的弱势地位,给公众种下一种邓玉娇反抗将被害人刺死是不得不为且“大贪官”死不足惜的印象。一时之间,邓玉娇被塑造成斩恶锄奸的“侠女”,其自身卖淫女的身份及防卫过当的事实却因媒体有意或无意的隐瞒,被公众所忽视。
总的来说,媒体与公众舆论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相影响、不可分割。媒体既是公众舆论的信息来源,也是公众舆论的传播的主要方式,媒体不仅仅对公众舆论的主要观点和矛盾分歧进行概括总结,甚至可以说能够决定公众舆论的焦点并左右公众舆论的走向。而媒体与公众舆论的这种关系,也使得公众舆论呈现出很多突出的特点。
公众舆论以道德为准绳,其内容和倾向性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刑事案件信息的了解程度、媒体的引导、权威人士的观点等都是影响公众舆论的重要因素,甚至某些因素对公众舆论的走向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正因如此,公众舆论具备了以下特点:
(一)以道德、人性为基准
这是公众舆论最为突出的特点。公众之间在文化素养、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了解程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是针对某个热点刑事案件却常常能够形成较为一致的公众舆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大部分公众对刑事案件是非对错的评判标准是长久以来内心确信的社会道德,其追求的是朴素正义的实现。这种朴素正义反映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杀人偿命”、“一报还一报”的报应主义思想,与刑事法律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刑事法律强调的是充分的证据和逻辑严密、合法的法律程序,实现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两者的这种矛盾经常会导致公众舆论与刑事案件判决结果之间出现分歧或差距。
在2009年“孙伟铭醉驾案”中,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前,社会喊杀声一片,二审撤销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一出,公众更是纷纷提出质疑。此案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适暂且不论,仅就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反应就可以看出:公众关心的并不是判决结果到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判决结果与其心理预期是否相符。孙伟铭醉驾造成多人死伤,后果严重,“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是公众舆论要求判处其死刑的主要论据。
(二)以数量模糊的人群为基础
从前面已论述的公众舆论概念可以看出,必须是达到一定数量的公众形成的相对一致的意见才能被称为公众舆论。但是,在这里的“一定数量”到底是多少人却没有具体的标准,其界限是相当模糊的,这就给公众舆论的确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三)不理性
公众对热点刑事案件的见解往往不是遵照刑事法律规则,经过逻辑分析后得出的,而是根据其现有的信息经过不断的补白、演绎、重组和推测形成的一种较为直观的感觉、印象,甚至有人只是盲目跟风不假思索地附和媒体或他人的观点。这样的公众舆论并不是建立在法律严密逻辑基础之上,而是孕育于愤怒、悲悯等感性感觉之中,缺乏理性根据和客观分析。公众舆论的不理性使得小部分别有居心者有机可乘,他们通过控制媒体言论鼓动公众情绪,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公众舆论,最终达到在刑事审判中获得优势或某种利益的目的。
(四)不稳定性
公众对某一热点刑事案件的观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随着获取的案件信息的逐渐全面,公众舆论的内容会不断进行修正,甚至有时会出现与之前公众舆论完全相反的新舆论。2006年美国学者进行的抽样调查中就出现了这种现象:被随意分成的两组被调查者中,只是简单介绍谋杀案件情况的一组有80%的人认为判处的刑罚过于轻缓;而经过对案件的过程、被告人的性格、成长背景等详细情况进行详细介绍的另一组却只有15%的人认为所判刑罚过于轻缓,45%的人甚至认为所判刑罚过重[5]。在中国,“赵作海案”也呈现出了同样的戏剧效果——真相没有被揭露前,公众认为赵作海是罪不可赦的杀人犯,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公众认为赵作海是个被冤枉坐牢、平白无故受苦的可怜人,前后反差正是公众舆论不稳定性的真实写照。
公众舆论以道德为依据、不稳定、不理性、界限模糊的特点,使得其与定罪量刑之间存在矛盾,常常会出现冲突,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公众对热点刑事案件进行评价的初衷是好的,其对定罪量刑乃至整个司法领域的正面作用同样不容小视。
(一)正面影响
1.预防司法腐败,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方式,在预防司法腐败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多贪污腐败案件最初被曝光是在权力机关没有察觉的情况下,由公众发现并揭露的。一张会议照片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的手表看似普通,却被网友的鼻子嗅出了腐败的气息,随便扒一扒,原来他拥有多块价值不菲的名贵手表,“名表门”过后又被网友揭出眼镜、皮带价格昂贵,原来这厮腰缠万贯、“全身是宝”!公众舆论一片哗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惩治了一个大贪官。而这只是舆论监督取得的丰功伟绩中不值一提的一件小事。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定罪量刑活动中,一双双眼睛注视着定罪量刑的每一步,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谨慎地适用法律,使得妄想“暗箱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如芒在背、不敢造次,防止或减少了司法腐败现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外,公众舆论能够帮助弱势群体发声,给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制度外的救济方式。当司法蛮横、司法腐败堵住了司法制度内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所有道路时,公众舆论可以为孤独无助的弱势群体“撑腰”,发挥其舆论监督的功能,通过报纸、杂志、新闻节目、网络等媒体揭露不公现象,形成一定规模的公众舆论,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为弱势群体打通获得公平、维护自身利益的通道。
2.增强社会的道德确信,提高公众法律水平
公众对热点刑事案件的起承转合、案件处理的刑事诉讼过程及案件处理结果等问题进行讨论,颂扬其中符合社会道德的先进人物事迹,贬斥败坏道德、欺诈虚伪的社会毒瘤,反思社会出现违背道德、法律现象的原因,有利于提高公众整体的道德水平,修复金钱主义、利己主义对社会道德的腐蚀。同时,热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过程本身就是活生生的法律教科书,通过现实的案例让公众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程序,增强了公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水平。近段时间,由一桩好心扶不小心摔倒的老人却反遭老人诬陷开摩托车撞人的刑事案件引发了“扶不扶”的疑问,春节联欢晚会更是将这一时下的热门争议以小品的形式呈现出来,再次引起全民大讨论。在讨论中,“坏人变老了”、“社会道德下降”、“司法迫使人们不敢做好事”等观点的提出和博弈,促进公众反思社会道德现状,重新宣扬和确立了乐于助人这一传统美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进步
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以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变得不符合实际。继续适用这样的法律法规不仅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侵犯人权的可怕后果。怎样衡量法律法规是否与时俱进呢?除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进行判断以外,公众舆论也是一个重要的标杆。规定模糊或者过时的法律法规的适用往往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公众舆论的预期相差甚远,从而进一步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对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修改、存废问题的探讨。“孙志刚案”就是公众舆论这一功能的典型代表,由此案引出对收容遣送制度存废问题的反思,并于2003年6月由《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之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促进了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二)负面影响
1.影响独立审判,破坏司法秩序
这是公众舆论在司法领域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法独立要求法院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应当排除其他权力机关或个人的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处刑罚。公众舆论不属于以上定罪量刑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任何事实或情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定罪量刑不应当考虑公众舆论因素。公众要求法院在定罪量刑中回应公众舆论的期望,用道德绑架法官、法院,形成一种牵制力量,撼动甚至剥夺了法官在案件定罪量刑中的独立性。更为严重的是,媒体并不是完全自由和独立的,其可能被党政机关控制或影响,制造利己舆论,企图借此影响定罪量刑,即行政权力超越权限干预司法,这是民主国家不容许存在的异化现象。
同时,公众舆论对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有影响,其主要表现为案件审理“从快”。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在没有复杂情况下,从立案到判决一般需要3~6个月。而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热点刑事案件所需要的时间却大大缩短。“邱兴华案”从2006年7月14日案发到安康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2006年12月28日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并于同日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从二审宣判到死刑执行仅用了不到1小时!由此可见,公众舆论下法院承受巨大压力,“从快”成为其无奈之选。“从快”之后的结果可能大快人心,但是这“从快”之举却隐患重重。就“邱兴华案”来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手包办了二审、宣判、死刑复核程序、判决执行这一系列程序,难免被人捉住痛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由本院进行死刑复核本身就有违死刑复核程序慎重对待死刑的初衷,是钻了当时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不明确的空子,虽不能说是违反法律规定,却与死刑复核制度设计的理论逻辑相冲突。再加上其驳回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罔顾邱兴华作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其顺应公众舆论之心昭然若揭。此时公众舆论针对的是一个确实犯有严重罪行的邱兴华,彼时可能就是一个被冤枉的普通人,如果法院盲目屈从公众舆论,一味“从快”,置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于不顾,就可能使无辜的人遭受毁灭之灾。
2.侵犯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众舆论对定罪量刑的态度主要表现为要求“重刑”。重刑主义自商鞅变法以来,历经千年,在公众的刑罚观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杀一儆百”、“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的名言俗语成为公众呼唤重刑时的口头禅。放眼近年发生引起广泛公众舆论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的定罪量刑都比没有引起公众舆论的同性质案件更重。公正舆论导致的量刑畸重,使得被公众舆论关注的被告人很难得到相对公平的待遇,承受超过自身刑事责任所应承受的刑罚,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现下微博中经常就某一热点刑事案件简单介绍,就慷慨激昂地号召大家一起推进死刑、无期徒刑等结果的实现。“同意判死刑的转起来”这一句话带来的结果可能就是被告人不该死的死了,该减轻刑罚的没有减轻,该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这样的可怕现象是建设法制国家所不应出现的。
3.撼动法治观念,削弱司法权威
目前的中国社会,可以说官民冲突达到了一个波峰的位置。而媒体一贯报忧不报喜的报道方式也使得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的疏漏、瑕疵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的频率极高又经媒体和公众的无限放大,由此公众对司法机关“暗藏猫腻”、“草菅人命”的印象进一步深化,导致现在一旦出现所谓的“内幕”、“爆料”,只要与官方说法不相符即被相当一部分公众所信奉,内心窃喜窥探到了“体制内的黑幕”。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逐渐跌入低谷,出了事情,人们往往不愿意走司法程序,因为公众不相信司法能够给没钱没权的平民百姓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大部分公众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关系私了,第二就是找媒体帮忙。公众认为“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找法官不如找记者”,甚至将“焦点访谈”节目奉为“青天”。[6]司法权威作为司法机关赖以行动和实现预防、打击犯罪目的的基础,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不信任,司法工作就无法开展,没有人提供线索和证据,没有人作证,作出判决无法执行或被质疑,就无法打击犯罪,更无法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媒体审判”、“网络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不断腐蚀我国多年努力在公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法制观念的大树,将司法审判推向“媒体审判”的深渊。
公众舆论对定罪量刑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这一点相信没有人反对,但是,定罪量刑过程中是否应当将公众舆论纳入考虑范围?各个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有学者对公众舆论避之如猛虎,认为要保证定罪量刑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必须完全排除公众舆论的干扰。亦有的学者认为,公众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定罪量刑时可以进行适度的参考,这样也有利于社会效果和一般预防更好的实现。本文认为,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考虑公众舆论因素是必要的。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工作的成败自然也应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定罪量刑结果只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要求和心理预期,才能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增强司法权威,从而使得公众自觉守法、护法。
但是,公众舆论带给定罪量刑工作的负面影响不可置之不理,需要通过努力减少其负面影响,实现定罪量刑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颁布《量刑指南》
为了使量刑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公众舆论的需要,美国量刑委员会就公众对联邦量刑指南的态度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2004年量刑改革法》,明确规定在确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必须考虑公众态度[5]P34。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先后根据公众态度修改了量刑指南。而我国现阶段定罪量刑过程的透明度还很不够,一般公众无法了解定罪量刑的原则和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公众认为其中大有暗箱操作的余地,进而质疑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对现行指导定罪量刑工作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细化和补充,形成中国自己的简明易懂、可操作性强的《量刑指南》是化解公众对司法机关误解,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信任度,避免公众盲目跟风影响公正量刑的长远之计。
(二)建立公众舆论调查咨询机构
公众舆论有时会出现不理性、不稳定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获取的信息不够全面、客观,对此前面已经论述。要减少乃至消除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应在获取公众舆论的途径上做到科学合理。赵秉志教授提倡“建立一个作为连接公众和量刑政策制定机关的专门和独立的量刑咨询机构”[5]P37,不失为一个获得准确的公众舆论的好方法。但是这一机构的制度设计仍然存在很多未解的难题,比如如何保证该机构的独立性?其调查得出的公众态度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是什么性质的?应在何种程度上采纳其结论?等等。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三)提高法院判案水平和透明度
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专门机构,必须有保持其独立性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处理案件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法理进行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随着判决书在网络的公开,深入浅出、有理有据的判决理由是法院平息偏激公众舆论的法宝。如果定罪量刑有理有据,公众自然不会受到别有居心者的蛊惑质疑判决结果。虽然中国目前尚未形成针对公众舆论较为系统的处理办法,但是就近期发生的热点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随着公众舆论对司法影响的逐渐增多,司法系统处理这类问题从开始“许霆案”时的慌张无措、一味顺应舆论到现在能够较为冷静地面对公众舆论压力,其处理方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一方面是因为经验的累计和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法官业务水平提高的结果。法院既要通过学习、培训等提高现有法官的业务水平,重视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说理,加强定罪量刑的公开化;又要提高法院任职门槛,让真正有水平、懂法的人进来,提高法院整体水平。
对于能够公开的案件,一律进行公开审判。同时,在案件判决以后,对案件的详细信息、证据和判决书一起在网络公布,防止公众偏听偏信。只有将定罪量刑曝露在公众的眼中,每一步都有公众的监督也经得起公众的监督,才能增强法院的权威,抑制片面公众舆论对定罪量刑的不良影响。
[1]何光先.现代新闻学[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88.494.
[2]刘建明.舆论学大辞典[M].北京: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3.343.
[3]李彬.传播学引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142.
[4]汪明亮.许霆恶意取款案的一个理论解读——定罪量刑模式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4):13.
[5]赵秉志,赵书鸿.公众舆论与量刑政策:影响模式和参与机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6):33.
[6]苗有水,刘树德.大案要案的背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5.
The Public Opinion’s Impact on Criminal Trial
YUFu-min,RENLu-na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Shandong,266100)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the possibility that criminal cases are exposed is rising up.The public wants to achieve the“justice”by affecting the criminal trial.However,with the help of the media,the impact of the public opinion is beyond of imagination,and it even leads to unjustified results.To redu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the public opinion,enacting sentencing guidelines,establishing a inquiry agency and strengthening the reasoning of the court decision are the more effective and the more appropriate measures.
public opinion;influence of the media;legal concept;sentencing guidelines
D915.18
A
2095-1140(2014)04-0049-07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4-03-22
于阜民(1954-),男,吉林四平人,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任鲁娜(1989-),女,山东平度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